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全文下面是收集的有关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标准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给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平安负责。
第九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3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____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____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
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
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猪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展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催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催促改良,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制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平安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展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平安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生猪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三、定点屠宰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显著位置.四、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检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例。
五、生猪屠宰和检疫(一)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站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定点屠宰(场)必须做好生猪屠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人负责实行登记造册。
(三)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标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四)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检疫出厂。
六、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台帐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食用放心猪肉,督促宰厂(场)落实进货检查制度和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所证所票制度,并实行可追溯制,同时积极引导屠宰厂(场)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病害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进行实施.七、卫生制度(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必须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
(二)设有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三)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具操作台天天清洗,进行必要消毒(药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
(四)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生猪场地、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生猪屠宰厂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厂的运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屠宰厂的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猪屠宰厂的运营管理,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由厂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部门、各岗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生猪屠宰厂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厂部:负责制定本厂运营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2. 生产部:负责生猪屠宰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3.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销售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的销售,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5. 仓储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的储存、运输,确保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6. 物流部:负责生猪原料的采购、运输,确保原料质量。
7.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厂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 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3.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销售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的销售,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5. 仓储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的储存、运输,确保产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6. 物流部:负责生猪原料的采购、运输,确保原料质量。
7.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素质。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猪屠宰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生猪原料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原料质量。
第九条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屠宰、分割、包装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
生猪屠宰静养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静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生猪屠宰静养是指生猪在宰杀前的一定时间内,停止进食和饮水,进行封闭式管理,以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静养条件和期限第四条生猪屠宰静养应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场所进行:(一)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具备生猪屠宰、分割、包装等设施;(二)有生猪待宰圈,待宰圈面积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三)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四)有动物防疫条件,具备防疫设施和防疫措施。
第五条生猪屠宰静养期限一般为12小时,自生猪进入待宰圈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缩短静养期限,但不得少于8小时:(一)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已停止进食和饮水;(二)生猪在待宰圈内表现出极度不安、痛苦等情况,需要尽快屠宰。
第三章静养管理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静养管理制度,确保静养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待宰圈内设置明显的静养标志,告知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生猪进行逐头检查,确保生猪在静养期间停止进食和饮水。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对静养场所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第四章屠宰操作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生猪静养结束后,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屠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后的猪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静养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生猪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生猪屠宰场生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生猪屠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安全设施及设备管理(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禁止使用损坏、老化、无安全保障的设备。
(1)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损失。
四、生猪产品质量安全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
3.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4.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五、附则1.本制度由生猪屠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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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依据】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基本原则】 (4)第四条【质量管理】 (5)第五条【企业责任】 (5)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6)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责任】 (6)第七条【机构设置要求】 (6)第八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力要求】 (6)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7)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 (8)第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求】 (8)第十二条【人员健康要求】 (9)第十三条【培训管理】 (10)第三章厂房与设施设备 (10)第十四条【厂址选择】 (10)第十五条【厂区环境】 (11)第十六条【厂区布局】 (11)第十七条【车间布局】 (12)第十八条【待宰间要求】 (12)第十九条【屠宰间要求】 (12)第二十条【更衣室等要求】 (13)第二十一条【给排水设施要求】 (13)第二十二条【生产照明设施要求】 (13)第二十三条【通风与空气调节管理】 (14)第二十四条【屠宰设备要求】 (14)第二十五条【检验室要求】 (14)第二十六条【产品储存库要求】 (15)第二十七条【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要求】 (15)第二十八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6)第二十九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 (16)第四章宰前管理 (16)第三十条【供应商评价制度】 (16)第三十一条【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17)第三十二条【进厂(场)生猪标准】 (17)第三十三条【分圈管理要求】 (18)第三十四条【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18)第三十五条【生猪宰前喷淋】 (19)第三十六条【清洗消毒】 (19)第五章屠宰过程管理 (19)第三十七条【屠宰工艺】 (19)第三十八条【屠宰生产岗位操作规范】 (20)第三十九条【屠宰前准备】 (20)第四十条【屠宰生产记录】 (20)第四十一条【卫生控制要求】 (20)第四十二条【屠宰设备管理要求】 (21)第四十三条【化学品管理】 (22)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 (22)第四十五条【动物疫情排查报告】 (23)第四十六条【应急管理】 (23)第六章检验检疫 (23)第四十七条【检疫申报】 (23)第四十八条【协助检疫设施要求】 (24)第四十九条【协助检疫人员要求】 (24)第五十条【肉品品质检验管理】 (24)第五十一条【宰前检验要求】 (24)第五十二条【宰后检验岗位设置】 (25)第五十三条【宰后检验要求】 (25)第五十四条【实验室检验要求】 (25)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能力验证】 (25)第五十六条【留样管理】 (26)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设备管理】 (26)第五十八条【无害化处理制度】 (27)第七章产品出厂管理 (27)第五十九条【产品包装】 (27)第六十条【储存管理】 (27)第六十一条【产品出厂标准】 (28)第六十二条【产品出厂管理】 (28)第六十三条【产品运输】 (29)第六十四条【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29)第八章追溯与召回 (29)第六十五条【产品追溯】 (29)第六十六条【产品召回制度】 (30)第六十七条【召回要求】 (30)第六十八条【召回产品处理】 (30)第九章委托管理 (31)第六十九条【委托屠宰】 (31)第七十条【委托检验】 (31)第七十一条【委托无害化处理】 (31)第七十二条【委托运输】 (32)第十章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 (32)第七十三条【现场质量巡查】 (32)第七十四条【评查机制】 (32)第七十五条【记录管理】 (33)第七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33)第七十七条【信息报送】 (34)第十一章附则 (34)第七十八条【名词解释】 (34)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规范制定主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同时,考虑到生猪屠宰企业还需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因此在立法依据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规范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
《条例》中除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还规定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考虑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规模普遍较小,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质量安全风险较低,且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管理范围也不应超出《条例》调整范围。
因此,本规范中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制定依据和原因】质量管理,是对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等实施严格管控的一套制度,涵盖生产全过程。
参考“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结合《条例》修订的主要目的和方向,本条提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质量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生猪待宰静养管理、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生猪产品储存管理、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生猪产品召回、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现场质量巡查、统计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GB/T 19479-2019 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生猪》中13记录和文件的管理相关要求,对本规范中质量管理的制度文件作出规定。
鉴于生猪屠宰企业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在日常管理中非常重要,因此本条按照标准要求,明确要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进行修订。
第五条【企业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屠宰生产活动,履行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义务性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等均明确了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主体责任,因此,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开展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源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同时,参考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需承担责任的表述。
第七条【机构设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鼓励生猪屠宰集团企业总部设立质量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屠宰厂(场)的质量管理。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参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此本规范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控制。
同时,参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十五条关于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要求,结合生猪屠宰行业实际情况,明确几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在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同时,设立质量管理部门。
第八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力要求】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不能满足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动物防疫、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等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厂(场)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等屠宰全过程控制要求;(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参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结合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三)督促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和考核;(六)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七)负责本厂(场)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八)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本厂(场)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九)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参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的职责规定,结合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实际,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并要求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针对不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职责细化,确保《条例》中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得以明确。
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的规定。
【制定依据和原因】本条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