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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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安全第一,质量为王!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咱们得严格把控入
场生猪的质量。

得确保这些猪都是健健康康的,没有啥疾病。

一旦
发现有啥不对劲的猪,咱们得马上隔离,进行更深入的检测,避免
疫情扩散。

屠宰这事儿,得按规矩来。

工作人员得受过专业培训,知道怎
么屠宰才能减少猪的应激反应。

屠宰设备得定期清洗、消毒,保证
清洁卫生。

这样,咱们才能确保猪肉的质量和口感。

处理废弃物这事儿,也得重视。

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比
如血液、内脏、皮毛,这些都不能乱扔。

得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比如高温焚烧、化学处理等,确保它们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
危害。

有人监管,才能放心。

相关部门得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
定期检查屠宰场的操作流程、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一旦发现有啥违
规行为,就得严肃处理,让那些违规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别忘了,咱们普通老百姓也是监督员。

发现啥问题,得及时举
报,让相关部门来处理。

同时,咱们也得提高自己的意识,选择正规、安全的食品来源,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关于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于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制度的建议

农村地区 , 能够配送猪 肉进店的, 也不应设立小型生
猪 屠 宰场点 。
根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的特点, 应将检疫 、 检疫 “ 双轨制” 改为单轨制 , 由屠宰企业或畜牧部门一家 负责。从 目前农村地 区的实 际情况看 , 充分发挥 应 乡镇畜牧检疫部 门的作用 , 全面负责小型生猪屠 宰
很小 , 的 2 多 0多 头 , 的 一 两 头 , 般 的 4—5头 。 少 一
根据《 行政许可法》 于“ 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
权范 围 内 , 依照法 律 、 规 、 法 规章 的规定 , 以委托 其 可 他行政 机关 实施行 政许 可 ” 的规定 , 农 村地 区小 型 对 生猪屠 宰场 点 的监督 、 管理 、 查及 对 违法 者 的处 罚 检
目前 , 部分 地 区 出 台 的小 型 生 猪 屠 宰 场 点 的 从
审批情况看 , 大都沿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 场 的审
批办法 , 由设 区 的市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 。脱 离 了农 村 地 区小 型屠 宰 场 点 远 离 城 区 、 交通 不 便 、 点 分 散 、 地
规模较 小 的特 点 。对 小型 生 猪 屠 宰 场 点 的 审 批 、 变
国务院新修订 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 13 探 索小 型生猪 屠 宰场点 的各项 监管措 施 . 定 :在边远 和交通 不便 的农 村地 区, 以设置 仅 限于 “ 可 引 导小 型生猪 屠宰场 点 在屠 宰 环 境 、 屠宰 设 备 、
向本地 市场 供应生猪 产 品的小型 生猪 屠宰场 点 , 体 具 管理办 法 由省 、 自治 区、 辖市 制定 。各 地都 在 着 手 直 ” 研制管 理制度 , 出台管理办 法 。但在 小型 生猪 屠宰 场 点 的地 方立 法 中 , 临着 许 多急 需解 决 的难题 , 进 面 需

屠宰场肉品出厂管理制度

屠宰场肉品出厂管理制度

屠宰场肉品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屠宰场肉品出厂管理,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屠宰场的肉品出厂管理,包括生猪、牛羊等家畜的屠宰及其肉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

3. 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肉品出厂管理方案,并保持更新。

二、屠宰场的基本要求1. 屠宰场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定期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查,确保合法合规生产。

2. 屠宰场应当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原料、人员等各项条件符合卫生标准,确保生产环境卫生整洁。

3. 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档案,包括肉品来源、生产工艺、销售记录等资料,并保留备查,确保可追溯性。

4. 屠宰场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防疫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屠宰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三、肉品出厂管理程序1. 采购与验收(1)屠宰场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对其供应的生猪、牛羊等入场检验并建立档案。

