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16.4.2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授权本公司管理的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资公司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经营管理,研究并提出国企改制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负责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稽查工作。

(四)负责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管理,对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第五条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查清经营

性国有资产总量,避免产权不明、资产闲置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增加经营收益。

第六条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提出改革和改组意见,组织实施资产整合。

第七条公司依法对下列所属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审核、经营管理:

(一)资产的划拨、捐赠;

(二)出售;

(三)出租、租赁;

(四)抵押、担保。

第八条资产出售

(一)根据全县城市建设规划和企业改制、改组情况,拟订国有资产转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

(二)国有资产转让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的程序来转让资产。资产额不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由公司班子会研究后,公开出让;资产额超过一万元的,按照评估→向政府请示批准→交易中心挂牌的程序公开竞价交易。

第九条出租、租赁

(一)出租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二)租金标准。根据房屋所处地段、面积大小、形状纵深、实际用途和周边市场租赁情况等因素议定租金底价,进行竞价招租。原则上每两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一次价格。

(三)租赁期限。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经公司班子会研究最高可不超过3年。

(四)租赁协议和租金管理。租赁协议公司统一审定,由公司分管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实行上拿租一年一收,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五)房屋装修。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若改变承租房屋结构,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终止时,乙方装修的不动产要无偿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房屋装修装饰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六)租赁管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如土地使用税、房屋租赁税、取暖费、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果发现乙方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甲方将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四防安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期间要做好四防安全工作,如出现

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八)合同终止。在合同期内,由于城市规划动迁、企业转制、出租房屋出售等原因致合同终止,乙方须无条件退还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返给乙方剩余月份的租金(不计利息)。

(九)经营所需证照。承租人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由承租人自行到职能部门办理出租人给予协助。

第十条对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对国有资产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目标考核采取签订责任书(聘任书)方式进行,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确认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确认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