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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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2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9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

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

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人防规范(图例)

人防规范(图例)
人防工程系统图
表示人防工程内部各系统的组成和 连接关系,如通风系统、给排水系 统、电气系统等。
图例中的关键要素解析
防护等级
构造做法
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是根据其战时功 能和使用要求确定的,不同防护等级 的工程在图例中有不同的标识和说明 。
人防工程的构造做法包括结构类型、 材料选用、连接方式等,这些做法在 图例中通过详细的剖面图和文字说明 进行展示。
人防规范(图例)
汇报人:XX
2024-01-23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 人防工程概述 • 人防规范解读 • 图例展示与分析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 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CONTENTS
01
人防工程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THANKS
感谢观看
05
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
01
制定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 考核标准。
02
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档案,记录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维护保
养情况和故障处理等信息。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未来人防规范图例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创新和实 践,结合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推 动人防工程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加强对人防规范图例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在人防工程领域的认知度和影 响力。
不断完善和优化图例设计,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的水平,以适 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 万元到 10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 量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2~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6 日 生成
2 / 12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菏泽生物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地下车 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
库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设局
中标金额 (万元)
66.0
TOP2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人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 防工程参建单位从业能力评价项目 室
38.8
公告时间 2022-09-28 2022-08-04
公告时间 2022-09-28 2022-08-04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的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建设系统、三防系统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 到 1 个、1 个。其中建设系统、三防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66.00 万元、38.80 万元。
(1)建设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
库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设局
66.0
2022-09-2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三防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人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 防工程参建单位从业能力评价项目 室

(仅供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等
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持战争 的重要经济系统的资源和设施
控规内容基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
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对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 人防警报设施配置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要求
1 确定人防工程总面积。 2 明确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位置和面积。 3 提出开发地块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互连互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4 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位置,落实人防疏散设施的空间布局。 5 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
人防工程配置
③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
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非 居住区或跨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m。
④人防疏散场所
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 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并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 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人防工程配置
⑤疏散基地
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 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敞空间 设置。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人民防空设施规划图
人防工程配置面积测算
防空地下室总面积:
住宅总建筑面积*8%+民用建筑总面积*5%+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防工程配置
①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② 防空专业队工程
1 保障范围宜为 4km 2 ~7 km 2 ,单个防空专业队工 程规模不宜小于 2000 ㎡。 2 距离易产生次生灾害目标 500 m~1500 m 区域内。 3 距离重要基础设施、指挥工程、生命线类目标 30m~ 1500 m 区域内。
⑦人防警报设施
人防警报设施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 繁华区和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周边区域及易发生 重大灾情的地域设置。警报器布点间距宜为 1200~ 2000m。

中小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中小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探索摘要:以人防专项规划为例,探讨了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流程及内容。

继而根据笔者参与及调研参考的规划设计项目,以中小城市为视角,总结了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宜包括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关键词:中小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要求中图分类号: r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要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但目前我国还没完善的人防规划设计规范,其编制还处于摸索阶段,内容及深度也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

一些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相比较,由于缺乏地铁和地下管沟,人防工程规模小,战略地位较低等情况,人防规划标准大城市相比应有所区别。

笔者根据参加规划的项目及调研结果总结了中小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宜包括的内容,在每项内容中建议了编制的深度要求,现就此谈点心得体会,以供同行参考。

1.规划编制背景2005 年10 月第五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指出:走平战结合之路,积极推进人防工作由单一的战时防空向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两防一体化”双重职能转变。

2009年9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2010年2月华亭县城编制完成了《华亭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但在人防规划方面仅提出人防工程设置的标准,并未对人防规划在工程、专业队等内容做详细界定,远达不到指导人防实际工作的深度。

2. 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路径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路线正确,框架合理。

其编制路径具体如下:2.1. 加大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收集是制定规划的基础工作,调研的方法主要是到人防、规划、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收集各种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然后对调研所得的资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2 理清思路和制定严谨的计划在调研工作结束后先分析总体规划,对确定人防工程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在《华亭县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着手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现将《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一、定位人防指挥工程既是战时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指挥中心,也是平时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指挥场所,人防部门是代建代管单位。

