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浙江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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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和)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

细解读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细解读一、前言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能够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该规定对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及报告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精细解读。

二、监测技术该规定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应选择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监测技术,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性。

在监测技术的选择上,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监测要求和监测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

同时,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耗材,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三、监测方法该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室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地,现场监测应包括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质的监测。

而室内分析主要是针对废水及废气的样品进行室内分析和检测。

与此同时,该规定还对监测时间、监测场所和监测样品的选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求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现场安全、设备正常使用和检测标准的严格执行,确保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监测内容该规定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应对废水、废气、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污染物质进行全面监测。

在废水方面,主要监测污染物的浓度、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项目,以及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收集处置系统的水质和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

在废气方面,主要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流量、温度等项目,以及收集处置系统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标准达标情况。

在噪声和振动方面,主要监测噪声和振动的强度、频率等参数,以及与周边环境噪声和振动的影响。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对于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的废物也要进行监测,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报告编制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监测结果,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或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人工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由设区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称“责任环保部门”)。

第六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总量、污防、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七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即每一季度为一个有效性审核周期,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频次和周期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在企业进行日常自动监测设备自检的基础上,由比对监测、现场核查和数据有效性评定三部分组成。

第三章企业责任第九条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Zhe Jiang Provin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5 ppb; CO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1 ppm。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 20%量程漂移:±5 ppb;
SO2 、NO2 、O3分析仪器24h 80%量程漂移:±10 ppb; CO分析仪器的24h 20%量程漂移:±1 ppm; CO分析仪器的24h 80%量程漂移:±1 ppm。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Zhe Jiang Provin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4.1.2 校准设备
校准设备主要由零气发生器和多气体动态校准仪组成。校准设备用 于对分析仪器进行校准。 (1)监测系统的校准设备应具备自动校准功能。 (2)零气发生器发生零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Zhe Jiang Provin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孙鑫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7年6月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Zhe Jiang Provin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CO分析仪器响应时间(上升时间/下降时间):≤4 min。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Zhe Jiang Provinc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 (9) 电压稳定性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在正常电压条件下,通入 80%量程标准气体,稳定后记 录待测分析仪器读数 W;调节待测分析仪器供电电压高于正常电压值 10%,通入同 一浓度标准气体,稳定后记录待测分析仪器读数 X;调节待测分析仪器供电电压低于 正常电压值 10%,通入同一浓度标准气体,稳定后记录待测分析仪器读数 Y。 供电电压变化±10%,分析仪器读数的变化:±1%满量程。 (10)流量稳定性 待测分析仪器运行稳定后,记录初始进样流量值RM 0 ,连续运行8d,每天定时记录 待测分析仪器进样流量值RC i ,计算待测分析仪器进样流量与初始流量值的相对偏差 dQi;流量稳定性:±10%。 (11)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15~35℃环境温度范围内: SO2 分析仪器温度变化的影响≤1ppb/℃;

五、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终端建设技术要求

五、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终端建设技术要求
外的所有仪器设备供电。
• 9.1.3 不间断电源(UPS)主机及电池组应安装在10 cm高支 撑架上,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9.2 视频监控设备 • 9.2.1 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红外夜视、电动变焦、动态视频
捕捉、数字信号采集输出功能,能将采集的数字视频信号 传输至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
• 9.2.2 应有录像回放功能和报警功能,有移动侦测功能。 • 9.2.3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牢固稳定,避免逆光安装,应
• 5.2.2 明渠流量计堰槽选型和安装点位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明渠流量计堰槽选型和安装点位
序号 堰槽类型
测量流量范围 流量计安装点位 /m3•s-1
堰槽
1 巴歇尔槽 0.1×10-3~93 应位于堰槽入口段 堰槽上游宜大于
(收缩段)1/3 处 5 倍渠道宽
2 三角型薄壁 0.2×10-3~1.8 应位于堰坎上游3-4 堰槽上游宜大于
• 3.3 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 或PPR 管材,严禁使 用软管。采样管路应进行必要的防冻和防腐。应对采样 管路名称、水流方向进行必要的标识。
• 3.4 室外采样管路应离地架设。
4、 监控终端站房建设
• 4.1 站房面积≥12 ㎡,其中长≥4 m、宽≥3 m、高≥2.8 m。 • 4.2 站房应采用专室专用,并具有良好的防水功能,不
HJ/T 212和浙江省自动监控数据传输规约 规定。 • 7.1.6 至少可以存储和查询180天的数据。
7、水质自动分析仪安装
• 7.2 仪器量程应覆盖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一般为 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监测浓度超过排放限值两倍时 仪器可自动切换到高量程进行监测。
• 7.3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落地安装,有必要的防震措施, 保证仪器安装牢固稳定。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空间, 方便仪器维护。此处未提及的要求参照仪器相应说明书 内容,水质自动分析仪的安装还应满足 GB 50093 的相 关要求。

