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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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

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

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现如今,滩涂养殖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对海洋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行业。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确保滩涂养殖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养殖证申请资格。

滩涂养殖活动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水域利用权和滩涂具备合法权利证明;3.足够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保证安全、合法有序开展滩涂养殖活动;4.守有关滩涂养殖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有完善的滩涂养殖计划和施工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滩涂养殖标准和要求。

二、养殖证申请材料。

滩涂殖证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涂养殖活动项目申请表;2.涂养殖活动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提交书;3.涂养殖许可证;4.涂养殖活动运营责任人员任职资质和工作简历;5. 涂养殖计划相关详细资料;6.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三、养殖证办理流程。

1.请提交。

滩涂养殖证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送交国家海洋局位于当地受理的海洋行政机关;2.料审查。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移交国家海洋局受理;3.请审批。

国家海洋局将严格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由国家海洋局颁发滩涂养殖证书;4.请领取。

申请人须在国家海洋局发布滩涂养殖证前,将滩涂养殖证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海洋局签收;5.涂养殖证使用。

申请人须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的规定,正确使用滩涂养殖证,确保安全有序的开展滩涂养殖活动。

四、解除滩涂养殖证条件。

在滩涂养殖活动开展过程中,申请人仍应遵守以下规定:1.须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的规定执行;2.果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3.涂养殖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4.守有关滩涂养殖活动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其他滩涂养殖活动开展;5.结束滩涂养殖活动之前,清理滩涂养殖渣滓;6.在滩涂养殖活动结束后,滩涂仍保留有滩涂养殖活动大棚、护堤和滩涂养殖灌溉管道等设施,应移交国家海洋局受理以及政府当地科技部门受理。

1-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1-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2011年3月1文档概要本文主要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系统的系统功能,及各功能的操作方法,各功能所针对的用户,及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等。

从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的申请、证书数据变更、证书有效期的延展、证书数据的修改、删除、证书的打印、统计、及系统内数据变更的监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目录1.系统概述 (5)2.登录系统 (5)2.1.登记正式系统 (5)2.2.登记测试系统 (6)2.3.进入业务系统 (7)3.编号生成规则 (8)3.1.证书编号生成规则 (8)3.2.登记表(按年度汇总成登记簿)编号生成规则 (9)4.用户及权限控制 (9)4.1.用户 (9)4.2.权限 (9)4.2.1.权限控制表: (9)4.2.2.业务关系图 (10)4.2.3.权限与业务关系说明 (11)5.系统功能介绍 (12)5.1.申请 (12)5.1.1.初始登记 (12)5.1.2.变更登记 (16)5.1.3.期限延展 (19)5.1.4.草稿 (21)5.2.注销 (21)5.3.修改 (22)5.3.1.功能介绍 (22)5.3.2.操作流程 (22)5.3.3.系统操作 (22)5.3.4.操作结果 (22)5.4.删除 (23)5.4.1.功能介绍 (23)5.4.2.系统操作 (23)5.4.3.操作结果 (23)5.5.打印 (23)5.6.查询 (23)5.7.统计 (24)5.8.已失效证书管理 (24)3.1.1.已过期证书 (24)3.1.2.已注销证书 (24)5.9.提醒 (24)1.系统概述为贯彻实施新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国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原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书文本格式进行重新修订,并重新定义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电子流程。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作为“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主要用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并且可以对信息进行分析,对数据进行修改、统计,对进行打印。

水域滩涂养殖注意办证

水域滩涂养殖注意办证
进 一 步加 大 对 农 民和 农 机 服 务 组 织 的 信 贷 扶 持 力 度 .创 新 金 融 产 品和 服 务 方
式 , 大 购 机 信 贷规 模 , 极 满 足 合 理 信 贷 资 金 需 求 , 好 融 资 支 持 和 配 套 金 融服 扩 积 做 务 。在 保 障 信 贷 资 金 安全 的前 提 下 . 积极 推 动农 机 抵 押 贷 款 业务 , 合理 审慎 确 定 抵押 率 . 取 灵活 的贷 款 期 限 与还 款 方 式 . 农 民和 农机 服 务 组 织 多 元 化 融 资提 供 便 利 。 采 为


