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所属集团公司建设、代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负责建设、代建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承建的高速建设项目及普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台帐汇总工作。

集团公司建设事业部及所属项目经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建设事业部负责分包台帐的汇总和对项目经理部日常分包管理工作的监督。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分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审批和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明确分管部门及负责人,专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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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和更新台帐报备建设事业部和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负责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向业主报备。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业主项目经理部。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业主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路面结构层、中桥以上桥梁工程的基础及下部构造、上部构造和隧道、房建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道路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小桥、涵洞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分包;以桥梁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桥面铺装、引路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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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禁止分包的工程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具体见附件4-分包专项类别及对应资质表。分包人承担的业务范围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三)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五)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二条承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管理与技术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提出明确要求。

分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四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公路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制定的合同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格式具体参照附件6),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具体情况,具体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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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以及其它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保留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分包人公章)。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的格式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报建设事业部所属项目经理部备案,并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或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设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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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业主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即组织工程实施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施工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事业部在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业主项目经理部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业主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业主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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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由业主项目经理部负责开具承包人和分包人

业绩证明。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项目经理部、建设事业部各层级均不得出具。

第二十四条建设事业部及其所属项目经理部应当加强对

施工分包行为的监管,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场地进行检查,查阅与分包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对集团公司各层级的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公路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进行投诉和检举,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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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分包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加权计算方法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经建设事业部审查后,报送天津市交委相关部门。业主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在业主或其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每次),若发现承包人存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现象,则按照以下条例进行处罚:

(一)瞒报相关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且未履行相关分包手续,则无论分包部位、规模及分包人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行业及本工程相关规定,业主项目部均需责令承包人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停工整改,在完善相关手续前不得进行施工,并对承包人处以分包合同总额10%的违约罚金,对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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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以其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违约罚金,推迟发放监理服务费1个季度(推迟发放惩罚对已进入处罚周期的不再累加),并将双方相关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已施工完毕的部位,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虚报相关分包工程,通过合同文本上的弄虚作假来掩盖分包工程本质的情况,一旦发现,项目部应责令该标段全面停工检查,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的分包人,一律清除出场。已施工完毕的部位,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处以实际分包额10%的违约罚金,对监理单位处以其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违约罚金,推迟发放监理服务费半年(推迟发放惩罚对已进入处罚周期的不再累加),并将违法分包具体情况如实上报省级交通行业主管单位,双方相关违约行为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三)经查实构成转包的,立即暂停该合同段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方做进一步处理。

(四)因以上原因给业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以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工、误工、纠纷、伤亡),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以上罚则的执行,并不能免除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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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或法律后果。

(六)上述条款中违约罚金一项,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于合同条款中增加此部分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具体参照附件7格式,签订之后应向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将自己和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采购工程主要成品、半成品材料时,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单位,并报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或者其它相关人员在成品、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具备必要试验检测、检查等条件。

本细则所称成品、半成品材料是指非施工现场生产或制造的以下产品或者材料:

1.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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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混凝土;

3.沥青混合料;

4.预制梁、板、管、桩;

5.厂拌水泥土、石灰土、石灰粉煤灰土等;

6.厂拌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稳定粒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建设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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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1、工程部对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分包方的项目实 施过程质量控制。 2、工程部要对施工分包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 严格的审查,保证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在施工过程中,当分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 织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现场经 理和专业工程师审查签认。 4、当分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时,现场经理和专业工程师应要求分包单 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 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专业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 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6、现场经理应安排专业人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

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 位进行跟踪检查。对未经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现场经理应拒绝签 认,并严禁分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现场经理和专 业工程师及时下达项目管理联系单,要求监理 单位监督分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现场 经理应责令分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 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要 求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 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9、现场经理负责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 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 录整理归档。 10、项目经理对整个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负全责。 施工阶段如有延迟误工的情况,现场经理要及

