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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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颁布时间】2011.06.01【来源】【栏目】物权法释义【关键词】共和人民中华规定权利物权取得法律限制登记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条文解读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

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

”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之物权的保护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当物权人向侵夺其物品的人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未获实 现时,其应当向法院提起判处之诉,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未 获实现时,其应当提起的是不作为之诉与容忍强制执行之诉,这属 于给付之诉。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物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 对权利的存在,如物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当然,确认之诉中也 可以请求确认债权关系、身份关系的存在。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作为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 很大的不同: ❖首先,物权请求权可以由物权人直接向侵夺人或妨碍者加以行使, 而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确认物权的请求是向法院提出(例外情形 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最终的确认权在法院。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3.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因为司法裁判具有 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 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物权。此外,对于有些物权归属的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前置程序,则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 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 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4 之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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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XX.XX

《民法典》物权编-知识总结

《民法典》物权编-知识总结

1 《民法典》物权编-知识总结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 特征: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 。 (二)物权的种类

1. 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 3.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或变更物权的内容 。 2.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登记 1. 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登记机构与程序: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2

3. 特殊登记情形: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二)动产交付

1. 现实交付:直接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 。 2.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3.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4.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2.1 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2.1 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2.1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核心素养】政治认同:保护财产权,激发经济活力。

科学精神:尊重他物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社会财富。

法治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公共参与: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言献策【学习目标】学生能通过图片和情景分析,说出财产权、所有权、物权的相关知识,初步提高信息提取和分析能力,树立保障自身物权的意识。

【课标要求】引述财产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分析城乡生活中维护财产权的典型案例。

【讲授新课】议题1.定分止争——所有权材料一小王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小丁,小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小王将房屋钥匙交给小丁,使其先行入住。

几个月后,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名下。

小刘与小丁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执。

(1)谁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买方付了钱不一定能够取得所有权?材料二小陈在电子市场碰到一男子,该男子称有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准备以目前市价的三折出售。

小陈到其住处,付钱后取走电脑。

三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原来该男子是一盗窃团伙成员,电脑是其行窃所得。

警察要将电脑作为赃物扣押,小陈不同意。

(2)小陈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点评(1)本案中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的名下,所以小刘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相反,虽然小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价的80%,但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①电脑属于动产,此类动产以交付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②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并不是真正所有权人,买方如果是善意与之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价格,则同样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③由于该电脑是赃物,且小陈以过低的价格获得,并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小陈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

2019年7月,妻子陶某背着丈夫李某,借用哥哥陶某某的名义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哥哥陶某某的名字。

物权私力救济_法律规定(3篇)

物权私力救济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物权私力救济的概念物权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自行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依赖于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的介入。

物权私力救济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私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自卫: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防止侵害的扩大,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 损害赔偿: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3. 紧急避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4. 请求排除妨碍: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排除妨碍。

5. 请求恢复原状: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恢复原状。

二、物权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自卫权:《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2.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请求排除妨碍:《民法典》第181条规定:“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

”5. 请求恢复原状:《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原状。

”三、物权私力救济的适用条件1.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私力救济的前提是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只有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采取私力救济措施。

2. 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侵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侵害行为必须是紧迫的,即侵害行为对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现实威胁,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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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其原则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权益平等、法定权益、合法取得、不得侵害、依法保护等。

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权益平等原则
权益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在
物权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不受歧视。

换言之,不论个体
或组织的身份背景如何,其在物权保护上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
权益。

二、法定权益原则
法定权益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的
规定进行,所有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物权的产生和转
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
定了不动产权益、动产权益、债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合法取得原则
合法取得原则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乎
正当、合法的程序。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购
买价款,并通过合法的合同等形式取得相应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不得侵害原则
不得侵害原则是物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旨在禁止他人对他人合法物
权的侵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他人物权的侵害是
违法行为,并赋予受害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
要求停止侵害、承担损害赔偿等。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是物权保护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以及个人等各方在物权保护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
和维权渠道,让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有效救济,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而言,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基本准则,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贯彻,使我国的民法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构建了一个法治化的社会环境,并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的物权保护工作将进一步完善,为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做出更
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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