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草原管护员的工作行为,确保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
二、草原管护员的责任与义务1. 草原管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草原资源,防止草原退化。
应积极参与草原的管理、巡视、监测和草原灾害的防控工作,并及时上报草原资源状况。
2. 草原管护员应按照规定做好草原巡护工作,发现草原资源破坏、违法行为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记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 草原管护员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保持工作仪容整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证件。
4. 草原管护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猎、采矿等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5. 草原管护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积极参加草原资源管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三、草原管护员的纪律要求1. 草原管护员应始终保持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按照规定进行打卡上下班。
2. 草原管护员应恪守工作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礼品、款项等。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3. 草原管护员应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等相关信息。
对于违背保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4. 草原管护员应按规定上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虚报相关数据。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5. 草原管护员应团结同事,互相支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诽谤、造谣等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草原管护员的奖惩措施1. 对于履行职责,保护草原资源,积极参与工作的草原管护员,将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草原管护员,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等。
3. 对于涉嫌犯罪的草原管护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资格。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草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和修改。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新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为了加强对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的 管理而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后重新 颁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1985)
★为加强对各种建设项目的管理而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环境管理条例》(199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②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 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占有的比重最大。污染 防治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 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也包括其他公 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池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 等)的防治法规。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③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 自然资源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 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 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主要包括:《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 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 等。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④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 律义务。如对有代表性的自然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址和人文遗址,要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破坏。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产生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 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 尘、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发生环境污染的事 故或突然性事件要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环境部门等。
四荒地的开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四荒地的开发与利用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四荒地的开发,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四荒地的开发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四荒地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
2. 范围四荒地的范围包括:(1)荒山:指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的山地,包括石山、荒坡、裸露地等。
(2)荒沟:指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的沟壑、河床、湖滩等。
(3)荒丘:指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的小山包、土丘等。
(4)荒滩:指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的河滩、湖滩、海滩等。
三、四荒地开发的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基本制度,明确了四荒地开发的总体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四荒地开发的审批程序、补偿标准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四荒地承包的条件、期限、程序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原则和制度,明确了四荒地开发中的水土保持要求。
2. 地方性法规(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等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具体的四荒地开发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四荒地开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四荒地开发的审批、监管、验收等要求。
(2)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具体的四荒地开发政策。
农民烧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烧荒,即农民在收获季节结束后,将田地中的杂草、秸秆等烧毁,以清理土地,为下一季作物种植做准备。
然而,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大气污染问题的加剧,农民烧荒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烧荒行为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农民烧荒的法律规定。
二、烧荒行为的危害1. 空气污染:烧荒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 生态破坏:烧荒会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肥力,影响土壤微生物的生长,进而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 水源污染:烧荒产生的烟雾和灰烬会随雨水流入河流、湖泊,导致水源污染。
4. 森林火灾:烧荒过程中,一旦火势失控,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巨大损失。
5. 气候变化:烧荒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加剧全球气候变化。
三、我国关于农民烧荒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烧荒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烧荒。
(2)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烧荒的区域进行烧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烧荒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烧荒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森林、林地、森林边缘地带进行烧荒。
(2)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森林、林地、森林边缘地带进行烧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开荒地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荒地,顾名思义,是指未被人类开垦、利用的土地。
在我国,开荒地资源丰富,但同时也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为了规范开荒地的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开荒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开荒地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开荒地,是指未被人类开垦、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
在我国,开荒地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西北、东北和西南地区。
2. 分类根据土地性质、用途和开发程度,开荒地可分为以下几类:(1)荒山:指未开垦、未利用的山地。
(2)荒地:指未开垦、未利用的平原、丘陵、滩涂等土地。
(3)荒滩:指未开垦、未利用的沿海、沿江、沿湖等滩涂。
(4)废弃地:指因自然灾害、人类活动等原因废弃的土地。
三、开荒地的法律规定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开荒地的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以下为部分相关条款:(1)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开采、占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批准。
(2)第三十一条:开垦未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符合国家土地资源规划;②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③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④依法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2. 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开荒地的承包管理起到了规范作用。
以下为部分相关条款:(1)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符合国家土地资源规划;②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③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④依法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3. 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对开荒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规范作用。
以下为部分相关条款:(1)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草原?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3、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4、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5、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答: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6、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8、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7最新环境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7最新环境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在生活中,环境保护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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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
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
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
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
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
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
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
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
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
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
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
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
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5. 加强监督与公众参与
为了确保草原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加强了对草原资源的
监督与检查,建立了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草原资源保护
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对草原资
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草原资源保护的挑战与展望
尽管我国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区域差异性大、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难以平衡等。
为了进一步
促进草原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必要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草原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3. 拓宽草原资源保护的资金来源,提供更多的经济保障。
4. 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5.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以上努力,相信我国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的完善将进一步
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