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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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及相关AC(91培训课程)

CCAR-61及相关AC(91培训课程)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25
CPL 动力航空器时 间
飞机单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飞机多发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滑翔机
飞艇
自由气球
初级飞机 100小时( 50小时初级 飞机) 70小时 -35小时初级 飞机 -20小时( 10小时初级 飞机)
100小时(50小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25小时滑翔 200小时( 20小时自由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时飞机) (50小时 (50小时 25小时自转 50小时飞艇 气球 机,机长 飞机) 直升机) 旋翼机) 100次: ) •3小时技能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100小时 30小时 2次 机 训练或10次 长 10小时转场 飞行训练( 50小时飞机 50小时飞 35小时直 10小时自转 10小时夜间 3次考试准 机 升机 旋翼机 备) 转场 50小时(10小 50小时(10 10小时 3小时 •2小时单飞 时飞机) 小时飞机) : 10次单飞,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20小时 10小时 技 1 次转场单 能 飞 10小时(5小 10小时 10小时( 5小时 1次1小时昼 •充气气球 训 仪表 时单发飞机) (5小时单 航空器) (航空器) 间VFR,45 2小时/次 练 发飞机) 公里 , 2次 2次机长 10小时复杂飞 10小时复 1次1小时夜 1次高于起 机 杂飞机 间IFR,45 飞点1500米 公里 转场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2小时昼间 的飞行 VFR,180公 VFR,180公 VFR,90 VFR,90公 •热气球 里 里 公里 里 1小时/次 ,2次 2小时单发飞 2小时多发 2小时夜间 2小时夜间 2次单飞 机夜间IFR, IFR,90公 IFR,90公里 200小时重 飞机夜间 1次高于起 180公里 IFR,180 里 于空气航空 飞点900米 公里 器,20次滑 飞行 翔机机长飞 考试准备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3小时 行: 特技 5小时 5小时(无 •3小时技能 单发等级 训练,或10 ) 次飞行训练 (3次考试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 10小时机长 单 准备) SOLO/PIC 飞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5次单飞, 模拟机 <50小时 <50小时 <10小时 <5小时 1次转场单 飞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篇一: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组类i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机长进入条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有副驾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有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长重136吨以下驶经历者无副驾驶经历者时。

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有机长经历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作者:————————————————————————————————日期: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通航适航标准

通航适航标准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3年10月23日)1、目的自2006年10月30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三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驾驶员、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制定了按照CCAR-61部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

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61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飞行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适用于CCAR-61.221条的除外),其实践考试应按照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

3、实践考试标准3.1、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原实践考试标准同时作废。

实践考试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DOC NO. FS-PTS-001R1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2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3R1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4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5R1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直升机)DOC NO. FS-PTS-006R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7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8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9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10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仪表等级)DOC NO. FS-PTS-011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滑翔机)DOC NO. FS-PTS-012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滑翔机)DOC NO. FS-PTS-013 飞行教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滑翔机)3.2、配套的实践考试工作单编号和名称如下。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目录A章总则 (5)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5)第65.3条适用范围 (5)第65.5条定义 (5)第65.7条管理职责 (6)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第65.11条资格要求 (7)第65.13条训练要求 (8)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 (8)第65.17条经历要求 (8)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 (8)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 (9)C章签注 (11)第65.31条资格要求 (11)第65.33条训练要求 (11)第65.35条理论考试要求 (11)第65.37条经历要求 (12)第65.39条实践考试要求 (12)第65.41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2)第65.43条签注的颁发 (13)第65.45条资质管理要求 (14)D章执照管理 (14)第65.51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第65.53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第65.55条执照的权利 (15)第65.57条执照检查 (15)第65.59条执照有效期 (15)第65.61条签注有效期 (16)第65.63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6)第65.65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第65.67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8)第65.69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第65.71条执照的注销 (18)第65.7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第65.75 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E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第1节一般规定 (19)第65.10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第65.10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19)第65.105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 20第65.107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内容 (22)第65.109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23)第65.111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修改 (24)第65.113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25)第65.115条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26)第2节训练课程 (27)第65.121条训练课程种类 (27)第65.123条训练大纲的审批与使用 (28)第3节人员设施要求 (29)第65.131条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29)第65.133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要求 (30)第65.135条训练课程主管的职责 (30)第65.137条训练课程主管的更换 (31)第65.139条教员的要求 (31)第65.141条教学时间的要求 (33)第65.143条教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33)第4节运行规则 (34)第65.151条限制 (34)第65.153条结业证书 (34)第65.155条记录保持要求 (35)F章法律责任 (36)第65.171条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36)第65.173条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37)第65.175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37)第65.177条暂扣和吊销执照 (37)第65.179条未取得合格证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38)第65.181条警告和罚款 (38)第65.183条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38)第65.185条暂扣和吊销合格证 (39)G章附则 (39)第65.201条施行与废止 (39)附件A 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 (40)附件B 飞行签派员执照(续签)申请和审查表 (41)附件C 飞行签派员签注(重新签注)申请和审查表 (42)附件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43)附件E 执照训练知识点 (44)附件F 签注训练知识点 (56)第Ⅰ分部签派放行签注 (56)第Ⅱ分部飞机性能签注 (57)第Ⅲ分部航行情报签注 (58)附件G 过渡期及换照原则 (61)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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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飞行学员、飞行教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利和限制。

第三条〔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等级和授权〕(一)驾驶员执照1.担任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当航空器在境外运行时,外籍驾驶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2.担任在中国境内运行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机长或机组其他职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认可证书。

