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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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吉政办明电〔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恢复消费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有序恢复商业经营场所(一)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关闭的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符合防疫条件要立即开放,为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实现稳产满产提供强力支撑。

家具五金装饰材料、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纺织服装鞋帽、日用品、药品、食品饮料等工业消费品市场逐步有序放开。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尽快恢复便民服务场所正常经营。

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同时,鼓励、支持各类小型商场超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服装鞋帽、书店、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家政服务、生活设施维修等便民消费业态尽快恢复营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有序开放餐饮场所。

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发展外卖业务、承揽团餐配送服务。

引导酒店、饭店、餐厅(内部食堂)、快餐店等在落实好店堂控流等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恢复堂食营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原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21日附件吉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纳入国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革命老区县(市)。

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情况,省财政将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省财政参考对各地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其中,定额法主要依据革命老区类别;因素法主要考虑革命老区人口、区划面积,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

测算分配奖补资金选取的主要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一)革命老区类别。

补助数额根据当年拟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确定后,再按照革命老区类别分档补助。

(二)革命老区人口数。

补助数额根据各县(市)人口数占补助范围县(市)总人口的比重测算分配。

(三)革命老区区划面积。

补助数额根据各县(市)区划面积数占补助范围县(市)总面积的比重测算分配。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0年度古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附件: 1.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指南附件(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2日附件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发布指南如下:一、资金支持重点(一)扶持涉旅企业发展项目扶持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工业旅游经营企业、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等涉旅企业发展。

(二)宣传促销项目支持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在境内外重要客源地市场开展营销推介活动;在境内外组织开展和参加旅游展会、博览会、论坛及旅游节事活动等;在境内外设立旅游推广机构的运营补助;组织境内外旅行商、主流媒体和自媒体达人的考察、采访及报道;利用境外机构和资源开展吉林文化旅游境外营销推广交流等。

(三)航线开发与培育项目支持促进吉林省航空和旅游发展具有实际意义的航线航班、过夜运力、包机切位、地面保障和服务等。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吉财建〔2016〕589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8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7月18日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 2014/12/27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2015/1/21 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2/15 2015/10/21 2014/12/25 2015/9/5 2014/12/12 2015/1/11 2015/1/21 2015/3/17 2015/2/11 2015/7/3 2015/4/3 2015/10/23 2014/6/4 2014/9/1 2015/4/13 2015/4/18 2015/5/20 2015/9/28 2015/12/29 2015/3/9 2015/5/28 2015/1/31 2014/4/25 2014/12/23 2015/1/27 2015/5/5 2015/2/10 2015/5/8 2015/12/30 2014/6/30 2014/11/20 2015/1/27 2015/6/4 2014/11/4 2015/7/10 2014/7/24 2015/6/23 2014/9/26 2014/11/23 2015/5/16 2015/9/14 2015/1/29 2015/5/7 2015/6/16 2015/7/14 2015/9/11 2014/9/6 2015/5/11 2015/10/10 2015/3/2 2015/9/28 2015/1/24 2015/3/18 2015/9/10 2015/3/17 2015/9/2 2015/10/13 2015/10/1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PPP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作意见(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安徽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 服务工程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吉政办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2006年我省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13年统一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建立了稳定增长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

但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6.25
•【字号】吉财建指〔2022〕479号
•【施行日期】202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财建指〔2022〕479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请2021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计划分解建议的函》、《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请双辽市河湖连通工程建设资金的函》,现下达2022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9859万元,用于省级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收入功能分类科目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305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要求,会同发改、水利等部门科学合理设计本级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将有关绩效目标和指标报省财政厅备案。

按照《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附件(略):1.2021年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支出预算表
2.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5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吉财教指〔2020〕690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88号)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13300万元。

其中,中央补助资金78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5500万元。

此项指标列2020年有关科目。

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吉财教〔2018〕1145号),省财政对已建立制度并达标的县(市)给予奖补资金。

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区域经济、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奖补资金。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省财政对已建立制度并达标的县(市)拨付奖补资金,对尚未建立制度或未达标的县(市)本次不予支持。

请尚未建立制度或未达省定标准的县(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本区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制度并按不低于省定标准执行。

三、支持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补助资金。

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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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7.13
•【字号】吉财建〔2022〕626号
•【施行日期】2022.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吉财建〔2022〕62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县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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