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
破产公司法人发言稿模板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破产公司全体员工,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面对公司面临的困境。
在此,我作为公司法人,将就公司破产事宜发表如下发言。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深知,公司的破产给各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不便,对此,我表示深深的歉意。
回顾过去,我们公司曾是一家充满活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最终走到了破产的边缘。
在此,我想对各位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是你们的信任和支持,让我们公司得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累,我们不得不走向破产的道路。
在此,我向各位债权人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全力以赴,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一、公司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加剧:近年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
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市场份额逐渐减少。
2. 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误,未能有效控制成本,导致企业亏损。
3. 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
4. 人力资源流失:公司未能有效留住人才,导致核心团队流失,影响公司发展。
5. 法律法规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经营风险增加。
二、公司破产应对措施1. 主动申请破产:为了尽快解决债务问题,我们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以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合法地解决债务问题。
2. 重组债务:我们将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方式,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3. 理赔方案:我们将制定合理的理赔方案,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
4. 优化产业结构: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我们将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
5. 人才引进与培养:我们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为公司的重生奠定基础。
三、公司未来展望尽管公司目前陷入困境,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度过难关。
破产公司法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怀着沉重的心情,向大家通报我们公司破产的情况,并代表公司法人,就此事发表几点诚挚的发言。
首先,我要对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你们在过去的日子里,与我们公司携手共进,共同创造了美好的业绩。
同时,也要为此次破产事件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公司最终走到了破产这一步,给各位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在此,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歉意。
一、公司破产的原因1. 市场竞争加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公司未能紧跟市场步伐,创新不足,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逐渐缩小。
2. 资金链断裂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资金链出现断裂。
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压缩成本、提高效率等,但仍然无法缓解资金压力。
3. 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如决策机制不完善、执行力不强等,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无法适应市场变化。
4. 经济环境变化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业务拓展受到限制,经营压力不断增大。
二、公司破产的后果1. 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破产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受影响的债权人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失业公司破产将导致部分员工失业。
对此,我们深感痛心。
我们将尽力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补偿,并协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3.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受到影响公司破产将影响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正常运营。
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努力减轻对产业链的影响。
三、公司破产后的应对措施1. 积极配合破产清算我们将积极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妥善安置员工我们将妥善安置员工,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补偿,并协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3. 维护产业链稳定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努力维护产业链的稳定,减轻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4. 吸取教训,改进管理我们将认真总结此次破产事件的教训,改进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破产案件窘境之处理

条 的规 定 时 , 际上 只能说 明破 产程 序进 入 了一种 两难 的境 地 , 中将 其称 为 “ 产 可破 ” 此 时有必 要 实 文 无 , 继续破 产程 序 , 以实 现现代 破产 法维 护 多方 当事人 利益 平衡 的立 法 目标 。
破 产案 件陷入 窘境 主要 是指破 产债 务人 没有 可供 分配 的财 产 , 法支 付破产 费 用可破 ” n.se cs) 件 。在第 一 届 中 国破产 法 论 坛 上 , 高 人 民 法 院副 院长 奚 (oast ae 案 最 晓明公 布 了这 样一 组数 字 :9 8年到 2 0 19 0 8年 l 0年期 问 , 国法 院受 理 破产 案 件 共 6 3 1件 , 全 41 在这 些 破 产案件 中 , 清偿 率 为零 的破产 案件 又 占有近 7 % 的 比例 。 虽然导 致 这种局 面 的原 因是多 元 的 , 对 于 0 但
定标 准却 不尽一 致 。管理 人报 酬和 管理人 执行 职务 费用 只是破 产 费用 中 的一 部分 , 除此 之外 , 产费用 破 还包 括破 产案 件的诉 讼 费用 ; 管理 、 变价 和分 配债 务人 财产 的费用 ; 管理 人聘 用 工 作 人员 的费 用 。法 律 与 司法解 释规定 之 间 的冲突 , 司法 实务 带来 了困惑 。 给
收 稿 日期 : 0 0~ 9—1 21 0 0 作者简介 : 邢 丹 ( 96一) 女 , 17 , 吉林省吉林市人 , 吉林 大学法学院讲师 , 民商法学博 士研究生 。
企业破产发言稿范文模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企业破产公告会,共同面对我们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在此,我代表企业全体员工,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们企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债权人、各位合作伙伴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请允许我简要回顾一下我们企业的发展历程。
自成立以来,我们企业始终秉持“诚信为本、创新为魂”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我们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逐步发展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加之企业内部管理、融资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在经过多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救无果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依法申请破产。
在此,我代表企业向各位债权人表示诚挚的歉意。
企业的破产,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也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
对此,我们深感愧疚。
但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各位债权人的支持下,我们有能力、有信心走出困境,实现重生。