时查找原因并制定补救方案,上报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项目经理和现场经理的例行工作。现场经理务必与分包方和监理方密切配合,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和隐患。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管内各单位: 现将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严格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各项管理。原中铁*局一程[2009]第76号《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二o—年六月十日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在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需要对专业工程分包进行全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内各单位的专业工程 分包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及文件 一、GB/T19001-2008/IS09001 : 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GB/T24001-2004/IS0 14001 : 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 用指南》。 三、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四、中铁*局程]2009 : 112号《中铁*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五、ZJYGS/SC01 -2011 《质量手册》。 六、ZJYGS/SC02-2009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手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专业分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准入手续和年审资料的上报。负责组织专业分包合同评审,负责合同 页脚内容

签订与管理。负责组织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负责供方机械设备履约、状 态认可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分包方进行现场考察,负责在公司内发布及上报集团公司合格专业工程供方名录,负责审定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组织分包工程竣工的检查验收。 第五条成本预算部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标底,审核确认分包报价。参与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参与分包合同评审。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合理性的法律确认,对专业分包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参与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工作,参与分包合同评 审,负责对合同条款合法性的审查确认,负责对评审后的合同加盖公司合 同专用章。 第七条安全质量部负责供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参与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参与分包合同评审,参与分包合同关于安全质量条款、罚责的审查、负责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危及施工安全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供方业绩资料中施工人员专业资格能力、人 员种类数量的审查确认,参与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参与分包合同评审,负责人员履约及作业人员施工能力的监督检查,负责分包工程报价中人工费的审查确认,负责供方施工人员培训教育的检查指导。 第*条物资设备管理中心参与合格供方的评价认定,参与分包合同评 审,参与分包合同中关于物资供应条款的审查,负责专业工程分包供方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甲方供料的保障供应。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税务登记证和代码证的审查,参与合格供方的评 价认定,参与分包合同评审,参与分包合同关于支付结算条款的审查,参与供方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

分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使在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分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满足我公司项目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我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入我们项目管理现场的任何一家分包单位。 劳务队长管理职责 1、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班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队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必须持有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认可证,作业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进场,持证上岗。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用工单位有关部门申报、批准,新进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组织本队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根据用工单位的交底,负责向本队各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施工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搬迁安全活动,施工中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施工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领导,严禁冒险蛮干。 6、发生因工伤亡或重大未遂事故,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也防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准隐瞒、拖延不报。 7、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总包单位项目管理部)申报劳务人员花名册、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定期公布发放情况并随时上报劳务人员动态情况。 8、每年开工前上报劳务班组情况,并与班组长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职业健康责任书、环境与卫生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劳务公司存留一份)。 民众劳务公司 2016年2月29日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

工程分包管理及措施

工程分包管理及措施

分包管理概述 一、工程施工分包相关的概念 1、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2、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又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需经过业主方批准。 3、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 4、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是指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策划、计划、分包方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纠纷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的活动。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在法律上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是有差别的,工 程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非专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统称为工程分包;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务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差异:1、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工程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劳务作业的资质。2、分包的限制条件不同。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且分包人不可再分包;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必须要经发包人(或者

总包人)同意。3、有偿对价支付对象不同。工程分包合同中,发包方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工程款(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劳务报酬(由人工费、简易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 2、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根据分包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将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反之则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如果出现工程技术、质量问题,非法转包人仍需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本质区别是:合法分包的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其仍在正确地履行约定和法定的总包管理义务;而非法转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脱离了当事人地位,其不再正确地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浅谈工程项目分包管理

