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细则加据版2011.09.07
耕占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耕占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整改方案一、前言。
咱都知道,耕地那可是咱的命根子,就像游戏里的核心资源一样重要。
可现在耕占占补平衡出了问题,这就好比游戏里的资源分配乱套了,咱们得赶紧想办法整改,让这个系统重新正常运转起来。
二、现状分析。
1. 问题梳理。
有些地方啊,占了耕地去搞建设,可是补充的耕地质量那叫一个差,就像拿个小破玩具去换人家的大宝贝。
补充的耕地要么是在偏远的山旮旯里,交通不便,耕种起来可费劲了;要么就是土壤肥力不行,种啥都长不好。
还有些情况是占补的数量对不上号。
就像你说你还了10个苹果,可实际上只给了8个,这可不行啊。
在占补的程序上也是乱得像一团麻。
有些手续不全就开始占耕地,补充耕地的时候也是稀里糊涂的,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走。
2. 原因探究。
利益驱使呗。
有些企业或者个人觉得占耕地搞建设能赚大钱,就不管不顾地占了,而在补充耕地的时候又想省钱省事,所以就敷衍了事。
监管不到位。
就像放羊的时候没有好的牧羊犬,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耕占占补平衡的监管就像打瞌睡一样,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就算发现了也没有严格执法。
规划不合理。
有些城市或者乡村的规划就没有考虑好耕地的保护,把建设项目都安排到耕地上了,这就导致了占补平衡的一系列问题。
三、整改目标。
1. 在数量上,要做到占多少,补多少,而且一个都不能少,就像还账一样,清清楚楚。
2. 质量上得提升,补充的耕地要和被占的耕地质量相当,不能拿次货充好货。
要让农民在补充的耕地上能种出好庄稼,就像在原来的耕地上一样丰收。
3. 程序得规范起来。
从占耕地的申请到补充耕地的验收,每一步都要按照规定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乱搞了。
四、整改措施。
# (一)加强宣传教育。
1. 开展“耕地保护宣传周”活动。
就像搞个大派对一样,在各个乡镇、村庄里,通过大喇叭广播、贴标语、发宣传册等方式,告诉大家耕地的重要性,还有耕占占补平衡的政策。
让大家都知道,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自己的饭碗。
2. 举办培训讲座。
把那些涉及到占补平衡的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都叫来,给他们好好讲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像上课一样,让他们知道违规的后果可严重了,不是闹着玩的。
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湘国土资办发[2009]6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在省域范围内市州之间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行为,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州(以下简称“委托方”)补充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建设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委托其他市州(以下简称“受托方”)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为补充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
第三条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规定,并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五条实施易地补充耕地应当符合《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
第六条受托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并考虑规模效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
第七条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由委托方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易地补充耕地的地点和数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39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
桃江县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桃江县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赵应中;张德兵;付红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信息》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 为改变农村盲目施肥、过量施肥的状况,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努力提高农业科学施肥水平,确保粮食安全,从2005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湖南省桃江县被确定为首批100个试点县之一.从桃江一年来实践看,通过项目的强力推动,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施肥状况,提升了粮食生产能力,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赵应中;张德兵;付红
【作者单位】湖南省桃江县农业局,413400;湖南省桃江县农业局,413400;湖南省桃江县农业局,4134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200个试点县将节本增效40亿元--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正式启动 [J],
2.两亿元补贴测土配方施肥——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出台 [J], 陈可昕
3.关于下达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正式启动 [J],
5.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土地管理与法规:耕地占补平衡

(五)耕地占补平衡(熟悉)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耕地。
2.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地管理法》确定的⼀项重要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耕地单位和个⼈的法定义务。
2006年6⽉,国⼟资源部出台第33号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为全⾯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供了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地项⽬为单位进⾏,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
《⼟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耕地。
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量的耕地,⽽补充的耕地很少,造成耕地⾯积减少,所以需要建⽴占⽤耕地补偿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例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地项⽬为单位进⾏,主要考核耕地补充⽅案中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 )。
(2007年试题)A.位置B.质量C.资⾦D.地块⼤⼩E.⼟地⽤途答案:BC解析: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地项⽬为单位进⾏,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
(1)明确了开垦耕地是⼀项法定义务《⼟地管理法》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验收。
因此,⽆论是国家建设重点⼯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耕地的都必须履⾏开垦耕地的义务。
保护耕地不仅是地⽅政府的责任,中央投资占⽤耕地也应当履⾏义务,确保建设占⽤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明确了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包括:①单独选址建设项⽬⽤地,由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②城市分批次建设⽤地,所在市、县⼈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③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④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⑤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管理部门统⼀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1]分析
![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1]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0d4c4a758fb770bf68a5518.png)
精品文档全国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具体做法及价格重点介绍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宝鸡市、高陵县、江西上饶等地耕地占补平衡具体做法:一、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已完成验收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三级管理:省厅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用于国家及省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 50% 、县(区)50% 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县(区)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建设单位自行补充和使用县级以下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后划入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贵阳市新增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解决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主要采用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方法。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新增耕地指标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2、为便于资金运作,市政府设立直属的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统管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工作,设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专户,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购置新增耕地申请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书统收统支。
具体操作程序为:市辖区内的县(区)之间置换新增耕地指标时,由需要用地的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经来源地县(区)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指标置换协议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市(州)的新增耕地指标置换,由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上级国土部门同意,双方签订新增耕地指标置换协议,由市国土局向省厅提出申请,批准后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中划转。
3、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价在2.5—3 万元/亩之间。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取申请方款项时加收一定比例的开垦费,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协议价105%收取,其他项目按协议价120%收取,市国土资源部门—3 用于指标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再提取5%—3 从盈余部分中提取.5%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湖南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湖南占补平衡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湖南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占补平衡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本方案旨在加强对占补平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占补平衡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占补平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占用和补偿活动,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占补平衡活动。
同时,本方案还适用于所有涉及占补平衡的行政审批、项目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实施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在占补平衡活动中,应当优先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 公平公正原则,占补平衡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科学合理原则,占补平衡的决策和实施应当基于科学数据和评估结果,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占补平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四、实施程序。
1. 占补平衡前评估,占用方在进行任何占用活动前,应当进行占补平衡前评估,明确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补偿方案。