(三)飞行教员合格证除了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教学外,其他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附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1.提供任何使受训者为获单飞、转场单飞或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2.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3.签署飞行学员合格证或飞行经历记录本,授予其单飞权利。

(四)飞行学员合格证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和单飞的飞行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飞行学员合格证。

(五)仪表等级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气象条件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飞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持有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直升机驾驶员,应持有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附有不限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旋翼机类别等级和直升机级别等级;3.滑翔机驾驶员,应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4.飞艇驾驶员,应持有带轻于空气类别附加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六)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1.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的授权;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机长的批准。

2.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现行相应的仪表等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应取得登记国在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航空器副驾驶的批准。

(七)A类(入口速度小于169公里/时)航空器驾驶员授权局方认为在授权证明所规定的条件下,该项运行能保让安全,可颁发授权给A类航空器的小型航空器的驾驶员,批准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使用该航空器。

但此类授权不允许航空器以取酬为目的裁运人员或财产飞行。

(八)执照、合格证的检验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均应出示所持证件以供查验。

第五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按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合格证1.执照:(1)私用驾驶员执照:①飞行驾驶员执照;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③滑翔机驾驶员执照;④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2)商用驾驶员执照:①飞机驾驶员执照;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③滑翔机驾驶员执照;④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①飞机驾驶员执照;②旋翼机驾驶员执照。

2.合格证:(1)飞行学员合格证;(2)飞行教员合格证。

(二)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相应的驾驶员执照上1.航空器类别等级:(1)飞机;(2)旋翼机;(3)滑翔机;(4)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航空器级别等级:(1)飞机级别等级:①单发陆地;②多发陆地;③单发水上;④多发水上。

(2)旋翼机级别等级:①直升机;②自转旋翼机。

(3)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级别等级:①飞艇;②自由气球。

3.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仪表等级(仅用在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上)。

(三)下列等级经批准后签注于飞行教员合格证上:1.航空器类别等级:(1)飞机;(2)旋翼机;(3)滑翔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1)飞机级别等级:①单发;②多发。

(2)旋翼机级别等级:①直升机;②自转旋翼机。

3.航空器型别等级:局方确定的所有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4.仪表等级。

第六条〔临时执照〕(一)对于已经考试合格,在执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和执照遗失或损坏者,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更改或补发执照时,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

(二)按本条(一)颁发的临时执照,在下列情况失效: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2.申请人收到所申请的执照;3.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第七条〔执照和合格证的有效期〕(一)带有期满日期的执照、合格证持有人,在期满之后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的权利。

(二)飞行学员合格证和飞行教员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

飞行教员合格证持有人,仅当其持有现行驾驶员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适合于所行使驾驶员权利时,方为有效。

(三)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驾驶员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

但是:1.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后,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签注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2.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才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四)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权利。

第八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有效期〕(一)每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或更新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申请人在通过实践考试后,可以得到已被授权的任何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

但是,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授权的更新,自通过该型航空器实践考试之日起的12个月之内有效。

(三)无论是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授权的更新,都须被视为所持授权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Ⅱ类授权的更新。

然而,对任何特定型号航空器的授权的更新,不延长任何其他型号航空器Ⅱ类授权的期满日期。

(四)在授权期满之前的那个月通过更新授权的实践考试,则被视为是在授权期满的那个月更新的授权。

第九条〔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格检查合格证的有效期,按局方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上签注的有效期。

第十条〔航空器等级限制〕(一)必需的型别等级担任局方通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任何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局方确定的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二)授权代替型别等级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局方授权可代替本条(一)要求的型别等级,在中国国内操作航空器一次飞行或一组飞行:(1)所申请授权的运行是调机、练习或训练、驾驶员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或航空器试验飞行,期限不超过60天。

如果申请人证明,在其授权期满之前,还未达到完成该种运行目的,按本条颁发的授权可为同一运行再次颁发授权,以增加60天的期限。

(2)申请人证明,对于该种运行遵守本条(一)的规定是不实际的;(3)局方认为,通过在授权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对按本款颁发的授权而运行的航空器的限制:(1)不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2)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和验证试验的技术人员。

(三)类别和级别等级1.担任载运旅客或以取酬为目的而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持有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担任除本条(三)1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运行的航空器机长,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2)局方授权的飞行教员(以下简称飞行教员),对该驾驶员在其单飞航空器类别和级别上,进行了飞行教学,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定,批准单飞;(3)已在该类别和级别航空器上单飞,并已有机长时间记录。

(四)高高度飞机1.任何人在使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长,必须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经批准的教员在其飞行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署了意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训练。

这些训练包括:(1)地面训练:内容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结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能保持清醒的时间;延迟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介绍;以及高空飞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2)飞行训练: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这种训练,必须包括在7600米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应急下降程序;2.如果该员能提供文件证明,他在能代表本款规定的一种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款要求的训练:(1)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在军用航空器上已完成了机长检查;(2)完成了由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或委任飞行检查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按有关运行规定进行的机长熟练检查。

(五)后三点飞机担任后三点飞机的机长,必须已接受经批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该教员认为其合格于操作后三点飞机,并在飞行记录本上作了这样的签署记录。

教员签署的意见必须证明其在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除非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上均合格。

(六)本条对于滑翔机不要求级别等级。

此外,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1.飞行学员合格证的持有人;2.在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的权利操作航空器时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3.在接受局方给予的飞行考试时的申请人;4.在操作无机载加热器的热气球时的具有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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