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生实习管理的政策2020以后的

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生实习管理的政策2020以后的
第一条临床实习教学是医学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奉献意识,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医德、医风,树立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二条培养学生在医疗实践中学会运用医学理论知识的技能,去认识疾病与防治疾病,不断开发智力与提高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临床实习教学应坚持“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
要加强“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的培养;要努力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深化医学教学改革,严格要求,正规训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临床实习教学时间长、学科多、学生分散,教学管理有其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达到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加强对临床实习教学的全面领导与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实习基地是高等医学院进行临床实习教学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它不仅是重要的实习教学基地,而且也是高年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
加强临床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是保证医学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条件,是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附属医院是完成临床理论教学、课间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的主要载体,非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相同的教学功能,是主要的临床实践基地之一。
为规范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建设与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建设第二条我校与教学医院共建非直属附属医院,要严格遵循《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按程序、严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条教学医院创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具备下列五条基本条件:1.医院级别应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水平;2.医院规模要求:⑴综合性医院定编床位数≥700张,开放床位数≥700张,医院年出院人数≥25000人次;⑵专科医院定编床位数≥350张,开放床位数≥350张;3.具有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医师总数占总数的95%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4.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图书馆、食堂和可供60人使用的实习生宿舍等。
5.成立相应的临床教学管理机构(科教科及有关教研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中教研室的设立主要包括内科学教研室、外科学教研室、儿科学教研室、妇产科学教研室,在条件具备时,可考虑设置传染病学教研室、神经病学教研室(组)、皮肤病学教研室(组)、中医学教研室(组)、眼科学教研室(组)、耳鼻喉科学教研室(组)、精神病学教研室(组)、口腔医学教研室(组)、护理学教研室等。
第四条学校与教学医院共建非直属附属医院,双方形成初步共识后,医院可向学校提出创建大连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书面申请。
学校接到医院申请,组织校内专家组对医院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并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组论证合格后,再由职能部门向学校请示,经学校同意,方可进行创建工作,院校双方签订共建非直属附属医院意向书。
临床教学管理制度

临床教学管理制度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非常重要的部分,为了规范教学管理,落实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我院教学管理制度。
1 医院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有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等人员组成。
为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
规划医院临床教学工作、制定临床教学工作制度、督促临床教学管理情况、部署医院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工作事务、检查临床教学工作质量、组织临床教学活动、研究临床教学方法、处理临床教学问题。
2、分管院长着重调研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执行情况,总结教学的质量。
3、加强教学管理。
按实习大纲要求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4、制定本院的教学工作目标和每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的有关制度及管理措施,定期检查评估医务科、临床教学科室的教学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教学评价活动,总结推广教学经验,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秩序。
5、每年度初及新学年实习医师来院前各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落实本年度的教学计划、教学准备工作、教师备课情况。
6 建立一支机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学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教学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教学光荣的思想和责任感,不断改革和发展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
7、医院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的临床教学行政查房,由医务科提议,分管院长主持,参加部门有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8、随时了解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听取各科室、教师及实习医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教学有关的各部门的工作。
制定教学整改措施。
9定期检查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使该项工作不断改进,持续提高,确保医教研工作一体双翼,协调发展。
10、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会议,总结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积极组织各级教学人员撰写医学教育研究论文11 每学年应组织对教学科室和带教老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考核成绩直接与绩效挂钩。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一、评估目的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二、评估指标体系学校(医学部)组织专家组,遵照国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涵盖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教学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组织由学部组织各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并邀请被评估医院主管部门(卫计委)主管处室领导等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
四、评估方法1.对象:拟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2.方式和依据: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在基地自评基础上依据《xx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论1.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确定评估结论,并写出分析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优势、不足之处和建设意见。
3.评估结果优秀,可作为推荐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而由双方协商建立教学合作关系。
本评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注: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临床教学基地名称:评估时间:得分:注:1、评定等级掌握: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请评审者在A、B、C、D四项内任选一项给予打“√”。
