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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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理第五章附则黔东南州国开发展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开发展基金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专项建设基金,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州级投融资主体、各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承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州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统一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承接投资后用于项目建设的方式,二是由县(市、开发区)级政府(管委会)投融资主体直接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承接投资后用于项目建设的方式。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指定州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为统一承接国开发展基金投资的州级政府投融资主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州发改委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州国开发展基金使用的指导、协调;(二)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三)督促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投资合同约定将国开发展基金使用至投资项目建设,并会同州直相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州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管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项目中州本级实施项目的投资资金,封闭使用至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将对应投资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按州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安排,按期足额支付。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15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日黔东南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2 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 号)和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21〕28 号)等精神,推进我州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提升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目标,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思路,以县(市)为实施主体,以社区为实施单元,以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步行15 分钟范围为服务半径,通过科学优化布局、完善便民商业设施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能力、引导规范经营,形成多业态集聚的便民惠民社区商圈,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的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推动商业网点科学布局,商业设施与公共设施联动,针对便民生活圈商业微利薄利特点,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公共资源投入,探索“政府建设、企业运营”“企业投资、政府补贴”等市场化驱动模式,全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我州采伐迹地及时、高标准、高质量进行更新,促进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范围内进行皆伐所形成的采伐迹地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为确保采伐迹地及时、高标准、高质量进行更新,森林采伐更新实行履约金制度。

按照“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采伐申请主体即迹地更新责任主体,也即迹地更新履约主体。

第四条采伐申请主体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采伐更新造林履约协议。

协议中明确更新时限、造林树种、林种、造林质量、履约金收取标准及资金退还、使用约定。

采伐申请主体将造林更新、抚育成本1000元/亩作为森林更新履约金存入银行专户,并接受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条森林更新履约金根据采伐迹地更新情况予以退还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用于更新造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迹地更新履约主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和经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完成迹地更新。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0〕6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当前正值主汛期,灾害性天气多发频发,灾害防范形势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20号)要求,经州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开展全州自然灾害风险大普查,摸清全州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做到边排查、边监测、边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大力提升综合防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州打赢脱贫攻坚战、夺取“两个胜利”创造安全环境。

二、普查时间及范围从即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在全州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五个全覆盖”,即所有城乡有人员居住的地方排查全覆盖、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全覆盖、社会单位排查全覆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灾害高风险点排查全覆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准备排查全覆盖。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畜禽屠宰是肉产品走上餐桌的关键环节,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社会高度关注,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我州在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监管工作依然严峻,部分县城定点屠宰场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乡(镇)定点小型屠宰点建设严重滞后,私屠滥宰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存在的问题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

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的原则,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建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构建合理的屠宰供应网络,形成科学、高效、系统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2016年上半年,积极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备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使全州畜禽屠宰管理建成上下衔接、部门协作、运行高效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系。

2016年上半年,雷山、黎平的县级定点屠宰场完成搬迁。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为完善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2008年7月1日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农低保补助标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今年国家已经将绝对贫困线标准从693元提高到785元。

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农低保对象的财政补助水平由360元/人·年提高到460元/人·年;将我州保障对象基数由37.12万人增加到44.9万人。

各县市(区)在确定本地农低保标准时,除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外,一定要考虑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和物价因素,调整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人·年。

农低保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可按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57号文件进行划分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见附件),补助标准只能高于去年。

各县市(区)调整确定的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在公布执行前,要报州民政局备案。

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范围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黔府办发〔2007〕57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执行,进一步加强农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要严格按黔府办发〔2008〕32号文件规定,完善农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认真搞好已保和新纳入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3〕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录》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

要在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如实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杜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直接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由州司法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指导。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共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增、减《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程序向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调整。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23年8月底前编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5日附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
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20〕8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0〕16号)要求,经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修改完善本县(市)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适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裁决事项的实施和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编制事项办理流程,做好行政裁决事项的各项工作。

附件: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黔东南州第一批州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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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
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277号
【发布部门】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
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2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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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关于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州交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我州农村地区“黑客运”、坚决遏制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维
护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打击和
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黔交运 〔2012〕10号)文件
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黔
东南州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合督查小组:
组 长:田应元(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魏肇成(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晓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张建华(州运管处处长)
梁吉钢(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梁鸿庆(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蒙仕荣(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运管处,张建华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单位抽调人
员组成。负责黔东南州开展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
导检查工作及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上报及协调相关事宜等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由
政府主要领导任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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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近几年来,我州农村地区私家车特别是7座以上面包车猛增,“黑
客运”车辆数量和运营规模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
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农村
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把打击和遏制农村地
区“黑客运”,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实
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力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牵头,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 》(黔府发〔2008〕3号)、《贵州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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