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豫工商[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工商[2002]16号)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去年以来,省局组织对500余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决定对《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39份规范性文件作为第一批废止文件予以公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61号2关于加强对河南省著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40号3关于印发《河南省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7号4关于对商标产权评估价值确认问题的规定豫工商字[1994]第114号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4号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53号7印发《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46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假维权净化“双节”市豫工商字[2000]第243号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9关于下发《省工商局打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230号10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五粮液”酒专项执法通豫工商办字[2000]第113号知》的通知11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邮购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做好调研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31号12关于转发《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28号13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邮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94号14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农资市场“打假”整治执法行动情况的通报豫工商字[2001]第37号15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夏季食品、饮料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10号16印发《广告经营者登记程序》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12号17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18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豫工商字[1996]第168号题的通知》19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5号20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43号21关于暂停办理冠省名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70号22关于郑州新郑机场广告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54号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4号24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豫工商字[1995]第279号若干规定》的通知2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豫工商字[1985]第236号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同一核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名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38号27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65号2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豫工商字[1989]第57号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施行办法》的通知29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暂行豫工商字[1988]第198号规定》的通知30关于对承包、租赁小型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试行)豫工商字[1987]第173号31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2号32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登记管理规豫工商字[1989]第109号范》的通知33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98号34关于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12号35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45号36关于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工商字[1996]第189号37转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标准化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2号38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1号39关于对未参加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9]第150号40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豫工商字[2000]第10号若干意见》41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补办准运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96号42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倒卖工农业产品豫工商字[1986]第18号牟取非法所得如何处理的报告》的答复43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豫工商字[1986]第95号品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44关于转发《加强对伪造进口汽车(准运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61号45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限制进口手表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72号4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市字[1987]第28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51号47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市字[1987]第312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97号48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字[1988]第111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84号49转发《对关于在卷烟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章案件应由何部门查处豫工商字[1988]第200号的请示报告》的答复50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1988]第270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239号51转发国家工商局《对河南省工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豫工商字[1989]第62号答复》的通知52转发国家工商局[1989]第349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31号5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经检司检字[1989]第27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90]第15号5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限制商品数量豫工商字[1990]第16号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55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豫工商字[1990]第22号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的通知》56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豫工商字[1990]第148号请示的答复》的通知57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68号58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有关豫工商字[1993]第76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9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于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83号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的通知60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150号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6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工作规则豫工商字[1991]第208号(试行)》的通知62转发《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2号63关于印发《即时处罚决定书》、《责令暂停销售保全财物通知书》式豫工商字[1994]第209号样的通知64对擅自收购个人随身携带限制进口商品转手倒卖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1)第75号65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C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66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85号67关于擅自发“香港回归纪念章”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7]第74号68关于传销企业进行自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14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传销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36号70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豫工商字[1996]第13号定》的通知7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进口照像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7号72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若豫工商字[1994]第171号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3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74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61号75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暂行豫工商字[2000]第186号办法》的通知76关于不准为企业推销产品、提供证明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82号77关于印发《河南省集贸市场经营守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76号78关于《乡级交易所的利润应交哪家》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38号79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假劣药品有否查处权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161号80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1988]第133号81关于转发王江云同志在部分省市钢材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讲话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36号8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142号83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级文明集贸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56号84关于加快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211号85关于《河南省经纪人资格证》发放程序和审核条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18号86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平抑农贸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165号87关于全省设立棉花检查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3号88关于在全省开展“无假冒商品无短尺少秤”市场评比竞赛活动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69号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996]第98号90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运输管理继续实行《摊位证》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号91关于在集贸市场饮食摊点统一设立消毒设施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92号92关于及时上报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办字[1998]第161号93关于印发《河南省文明商品市场、规范化示范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98号94关于在全省实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手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34号95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化管理市场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9]第37号96关于统一使用粮食运输凭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51号97关于对当前经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276号98关于加强对经营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67号99对南阳地区工商局《关于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豫工商字[1986]第78号告》的批复100关于仲裁员任免和仲裁办案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30号101关于依法管辖经济合同纠纷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48号102关于转发《中南地区经济合同管理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217号103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豫工商字[1987]第42号决议》的通知104关于试点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43号105关于推行基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处理经济合同纠纷豫工商字[1987]第187号案件的通知10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资信服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53号107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4号10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豫工商字[1988]第15号行)》的通知109关于对技术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84号110关于加强派出仲裁庭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89]第133号11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派出仲裁庭办豫工商字[1989]第156号