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会员单位疑难问题汇总20161101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法概述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2、14、15案例◆重点提示破产原因的理解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20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的破产和民办学校的破产适用《破产法》,所以A错误、C正确。
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根据《破产法》制定实施办法,所以B错误。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所以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破产清算,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B.普通合伙企业C.金融机构D.民办学校『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金融机构和民办学校都可以适用《破产法》。
【例题·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人员管理财产,不便清偿债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
债务人以保证人尚有清偿能力、财产无法变现不能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负责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抗辩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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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06-2016年司法考试公司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2006-2016年司法考试公司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文章无明显格式错误和有问题的段落。
2006年,甲公司以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购买了A楼房,但双方约定在汇票承兑前不过户。
后来,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与XXX共同出资成立了XXX,而未过户的A楼房被作为XXX的出资进行XXX成立后占有并使用了A楼房。
2005年9月,XXX决定退出XXX和XXX达成协议,XXX取得1000万元退款后退出XXX,但仍保持名义上的股东身份,持有XXX40%的股份,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XXX持有。
XXX退出后,XXX变更登记为甲公司、XXX、XXX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XXX暂付200万元给XXX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XXX退出后,甲公司要求XXX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在XXX代表未到会、XXX反对的情况下,XXX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XXX为甲公司从XXX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将持有的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了XXX。
XXX要求XXX提供担保,XXX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XXX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然而,2006年6月5日,XXX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被宣告破产。
在债权申报期间,XXX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XXX以XXX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XXX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1.XXX的设立有效,因为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XXX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其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3.XXX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因为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4.XXX和XXX所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因为他们的债权均与XXX的破产有关。
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相关法律业务拓展课件-深_圳律协破产与重整委员会

1、从深圳“法院破产案件限量受理”、“法院 强制清算案件暂缓受理”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实施”
深圳律师代理债务人或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
算重整类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针对该类案件立案,深
圳中院目前采取的模式是:先听证并严格审查然后受理。
这与新《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要求有差
四、企业倒闭,法院的应对策略及其转 变,受其影响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深圳“法院破产案件限量受理”、“法院强 制清算案件暂缓受理”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实施”
法律有据,中小企业破产清算立案呼声日益高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应时势,制定了《公司强制清算案
件审理规程(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影响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五、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须把握的三大
原则。 六、结束语。
一、导言
1、大前题
此处的大前题是:“在全球金融危机 后,经济逐步复苏时” ,与大家共同研讨 深圳律师处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业务 法律的若干问题。
一、导言
2、此处“破产清算”的含义界定 在此处想和大家探讨的“破产清算”,是
美国人的超前消费习惯导致了这场前所未有的
世界金融风暴。美国人习惯于不光用光自己今天的钱,美
国人还习惯于今天用明天的钱。现在美国人不仅用光了美
国人他们自己的钱,还用了全世界人民的钱,全世界人民
为美国人的超前消费买单。在对外举债不能的情况下,美
联储将开动印钞机印刷7000亿美元救市,7000亿美元不
够就再印,美元是世界流通货币,全球通货膨胀,国际金
B、因债务人公司被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而发现资不抵债时进入破产程 序。进而关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类案件。破产重整、和解、清算 类案件,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破产案件管理人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 服务、律师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类案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或参与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类案件的法律 服务、律师代理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参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类案件 的法律服务。
司法考试改革意见稿全文摘要每日一练(2016.11.21)

司法考试改革意见稿全文摘要每日一练(2016.11.2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A项属于(一),B项属于(二);C项属于(三);而D选项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并不能说明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
不选。
所以应选A、B、C。
评论:又是一道最新司法解释题,今年的司考对商经这块涉及的司法解释较多,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2、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
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员的回避【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深中法发〔2017〕5 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六章 破产法 《经济法》PPT课件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 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 日开始施行。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还包 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在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时候,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即使法院已经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只要尚未对该申请做出受理的裁定, 破产程序仍然没有开始,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该申请。 法院做出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再申请撤回该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予驳回。
