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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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沪水务〔2023〕532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532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8月3日附件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家水网、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等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文〔2023〕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水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水文监测站网,加快完善水情监测预警体系,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本市水务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

以本市水系统治理能力需求为牵引,以水文现代化站网规划为依托,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

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针对各类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提高现有监测设施标准,推进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

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

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部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4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0年5月18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质量、系统应用的稳定可靠,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包括监测、平台、应用三大部分。

监测部分包括现场计量监测、通讯传输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软硬件系统,实现取用水、原水、供水、河湖水文、水资源调度等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并存储至前置数据库。

平台部分包括按照相关信息化规范和规划实施的支撑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支撑交换共享的数据平台和支撑业务协同的应用平台。

应用部分包括取水许可、取用水监管、行政执法、统计评估、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功能模块。

第三条(遵循原则)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立足规范化、精细化要求,遵循按照“网络互联、数据共享;一个系统、统一部署;协同应用、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部门)(一)上海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监督指导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信息共享交换,统筹业务应用需求。

(二)上海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上海市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平台、应用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监测数据的对接交换、贯通共享与预警评价;负责接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质量控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2.08
•【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钱晓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6〕171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
任命钱晓峰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免去其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副站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12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沪水务〔2023〕374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23〕374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海洋局: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领导班子成员行政工作分工如下:史家明局长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负责:人事、审计等工作。

分管部门: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审计室。

赵明副局长、一级巡视员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行政监察、政策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政府目标管理、效能建设、法规、行政许可、一网通办、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爱国卫生等工作。

协助:审计。

分管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工会、团委。

联系单位: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水务海洋各社会组织。

联系地区:长宁区、闵行区、青浦区。

周建国副局长负责: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定额管理、重大工程推进、科技、信息化、网络安全、标准化、质量管理、一网统管、政风行风(热线管理)、社会宣传等工作。

协助:安全生产。

分管部门:科技信息处(社会宣传处)、建设管理处。

联系单位: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

联系地区:黄浦区、徐汇区、金山区。

阮仁良副局长负责:水利行业管理、河长制工作、河湖管理和保护、污水治理、综合督导、水文、农村水利、水土保持、采砂管理、行业绿化、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专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雨污混接改造等工作。

分管部门:河长制工作处(综合督导处)、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联系单位: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文总站。

联系地区:普陀区、嘉定区。

高昊旻副局长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水资源配置、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专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综合计划、统计、资金、预算、财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5.09.07
【实施日期】201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
管理的通知》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5〕72号)
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交委,局属有关单位、局有关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的通知要求,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一批梳理。

经2015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重新发布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共7件,有效期5年)。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沪水务〔2023〕341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沪水务〔2023〕341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现将《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26日联系人:市水务局安监处舒健139****5123上海市水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印发的《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水务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中心监管责任和水务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责任,突出水务建设和设施运行两大重点领域,兼顾水务相关新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工程建设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相关链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比较表沪水务(海洋)〔2016〕148号关于同意修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批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第三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请示》(沪水海科技委〔2016〕2号)收悉。

经9月19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特此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6年10月11日抄送: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附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科技委”)是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的高层次技术咨询议事机构,其宗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技兴水、科技兴海方针,落实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全市水务、海洋行业和涉水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促进水务、海洋事务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水务、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上海水务、海洋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任务第二条对本市水务、海洋行业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技术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对重点科技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第四条对上海水务海洋科技工作宏观指导;协调指导水务海洋行业科技成果与人才的评优评奖。

第五条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第六条科技委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内外的有关工程、科技和管理类专家及学者组成。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务、海洋行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务、海洋行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务、海洋行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5〕26号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交委,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供水行业协会、市排水行业协会、市水利工程协会、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市水文协会:现将《2015年度水务、海洋行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有关要求如下:一、进一步重视教育培训工作。

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细化培训方案,认真抓好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选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专业对口且急需培训的人员参加,并加强对培训人员的管理,督促其按时全程参加培训。

二、进一步抓好培训项目落实。

培训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要加强对培训计划的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全面落实年度各项培训任务。

各相关单位印发的培训通知应明确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要在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培训模式,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严格执行培训考勤和结业考核制度,并做好质量评估工作和培训登记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经费管理。

各举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精心安排,规范实施,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沪水务〔2017〕814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7〕814号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长兴岛管委会,临港地区管委会,市城投水务集团、滩涂造地公司、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局属有关单位: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从规范市场准入、规范投标招标行为、强化履约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工作任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水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

现将《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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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考评工作整合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考评工作整合
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6〕76号)
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管委,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考评工作整合意见(试行)》,已经5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6年6月8日
上海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考评工作整合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管理,提升监管合力,减少重复检查评比,减轻企业负担,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本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合原则
(一)体现综合效能优化的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统一,整合各项评比活动、考核工作,转变方式,形成建管工作合力,提高建管工作效能。

(二)注重过程管理为主的原则。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调整评比检查、考核检查方式,突出过程监管和日常检查,强化各方全过程管理和创建。

(三)发挥机制牵引作用的原则。

完善机制、务求实效,加强建管考评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促进本市水务、海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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