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关于检查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执行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04号113关于转发漯河、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豫工商字[1991]第57号业评定工作的文件的通知114关于落实十四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267号115关于发放、使用和管理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豫工商字[1992]第138号同》统一文本的通知116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豫工商字[1992]第7号1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决定中若干仲裁问豫工商字[1993]第298号题的意见11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工商字[1994]第137号119关于全省工商仲裁机构受案、结案的终止时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11号120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合同鉴证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号121关于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64号122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工商局命名的“无假冒、无欺诈、无不豫工商办字[1999]第103号正当竞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普查清理的通知1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豫工商字[1994]第217号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饲料、农药、种豫工商字[1994]第59号子市场管理的通知125关于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6号126关于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件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7号127关于修订《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66号128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行业收费标准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2]第59号129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年检豫工商字[1997]第2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0关于下发《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档案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122号131关于1999年度全省个体工商户验照、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豫工商字[1999]第169号的有限公司年检的通知132关于合作经营组织由省局个体经济处负责登记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77号133关于贯彻“两整顿”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豫工商字[2000]第60号作的通知134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15号135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99号136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92号137关于《临时营业执照》不能下放工商所办理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69号。
仲裁申请书范文8篇

仲裁申请书范文8篇仲裁申请书篇1申请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上海浦东新区____路___号,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自开始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
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上海仲裁委员会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年___月___日仲裁申请书篇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9月生,籍贯:湖南,住址:____X。
联系电话:______X被申请人:____公司______X,电话:____X法定代表人:____请求事项: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7级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70112元。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其中工伤医疗补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伤残补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关于办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8篇

关于办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8篇办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第一轮租赁合同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终止,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地点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该区域内有。
租赁房屋用途:_______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年,甲方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该租地交付乙方使用自行经营,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保证金万元;如果本合同正常履行,保证金计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价款,在第三年支付租金时抵偿。
2、年租金万元,租金交付方式为每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交付;3、甲方收款后应给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期内该租地的修缮责任在租赁期内,该租地的所有修缮责任均归乙方,甲方不再承担该租地的任何维修及费用。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
2、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路等基本的经营条件,水、电用量按计量器计算,乙方必须使用唯一甲方提供的水、电供给,甲方为乙方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及用水量,改变租地内的电路及装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的治安,甲方不予负责,工商税务均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吉工商合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工商合字[2010]85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吉林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
请各地认真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推荐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样式可通过吉林红盾网、吉林企业信用网等下载使用。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指定印刷企业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部门,对擅自印制、销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各地在推广、使用《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工商局合同局。
附件:1、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2、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5、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6、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7、吉林省农村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8、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9、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10、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JL-F---2010---030合同编号: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接包方、承租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1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如下:特此通知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通知书2xx: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xx一案的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xx庭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二、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xx银行支行本院收费点预交申请执行费x元。
其他费用x元,合计xx元。
需转帐的,收款单位名称:xx人民法院,账号:xx(用途:法院预交执行费).四、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受理通知书3×劳仲不字〔〕第号你(单位)向本委递交的申请书已收悉。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仲裁委印)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
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受理通知书4xxxxxx:你诉xxxxxx(被告)xxx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仲裁委员会第五
届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13
•【字号】潭政办函[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
会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湘潭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谈文胜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张建辉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原主任
副主任:颜集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工商联主席
赵吉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培立湖南工程学院正院级督导员
委员:胡肖华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
黄韧市商务(招商合作)局局长兼市商务联合会会长
喻军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小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杨大晋市建筑业协会会长
邓洪坤市不动产商会秘书长
周前胜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专业委员会主任
申卫东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律师协会会长
朱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范文最新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81)×裁字第××号申诉方:国营××棉纺厂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
双方各存封样。
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
一九八0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
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
为此,双方1 / 6发生争执。
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
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
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范文最新推荐------------------------------------------------------ 申诉方代理人刘树勋立协议人:赵殿生被诉方代理人张鸿雁仲裁员叶振声×年×月×日(印)书记员李晓红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0 1.格式仲裁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诉方:××× 被诉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3 / 6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四届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四届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正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四届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有关规定,第三届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第四届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曹永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匡中远市政府秘书长
秦国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顾长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勇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张其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章云霓市科技局副局长
孔令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施正新市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乔运刚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平浩生市口岸委副主任
汪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陆其俊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周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秦国臣同志兼任秘书长。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结束——。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8
•【字号】三政[2013]62号
•【施行日期】2013.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员名单的通知
(三政〔201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经三门峡仲裁委员会民主推荐,推举产生了第三届三门峡仲裁委员会。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赵中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水选民(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主任:崔晓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张建康(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王锋(市工商联副主席)
张涛(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芳芳(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教务处处长、副教授)
王建伟(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白雪(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一级律师)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项民(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府法制办。
崔晓战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