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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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证据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是判断案件真相、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2. 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的证明力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2.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的来源;(2)证据的形式;(3)证据的内容;(4)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5)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指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经过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有关鉴定书等。

这些证据种类相对较为全面,可以充分保障刑事诉讼的证明权利和证明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使用的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等有权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收集证据,其中包括传唤、录音、录像、拍照、验尸、勘验、检查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需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对于微信、微博等互联网聊天记录的认定,以及对电子数据的查封和鉴定等具体的操作规定。

这些解释的出台有效地指导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使用的实践操作。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格履行证据收集、保护、审查和使用的程序和
要求,确保证据的正当性和可信度。

同时,也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理使用。

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有效的重要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获取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依法收集的物证、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就能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通过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才能有效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具有可信性。

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本身应当真实可靠,不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对于不真实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可信性三个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性,确保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不管是哪类诉讼案件都离不开证据,刑事诉讼也是如此。

刑事证据需要进⾏审查,只有查证合法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如何的呢?刑事证据如何使⽤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证明⼒和证明⼒⼤⼩,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3、⼀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的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

⼀种是按时间顺序进⾏,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较明确的案件。

另⼀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于核⼼事实和核⼼证据⽐较明确的案件。

2、⽐对审查。

⽐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般情况下,经⽐对研究认为相互⼀致的证据材料往往⽐较可靠,⽽相互⽭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致;⽽对于相互⽭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只有具备了充足的证据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而法院的审理判决也离不开证据,证据可以表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请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依法查明事实,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准确和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护、审查和运用。

第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物证和信息。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的类别、性质和重要性进行排列,以方便审查和运用。

第七条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替代,但不得以罪犯的陈述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第八条对于被告人有较高的认罪标准,必须采取适当的证据,防止刑事陷阱的发生。

第九条证据应当充分、完整、公正、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歪曲、捏造和删除证据。

第十条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论等手段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措施获取证据,包括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

第十二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可以使用强制措施,但必须取得法定的许可。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毁灭、丢失或者被篡改。

第十五条如果证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依法不公开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收集证据时,对于可能对当事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近亲属。

第三章证据的保护第十七条制作、保存、运用证据,应当依法审查、鉴定。

第十八条保存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对证据的复制、提取、转交等活动应当留有完整的记录,防止证据被篡改和丢失。

第二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证据毁损、丢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证据在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有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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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证据合法性原则:
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取得的证据才能够作为
证据来使用。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得使用。

例如,私自搜查、非法拘禁、刑讯
逼供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真实性原则:
证据真实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够捏造
和伪造证据。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辨别,
不能够轻易接受不真实的证据。

当然,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因为案件的
特殊性,真实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所以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证
据的真实性。

三、证据原则性原则:
证据原则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证据才能
够作为证据使用。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联,并且
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相关证据即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如果证据与案
件无关,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权威性原则:
证据权威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权威的专家和证据具有较高的证
明力。

例如,在科学技术鉴定中,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的证据具有
较高的权威性,法庭在判断案件时,会参考这些权威证据,从而对案件作
出合理的判断。

五、证据相对性原则:
证据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对性是需要认真考虑和
综合评判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相互印证、相互佐证,从而形成综合证明的效力。

也就是说,单一证据往往不能够形成定论,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

六、证据能力原则:
证据能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效力。

具体来说,证据应当能够清楚地证明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并
且有力地支持或反驳起诉方的指控。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庭可以根据
证据的能力和效力作出判断和决定。

七、证据保全原则:
证据保全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必须保护和确保证据不被
破坏、篡改或丢失。

具体来说,法庭可以采取一些保全措施,如提取样本、封存物品、鉴定勘查等,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总之,刑事证据的七大规则和原则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旨
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有效地
维护刑事诉讼的权威和公信力。

刑事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在
严格的规则和原则下使用,才能够起到公正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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