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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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法学院09级法学一班,婚姻法期末作业

姓名:舒宜民,学号:0907023,成绩: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者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中,结婚自由是主要的,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

一、结婚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 即男女任何一方的选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自由中,结婚自由是主要的,他是人们生活中的首要问题。宪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

1.结婚条件是婚姻自由的首要条件

结婚,又叫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的准予结婚。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要求政府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符合保护公民权利的目

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必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第三,其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行使此项权利。因此,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察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它限制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结婚的法定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男女结婚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这种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叫做法定婚龄。

结婚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制或干涉,《婚姻法》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在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的现象发生,越是贫困地区此种现象越为严重。

2.结婚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

婚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首先是自然规律的要求,是优生的要求。人类发展的自然法则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往往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

康。我国婚姻法禁止的结婚血亲有两种:(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结了婚,那么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结婚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是放任无忌的自由,虽然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叫做“宁拆三座庙,不拆一对婚”。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观念看来也得变一变了。有些该拆的婚姻就得拆,不拆将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是指按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的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谐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婚姻既然以两性相爱为基础,那么当不具有两性相爱或者两性相爱已经消失的时候,离婚就是不可避免的。离婚自由原则旨在保障自然人能够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使其能够去寻求新的真正的幸福、美满、和谐的生活。

离婚自由也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

的人。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才存在离婚问题。离婚自由应完全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一致,都决定离婚,则自然应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意思不一致,那么愿意离婚的一方不得强迫、威胁另一方必须同意离婚;同样,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也不得强迫、威胁另一方而使其不能离婚。其他单位、团体、个人也不得干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否则,就构成对婚姻自由的侵犯。离婚自由不排除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即当婚姻当事人在离婚上总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其离婚主张;同样,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也可以请求法院保障其不离婚的主张。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多元化的趋势,使婚姻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尽管尚未与结婚自由一样受到对等的评价,然而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绝望和难以承受了,社会舆论对离婚行为也已从深恶痛绝转向宽松容忍。

三、当代社会中的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问题

1.离婚率的上长严重地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

用“离了吗”代替“吃了吗”来打招呼,虽然是时下一些人的调侃,但是,多年来离婚率的上升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的确使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法定婚姻关系受到严峻的挑战。

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这正说明了身处频繁更迭的商品社会,人们的内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期待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稳定温馨的家庭。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们思想观念领域发生着深层次的变化,已直接冲击着中国人的婚姻家庭,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资料显示,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呈增长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拆分别为219宗、235宗、348宗,97年比96年、98年比97年分别增长7.3%和4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先生说:“目前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重婚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取证困难,因此处罚得不多,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严格规定,但我们期待着相关的法律尽早出台,给广大人民一个良好的婚姻环境。”

2.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自由的又一致因

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的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700件,占总数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信访情况表明: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家庭暴力从隐蔽转向公开,施暴的主体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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