三、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2、破产申请的驳回 我国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 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 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 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成 立,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企 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doc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1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即破产企业财产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因此,本案中,应优先偿还工商银行设用设备作抵押的30万元和东平公司用房屋作担保的20万元,其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分配破产财产,其中工商银行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13.9万,加上之前设担保30万元,当地工商银行共获得43.9万元。
甲公司由于未设担保,可从破产财产50万中获得约27.8万元。
东平公司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8.3万元,加上之前设担保20万元,共可获得28.3万元。
P74【解析】答:(1)建筑设备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设备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广商贸易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据此,广贸公司可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3)建设银行不能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
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来源:江苏高院,原标题:《破产企业的“医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一、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全球光伏龙头破产重整案。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原是美国上市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对外负债中75.45%是金融债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手段,切断与美国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吸引同样具备母公司香港上市壳资源、同属光伏行业、能够提供最高偿债资金的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风光电)入驻,既保留了无锡尚德的营运价值,又有效解决了产能过剩问题,推动了企业的再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顺风光电提供的30亿元偿债资金和无锡尚德的应收款等既有资产,创新偿债方式,针对金融债权人的需求,推出“现金”或“现金+应收款”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后者清偿金融债务近41亿元,有效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是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等;是美国上市公司尚德电力控投有限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尚德系企业集团95%以上的产能,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
2012年,由于全球产能过剩、行业恶性价格战以及自身决策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陷入经营困境,并导致美国尚德股价下跌、三次收到纽交所停牌警告、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同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
无锡中院受理前述申请后,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担任重整人,并建议清算组遴选审计、评估、法务、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破产管理团队,强化破产管理职能;外聘具备资产重组和企业经营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充实重整经营团队,恢复企业良性运转。
【实用文档】企业破产法2
专题五企业破产法章节内较深入综合[2]【大题10】(2018年)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问题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
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问题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破产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7年9月起即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问题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应当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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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3页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深圳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会员单位疑难问题汇总一、关于与评估、审计及其中介机构合作问题1.评估的基准日实践中是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日为准,但是依据破产法强裁的规定,债务人重整清偿率不低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的清偿率,那么评估的基准日是否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更为准确?2.破产企业没有财产但有账册被接收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摇珠确定了审计机构,但审计机构要求管理人先交付审计费或者要求约定五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才出审计报告,经管理人请示法院不同意,审计停止导致程序无法继续,该如何处理?3.评估问题相关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基准日开始。但实际问题是:在评估报告到期前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但流拍,根据规定需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在第一次拍卖后,评估报告已过期,根据评估规范需重新委托评估,则下浮,是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还是以第一次拍卖的底价为基础。4.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与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第三人在该行一定额度内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此时银行在约定的额度范围内向第三人发放借款,债务人对新发生的借款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债权审核(含职工债权)1.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需通过调查作出职工债权列表,目前大量的债务人财务资料、社保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缺失。部分债务人员工向管理人申诉,告知欠薪,并说明劳动合同已遗失。管理人仅能核查到债务人财务第2页,共13页
资料中有上述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经调查社保记录也无该员工信息,调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知道该等员工是否正常离职。此种情形是否可以确认员工债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为外币,如何计息?计息利率标准?3.民间借贷的约定或法定利息过高,而其他类债权人没有利息或利率较低,管理人审查债权时该如何平衡各类债权之间的利益?4.管理人审核债权时,对有判决的债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的迟延利息的认定问题。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迟延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不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有企业在受理一年前大幅提高所有员工的工资,且部分员工(不限于董监高人员)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提薪时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资金紧张,导致欠薪。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和欠付的薪酬等?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发现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如何处理?7.对逾期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如何界定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具体可以包含哪些?管理人可以按什么标准收取?8.破产清算案件中,因债权涉诉,该笔债权在分配方案中已予以预留。后债权之诉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侦查而被移移送至公安机关,现破产案件已终结超过2年,债权之诉仍没有裁判结果,且短期难以出具裁判结果。请问,该笔债权的确认及分配是否必须以债权之诉有裁判结果为前提?