以下是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事项,请各位予以关注:一、企业破产原因1.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需求萎缩;2. 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降;3. 企业内部管理存在不足,融资困难;4. 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压力增大。
二、企业破产程序1. 企业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2.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3. 管理人将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工作。
三、债权人权益保障1. 管理人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 债权人可依法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3. 企业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企业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2. 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3. 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4. 积极寻求合作伙伴,拓宽融资渠道。
最后,我衷心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债权人、各位合作伙伴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企业。
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江平教授在首届“法制经济论坛”上的演讲

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江平教授在首届“法制经济论坛”上的演讲--------------------------------------------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江平教授在首届“法制经济论坛”上的演讲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江平教授在首届“法制经济论坛”上的演讲立法中直接涉及企业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是今年立法中直接涉及企业的四部重要法律在今年的立法计划里面涉及到企业法制工作的有四部法律。
第一部是物权法,它是落实财产权保护的非常重要的法律。
物权法的起草,刚刚在广西开完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透露要通过物权法,这可以说是保护私人财产、保护企业财产的一部重要法律。
宪法的修改,也加强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第二部是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改对于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是企业组织形态发展的基本形式。
大家都感觉到现在公司法有一些东西已不太适应经济的发展,束缚了经济的发展,有些东西还需要更多地去与国际接轨。
现在很明确,公司法需要改哪些就改哪些,幅度需要大一些就改的大一些。
按照计划,年底要拿出公司法修改的草案,最后通过还要到明年。
1 ----------------------------------------------------精品文档值得收藏-------------------------------------------------------------------------------------------------------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第三部重要的法律就是证券法。
破产管理经验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破产管理方面的经验。
破产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职工的生计以及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我多年来在破产管理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破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破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平、公开。
2.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破产管理应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确保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3.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破产管理过程中,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4.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破产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二、破产管理的关键环节1.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申请的合法性。
受理破产申请后,要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 破产财产的清理。
破产管理人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财产权属,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债权申报与审查。
破产管理人要依法组织债权申报,对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债权清偿方案制定。
破产管理人要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债权清偿方案,确保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5. 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
破产管理人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6.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管理人要依法完成破产程序,确保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破产管理中的重点问题1. 破产财产的保全与处置。
破产管理人要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确保财产不被非法处置。
同时,要合理处置破产财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3. 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
破产管理人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破产业务交流会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律师破产业务交流会,旨在加强律师行业在破产业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律师在破产业务方面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全体参会人员,发表以下发言。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破产业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律师在破产业务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破产业务的重要性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规范处理,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破产程序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的平台,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债务的合理分配。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破产程序可以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律师在破产业务中的作用1.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在破产业务中,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正确应对破产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2.协助办理破产手续律师熟悉破产法律程序,能够协助委托人办理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各项手续,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3.参与破产清算、重整等工作律师可以参与破产清算、重整等工作,帮助企业实现债务清偿、资产盘活,为债务人争取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在破产业务中,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如何提高律师破产业务水平1.加强理论学习律师应深入学习破产法律知识,关注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积累实践经验律师应积极参与破产案件,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实务操作能力。
3.加强交流与合作律师应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破产业务经验,共同提高破产业务水平。
