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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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资房管理制度

学校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资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集资购房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维修、收回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集资购房:(一)具有我校正式编制;(二)在我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三)家庭住房条件符合我校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集资购房,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工作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成立集资房申请审核小组,负责对教职工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公布集资房分配名单,并按照教职工的申请顺序进行分配。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集资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教职工获得集资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集资房使用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让。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建设,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四章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教职工应爱护集资房,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集资房进行日常维修,但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维修,应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集资房交还给学校。

第十六条教职工未按合同约定交还集资房,学校有权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收回的集资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拍卖或重新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
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1]10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
通知
(市政发〔2011〕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2012年度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券发行和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足额偿付集合债券本息,参照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对城建资金还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

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西安限价房实施方案

西安限价房实施方案

西安限价房实施方案
西安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限价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解决城市住房价格过高、普通市民难以购房的问题。

该方案将对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限价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首先,根据方案规定,西安市将建立健全限价房项目库,通过政府购地、政府
定价、政府监管等方式,确保限价房项目的供应。

同时,对于限价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将采取激励政策,鼓励其参与限价房建设,提高限价房的供给量。

其次,方案明确了限价房的价格管理机制。

限价房的价格将由政府制定统一的
价格标准,并严格执行。

在销售环节,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销售机制,杜绝价格虚高、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方案还规定了对限价房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限价房管
理机构,加强对限价房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限价房政策的全面落实。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购房者投诉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的措施。

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市
民宣传限价房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理性购房,支持和配合政府的限价房政策,共同维护城市的住房秩序。

总的来说,西安市政府发布的限价房实施方案,将有力地推动限价房政策的贯
彻落实,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希望全市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西安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西安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西安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才东明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1999(000)009
【摘 要】1998年,西安市下达两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52个,建设总规模
1222万平方米。鉴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量大、面广、发展快,
且关联度高,对居民生活和城市建设影响重大。为此,西安市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过程中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三个到位。 一是计划到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对用地、配套设施等进行

【总页数】1页(P30-30)
【作 者】才东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及对策 [J], 董玉杰;高明华;陈泊林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J],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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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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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

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
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

随着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要相应提高集资额比例,逐步过渡到成本价集资建房。

目前鼓励有条件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强的单位以实际成本价集资建房。

第十一条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上报市房改办。

内容包括: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资金来源、集资标准、集资总额、综合造价概算、集资职工名单等。

2.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原则同意后,须将集资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市房改办审核资金到位后,签发《集资建设住房批复》。

3.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
单位集资建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工程正式开工且基础处理到正负零时,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向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

单位上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应附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规划定点审核图、施工许可证、集资人员分配住房名单及集资金额。

市房改办经现场察看核准后,方能正式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

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个月内(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
房预售合同。

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

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

第十五条集资预售住房建成后,须向市房改办申报验收审核报告,经市房改办按原设计标准验评,才能向集资职工正式售房。

售房办法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职工个人集资款可冲抵购房款。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缴城市规划费、拆迁管理费、开发管理费、人防工程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水电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费。

第十七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集资建房自有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五章权益和产权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租赁给职工的,其产权为单位所有。

参加集资的职工个人享有租住权,并按规定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

参加集资职工个人投入的资金,扣除
应缴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三年至五年,利息按有关规定利率计付。

也可用来逐月抵扣房租。

第二十条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组织建房单位确定的标准交清集资款,且集资款用以冲抵购房款的,对住房享有下列权益:
1.职工按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未达到成本价集资的,产权归单位和职工共同所有。

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购房当年公布的标准价和购房当年公布的成本价之比。

2.职工集资建房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出售,集资建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按《西安市公有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资建设住房的维修管理,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可按规定提取属于单位部分产权的住房折旧费,用于住房维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集资建房的单位或职工,擅自向社会出售住房,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处以罚款。

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除责令退回减免税费,并按减免税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凡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的,要收回住房或产权。

第二十四条市辖六县、阎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
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
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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