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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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总结归纳

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总结归纳

司法考试专业知识总结归纳司法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必经之路,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需要对司法考试的专业知识进行全面的总结和归纳。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专业知识进行深入探讨和总结。

一、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司法考试中的一大重要考点,包括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在民事法律考点中,我们需要了解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基本概念,以及相关的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

例如,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的要素和程序;在物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物权的来源、转让和保护等等。

二、刑事法律知识刑事法律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在刑事法律考点中,我们需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例如,在刑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量刑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律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在行政法律考点中,我们需要了解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等方面的知识。

例如,在行政法中,我们需要了解行政主体的种类和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的特点等。

四、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律是司法考试中的又一个重要考点,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在经济法律考点中,我们需要了解各类商事主体的设立和运作、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例如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关系的形成和终止等。

五、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除了上述的专业知识,对于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的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涉及到法院的组成、职责和审判程序的规则等。

例如,我们需要了解法院的级别和职能分工,以及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要求。

六、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对于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察内容。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嘿,司法考试那可是一场相当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考试呀!对于那些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来说,掌握必考知识点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呢。

首先咱们来说说刑法方面的必考知识点。

哎呀呀,刑法可是司法考试中的大头呀!其中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个关键,什么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一个都不能马虎。

比如说主体,要清楚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什么是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那可是重点中的重点,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哇,这里面的细节可多着呢!再讲讲民法吧。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这一系列的知识点那是必考无疑的呀!还有物权的相关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每一个部分都有很多细节需要牢记。

比如说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面的规定和案例分析可不少呢。

接着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那是一定要清楚的。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些常见的行政行为,它们的程序和条件都得牢牢记住。

哎呀呀,一个不小心就容易混淆呢。

然后是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有各自的规定和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什么是合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都是常考的点。

还有宪法。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和记忆相结合。

不能死记硬背,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嘿,多做一些真题和模拟题也是很有帮助的呢,可以熟悉考试的题型和出题思路。

总之呀,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很多很杂,但只要我们有耐心、有方法,一个一个攻克,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加油吧朋友们,为了自己的法律梦想努力拼搏!。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司考知识点

司考知识点

司考知识点由于司考(司法考试)知识点非常广泛,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因此在这里我将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概要,以便于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框架来准备和复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一、宪法及相关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 立法法- 立法权限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3.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二、民法1.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2. 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3. 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和订立-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违约责任4.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刑法1. 刑法总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2. 刑法分则- 各类犯罪的构成和处罚- 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四、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2.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 -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五、经济法1.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2. 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法3.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六、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七、国际法1.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法2.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司法考试知识点的一个概要,实际考试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

考生应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南进行复习和准备。

此外,实际的司法考试还会涉及其他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劳动法、税法等,考生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一、宪法及法律体系1.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2. 宪法的修正和解释3. 法律的性质和种类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5.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二、民法6. 民法的基本原则7. 民法的立法目的和特点8.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9. 法人的产生和终止10.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11. 债权的产生和转让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13. 合同效力和履行方式14. 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15.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标准三、刑法16.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17. 刑法的种类和构成要件18.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19. 刑法责任的种类和形式20. 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21. 犯罪辩护的种类和要素22. 死刑的适用和执行2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24. 刑法的适用时效和追诉时效25. 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四、行政法2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性质27. 行政法的对象和内容28. 行政权力的种类和来源29. 行政行为和行政契约的法律效力3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31. 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32. 国家行政组织的设置33.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性质和适用34. 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度35.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五、经济法36. 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37.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38. 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基本原则39. 公司设立和登记的程序40. 公司资本和股东权益的保护41. 企业并购和破产的法律规定42. 单一经济法和部门经济法的适用43. 合同法在经济法中的应用44.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45. 市场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要求六、民事诉讼法46.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47.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48.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49.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50.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51. 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和形式52. 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的适用53. 赔偿责任的确认和履行方式54. 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55. 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效果七、刑事诉讼法56.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57.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58.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地位5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60. 侦查和起诉的程序和要素61. 审判和裁判的程序和权力62.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63. 刑事执行的程序和效果64. 死刑执行的法律规定八、行政诉讼法65. 行政诉讼法的性质和目的66.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67.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地位68.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69. 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诉讼程序70. 行政争议的法定程序和申请条件71. 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72. 行政执行的程序和效果九、国际法73. 国际法的性质和来源74.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75. 国际法的主体和地位76. 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7. 国际公约和国际承认的法律效力78. 国际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十、劳动法79. 劳动法的性质和目的80.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8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82. 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83. 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调解84. 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十一、知识产权法85. 知识产权的类型和保护范围86. 专利法的保护和维权87. 商标法的保护和维权88. 著作权法的保护和维权89.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十二、税法90. 税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91. 税法的适用范围和义务92. 税法的计算和征收方式93. 税法的申报和复议程序94. 税法的违法和漏税处罚十三、环境保护法95. 环境保护法的性质和目的96. 环境污染的种类和危害97. 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98. 环境损害的赔偿和补偿99. 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100.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适用以上是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的内容。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一、刑法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请解释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或知识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印 证或否定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根据对物证、书证等的检验鉴定,提供的专业意见。鉴定意见作 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和证实。
以上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及答案,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 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三、行政法 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 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累犯的刑罚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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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1.意思表示: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掌握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详细而确定法律效果。

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峻的效力瑕疵,自始、固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分: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托付人支付酬劳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根底代理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要进展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托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托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恳求权。

因此以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恳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爱护恳求权)和学问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见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见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宅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登载具有主见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定事由:起诉、恳求、认诺)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担当:原债务人的成认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展,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1.占有回复恳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反占有人意思,以法律制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治理掌握下)。

2.恳求权人必需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恳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缘由)(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假如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恳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复原物恳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恳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恳求权。

物权恳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恳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构造,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恳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拖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由于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全部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复原物恳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全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恳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章: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全部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

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但是全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

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帮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

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商定)1.转移动产全部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2.让与返还恳求权的合意。

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全部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中,业主对其专有局部享有独立的全部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置权。

“双简洁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全部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托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全部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丢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制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

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分: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全部权人身份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消失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缘由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商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和善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反)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商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需是为了满意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供应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

另地役权具有附属性,附属于需役地。

地役权不行分,不因需役地局部转让而受影响。

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其次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

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

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商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恳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头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需要认真斟酌,详见真题105页)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不再担当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

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局部履行,不行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分: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全部权;自助行为:1 恳求权有患病损害之虞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恳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 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准时恳求公力救济。

债法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分: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2.托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1.托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 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托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仔细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 2.概括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4.代位求偿权(债权毁灭)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制止)b 注意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 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商定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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