4.关注行业动态律师应关注破产法律行业动态,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暨换届选举会议上的发言(20211109)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暨换届选举会议上的发言(20211109)尊敬的各位会员、嘉宾、各位专家,大家好!首先,我要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今天,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行了暨换届选举会议,这是我担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以来的第一次全会。
在这个重要的会议上,我有幸和大家一起分享、交流对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发展和破产法领域的研究工作的建议与见解。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破产法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以及优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作为研究、推动破产法实践的专业机构,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使命尤为重大。
然而,当前破产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首先,我认为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还有一定的差距。
破产法研究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对破产法的系统研究,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破产实务中的问题,推动实践和理论的互动与融合。
其次,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破产和重整的困境。
在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形成我国自己的破产法制度。
这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国际上破产法的发展动态,加强与国际破产法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破产法领域的最佳实践,推动破产法发展的国际化。
此外,我还想强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应注重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
通过与企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为推动破产实务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支持和指导。
我们还可以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分享最新的破产法研究成果和经验,促进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最后,我希望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能够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我们将不断丰富学会的学术活动和组织形式,提高学术会议和文献出版的质量,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8.04.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8年4月1日)同志们: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总结交流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讨论研究依法和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
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主要情况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重要方面。
从近几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
从1989年至1993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53件。
1994年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
1994年收案1625件,比前五年的总和还多472件;1995年收案2583件,比1994年上升58。
95%;1996年收案5875件,比1995年上升128%;1997年因国家有关政策出台较晚,收案比1996年略有减少,为5396件,但有些地方仍在增多。
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
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428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仅有130件,占30%;1995年受理的2583件案件中,国有企业1232件,占 47%;而在1996年受理的5875件案件中,国有企业3651件,比上年上升1.96倍,占62%。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进入深层次的改革。
三是中、小型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
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到期不能清偿债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各位女士、先生们、各位同仁大家好!我今天上午主要就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这两个程序的衔接问题做一个简短的发言。
作为公司法下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和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程序应该说是法人制度、公司制度终止的两个途径,也是整个法人退出机制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作为解散清算它的理论前提在启动的时候前提是什么?前提是资产大于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经过解散清算,债权人的权利是可以全额实现的,并且还可能有剩余财产给股东进行分配。
而另一个是资不抵债,这两者的衔接我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两个程序的衔接。
一般情况下,我们刚才也提到公司解散清算进行的结果是债权人的权力得到全额实现并且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
非一般情况下,由于在启动解散清算的时候因为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自行清算不进入我们法院程序,强制清算进入法院受理程序。
是从帐面上体现到底是资产大于负债还是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解散清算程序启动以后在清理企业的财产和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后发现了公司确实是出现了破产原因,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解散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转化的问题,就是我们今天说到的衔接问题。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对此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有相应规定,公司法188条规定,清算组解散清算下的清算组应该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破产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在公司解散未清算或者清算到一半的时候发现出现破产原因的时候也要由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两个法律都做了衔接的规定。
在对破产法第7条理解时大家一定注意是包括两个情况的,一种情况是在解散事由发生以后已经启动清算程序,就是已经开始清算,已经有了清算组,这时候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这时候申请主体是我们的清算组,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包括两块的。
另外还包括一种情形是解散以后应当清算没有清算也就是解散清算并没有启动起来的时候这个时候企业也出现了破产原因。
这些公司法下的解散事由出现的时候,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也出现了事实上的破产原因,这时候我们说解散清算程序并没有启动,这种情况下按照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指的是清算义务人,是公司法下的清算义务人,对有限公司来说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和控股股东,他们也有义务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是程序上的衔接。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第二个衔接是清算主体的衔接,在不同程序下清算主体的衔接,这个主要是涉及到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和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和其他管理人的衔接问题。