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建设方案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建设方案目录1、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编制单位概况 (1)1.3项目编制依据和编制内容 (3)1.4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5主要结论 (5)2、项目建设必要性 (6)2.1水质、水量监测系统现状 (6)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3、建设目标、原则、范围和内容 (10)3.1建设目标 (10)3.2建设原则 (10)3.3建设范围 (11)3.4建设内容及规模 (11)3.5站房建设方式 (14)3.6水平年 (14)4、技术要求及建设条件 (22)4.1技术要求 (22)4.2建设条件 (23)5、初步建设方案 (25)5.1总体建设方案 (25)5.2子站建设方案 (26)5.3中心站远程控制系统建设方案 (29)5.4主要仪器设备 (29)6 、项目实施进度和组织管理 (31)6.1项目实施进度 (31)6.2项目组织管理 (32)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3)7.1投资估算 (33)7.2资金筹措计划 (34)8、社会效益分析 (36)附图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分布图1、总论1.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浙江省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项目地点位于浙江省境内的主要江河重要控制节点、重要引调水源取水口、重要水功能区控制断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库和湖泊等。

报告编制单位浙江省水文局。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96个地表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购臵、站房及辅助设施建设改造以及数据信息系统升级同时建立配套的质量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管理控制系统、综合查询分析系统、数据发布系统和运维管理系统。

项目总投资 24975万元其中建设费用17000万元运行维护费用7975万元。

资金筹措方案宁波市2425万元全部由地方承担。

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14206.5万元、地方财政承担8343.5万元。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监测 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监测 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60870-5-104 或 HJ/T212-2005 数
3 数据采集传输仪的现状
目前国内生产数据采集传输仪的厂家有几十家,产品主要利用嵌
入式计算机、工业计算机和现地通讯技术,技术门槛较低,产品技术
相对比较成熟。由于受到应用复杂性和价格的限制,数据采集传输仪
几乎没有进口产品。
目前收集到的,在我国生产或销售数据采集传输仪的厂家及其仪
器的主要参数见表 1。
表 1 部分数据采集传输仪生产厂商和性能指标汇总
2 原则与依据..............................................................................................................3 2.1 制定的原则.....................................................................................................3 2.2 制定的方法.....................................................................................................3 2.3 技术依据和相关资料.....................................................................................4
传输有多种通讯方式可供选择, 通信协议:支持国家环保总
包括电话线、RS485 总线、短信 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源自动
和 GPRS。可存储连续运行 30 天 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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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原文可修改文字颜色查看原文附件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为推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工作,提升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28号);8、《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10、《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 2017〕61 号)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1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二、建设目标(一)实现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其他排污单位以及特殊污染因子根据自动监控技术条件和实际监管需要实现部分覆盖。

(二)实现污染源现场端监测数字化、监控可视化。

(三)实现监测监控紧密结合,测控和监管高效对接。

三、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一)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烟气参数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三)排放标准中或者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安装其他监测指标自动监测仪器的,按要求安装。

(四)列入行业、区域污染整治规划的相关排污单位,按照规划计划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如规划中未明确安装范围的,按照污染控制因子排放量占该行业本地区污染负荷65%以内的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安装。

(五)其他上级文件部署的,按照文件要求安装。

(六)补充说明。

1、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放口的,在污染控制因子排放总量之和不小于排污总量70%的排放口,均要独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2、多个烟气治污设施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应在混合烟道之前分别安装自动监测仪器,如现场条件只允许安装一套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按照最多控制因子要求安装,并执行最严的排放标准。

3、涉及一类废水污染因子排放的,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

4、排污单位共用排放口的,可共用一套自动监测仪器,但每个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汇流之前的集中管道上安装独立的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5、标准化改造的雨水排放口应安装pH计和触发式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可通过同厂区排污口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数据。

6、不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废水污染源,为便于监测可安装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

(七)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条件1、烟囱/烟道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小于1米的,排气简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2、排污单位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排污单位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3、1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1个季度的排污单位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4、排污单位停产1年及以上的、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具有1年内关停明确计划的。

5、排污单位因技改导致污染控制因子排放量大幅度削减至标准限值10%以下的,根据验收监测报告以及最近2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结果,可免予安装该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仪器。

6、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7、具有半年内搬迁、排污口改造明确计划的排污单位,可以缓建。

四、自动监控建设技术要求(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1、安装位置及要求具体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2。

2、采样方法选择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监测。

(二)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1、安装位置及要求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3,如下图所示。

2、采供样方式(1) pH自动分析仪、流量计等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

( 2)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均由混合采样装置供样,不得设置其他容器提供水样。

(3)水质混合采样装置在采样管进入监控站房后、接入自动监测仪器前的合适位置安装。

(4)水质混合采样装置优先选择等比例连续采样模式,流量稳定水质不稳定的可采用流量等比例采样模式,水质稳定流量不稳定的可采用等时间间隔采样模式。

(5)采样周期内流量不大于lm3/%h时,可视作未排放,不进行采样;如采样周期内采集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不启动供样。