2. 占补平衡协议签订,占用方和补偿方应当在占用活动开始前,签订占补平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占补平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占补平衡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占补平衡实施的监督,确保占补平衡的程序和要求得到严格执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实施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占补平衡信息的公开,包括占补平衡协议、评估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等,确保占补平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占补平衡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占补平衡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占补平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占补平衡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六、实施效果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占补平衡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情况、社会稳定和和谐程度等,及时调整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确保占补平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湘国土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7〕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守耕地红线、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经厅务会研究,现就我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主要包括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
对未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但可提供合法审批依据的农村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变更调查登记,确保复垦区项目安排有法有据可依。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将符合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按照耕地开发项目模式立项,对面积较大、地块较多、耕地复垦条件好的,可考虑打捆实施优先复垦为耕地(房前屋后非耕地部分可统筹纳入复垦范围一并作为新增耕地计算);对地理位置偏远、零星分散、生态功能较差、后期管护不便的,可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的原则科学安排。
项目实施应按照《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
坚持“先垦后建,垦建分离”,复垦区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厅确认后,才能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面向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以非定向方式,用于跨县市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9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0月10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
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第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结果可控”的要求,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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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桃江县财政局 文件
桃江县农业局
桃国土资联发[2011]39号
关于印发《桃江县耕地占补平衡 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研究制定了《桃江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细则》,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有关单位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中遵照执行。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桃江县财政局 桃江县农业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1
桃江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细则 (附加依据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保障补充耕地开发数量和质量,发挥补充耕地开发项目资金效益,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县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在县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达到补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平衡目的土地开发项目。 ﹙依据: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释义中解释,土地开发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以增加耕地面积的行为;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主管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征收上解;负责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受理申报,组织补充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建库、立项审批;组织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农 2
业局并聘请有关专家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评审;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会同财政、农业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承担项目报请上级验收和指标确认;负责土地权属管理、项目报备和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根据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笫四条及其释义,②《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办法》笫六条、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资金计提、管理、拨付和监督;会同国土资源局进行预算评审;负责项目投资评审;参与选址和验收。 ﹙根据《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参与项目选址、立项可研审查、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根据①《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笫五条,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第一部分﹚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项目实施的承担机构,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具体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委托测量和设计及预算,组织招标投标、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等环节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 3
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根据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笫四条及其释义,②《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㈠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㈡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现状地类为农村宜农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质适宜种植农作物﹙如粘土、壤土、沙土﹚;新开水田要求地势平坦,坡度小于10°,土层厚度大于60厘米,有固定水源且水质较好,附近无废水、废气、废渣污染;新开旱土要求地势较为平坦,坡度小于25°,土层厚度大于50厘米,有可供灌溉的水源,附近无废水、废气、废渣污染;项目区坡度小于25度,交通基本便利,新增耕地率达到60﹪以上。 ㈢权属清楚无纠纷。 ㈣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笫九条、笫十条﹚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㈠项目申报由土地所有权组织、土地流转的承包单位(公司)或个人向项目属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所经现 4
场踏勘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申请。 ㈡县国土资源局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建立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库。 ㈢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度计划拟定立项项目,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选址踏勘,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选址踏勘人员签发选址定点单。 ㈣市级选址定点单签发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㈤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之前,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函告县农业局并附相关资料。县农业局对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进行论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如可行性论证分歧意见较大,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进一步论证,以达成一致。然后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根据①《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笫十一条,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第一部分) 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立项后,应将批准立项文件抄送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出具耕地质量建设的 5
指导意见书,指导意见书包括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要求、对剥离土壤的用途要求和管理措施、补充耕地后续改土培肥措施及要求等。县农业局的论证意见、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书及落实情况等应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资料。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第一部分) 笫六条 项目选址程序 ㈠项目申请受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申报地块进行预选踏勘。 ㈡预选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股室、队、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并邀请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综合选址踏勘。县国土资源局在邀请县农业局选之前将预选踏勘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目测地面坡度、水源、土层厚度)以书面形式提前提供给县农业局。符合选址条件的,国土部门现场选址人员在“土地开发项目现场踏勘结论”表上签字认可。财政局参与选址人员签字对项目的真实性作认定。县农业局出具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书面论证意见和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综合选址符合项目基本条件的县国土局纳入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 ㈠项目申报表 6
㈡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㈢项目立项申报书(包括申报书,征求项目立项申报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影像资料等); ㈣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圈红线范围﹚2份; ㈤土地统计台帐 ㈥县农业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书面论证意见和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 ㈦其他有关资料﹙⒈涉及林地的必须有县林业局“同意开发”的意见,⒉土地流转合同等﹚; ﹙根据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印发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的指导性意见》第二部分﹚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九条 测绘完成后,由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7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有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形成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由农业、水利、财政等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参与审查的单位和专家应当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能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县国土局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编制设计规划和预算的技术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规划和预算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行文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不突破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按原申报程序报批。新的项目预算未下达前,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