我们对这个衔接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强制清算下清算组是由于法院根据需要在公司的股东、监事、董事、高管人员和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之间根据需要指定,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出现破产原因,要从解散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转化。
我们首先面临着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如何来指定,在两个程序衔接过程中管理人如何来指定。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指定办法中考虑到整个清算程序的效率问题,为了对原有成果的利用问题,如果原先在强制清算中已经有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破产法下清算组管理人的条件,也就指定办法,第19条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原先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直接指定为我们破产案件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这是为了效率的提高,两个程序的衔接。
如果说原先在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并不符合我们破产法下的清算组管理人条件的这时候如果说原先清算组中的某一些成员还可以利用的话,不妨把他指定为我们破产案件的清算组,新成立清算组成员或者是再考虑指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时候适当的给予考虑,这个是基于衔接的需要。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刚才提到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组成上,主要是使用公司的内部人员,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只有在这些人员不能依法清算的时候,才考虑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尽可能还是放在内部人员自己来解决。
因为强制的前提总的来说还是资产大于负债,这样利益可全额实现,股东的利益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考虑,所以说尽可能的用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做清算组成员。
但是我们不排除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这是为了将来整个专业队伍的考虑。
刚才所说的在强制中主要要用的人员恰恰是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最忌讳的人员,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是可以考虑再组成新的清算组的时候把他们纳入进来做新的清算组的成员。
这个问题除了在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中有这种考虑以外,另外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理清算中的清算组、清理组同样有这种考虑。
除了两个程序的简单衔接以外还考虑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衔接这种需要。
这是在清算主体上的衔接。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第三个涉及到制度上的衔接,在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中刚才提到前提是什么?是在解散清算中发现企业确实出现了破产原因、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破产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时候应当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我们在制订司法解释的时候也是基于实践考虑,为了效率的提高我们专门设置了协定机制,在这样的程序转化中设定了一个协定机制。
希望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确实出现破产原因的时候,如果能够基于意识自治,而且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协商债务清偿方案。
如果说大家对公平、合理债务清偿方案都认可的情况下,这时候我们不妨按照一定的程序确认债务清偿方案的效率,而且大家就按照这个清偿方案将仅有的财产进行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实现在破产清算的结果。
这是为了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设定的一个协定机制。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这个协定机制鉴于司法解释的权能限制最后采纳的是全体债权人同意,有一个权利受削减的权利人不同意的时候这个协商的方案是不能通过的,这个情况在实践中用起来难度比较大。
刚开始效率用双重标准,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就可以了,但是鉴于司法解释权能有限不好做此规定。
在这里面应该说还有欠缺,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个衔接我们说是关于有关费用的衔接,这个费用包括两块费用,一个是管理
人的报酬费用,清算主体的费用,一块是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在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这两笔费用的衔接。
破产费用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后是没有公布的,但是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本身这个案件的受理费大家没有更多的争议,总的来说是按照公司的财产总额,按财产数进行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跟破产的案件受理费差距在最高额上,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对最高额进行限制,但是在我们破产清算中最高额有一个限制,考虑到资不抵债的情况。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按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以后,首先有一个强制清算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的收取,在这个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以后就面临着破产案件的受理费,虽然标准基本是相似的,但是面临着两个案件的受理费。
这个时候就面临着到底收几份。
前一个清算问题没有完全进行完,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发现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这时候肯定有一个衔接,我个人的观点是只收一份,而且是按照破产案件来收的。
同时还有一个管理人的清算主体的费用衔接,因为刚才我们提到在强制清算下有可能指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清算组成员,作为专业机构和人员一旦进来的话马上有一个取酬问题,现在我们对这个没有相应的规定,怎么收取,最好是协商。
这时候肯定有一个取酬,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又到了一个管理人在主体上是要衔接的,他又做了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或者是清算组的成员,这时候又有一个管理人的报酬两笔钱又冲突起来了,这时候也涉及到一个衔接,到底是给他两笔钱呢还是一笔钱。
我个人的观点是一笔钱,虽然刚才李老师一再说少,涉及到报酬这一块我们也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在制订的过程中也是煞费苦心。
作为管理人来说不一定光要看到报酬本身,有的说我做管理人是属于社会责任的,我是尽社会责任,没有钱挣也没有关系。
也有人说是风险经营型的,还有人说是增光添彩型的,我不一定靠这个挣钱了,但是我的光彩是非常大的。
所以从辩证的各个角度来看有不少的优秀人才会聚集到我们管理人的队伍中来了。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最后在法院系统还有一个业务上的衔接。
作为公司清算案件,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么一个案件,将来大家面临着要受理这个案件,要审理这个案件,而且我们一再强调不是指定完清算组这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就算审理完了,这仅仅是个开始。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性质上类似于破产案件的,除了指定清算组以外,后面主要涉及变更清算组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延长期限,是否允许延长期限,还要确定终结报告等。
在几个关键环节法院还是要做事情的,这才是整个公司的清算案件的审理。
所以大家将来面临的问题是哪个庭来审,至少首先是商事审判庭来审,设立破产庭的离破产人更近一点。
在强制清算中法院对于清算程序的介入相对于破产清算来说少了又少,但是至少是相通的。
毕竟程序是相似的,适用的法律也是相似的,所以,涉及到当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时候要考虑这个案件要怎么样衔接,实际上也是我们现在公司清算案件到底由哪个庭来审理的一个问题。
哪怕不衔接公司清算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审结了我们也希望专业的清算案件法官来审理,包括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包括破产清算案件。
将来各地是不是要成立清算庭而不是破产庭了,这也是一个问题。
我主要就是介绍这些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