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医大二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医大二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医大二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哈价经发[2008]11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医大二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8〕119号)
哈尔滨医大二院: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南岗区保健路47号)院内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

1、摩托车(二轮和
1 / 1。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一院劳动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停车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㈠临时停车,不分车型每台次3元。

㈡昼夜停车:
1、吉普车、轿车、二吨及二吨以下货车,每台6元/昼夜;
2、普通客车、二吨以上至七吨(含七吨)货车,每台9元/昼夜;
3、大型客车、七吨以上货车,每台13元/昼夜

二、以上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临时标准,执行期到2006年底,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四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09]44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四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09]44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四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医大四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44号)
哈医大四院:
你单位授权委托黑龙江鸿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哈医大四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院内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

1、小型车(吉普车、轿车、19座及其以下客车、2吨及其以下货车)3小时及其以内按照3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小时以上的,每1小时加收1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台。

2、中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3小时及其以内按照5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小时以上的,每1小时加收1.5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台。

二、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

收费标准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另行申报。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结束——。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

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乐松小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篇乐松小区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草案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乐松小区管理规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车辆管理办法:一符合发证资格车辆的认定凡小区业主可凭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其他可充分证明产权合法性的文件,每户限办理一台私家车小型轿车多功能车越野车的通行证,对承租房屋者由房主带房产文件及租房合同办理,如承租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房主将负有连带责。

对25吨及以上的货车三轮车农用车等载货车辆工程车大型客车及其他超重超宽超高车辆以下称不符合资格车辆不予以办理。

二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应在小区门前减速停车接受保安检查或登记后进入小区,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三进出小区时不得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行人及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四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五禁止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修车洗车。

六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七临时停放管理1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印制发放乐松小区车辆通行证,业主应将其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内侧醒目位置持通行证车辆可进小区指定位置临时停放,不按规定摆放者,保安巡查时可纪录,业主亦可向物业投诉,由保安取证及提示,提示多次不改,将限制其车辆通行资格。

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车位上或停车线内或保安指定位置小区临时停车管理规定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规定区域内,对违反规定者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或书面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哈价联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计费面积由使用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可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实施。

二、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为群众、物业企业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哈政办综[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构建大哈尔滨交通格局,助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自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以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为载体,进一步更新交通管理理念,拓宽管理思路,运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快构建与现代都市相适应的大交通格局。

二、工作目标积极采取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优化路面交通组织、构建立体宣传教育格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公正、严格、人性化”执法有机结合、严查各类交通陋习等措施,建立健全城市交通发展长效机制,精细整合城市交通资源,努力形成市民文明交通素养有效提升、市区交通拥堵有效缓解、道路交通秩序有效规范、重特大交通事故有效控制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哈洽会、国庆节和党的十八大等重要时期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容量、高密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定期曝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剖析交通事故案例,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和浓厚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让所有家庭和市民受到教育。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市儿童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市儿童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哈价经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市儿童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3〕60号)
哈尔滨市天鹅停车场: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室内地下停车场(道里区友谊路57号经市公安交通管
1 / 1。

哈尔滨停车场收费标准

哈尔滨停车场收费标准哈尔滨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来说,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为了维护停车秩序和交通秩序。

以下是哈尔滨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在市区范围内的路边停车位,通常是按照时间计费。

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而具体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不同的地段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路边停车位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路边停车位收费则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超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超时停车将按照一定的倍率进行收费。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内的停车场多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通常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比如半小时、一小时、两小时等,每个时间段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停车场还会设置日间和夜间的不同收费标准,夜间收费标准通常会比日间略低一些。

另外,一些高档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位的位置和服务设施的不同,对停车费用进行差别化收费。

再次,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

一些停车场会对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等进行优惠或者免费停车,这些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需要出示相应的证件以便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共享单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会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最后,对于违规停车的处罚标准。

在哈尔滨市内,违规停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通常是按照违规停车的情节和次数而定,一般包括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

市民在停车时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停车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和费用支出。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市民停车权益而设定的。

市民在停车时应该认真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停车,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

哈市公布215处可收费道路停车场

哈市公布215处可收费道路停车场未纳入道路不允许收费2014-04-26 18:41:41 东北网汽车频道东北网4月26日讯(记者姜海涛) 近日,有网友向东北网反映,在哈市红旗大街、革新街等道路停车存在收费情况。

哪些道路停车需要收费,哪些不需缴费,实在是搞不清楚。

针对此情况,记者26日从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物价部门已批准哈市城安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15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未纳入其中的道路不允许收费。

哈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哈尔滨市城安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拟经营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行研究,同意215处停车场6640个泊位对所停车辆进行收费,并根据街道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为政府定价,收费时应使用税务票据,收费有效期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3月5日。

停车收费标准:Ⅰ类道路停车场11处686个泊位收费标准: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1小时收7元/台,超过1小时的按每增加30分钟加收3元/台,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取。

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6元/台.次。

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60元/台.次。

Ⅱ类道路停车场30处1469个泊位收费标准: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1小时收4元/台,超过1小时的按每增加30分钟加收1元/台,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取。

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6元/台.次。

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20元/台.次。

Ⅲ类道路停车场174处4485个泊位收费标准: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2小时收5元/台,超过2小时的按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台,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2020年4月19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
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 11月26日市人民
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进交通状况,保障
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
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
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
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组织实施。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3
2020年4月19日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
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
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
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
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
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
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
停车场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
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
2020年4月19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
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
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
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
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
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
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
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
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她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
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
2020年4月19日

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
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
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
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
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
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
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
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她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
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她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规
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异地配建停车场。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 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第十九条 道路红线以内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
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