办法》已 予 、 争年7月 i日 《 域滩涂 养 殖 证 水 发
登记 办法 》 观确 了养 殖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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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规 定 . 自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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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冒公井发行 印发代号

国家急需加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力度
三 院 21 1务 0 0年 7月 发 布 《 于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和 农 机 工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意 关

长 幅 度 等情 况 . 地 每 2至 3 对 征 地 补偿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步 提 高 征地 补 偿 水 平 。 各 年 逐 未 及 时调 整 的 . 予通 过用 地 审 查 . 照确 定 的征 地 补偿 安 置 方 案 , 时 足 额 支付 ; 不 .按 及

水产养殖证办证流程图

水产养殖证办证流程图

不符合
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 公示 为期 10 日 不符合
符合
不发证, 书面通知 申请人。
公示内容: 1 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 养殖生产; 2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 无权属争议。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发 证
水பைடு நூலகம்滩涂养殖证登记流程图
提交养殖证申请
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 1 养殖证申请表;2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 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 渔池承包合同复印件; 4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5 个工作日)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改调措施及监管措施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改调措施及监管措施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改调措施及监管措施一、改调事项名称:水堿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设定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

四、实施部门:县人民政府。

五、改调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调措施:1.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强化行政许可受理环节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等方式的咨询服务工作。

告知行政相对人“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的申报要求,明确该审批事项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两个环节。

2.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

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优化申请材料目录,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的,不再重复要求提供,做好对相关具体要求的解答工作。

3.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完善受理环节,审批事项做到一次告知;完善传收件制度,做到申报材料的传达畅通;完善AB岗制度,加强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知识培训,确保受理工作有序开展;完善网上告知,及时更新改调各项许可事项的现行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许可事项信息的有效畅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申报途径。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1)核查养殖证持证情况。

重点核查水产养殖所在水域的水域性质,如为全民所有水域,必须持有养殖证,如为集体所有的,应向县人民政府主动申领养殖证。

(2)核查养殖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超养殖证核发范围从事养殖、是否符合养殖证所载明的养殖方式、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巡查。

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随机抽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持证主体,核查实际生产活动与养殖证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3)重点复查。

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等情况,对水域滩涂养殖证持证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水域滩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模式,对于增加水产品产量、提高水产品质量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域滩涂养殖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使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养殖证制度来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完善内容。

一、设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1. 定义养殖证的概念和作用养殖证是对滩涂养殖者进行准入管理的工作证明,是滩涂养殖者合法从事养殖活动的依据,具有指导养殖者规范养殖行为、推动滩涂养殖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2. 设立养殖证的管理机构设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确保养殖证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二、养殖证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养殖证的养殖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或个体户;(2)具有相关滩涂养殖经验或专业技术;(3)具备必备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条件;(4)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申请程序(1)养殖者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养殖者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到规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标准;(3)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发放养殖证。

3. 养殖证的有效期养殖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4. 养殖证的收费对于获得养殖证的养殖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养殖证费用,用于覆盖养殖证管理和相关服务的成本。

三、养殖证的管理和服务1. 监督管理对持有养殖证的养殖者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保证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信息公示建立养殖证持有者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养殖证持有人名单和养殖证相关信息,促进信息透明和公众监督。

3. 技术指导为养殖证持有者提供养殖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养殖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养殖水平提升。

4. 疫情防控建立滩涂养殖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疫,及时防控疫情的发生和扩散。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

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修订版《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滩涂养殖证》、《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6.1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文本格式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制定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文本格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启用。

现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文本格式,以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二О一О年六月十日附件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证书文本格式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现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书文本格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一、修订证书文本范围此次修订的证书和文本包括《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文本格式和《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文本格式。

此次公布的证书和文本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涉及的所有证书和文本,自2011年1月1日起,水域、滩涂使用者和发证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规范使用此次公布的证书和文本。

二、证书文本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规则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格式为:府()养证[ ]第×××××号。

发证机关从行政级别上分为三级:省级、市州级、县级。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各部分的填写方法如下:1.“”:横线上,省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市州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和市(自治州)全称(如“××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编号,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字和县(区、市)全称(如“××县”);2.“()”:圆括号内,淡水水域、滩涂填(淡),海水水域、滩涂填(海);“[]”:方括号内填写发证年份,如[2012];“第×××××号”:发证顺序按年度顺序由“00001”依次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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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
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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