三、关于破产重整1.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又裁定其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合并重整,在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在处理可撤销行为、追回财产时限是以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准,还是以法院裁定合并重整的时间为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是否从裁定合并重整之日开始计算?2.债务人重整成功后,其在法院、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失信或不良记录如何协调消除?以避免影响重整后的企业继续经营。第3页,共13页
3.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重整计划内容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建议明确重整计划的可变更范围及程序。4.重整企业的股权查封问题。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对其做保护性查封?法院是否可以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在平衡查封申请人或质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解除此前的查封?5.破产重整案件中,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根据财务账册核查债权,为保证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顺利执行,一般有财务记载的应付账款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都予以预留。往往财务记载的应付账款和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乏一些案例中预留了大量偿债资金,而申报债权的数额较小。若根据财务账册核查到的应付账款,都需要作为潜在债权对其偿债资金予以预留,将加大投资方的投资额度,同时增加重整难度。请问,破产重整案件制定重整计划预留债权有无确定标准,是所有核查到的潜在债权都应预留,还是仅应预留已申报但未成就的债权?可否仅预留已申报但未成就的债权的偿债资金,由投资人对重整计划通过后补申报的债权的清偿进行承诺。6.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案件的预留债权在案件终结后两年预留债权人未受领的(债权涉诉,在审理中的除外),管理人应当对其他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但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重整案件中无人受领的预留清偿资金的处理方式没有规定。那么,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预留债权,债权人在案件终结后两年内不申报不受领的,应当怎样处置预留清偿资金?其权属属于重整成功后的企业还是债权人,应归还给企业还是补充分配给债权人?7.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存在被质押或保全情形对重整程序的影响,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债权人外的第三方(仅为债务人股东的债权人)保全,且第三方拒绝解除对上述股权的保全措施,法院是否会认为前述条件下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执行而不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8.法院裁定批准前述条件下的重整计划,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无法解决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保全或质押的问题,法院是否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保全或质押情形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4页,共13页
四、关于税务1.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所得是否须纳税?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税款债权是否应列入无财产担保债权计算范围?3.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无法作税务注销,有无解决方式?4.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债权,是否与普通债权一样核查?税务机关只能从系统中打印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其它任何证据的,是否不予核定?5.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采取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但实际问题是:受理日一般不是年初或年末,而该等税项需按年计算,假设受理日为5月15日,根据规定亦需缴纳当年度,即受理后承担的税额如何处理?6.滞纳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但实际问题是:债务人因未及时缴纳受理前的税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五、关于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1.考虑到清算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管理人是否可以从入围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中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审计/法律服务合同,然后报备法院?2.债权人会议已表决停止追收长期对外投资,法院也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5页,共13页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子公司未注销为由不受理管理人的破产人注销登记申请。另,因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工商登记系统与税务系统为一体绑定状态,注销工商登记前,要求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但如破产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接管到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且破产人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则管理人无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破产人的税务登记。导致即使办理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的资料齐全,也会因为相关系统被税务机关锁定而无法办理。上述两个情况,导致管理人后续亦无法办理包括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等工作。如何处理?
六、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程序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是否继续营业是由法院决定,法院决定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2.在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表决权的问题。例如:管理人确认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享有1000万债权,甲将该笔债权分拆转让给3个主体,此时有表决权的人数如何确定?3.仅有一个债权人的破产案件,是否需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4.重整案件中,法院决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事务和财产的,是否还需要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进行表决?5.简易程序中,对于各项表决事项,经管理人多次催促仍无回应也不提出异议,电话口头表示同意但无书面回复。哪些表决事项可设定期限,哪些不可以,如果不可以但债权人不提异议也不同意怎么处理?6.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不积极配合,致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律要求,议事规则、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无法通过;而由于议事规则未通过,管理人以会后表决的方式通过相关文件有失严谨,此情况应如何解决?7.在债权人表决,特别是在对债务人无财产价值的股权进行处置的表决时,有的债权人往往既不同意停止追收,又不同意垫付费用,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开展,如何有效处理?8.另有部分债权人,在表决时不发表意见,管理人在向该类债权人提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