(2)对进货原料应当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应当及时退回供应商。

2. 屠宰加工(1)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屠宰加工,确保肉品卫生安全。

(2)屠宰场应当对加工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防止人为误操作或交叉污染。

3. 质检与包装(1)屠宰场应当对成品肉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肉品包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标签应当清晰明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 运输与配送(1)屠宰场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车辆,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2)屠宰场应当与客户签订配送协议,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四、质量安全监控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制定质量检查计划,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2.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确保生产过程环保。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保障公共健康和动物福利,对生猪等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定点屠宰的定义、意义、我国的政策法规、屠宰检疫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点屠宰的定义和意义定点屠宰是指国家根据动物防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等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专门的屠宰场(点),对生猪等牲畜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方式。

定点屠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保障公共健康:定点屠宰可以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提高屠宰加工水平:定点屠宰有利于提高屠宰工艺和肉品质量,提升我国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促进环境保护:集中屠宰可以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废弃物处理成本。

4. 关爱动物福利:定点屠宰有助于提高动物福利,减少动物痛苦。

二、我国定点屠宰的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为定点屠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三、屠宰检疫流程定点屠宰的检疫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报检疫:养殖户在生猪出栏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2. 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的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 运输检疫: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生猪进行运输检疫。

4. 屠宰检疫: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生猪进行屠宰检疫,包括查证、验物、感官检查等。

5. 检疫合格:生猪经过屠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加工。

四、定点屠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非法屠宰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区非法屠宰现象仍然严重,导致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2. 屠宰设施不完善:部分屠宰场(点)设施简陋,不符合动物福利和卫生要求。

3. 检疫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力量薄弱,检疫监管不到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生猪屠宰企业有多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按照每个屠宰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认定A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和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AAA和AA标准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申请AAAA的,应当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所申请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商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收到的申报AAAA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认定为AAAA三年以上,生产、流通方式先进,管理规范严格,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品牌影响力持续加大,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为AAAAA定点屠宰厂场;A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审核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三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业重新提出相应等级认定申请;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现场复核;经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的等级,发放相应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授权其使用等级标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分级认定结果及时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认定结果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并且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并由相应部门按照新的等级标准重新审查认定;申请认定AAAAA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等级标志牌,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包装上印制等级标识;印制等级标识时刻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分级管理标准,鼓励和支持高等级屠宰企业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支持鼓励高等级屠宰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屠宰行业布局;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流通范围相应的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确保所经营的生猪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检疫、检验、产品流向等的监督检查;协助生猪产品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应当协助市场开办者进行定期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等级认定过程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提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改正的,由相应等级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原认定等级被撤销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等级认定;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时,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志牌,停止其使用等级标识,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有制售注水肉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肉类等其他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条件的,应予以降级;A屠宰厂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变形、变色、变更标识内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相应等级认定的,撤销认定的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参加分级工作的人员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查认定工作;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在等级认定工作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标志牌和标识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商务部统一规定;第三十条发放等级证书、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组织和实施费用,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车间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屠宰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屠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屠宰场屠宰车间的所有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3. 质量至上,持续改进。

第二章屠宰车间生产管理第四条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确保生产计划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屠宰车间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操作规程:1. 生猪进厂验收:对进厂生猪进行检疫,确保其健康无疫病;2. 屠宰加工:按照屠宰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肉品卫生质量;3. 分割、包装:严格执行分割、包装流程,确保产品整洁、卫生;4. 肉品检验:对肉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要求。

第六条屠宰车间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1.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卫生管理:制定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3. 消防安全: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4. 交通安全:严格执行交通安全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屠宰车间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屠宰加工技能;2. 熟悉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第八条屠宰车间员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3.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4.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屠宰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屠宰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屠宰车间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屠宰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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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设备管理制度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卫生管理制度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

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

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7、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节生猪进厂验收制度一、生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五、生猪宰前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第七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检验人员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猪检验。

2、验收检验:活猪进厂后,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4、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情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第八节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执行.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七、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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