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夺罪(一)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模拟试题三

刑法分论模拟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
约二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
甲、乙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2、某煤矿的很多工人都将装雷管用的铝盒当饭盒用,在中午休息的时候,煤矿工人甲某误以为装有雷管的铝盒是其他同事的饭盒,便将其放在火炉上烤,以至发生爆炸事故,甲某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B、过失爆炸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3、甲自带青霉素针剂和一次性注射器到某医院在未挂号的情况下请求与自己熟悉的护士乙为自己注射,因甲曾多次注射青霉素均无过敏反应,故请求乙不要再做皮试,乙答应了,结果甲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乙的行为()A、构成医疗事故罪B、构成非法行医罪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4、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
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D、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5、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7、宋某欠肖某现金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
肖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
肖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非法拘禁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绑架罪8、无业青年甲(15周岁)从某乙手中购买一名13岁的女孩准备带到广东卖到发廊,在途中突然起意哄着女孩和他发生了性行为,但担心出事,没到广东就扔下女孩自己跑了,甲的行为()A、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B、构成强奸罪C、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D、不构成犯罪9、某单位为解决下年度的投资款项而采用向社会集资的办法,并公开宣称投资回报年利率为20%,共集资1000万元,结果因投资方案失败导致本金全部亏损无力按当时的承诺还本付息,该单位的行为构成()A、集资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非法经营罪10、甲系无业人员,经人介绍与国外某公司建立联系,以人民币1万元的代价为该公司提供我国的某项重要科研机密文件,甲的行为构成()A、投敌叛变罪B、间谍罪C、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资敌罪二、多项选择题(每2分,共30分)1、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
案例刑法-

09-06绑架杀人案
• 被告人李某是无业人员,找姐姐借钱无果后 遂生绑架外甥之念.1997年10月的一个下午, 李某约请到张某\胡某,经过其指认,另二人骗 走其外甥,软禁后向其姐姐索要5万元人民币, 并威胁,不给钱,儿子就没命.李某的姐姐报案 后,公安机关介入,二人将李某外甥杀害. • 问题:三人的行为是绑架罪还是绑架与故意 杀人二罪?
继续犯
•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其特点在 于: •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一点区别于状 态犯。状态犯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 续的情形,如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将该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 之下。 •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时间的延续与行 为的不间断。 •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同一法益(从始至 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 (4)出于一个罪过。
•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4)二人以上轮奸的。 •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 该条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既有因结果而加重,也有 因情节而加重的,即上述五种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中,前四种属于情节加重犯,后一种情形属于结 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加重犯(构成)既有结果加 重犯,又有情节加重犯。
•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 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 条第5款)。 •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 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 • 第242条第2款)。 •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47条)。
•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 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 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 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 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 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 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 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 问题:陈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符合的具体罪 名为何?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1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卷(含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78. 40)L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2题)(分数:5. 60)A.第①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均正确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题)(分数:5. 60)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
甲进人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
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7题)(分数:5. 60)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都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4.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刑法讲义

第十四讲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律师⽹三、前⾏为⼈中的⼀⽅独⽴实施后⾏为案例8:甲邀约⼄为⾃⼰的盗窃望风。
甲⼊室⾏窃,⼄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A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
这个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共同实⾏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或者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或者认为⼄与甲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意味着⼄的⾏为不成⽴任何犯罪。
因为倘若单独考察⼄的⾏为,⼄并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为,故不可能独⽴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则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即罪名是抢劫罪,⽽适⽤的是盗窃罪的法定刑。
这难以被我们接受。
根据⾏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只要各参与⼈的⾏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共同符合某⼀特定的犯罪构成,案例8中的⼄当然成⽴共犯,⾏为共同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限于“⼆⼈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采取⾏为共同说还存在⼀些障碍。
对此,我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甲的⾏为构成了事后抢劫罪。
如果否认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假如甲在丙家仅实施了盗窃⾏为,⼄属于共犯,应受刑罚处罚;⽽甲现实上在丙家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的望风⾏为也为甲的事后抢劫⾏为起到了帮助作⽤),⼄的⾏为反⽽不成⽴犯罪。
这难以被⼈接受。
或许有⼈认为,对⼄的⾏为可单独认定为盗窃罪。
但将⼄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就要求⼄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没有实施任何实⾏⾏为。
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意味着甲与⼄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就应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甲的⾏为成⽴事后抢劫罪,故对甲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5十四、常见罪既遂·既遂与未完成罪区别* 既遂概念: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正条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正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 通说:结果说。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既遂如下: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2.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
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的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在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例: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司法解释)【例题·单选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答疑编号27720112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分论期终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体的描述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C.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者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正确答案:B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描述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B.“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C.“以假充真”,是指将不是该品牌的产品,贴上该品牌的标签,冒充该品牌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D.“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正确答案:C3、下列选项中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的是( )A.珍稀植物制品B.名贵汽车C.武器弹药D.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书刊正确答案:B4、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A.社会管理秩序B.公民的财产权益C.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D.国家的财产权益正确答案:C5、关于伪造货币罪错误的是?A.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B.意图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C.伪造曾经发行过但是现在没有流通的货币D.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正确答案:C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的计算方式下列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应当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B.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C.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减D.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若将吸收的金额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则应该对该部分资金进行扣减正确答案:B7、洗钱罪的客体包括?A.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B.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C.国家的财产权益D.公民的健康权正确答案:B8、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刑法各论试题
刑法各论试卷(一)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代号填在括号内)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3.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4.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5.侵占罪5、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在甲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D.故意杀人罪6、宋某欠王某现金4万多元,王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
王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拘禁起来,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非法拘禁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D、绑架罪7、乙听说甲能将1000元变成100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变2000元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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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夺罪(一)论文摘要抢夺罪是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本文从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谈起,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略作探讨学习。
本文主要通过对抢夺罪的特征,即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比对,找出不同之处。
找出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也就是三罪之间主要存在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本文还对部分外国立法例对抢夺罪大致划分的三种类型:把抢夺罪列入盗窃罪的范畴、列入抢劫罪的范畴、列入独立罪,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侵犯财产犯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的区别近年来,抢夺犯罪,特别是“飞车抢夺”,即驾摩托车进行抢夺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手段残忍,直接威胁公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例如,我市2006年3月份第四周110报警服务台公布的警情:全市包括五县(市、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92起。
其中,抢夺案件14起,占刑事案件的13.7%。
另外,抢夺案件的路面发案率占86.7%,发案规律为18时至24时占50%。
在日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办法,来打击和预防抢夺案件的发生,但结果仍不能让广大群众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的规定也就是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抢夺罪的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
抢夺他人财物,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它既不是秘密窃取,又不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乘人不备,公然把财物夺走。
对于这种犯罪,外国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
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
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认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
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
2、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
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
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
3、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
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我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
(二)、抢夺罪的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
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
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
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
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
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
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
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
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
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
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
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
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
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
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
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
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
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
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
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
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
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
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比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张勇清伙同张永军,预谋在位于安阳市中州路与清风街交叉口的中国工商银行铁西支行门前,对储户进行抢夺、抢劫。
当日上午10时50分,当储户赵伏成,赵秀荣夫妇从银行取钱出来,准备乘车离开时,郭新坡、武洪彪、张永军冲上去抢夺,在抢夺未成的情况下公然实施抢劫,武洪彪持刀砍伤赵秀荣头部,郭新坡、张永军将装有4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后与在一旁接应的张勇清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走。
经法医鉴定,赵秀荣的伤情为轻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新坡、武洪彪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最后,中院判处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勇清、张永军无期徒刑。
另外,张勇清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
郭新坡、武洪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
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