2、得分计算方法:得分=A(B、C、D)ⅹ权重。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教高[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7年4月24日教高〔1997〕14号)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和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高等医学
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1.20
•【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部分高等医学院校临
床教学基地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3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满足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的需要,根据卫生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6]第116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与要求,我省组织了滨州医学院和山东万杰医学院部分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可工作。
经专家评审和省卫生厅、教育厅审定,莱州市人民医院、即墨市人民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被批准为滨州医学院非隶属附属医院,招远市人民医院、栖霞市人民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被批准为滨州医学院教学医院,临沂市罗庄中心医院被批准为万杰医学院非隶属附属医院。
各高等医学院校要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发挥优势,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和指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各临床教学基地医院要进一步增强教学意识,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教学
管理,不断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和水平,促进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教学管理 (一)临床教学组织管理 1、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由业务院长分管,科教科组织实施。 2、规划医院临床教学工作、制定临床教学工作制度、催促临床 教学管理情况、部署医院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工作、检查临床教学 工作质量、组织临床教学活动、研究临床教学方法、处理临床教学 问题。 (二)临床教学管理规范程序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1)医院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工作的分管院长 —— 医务科——带教老师。 (2)医院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医院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决 策机构。 (3)分管院长:管理全院的临床教学工作。
(4)医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临床教学工作,协助具体组 织教学任务与计划的实施,安排科室的教学任务、培训和考核等工 作。整理书面材料,填写各类表格。 (三)医院临床教学工作领导小组
1、由分管院长、有关职能部门、临床等管理人员组成,为医院 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按实习大纲要求统一规划、组织、 协调、催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建立一支机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学管理队伍和带教老师队 伍,充分调动教学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带教老师队伍的政治、 业务水平。 3、制定本院的教学工作目标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有 关制度及管理措施,定期检查评估科教科、临床教学教研室的教学 工作落实情况。 4、每年实习生来院前各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落实本年度的 教学计划、教学准备工作。
5、随时了解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听取各教研 组、带教老师及实习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教学有关 的各部门的工作。 (四)科教教学工作制度
1、为医院临床教学常设办事机构,设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根据 临床教学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院的临床教学日常工作。
2、执行有关临床教学工作,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定临 床带教老师资格。催促、考核教学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3、负责接纳安排实习生,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计划,安排实习 生的岗前培训、医德医风教育、全院临床教学讲座、实习轮转安 排、出科理论考试、实习结束前的考核鉴定等事宜。 4、负责与相关医学院校的有关教学事务的联系和协调等工作。 每学年结束时完成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带教老师的评选工作。 (五)教研室工作制度 1、设内科学教研室、外科学教研室、妇产科学教研室、儿科学 教研室、急救医学教研室、眼耳鼻喉科学教研室、皮肤科学教研 室、影像学教研室、药剂学教研室、护理学教研室等教研室。 2、组织安排本学科的日常教务活动。推荐带教老师,负责对教 研组带教老师的管理、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临床教学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研究效果。
管理机构1. 临床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临床教学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教学质量。
2. 临床教学管理办公室:协助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教学计划1. 制定教学计划:根据课程目标和要求,制定每个学期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 教学资源准备:确保课程所需的教材、设备和技术支持等资源的准备和更新。
3. 任务分配:分配教师和学生的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负荷合理分配。
教学质量评估1. 教师评估: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师的师德师风。
2. 学生评估:通过课堂测验、作业和学生反馈等方式,评估学生的研究情况和对教学的满意度。
3. 教学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持续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1. 学生考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生考勤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参加临床教学活动。
2. 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师德师风,尊重患者和其他医护人员。
3. 学生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同时对不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其他规定1. 临床教学安全:严格遵守医疗安全规定,确保临床教学过程中的安全。
2. 隐私保护:临床教学过程中,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相关信息。
3. 课程改革:根据医学教育的最新发展和需求,及时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模式创新。
以上为《临床教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可由临床教学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参考文献- 张三, *医学教育管理*, 医学教育出版社,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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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2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至1∶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 3
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4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 5
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平方米~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 7
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 8
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