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

合集下载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编号:甲方(银行):xx银行_____分(支)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第一条为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各方的发展,三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为解决资金不足,向甲方申请黄金质押信贷业务,并以其自有的或第三方拥有的、经丙方确认的黄金(含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质量要求的标准金)实物作为质押担保。

第三条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对黄金质物提供质量证明并担保其质量,并承诺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购买黄金质物。

第四条黄金实物的质押1.丙方授权人员向甲、乙双方出具经其签字并盖章的《黄金质量及回购确认书》。

2.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收妥通知书》。

第五条黄金质物的补充质押黄金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但未达到平仓线(平仓线为:质押率≥90% )时,甲方向乙方发送《风险提示函》。

乙方在《风险提示函》出具之日的后3个工作日之内补齐差价。

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补充保证金或补充黄金质物,补充黄金质物的仍按上述第五条方式进行。

差价补齐后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原核定质押率。

如质押黄金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并已达到约定的平仓线,则乙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处分质物)第六条黄金质物的解押1.乙方归还甲方全部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甲方解除相应的黄金质物。

2.丙方根据甲方的《释放质押通知书》,由丙方将质物交付乙方,或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处置。

第七条黄金质物的处置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向丙方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金炼厂)》,并立即处置质物:1.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甲方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发生相关信贷合同、黄金质押合同及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

2.质押率达到平仓线90%。

3.质押率达到或超过警戒线85%,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或黄金质物。

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和业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和业务

黄金ETF业务
什么是黄金ETF业务? 黄金ETF基金(ExchangeTradedFund)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用于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收益
黄金ETF业务
产品设计优于国外同类产品
交割。 • 现货即期交易标的为白银。
竞价市场:现货合约
实物交易品种共有11种,其中黄金8种、白银2种、铂金1种。这些合约根据交易标的、交易单位、 成色和交割地点不同而区分。
交易品种
黄金 (实盘)
白银 (即期)
交易合约
Au99.95 Au99.99 Au99.5 Au100g Au50g iAu99.5 iAu99.99 iAu100g Ag99.99 Ag99.9
0.5kg,1kg,2kg,3kg,4kg,5kg,6kg, 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
*交易手续费随市场波动而调整,实际数据请参照交易所网站公告。
竞价市场:现货延期
现货延期是指投资者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的、一种可推迟交割日期的合约。 分为非定期延期交易T+D和定期延期交易T+N。 特点: l杠杆交易:目前黄金延期只需支付全额货款的7%,白银支付全额货款的9%,资金使用效率高。 l双向交易:可做多或做空,交易方式灵活。 l引入延期补偿费和中立仓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租出: 实物黄金
期初 借金
租出方与租入方
期末 还金
金融机构
客户
归还: 实物黄金+利息 或:现金+利息
远期买入 卖出黄金
租入方在金交所
即期卖出
期末轧差清算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保障我行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外金融同业机构、中央银行等借入、拆出实物黄金或伦敦账户金,并支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出租实物黄金,收取租赁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存放在国内的标准黄金;本办法所称的伦敦账户金是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存放在伦敦清算银行的标准黄金。

第四条黄金拆借业务视作资金拆借业务予以管理,占用资金业务授信;黄金租赁业务占用法人客户的综合授信,客户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前须获得我行授信。

第五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即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提交租借申请,分笔转移货权,到期释放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黄金租赁业务采用“总行管理头寸、分行具体办理”的模式,即总行提供实物黄金,分行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黄金拆借和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和集中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一)拟定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考评;(三)直接经营黄金拆借业务;(四)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五)向分行提供租赁黄金。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是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分行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授信用信等工作。

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审查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方案等;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黄金租赁和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限额;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黄金租赁和拆借业务的结算、清算和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总行下达的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评;(二)牵头客户名单的汇总工作,并上报总行;(三)申请辖内分支机构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批权限;(四)负责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协调货权转移、费用支付、协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后续事项;(五)组织经办行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追加保证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五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交易的活动;代理业务是指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2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国际会员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之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章程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参考资料(9)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合约附则

种、替代还金品种、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合约参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
执行。
第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计息基准价是指用于确定拆借名义本
金的价格。
—2—
第七条 计息基准为根据拆借计息期计算拆借利息的方法,包 括“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实际天数/365(固定)”、 “实际天数/360”、“30/360”等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 所询价拆借业务计息基准说明》(附件)。
—3—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拆借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 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拆借交易和线下询价拆借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数量、方 向、起息日、到期日、期限、货物属性、利息结算方式、拆借利率、 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名义本金、付息日、交易双方信息等。
会员申请应急登记须在交易所询价业务收市前提交。应急登记的 交易无需进行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
第五十条 会员在出现无法正常确认询价拆借业务的应急情况时, 可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应急确认 申请单》(附表)申请应急确认,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
应急确认视同申请方的客户确认和会员确认。会员申请应急确认 应在交易所询价业务登记结束前提交。
—7—
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拆借业务提前还金申请单》(附表)。 交易所根据申请进行实时还金过户;若付息日晚于申请日,则将付息 日更改为申请日。
第三十九条 拆入方可于到期日非日终清算、结算时段通过交 易所系统以实时过户方式进行主动还金。

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贵金属租借业务,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金属租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对企业(或银行同业)开展贵金属租入或租出,同时,为自身创造盈利的业务。

第三条贵金属是指品种、成色、重量、规格等要素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规定的黄金、白银、铂金等实物贵金属标准条、块、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各一级分行以及经一级分行批准或授权的二级分行、支行均可作为经办行开展本业务。

总行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向同业、客户借入贵金属或向同业、分行借出贵金属;各一级分行及下辖经办行可以向客户借出贵金属,向总行借入贵金属。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租借基准利率、提供租借用实物贵金属并自行或代理分行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办理租借交割。

