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03

【实施日期】1994.01.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99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的采伐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烧材及其它用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伐和低产林改造)的森林资源消耗量。

第四条森林总采伐量实行计划控制管理。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

森林火灾、病虫害及盗伐、滥伐等造成的立木蓄积消耗,列抵当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五条采伐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伐区设计文件施工。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一)商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及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二)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三)进行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

(四)监督和检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

第二章商品材采伐

第七条商品材年度采伐计划及计划调整,由省林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给地、州(市)和省属国有林场,各地、州(市)再分配到县,县根据当地可伐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给国有林场(采育林场)和有可伐森林资源的乡镇。乡镇分解到有可伐森林资源的村或村民组,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条

林木采伐管理政策问答共8页文档

林木采伐管理政策问答 1、什么是森林资源? 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什么是森林采伐?森林采伐类型有哪几种?主伐分为几种方式? 答:森林采伐是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根据生产需要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将森林中的林木伐倒和集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活动。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等四种类型。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3、什么是森林年采伐限额? 答: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我国《森林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确定最高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森林年采伐限额的编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属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哪些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哪些林木采伐纳入限额管理?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规定,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5、县(市)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如何下达?

答:从2010年度起,除国有林编限单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仍由省林业厅下达年度计划外,集体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县(市)根据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县(市)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限额,按预下达、正式下达两个步骤进行。即每年1月底以前,各县(市)林业局结合乡(镇)、村(组)或个人的森林资源现状、资源保护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采伐需要以及当年达到采伐年龄的林分蓄积等实际,以文件形式先行预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导木材生产,并将预下达到乡(镇)、村的木材生产计划的数量及依据等,在县(市)人民政府网站、闭路电视、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政务公开栏以及报纸等进行公示,公开期为1个月。同时抄报州林业局备案。6月底以前,各县(市)林业局对预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整后的计划,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控制木材生产,同时抄报州林业局。州林业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 6、什么是商品林?商品林采伐类型有几种?如何对商品林采伐分项限额进行管理? 答:商品林是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商品林采伐类型有主伐、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三种。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和主伐指标;其他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指标。各项采伐类型指标在限额执行期内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7、什么是生态公益林?如何开展公益林区划界定? 答: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地,包括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 公益林分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区划界定和

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 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森林年度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一项措施。森林增长年度目标已纳入市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内容,为此,各村要高度认识,严格遵守采伐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 二、本次下达乡XX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仅限于林农人工林零星采伐。并且要求各村要及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到农户,要求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公示制度。造册登记表交林业站存档。 三、严格执行采伐相关制度 1、坚持实行凭《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农户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由农户本人携带林权证原件及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山场宗地复印件、公示证明到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请各村委会行政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否则一律不予以办理。 2、坚持实行天然林禁伐和人工林限伐制度 天然林一律实行禁伐。 对村村通一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及吴越古道和道场等旅游景区,坚持在不破坏林相的基础上对人工林可实行间伐措施,严禁“开天窗”式采伐。 3、坚持实行森林采伐设计制度 除林农零星人工林采伐外,其他片伐和抚育间伐的人工林达10立 第 2 页共 4 页

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农户提交的申请,由林业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报市局审批同意后,要求在采伐山场座落地的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各村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严禁在山场内采挖天然野生植物以及银杏等珍贵树木,请各村务必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相互传达,加强相互监督和管理,确保林区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第 3 页共 4 页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样本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 一、规划的总体要求 编制《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0年) 》( 以下简称《省规划》) 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 —2020年) 》( 以下简称《纲要》) 的重要环节, 是统筹我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要明确全省林地发展空间, 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 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省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 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 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 分解到乡镇, 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 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加强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推进县域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 指导县域林地保护利用的协调和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1.1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省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 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 优化林地结构、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林地科学管理, 为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级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 全面落实《纲要》和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 划定林地边界范围, 进行保护利用区划, 将分类、分级管理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和生态建设,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含毛竹)蓄积(株数)的最大限量。 第四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区、市、场)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方法编制。城镇、水利、公路、厂矿等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其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农垦系统农场、铁路和部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三项,按消耗结构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三项,其中商品材限额按出材率确定出材量限额。各分项限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或交换)和木材生产单位自用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各类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山或集体林采伐自用的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农民自用材只能自用,不得进入商品流通。 烧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生活烧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场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伐森林、林木(包括乔木经济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中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以木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商品木炭和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毛竹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内控制执行。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的速生 丰产林,其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并且已委托林业调查规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https://www.360docs.net/doc/f818161792.html, 14-12-09 17:13 多彩贵州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 1 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2 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3 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 4 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 5 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 6 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 7 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 8 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 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2019年某县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汇报