3、水质混合采样装置功能要求(1)采样口过滤装置不超过20目。

(2)采样单元至少具有混合样和瞬时样两种采样模式,具备远程控制切换模式功能,其中混合样采样周期不大于2小时。

(3)混合样采集时,根据流量预设程序或者接收上位指令,通过具有混匀功能的双桶或多桶实现交替采样,总采样量应至少满足仪器分析、比对和监管采样的用量之和。

(4)根据预设程序或上位指令向水质自动分析仪供样。

(5)具有同步留样单元,根据指令转移水样至留样单元,留样量、留样瓶材质满足《样品的保存以及管理规定》(HJ493)要求,留样瓶的环境应控制在4℃左右。

(6)留样单元具有门禁管理、积水报警功能。

(7)设置参数和运行记录可查询,至少保存1年。

(三)自动监测设备功能要求1、量程要求(1)一般不低于排放标准限值的2倍。

(2)一年内95%以上的时均值数据低于排放标准限值50%的,量程可适当减小,但不得低于标准限值的1.5倍。

(3)一年内95%以上的时均值数据低于排放标准限值20%的,可选用具备量程自动切换功能的仪器,其中大量程不得低于排放标准限值的2倍。

2、具有门禁管理系统,不得具有隐藏性的功能入口,不得具有设置增删改分析信号或监测数据的功能。

3、具备工作参数、运行状态及日志管理等信息的存储、传输功能,其中废水自动监测仪器信息至少保存1年。

4、废水自动监测仪器具备上位机远程控制做样分析功能。

5、优先采用数字传输模式传输,传输误差、信息丢包率应符合HJ477要求。

6、自动监测方法选择(1)水质单一的,COD可以选用燃烧氧化-红外法或重铬酸钾氧化法的仪器,水质成分复杂的,建议选用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高氯废水(氯离子质量浓度大于3000mg/L)建议选用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

(2)水质流量监测优先选择电磁流量计,按HJ/T367和JB/T9248要求进行选型。

(3)烟气流速监测,烟道内烟气流速≥5 m/s 时,选择点测量或线测量方法,当流速<5m/s时,建议使用热式或超声波方法。

7、选型优先原则(1)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原理的监测设备,如国标法设备无法满足精度要求,可采用其他分析原理的监测设备。

(2)优先选择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的自动监测设备。

(3)优先选择具有自动质控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

(4)优先选择废液产生量少的自动监测设备。

(四)数据采集传输仪1、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

2、具备以下功能:(1)监测设备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

(2)监测数据的采集、计算、审核、查询、统计和报送。

(3)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

(4)接收并实现上位平台的反控命令,如提取数据、启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及质控、控制采留样等。

(5)监控站房环境参数、门禁管理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3、数据浏览、备案信息、远程控制、日志管理等功能模块化,至少具有二级门禁管理功能,所有记录至少保留l年。

4、不得具有更改数据或参数的后门。

5、自动监测数据需要报送至排污单位其他业务软件的,应在数采仪之后无差别复制传输,不得前置信号分配器。

6、优先选择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

(五)监控站房1、具体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4、5、6。

2、电子门禁设施的建设运行,符合《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采用RS485、RS232协议或者局域网的方式与数采仪连接,向上位平台传输有关信息。

(六)视频监视设施1、安装范围(1)废水、废气采样(排污)口处视频监控应满足监控画面同时覆盖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区和排污口,如无法同时兼顾,可安装两路视频。

(2)污染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应能监视到治理设施主要环节或者特征环节,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合适的位置。

(3)站房内视频监控能监控到主要设备的日常维护区域。

(4)标准化雨水集中排放口根据各地管理需要选择安装,如安装应在雨水汇合外排处。

(5)确实没有安装必要或者无法安装的,由排污单位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备。

2、技术要求符合《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五、联网要求(一)排放口编码(31位)符合《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数采仪MN号(24位)符合HJ212规则。

(二)数据通过光纤网络传输至上位监控平台通讯服务器,与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视频通过光纤网络通过运营商网络,与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三)自动监测监控数据、门禁信息等传输符合HJ212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共享规约 3.0》;视频信号的传输符合GB28181。

六、验收要求(一)验收主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

(二)验收内容1、自动监测设备技术验收验收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认证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最迟不超过调试检测合格期30日。

2、数据传输技术验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具有数据传输技术报告。

3、其他自动监控设施技术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安装调试合同要求。

4、验收资料包括安装合同、施工方案、调试检测报告、验收检测报告、数据传输技术报告、其他监控设施合同完成情况对照表以及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配件货物清单明细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操作配置说明书、参数设置清单。

(三)验收时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要求,资料齐全,验收主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迟于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1个月。

七、备案登记(一)验收备案验收主休对验收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完整填写《浙江省污染源白动监控设拖登记备柔表》(附表1),验收后5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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