指挥工程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列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挥工程的平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建设周期、工程代号等。

二、选址和勘察(一)选址。

应根据国家对城市的分类防护要求,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慎重选址。

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政府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指挥场所的需求。

(二)勘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勘察工作,逐步开展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满足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等的建设需要。

三、成立组织机构(一)成立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担任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军分区,市人防、发改、财政、建设、土地、规划、人事、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及工程所在区政府领导组成。

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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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1.3总体要求 1.3.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1.3.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3 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近期、远期建设规划得当,地下、地上建设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适度。

2术语和定义 2.0.1 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人口规模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2.0.2 人民防空工程 简称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3 掘开式人防工程 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4 防空地下室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0.5 医疗救护工程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担负人民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 配套工程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3编制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实现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

3.1.2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按本导则要求,包含相关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刚性和弹性指标的可不单独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 3.1.3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片区和街区两个层次,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街区单元划分和编码相一致。

3.1.4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指标内容包括: 1.确定人防工程总面积。 2.明确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位置和面积。 3.提出开发地块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之间的互连互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4.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 3.1.5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弹性指标引导内容包括:各类人防工程分类控制要求。

3.2层次要求 3.2.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人民防空规划体系层次之一,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指导性内容应尽量落实。

3.2.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人民防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修规)的上位规划,人防修规的编制要以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落实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

3.3内容要求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应包括:用地边界,用地性质,人防部分开发深度要求,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要求,各类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比例要求,战时掩蔽人口数,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连通要求,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实地布置及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建设要求等。

3.4成果要求 3.4.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等。

3.4.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包括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总图主要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规单元划分图、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控制图、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控制导引图、防空地下室控制导引图、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控制导引图等。

3.4.3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采用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的现状地形图。 4人防工程总量控制要求 4.1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量应满足表4.1要求 表4.1 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控制规模最低限值

人防Ⅰ类城市 人防Ⅱ类城市 人防Ⅲ类城市及县级市 其他 人防工程总量控制指标 9% 8% 7% 6%

注:上述指标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6各类人防工程布局要求 6.1医疗救护工程 6.1.1 一等、二等医疗救护工程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地面三级、二级医院建设,如战时医院为已建成时应综合考虑医院的服务半径、病床位数及周边用地等要求就近建设。二等、三等医疗救护工程应依据人防专项规划及《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要求进行规划。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分规划管理单元编制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三类医疗工程配比。

6.1.2 一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km,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6.1.3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面积标准、防护级别应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及《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6.2防空专业队工程 6.2.1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进行配置。 6.2.2 防空专业队工程的类型、面积比例及抗力要求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且满足人防专项规划中战前扩编量的要求,应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确定的防空专业队员人数和配置车辆数并相继确定队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的规模指标。

6.2.3 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业队服务工程半径不应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

6.2.4 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1.保障范围宜为4km2~7km2,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不宜小于2000m2。 2.距离易产生次灾害目标500m~1500m区域内。 3.距离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类目标300m~1500m区域内。 6.3人员掩蔽工程 6.3.1 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与战时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应大体一致,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十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

6.3.2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结合政府机关及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工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数量确定掩蔽人数。

6.3.3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掩蔽的人数应按全部就近掩蔽计算。 6.3.4 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防护级别应分别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 6.4配套工程 6.4.1 人民防空物资库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所放物品应考虑与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相配套,并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6.4.2 地下生产车间宜设置在平时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近地区。 6.4.3 警报站应根据地形条件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 6.4.4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设核生化检测中心,并应设在平时担负环境监测任务或有化验条件的单位内或附近地区。

6.4.5 其他配套工程,应按城市防空总体要求和防空区、片的需要合理设置。 7其他规定 7.1单建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单建人防工程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必须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及物资库工程,且物资库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人防总配建面积的30%。抗力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7.2轨道交通 地下轨道交通工程遵循《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的规定。

7.3连通要求 同一地块分散布局的人防工程之间必须连通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同地块人防工程之间在各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连通口应一次施工到位,预留连通口以备将来连通。

7.4其他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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