20XX年某县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 作汇报 为贯彻《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科学编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打下基础,我局认真学习林资发(2009)160号文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调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成立组织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森林资源保护和提高经营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编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做好我县“十二五”编限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森林资源管理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十二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林业局局长郭其松担任,副局长职跃丰任副组长,成员由李永生、朱新成、张光海、张光辉等二级机构领导及技术人员担任,确保按期完成“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三、强化培训,明确责任 “十二五”编限成果质量,取决于编限人员的业务技能及思想素质,取决于编限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森林采伐改革和限额编制的技术规定。我局认真组织学习了《河南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对小组成员进行了“十二五”编限方案、编限技术规定、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使用进行了培训,严格要求按照细则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数据翔实、可靠。 四、编制范围 在编制中,在林业用地上,凡采伐胸径在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编制年采伐限额,四旁树纳入编制范围。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制订方案、确保质量 为了确保调查的高质量,我们制订了调查原则及要求,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不同林木类型、不同林木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确定采伐限额(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包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我县已于18年完成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并按要求以森林资源数据成果为基准和近几年来各项造林育林、采伐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 根据市局宁林政[2xxx]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2xxx年度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和2xxx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管理工作实际,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2xxx年度限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森林年度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一项措施。森林增长年度目标已纳入市年终考核的重要一项内容,为此,各村要高度认识,严格遵守采伐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 (二)、本次下达乡2xxx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 仅限于林农人工林零星采伐。并且要求各村要及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到农户,要求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公示制度。造册登记表交林业站存档。 (三)、严格执行采伐相关制度 (1)、坚持实行凭《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农户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由农户本人携带林权证原件及村

委会签署审核意见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及山场宗地复印件、公示证明到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请各村委会行政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否则一律不予以办理。 (2)、坚持实行天然林禁伐和人工林限伐制度 天然林一律实行禁伐。 对村村通一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及吴越古道和道场等旅游景区,坚持在不破坏林相的基础上对人工林可实行间伐措施,严禁“开天窗”式采伐。 (3)、坚持实行森林采伐设计制度 除林农零星人工林采伐外,其他片伐和抚育间伐的人工林达10立方米以上的,可根据农户提交的申请,由林业站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报市局审批同意后,要求在采伐山场座落地的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各村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严禁在山场内采挖天然野生植物以及银杏等珍贵树木,请各村务必采取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相互传达,加强相互监督和管理,确保林区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 (三)四至界线分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标志标明国有林场场界,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森林资源灭失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摘要:中国林改工作虽在2009年就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在文章中,笔者就其中的林权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化解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针对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以期为基层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林权纠纷;处理对策;行为性质;修改依据 2007年至2009年,我国集中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林改工作虽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如存在错漏登记、重复登记情况,争议地未确权登记发证等问题。为此,处理林权纠纷就成为近几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笔者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改后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中,发现林权争议案件在处理方式、适用依据、行为性质等方面有探讨的必要性,本文就此作如下思考,以期为基层同行处理林权争议提供参考意见,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对未登记发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林改时未颁发林权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议地,二是遗漏登记的林地。对前一种,因在林改时有明确规定,对争议地调处不成的暂不予颁发林权证。但在林改结束后应依法对存在争议的林地进行行政处理。争议地是因存在争议而权属不明,实践中我们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就需要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政府报送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待行政确权决定书生效后由林业部门依此登记发证。而对后一类即遗漏登记的,因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利人可直接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登记,经林业部门审核登记后填发林权证即可解决问题,并不需要启动政府行政确权程序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林改工作早就结束了,对这两类案件可不予理睬,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二、对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处理方式争议比较多的就是在林改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这部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权属争议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处理,有人认为应按林权登记纠纷处理,笔者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下结论。 林权证争议主要是这两种,一种是重复发证,即对同一宗林地,同时填发林权证给两方当事人,从而引发争议。另一种是错误发证,本该甲方,却错误登记发证给了乙方。对这两种争议主张按权属争议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之规定,认为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是政府行政确权的证据,对重复发证和错误发证的林权争议就应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里的林权争议处理规定不适合林改时重复发证林权争议的处理,理由是双方发生争议的起因是政府就同一宗地向双方都颁发了林权证,这时的林权证是存在争议的,就不应该被作为证据来处理争议。上述法规规定的林权证被用作证据使用应理解为是林改前取得的,用林改时取得的林权证为证据处理因该证而引发的争议,无论采信哪一方的林权证为证据都有不公正之嫌。当然,处理这种争议也不适合启动行政确权程序,行政确权程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当事人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 第二条原则 (1) 第三条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适用范围 (2) 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采伐类型 (3) 第七条主伐 (3)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 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 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 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 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 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 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 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 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 第十七条出材率 (12)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

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 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 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 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 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 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 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 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 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 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 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方案

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编限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县“十三五”编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指导和协调“十三五”限额编制工作,保证编限工作条件和业务经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股,负责全县“十三五”编限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编限范围 在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限额编制。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 三、工作方法 摸清家底,充分做好基础数据更新 以XX年全省森林资源补充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XX年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特别是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引起的“消”和植树造林形成的“长”的调查,将森林资源数据进行更新,建立数据库,确立各编限单位资源数据。 确保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限额编制

1.县生态公益林场要加快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以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并单独编限。 2.集体林以及金太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要把采伐利用森林和培育森林紧密结合起来编制度采伐限额,既充分考虑现有成过熟林的及时采伐更新,确保可采资源持续利用和林地持续经营,又充分考虑现有中幼龄林的培育改造,确保后备资源不断发展,重点考虑人工林和低产低效林的经营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功能增强。集体林以县为一个编限单位,金太阳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单独编限,依据森林资源基础数据,采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软件进行模拟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加强指导,确保限额指标科学合理 编限过程中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森林资源利用政策,对不同经营主体、森林类型、采伐利用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公益林,特别是公益林中的天然林要从严管理,突出以保护为主;对集体和个人、民营所有的商品林,尤其是商品林中的人工林要放活机制,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确保限额指标科学、合理。限额指标的确定依据合理年伐量,采取总量控制,科学确定采伐类型分项限额,确保该主伐的主伐、该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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