浅谈工程项目分包管理 发表时间:2017-12-07T10:08:08.5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8期作者:戴小清[导读] 对于整体工程而言,总包单位也分包单位均是施工方,做好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是所有参建单位的共同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廊坊 065000 摘要:工程施工中,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往往将一些非主体工程、非本专业的工程,分包给一些专业化的公司进行施工管理。如何做好分包工程的管理,将成为整体工程管理的控制重点。通过合理设置的管理人权限、合理的选商,加强对分包管理的过程控制,可有效的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关键词:权限、选商、过程控制 前言:以往的分包管理中,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权限设置不合理、缺少现场的监督,导致分包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以包代管的情况。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如何提高分包管理水平,降低分包管理成本,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关键控点。如何做好分包管理呢?应从管理人权限的设置、选商、合同签订、合同交底、跟踪管理、结算管理、分包商评价等环节进行把控。确保各环节紧密相连、平稳受控。 1 权限设置分包管理从招投标的选商至施工管理的跟踪、过程控制,均离不开发包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因现场管理人员对分包商的施工能力、信誉度较为了解,故应在招投标阶段,加大现场管理人员的评分权重,确保信誉好的分包商中标,取得工程。同时,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包商的表现,有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发现问题,及时的采取各项管理措施,如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确保工程分包管理的稳步推进。权限的设置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做到及时、有效对接。确保管理人的责、权利对等,并与个人的利益挂钩,责任界面清晰,管理人能有效的行使监督管理权。 2 合理选商选择一个合格的分包商,是顺利完成项目的基础。分包商的选择应从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经验、自身优势、承诺条款等综合考虑。分包商自投标阶段至工程竣工结算,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把控,出现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纠偏,是加强分包管理,确保整体工程稳步推进的基础。 分包商的合作应是长期的、互利共赢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可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评价记录等方式进行选择,做到依据充分、合理。确保合格分包商进入到施工现场,避免不合格的分包商承揽工程,埋下施工隐患。分包商的评价: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分包商的施工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此结果可作为对分包商的考核依据和分包商日后投标评价的重要依据。形成良好的闭环回路,表现好的优秀分包商可以获取更多的工程,避免挂靠单位、关系单位的进入,以减少选商不当给企业造成的风险。 3 过程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合同签订阶段至竣工结算,因各个环节均应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故加强过程控制,是项目成败的关键。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控制点,三控三管、一协调。(1)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审核的流程进行,对重要条款进行把控。如,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分包合同中应避免签订费率合同,费率合同的风险比较大,同时,也压缩了公司的利润空间,对施工中的管理与结算带来较多的风险。合同签订后应注重合同的交底工作,分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签订承诺书,以便于发现问题后,及时的确定责任,确定索赔事项,为以后的结算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合同交底已明确双方的责任,按照合同条款及分包商的承诺约定,明确三管、三控、一协调的内容,对号入座,逐项跟踪,及时纠偏。(2)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头等大事,关系到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如何做好安全管理,总包单位在做好整体安全规划和目标制定的基础上,同时还应明确分包单位的责任,并对分包单位上报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做到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致,分包单位对自己的安全责任进行承诺后,由总包单位监督执行,发现隐患后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运行。(3)资料管理:顺利交付竣工资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如何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是总包单位与分包管理单位的共同任务。总包单位应根据业主合同及监理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资料编制的相关措施,并下发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该遵照执行(4)质量控制: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如何保证施工的质量?应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从合同交底阶段至工程保证期内的维护保修。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管理重点,应根据不同阶段的重点安排施工管理任务。如,开工前的合同交底、施工前的施工准备、施工中的过程控制、竣工后的竣工验收、投产期的达产、达标,保修期的运行保修等环节。做好施工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最佳方法。(5)进度控制:保证合同工期,需要总包单位做好整体工程进度控制。(6)成本控制:企业发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如何控制成本,让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成本控制从何入手,首先从目标成本的编制与分解,建立成本控制中心,明确各自的目标和责任,将成本控制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成本控制的好坏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生存。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要素。人、机、料,从数量、单价、进场时间、作业周期、工序搭接、社会依托等环节考虑,怎样运作有利于成本的控制。(7)组织协调:组织协调主要分为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外部协调主要指的是总包单位与业主、监理、政府机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做好协调工作可以降低施工成本,便于施工进度的控制。 4 跟踪管理跟踪管理指的是发包管理单位按照已收集的各项管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进度款支付,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尽量做到事前、事中控制,及时的解决问题,有利于对分包工程的整体管理。 5 结算管理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工作,規避和轉移合同風險,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公司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の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新建專案和在建專案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為副組長;由經營部、工程部、總工辦、督查辦參加の專業分包工程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主持專業分包工程管理工作,工程部為常設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專業分包工程管理の目の是公司充分利用專業施工單位の技術及施工能力,便於控制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同時滿足公司開發建設需要。 第五條專業分包工程管理の原則是:依法分包、擇優錄用、廉潔自律、規範管理。 第六條專業分包是指需要有相應專業資質才能施工の包工包料の分包工程,該部分工程需要專業設計配合。