第六条一级分行是分行本级和下辖经办机构的贵金属租借业务牵头管理部门,须对下级经办行开展本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岗位的设定、人员和职责的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操作流程的规范。

一级分行还负责审核经办行提交的贵金属租借客户准入、贵金属租借申请、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向总行询价、应客户需求向总行申请借入贵金属以及向总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辖内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对客签约、对客报价、租借交易确认、贵金属交割、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提货,以及向总行及所属一级分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并对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业务审批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贵金属租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
移出交 移入保 割品种 管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
移库申请单
年月日
电话
邮箱
交易库转存至保管库
保管库转存至交易库
会员名称 席位名称 客户名称 仓库名称
交易库转存至保管库需填写以下内容:
自提移库重量 (千克)
交提移库重量 (千克)
标准重量合计 (千克)
移出保 移入交 管品种 割品种
保管库转存至交易库需填写以下内容: 标准重量合计(千克务,并通过交易所仓库运输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需向国际板指定仓库缴纳实物 搬运费,实物搬运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费率为 1 元/千克,每一批 次最低收费 1000 元。费率调整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移库业务参照 现货买入、现货卖出分别计算交易库仓储费和保管库仓储费。交易库 转存至保管库的,参照交易库出库计算出库溢短。保管库转存至交易 库的,参照交易库入库计算入库溢短。
—7—
库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转存至保管库,部分交提移库指国际会员及国 际客户将其交易库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转存 至保管库。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按照交提移库重量支付运保费,计算方法及 费率标准参照交提出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移库业务应填写《上海黄 金交易所移库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参见附件)并通过交易所 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移库申请单需加盖申请会员或客户的业务用 章或由负责人签字,提交至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国际会员代理国 际客户在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本企业在此郑重声明:所填写的全部信息均经核实正确有效,若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国际板指定仓库签章 (付讫章):
国际板指定仓库签章 (收讫章):
申请企业业务用章 或负责人签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声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简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所”)。

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

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对《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2.1条、10.10条与10.11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定义 (4)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7)第四章黄金交割 (8)第五章利息 (9)第六章签章样本 (10)第七章清算账户 (11)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12)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13)第十章附则 (15)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20)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21)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22)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23)附件五:签章样本 (2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第一章总则1.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总协议。

1.2.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构成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3.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1.4.本协议所称黄金租借,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黄金的行为。

借出方亦可要求借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1.5.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1.6.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租借黄金及黄金实际租借数量,双方均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二章定义2.1.黄金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金锭》、《金条》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2.2.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和交割的实物黄金品种,如AU99.95、AU99.99、AU99.5等。

2.3.重量实物黄金的标准重量。

2.4.货物属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实物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的属性。

交付货物属性,为借出方交付至借入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

归还货物属性,为借入方归还至借出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

2.5.起息日借出方将租借的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2.6.付息日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

2.7.到期日借入方将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2.8.计息期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2.9.计息期计息天数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2.10.年度计息天数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2.11.计息基准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应计利息时,所适用的计息基准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其中分子对应计息期计息天数规则,分母对应年度计息天数规则):(1)“实际天数/实际天数”(简写为A/A),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或者如果该计息期的任何部分属于闰年,则应为以下二者之和:(i)计息期属于闰年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6的商,与(ii)计息期属于非闰年的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2)“实际天数/365”(简写为A/365),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计算该日利息;(3)“实际天数/365(固定)”(简写为A/365F),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不计算该日利息;(4)“实际天数/360”(简写为A/360),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0的商;(5)“30/360”,指计息期计息天数除以360的商。

计息期计息天数的计算根据一年12个月,每个月30天的原则计算,但下述两种情况应按以下指定的天数计算当月天数:(i)若计息期第一天不是30日或31日,但最后一天为31日时,计息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应为31天;(ii)若计息期最后一天是2月的最后一天,则2月计息天数应为当月的实际天数2.12.计息基准价格计息基准价格是确定租借的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

2.13.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2.14.银行工作日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法定工作日。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3.1.借入方拟借入或续借黄金时,应向借出方询价,并向借出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借出方收到借入方书面申请书后,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日。

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3.2.借入方提交的《黄金租借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交易要素:品种、重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交付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

其中:3.2.1.品种、重量、到期日、利率、计息基准、交付货物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3.2.2.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

续借的起息日应为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

3.2.3.付息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到期日。

3.2.4.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无明确约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3.2.5.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

3.3.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应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应不晚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

第四章黄金交割4.1.黄金租借交易达成后,双方应于租借起息日当日17:00之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并由借出方将双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附件三)传真至交易所,以实现黄金从借出方过户交付至借入方。

4.2.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17:00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3.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过户和续借交易的借金过户手续。

4.4.经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的黄金。

借入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借出方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

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

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借出方有权要求借入方赔偿因提前归还黄金而导致借出方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4.5.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提前归还日17:00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6.若起息日、到期日或约定的提前归还日非交易日,则该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计息期计息天数及对应须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实际计息期计算。

4.7.借入方归还黄金时,除非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必须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

借入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借出方有权拒绝,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借入方承担,同时借入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还迟延而给借出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4.8.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借申报或租借返还申报所发生的租借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章利息5.1.黄金租借的利率可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年率)报价。

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

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基准、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

5.2.借入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借出方账户。

5.3.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5.4.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的付息日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第六章签章样本6.1.为便于黄金租借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

6.2.相关签章样本中,任意一方如有多个签字人,则其中任意一人在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上有效签署并加盖签章样本所记载的公章后即视为相关文件生效。

6.3.当任何一方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授权签字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及新授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送达另一方,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的达成。

如未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方需承担授权签字人变更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清算账户7.1.甲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7.2.乙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7.3.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