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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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继承权案例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常见的领域,涉及到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遵循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原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继承【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无子女,有一女一子。

王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儿子小王已婚,女儿小李未婚。

王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王某去世后,小李和小王作为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小李和小王应平分王某的遗产。

【启示】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当遗产继承人明确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案例二:遗嘱继承【案情简介】张某,男,8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张某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一套、存款100万元全部留给女儿小张。

儿子小张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亲偏心,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立有遗嘱,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小张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小张的不满,属于家庭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启示】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

在处理遗嘱继承问题时,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权益。

案例三:遗产分割【案情简介】李某,男,7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李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200万元。

李某的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王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小李和小王作为李某的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23案例5:儿张甲-妻A -儿a 张某(男)儿张乙-妻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李某(女)女儿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3、B 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妻A 可以寻求儿a 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儿)张甲-A -(儿)a张某(男) (儿)张乙-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死,B 未再嫁。

93年)李某(女) (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可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战友王某不可得两万元(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

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

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

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张丙为张某直系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张丙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是拒绝赡养以及多次打骂老人,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张丙不能分遗产(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兄妹关系,甲为长兄,乙、丙、丁为同胞兄妹。

甲的父亲老张于2019年去世,老张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老张去世后,甲、乙、丙、丁四人开始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乙、丙、丁三人则认为,遗嘱系老张生前所立,但并未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因此遗嘱无效。

此外,他们还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的父亲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关于乙、丙、丁三人提出的口头承诺问题,法院认为,口头承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此外,老张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甲,故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口头承诺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承诺不属于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太,今年85岁,一生勤俭持家,育有一儿一女。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

然而,随着张老太的离世,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老太去世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

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然而,女儿在得知母亲遗嘱内容后,认为母亲偏心,拒绝履行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老太的遗嘱有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然而,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儿子和女儿应当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应由儿子继承,另一半由女儿继承。

至于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为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遗嘱是处理遗产继承的重要法律手段,遗嘱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3. 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遗嘱的效力。

4.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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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嘱人黄永彬去世。

之后,张学英即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2001年4月25日,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关于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公证。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

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支持。

200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考文章:1、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

2、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2004年。

3、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判解研究》,2002,2。

4、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判解研究》,2002,2。

5、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4。

6、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3。

7、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8、何兵:《法意与民情:从“二奶”继承案说开去》。

9、《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1,5.10、余同斌:《试论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4,2.11、余净植:《旧案重提:“泸州遗赠案”两种分析路径之省思》,《法学论坛》,2008,23(4)。

案例三: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卢小燕的名字登记。

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案例四:杭州保姆受赠百万遗产案1992年,吴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来到了叶瑞亭老人的身旁,没想到7年以后,叶瑞亭老人竟立下遗嘱,将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遂引来了老人两个亲生女儿的不满,一场旷世“官司”由此拉开??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老人的两份遗嘱,即自立遗嘱和公证遗嘱(只公证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

老人的两位亲生女儿却认为,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而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菊英只能继承住房,而不能继承诸如字画、玉戒、银行存折等其余财产。

篇二:java继承经典实例继承经典实例学习,就要学最经典的实例,本例是我在多年授课过程中所采用的,希望对大家有所用处。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

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继承,也就是传说中的望父成龙。

class Circle{int x;int y;int r;Circle(){}Circle(int r1){this.r=r1;//this.r=r1;}Circle(int x1,int y1,int r1){this(r1);this.x=x1;y=y1;}double ZC(){return 2*3.1415926*r;}double MJ(){return 3.1415926*r*r;}}class Column extends Circle {int h;Column(){}Column(int x,int y,int r,int h){super(x,y,r);this.h=h;}double MJ(){return 2*super.MJ()+super.ZC()*h; }double V(){return super.MJ()*h;}void Disp(){System.out.println(MJ()); System.out.println(V());}}class Demo1{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c[]){Column c1=new Column(0,0,3,3);//int x=10;Column c2=new Column(0,0,13,33); c1.Disp();c2.Disp();} }抽象类的综合应用class A // 代表该类可以在本包内使用,在其它包中不能使用{}abstract class B //三种抽象类{}abstract class C{}abstract class D{} void f1() { } abstract void f2(); void f() { } System.out.println("aaaaaaaaaaaaaaaaaaa");/*class E//含有抽象函数的类一定是抽象类{abstract void f();}*/public class Demo6 //代表该类可以被外面所使用(其它包){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c[]){B b1; //抽象类可以声明对象,但是不可以实例化B b2=new B();}}继承构造函数实例:class A{}int x; A(int x1) { } x=x1;class B extends A{B() { super(x);//error构造函数需要确定的数值在此x是不确定的// x=10;}}权限经典实例发布时间:2014-06-08 17:57:241、private修饰词,表示成员是私有的,只有自身可以访问;2、protected,表示受保护权限,体现在继承,即子类可以访问父类受保护成员,同时相同包内的其他类也可以访问protected成员。

3、无修饰词(默认),表示包访问权限(friendly,java语言中是没有friendly这个修饰符的,这样称呼应该是来源于c++ ),同一个包内可以访问,访问权限是包级访问权限;4、public修饰词,表示成员是公开的,所有其他类都可以访问;Demo3.javapackage AAA;public class Demo3{public void f1(){System.out.println("1111111111111111");}protected void f2(){System.out.println("2222222222222222222");}void f3(){System.out.println("333333333333333333333");}private void f4(){System.out.println("5555555555555555555555"); }public void f5(){f4();}}Demo4.javapackage BBB;import AAA.*;class A{void ff(){AAA.Demo3 d1=new AAA.Demo3();d1.f1();// d1.f2();//受保护的不能够通过对象来访问}}class B extends AAA.Demo3{void ff(){f1();f2();// f3();//error 缺省的不能在其它包中访问}}class Demo4{}Demo5.javapackage AAA;class Demo5{public void f(){篇三:继承法案例1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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