第二章過程控制 第七條專業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の配合 1、總承包單位做為總包單位應參與協調管理專業分包單位,工程部對總承包單位の協調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2、專業分包單位進場前應就生產、臨時設施、用水、用電、材料管理、進度與品質管理、交叉作業(含場地土方、施工垃圾處理)、成品保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治安管理等方面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其中專業分包單位の用水、用電必須安表計量,有償使用。 3、專業分包單位應接受總承包單位の管理,應按要求參加總承包單位組織の有關生產、安全、進度、品質等方面管理の會議。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場區範圍內の專業分包工程の安全、進度、品質、文明施工負有管理職責。 4、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單位發生糾紛,由工程部負責協調處理,但工程部不可代替總承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單位の管理,防止工程出現品質安全問題或工期延誤。 5、總承包單位不協調或者無能力協調專業分包單位,工程部應採取有效措施,協助總承包單位予以解決。 第八條安全管理 1、專業分包單位應遵守國家管理部門安全生產の有關規定,以及總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の規定,對承包範圍內の施工安全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の安全管理和檢查監督。 2、工程部必須嚴格審查專業分包單位資質,重點審查:其營業

EPC分包管理实施方案

第六章EPC分包管理 6.1、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 6.1.1计划分包项目为: ①河道清淤 ②新建堤防工程 ③老旧堤防改造 ④老旧堰坝加固 ⑤新建堰坝施工 ⑥廊桥施工 ⑦水利博物馆建筑 ⑧管护用房建设 6.1.2、分包范围 ①河道清淤分包范围 主要包括各堤段新建后需清除现有河道的淤积物、杂草、乱石及沙丘,对河道进行清淤整治。 ②新建堤防工程 主要包括新建堤防测量定位、堤防基础处理、堤防结构主体施工、堤防主体材料采购。 ③老旧堤防改造 主要包括老旧堤防破损部位拆除外运;修复部位结构施工;主材采购。 ④老旧堰坝加固 主要包括老旧堰坝破损部位拆除外运;堰坝主体加固处理。 ⑤新建堰坝施工 主要包括新建堰坝测量定位;围堰导流;堰坝基础施工;堰坝主体施

工;堰坝功能性设备安装。 ⑥廊桥施工 主要包括廊桥测量定位;廊桥基础处理;主体施工;装饰装修。 ⑦水利博物馆 主要包括水利博物馆测量定位;基础处理;主体施工;屋面施工;装饰装修。 ⑧管护用房 主要包括管护用房测量定位;基础处理;主体施工;屋面施工;装饰装修。 6.2、分包商确定的方式和招投标管理 6.2.1工程分包范围 我公司在履约的在建项目中计划把几项需要专业技术较强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个别分项工程需要在当地寻求劳动力,进行劳务分包。我公司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主要指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6.2.2 工程分包要求 ①、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②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③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工程总承包对各主要分包专业管理要点

工程总承包对各主要分包专业管理要点 工程总承包对各主要分包专业管理要点提要:在施工正式开展前,总承包配合业主将材料样板制定的原则和标准交代各分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材料样板的收集和送审 更多精品源自表格 工程总承包对各主要分包专业管理要点 1、总承包对钢材供应、钢结构制作及供应、运输、堆放的管理 钢结构质量管理 1)钢结构分包在制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工艺流程进行操作,总承包设专职质检人员对钢结构制作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2)多段电焊拼接的钢构件,对全熔透焊接接头的焊接收缩量在施工前应做试样测定,对待安装的构件的制作长度作适当调整。同时确保焊接质量要求全熔透的焊缝必须做清根工艺,从事钢结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有核发的专业检测资质证书。 3)凡须要在加工现场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必须进行预拼装,拼装结果无误差才能出厂运往工地。 4)为确保产品和工程焊缝质量,从事无损探伤的人员都须经过国家主管机构的技术等级资格认可,其资格证书报送一份给总承包备案。 钢结构加工的工程进度管理 1)为保证混凝土工程与钢结构工程的均衡施工,总承包商须对钢结构制作分包商如下要素的动态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控制:

*钢材采购供应方案和计划; *钢结构的制作方案和计划; *钢结构的运输方案和计划; *钢结构的进场堆放安排和计划; *钢结构的预拼装方案和计划; *钢结构的涂装施工方案和计划; 2)预先分析设置影响钢结构加工制品供应的关键因素,作为总承包商,将委派专业人员驻厂监控,进行动态、过程控制,并视情况及时调整。 *钢结构加工单位的年度、月度、周生产能力保持状况,可能涉及设备完好性、当地天气、当地周边水陆交通、工厂主要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否变更等诸多因素; *国际、国内钢材市场的变动情况、市场库存及供求关系、价格波动情况等可能影响加工单位履约的因素; *加工厂所在地在近两年来夏冬两季的用电情况和政府相关调节措施; *关注和了解运输公司的信誉、车辆实力、驾驶员素质等影响保障运输的因素,并至少准备两家以上后备运输公司。 *确定运输方式,同时要准备备用方案、关注运输路线的交通状态,策划好既定路线如果出现交通意外或拥挤的预备方案。 *策划好至少两套在广州市内的运输路线,中标后预先与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联络,并共同策划准备好各种可能意外情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依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遴选文件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其中:专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司。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 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公 路发〔 2 011 〕6 8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1 年 第 11 号令),鄂交法〔2005〕330 号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鄂交基〔2005〕377 号文《关于严禁交通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以及遴选文件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分包原则 第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经公司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第四条 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 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六公司工字[2013]293号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国家、企业、专业分包商合法权益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属项目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商信誉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工程科技部通过收集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分包人的资质年审、合同履约、年度业绩、遵纪守法等进行考核,建立公司《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 第六条各项目应首先从《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中选用分包人,对于新引进专业分包商,必须进行相应审查。评审小组由经营部、工程科技部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审查重点: (一)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二)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工程管理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分包合同评审时对备选分包商进行《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或合同约定节点对分包商进行《分承包商施工过程跟踪评定表》,并按要求上交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责任主体单位汇总后建立《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并上报公司工程部。

(完整版)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分类 第一条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

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分包招标 第八条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印尼万丹项目部 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3月8日

为了加强和推进公司工程分包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万丹项目部分包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以及属地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指导万丹项目部工程分包全过程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涵盖万丹项目部工程分包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三.工程分包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四.工程分包付款管理实施细则 五.附表及公司相关制度

一.工程分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1.工程分包招标采购小组及职责 1.1分包招标采购小组成员 组长:苗长锁 副组长:李言 成员:计划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质量部、安全监察部、物资办事处 1.2职责 组长:审批评标小组成员、预中标单位审批、合同签订(标的额500万元以下)。副组长(商务经理):拟定评标小组成员、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预中标单位审核、合同审核。 计划经营部:负责分包招标规划的编制、报审,招标文件的编制,组织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发预中标通知,合同交底。 工程管理部:负责配合计划经营部进行工程分包规划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部:负责配合工程管理部对分包商进行评价考核。 物资办事处:负责配合计划经营部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 安全监察部:负责配合计划经营部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 2.工程分包招标采购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 2.1时间要求:工程开工前,由计划经营部部组织工程管理部各专业经理拟定工程分包招标采购规划,经项目部领导班子会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工程分包采购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2.2编制要求:首先由工程管理部提供拟用国内或国外队伍、拟采用的分包形式(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对拟用分包队伍的特殊要求、推荐使用的分包队伍等分包采购规划。 附表1:《万丹项目部分包采购规划表》,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5日到月底上报。 2.3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按公司制度每月底将《分包商综合评价表》上报公司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

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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