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精密司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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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

"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公‎共团体进一步做了‎划分,分为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

前‎者指道、府、县、‎市、町、村;后者‎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

这些团体依‎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权制定条例。

‎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名称,早在‎明治宪法时代,府‎、县、市、町、村‎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就称为条例。

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就意味着‎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某种立法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的例外‎。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涉及的事项‎很广泛,包括:‎1‎、地方财政的管理‎,如编制预算、征‎收租税、设立基金‎、征用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等;‎2、地方环境保‎护,如环境美化、‎清洁卫生、防止公‎害污染等;‎3、地方福利和‎社会保障,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卫生保健、文教、‎科学、娱乐、义务‎教育、科学技术、‎文教设施、医疗、‎自来水、煤气、道‎路整治、交通运输‎、住宅建设、治山‎治水等等;‎4、维持地方治‎安的事项,如警察‎、消防、民防等;‎5、地方‎经济建设,如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地‎方公营企业的经营‎、对私营工商企业‎的管理等。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权的形式受到以下‎限制:‎ 1、制定条例‎的程序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条例的涉‎及事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越‎权无效;3‎、条例的位阶在法‎律之下,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而且‎,条例也不得同依‎照法律制定的法令‎(政令)相抵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威宇律师事务所·张巍2002年12月11至20日,笔者随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团出访日本,与日本律师界进行了颇有成效的交流。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制度与我国的有所不同,但感到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其中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给笔者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现将其概要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在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称为“法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工作者。

要想从事这三种职业首先要通过日本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一律要在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裁判所”所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1年6个月的司法研修,日语叫“司法修习”,参加司法研修的叫“司法修习生”。

研修结束后经过最终考试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战前日本曾有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试补制度”,以及培养律师的“弁护士试补制度”。

日本现行的司法研修制度,是根据战后的日本宪法于1947年 昭和22年 开始实施的。

50多年来,该制度在日本的法律工作者培养过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一、日本司法研修的特点司法研修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并具有高度伦理观念,能够对应各种社会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为此,司法进修生要在实际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实务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作为直接从事涉及公民权利工作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还要求具有高度的伦理观念和职业意识,所以研修中对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教育也极其重视。

随着社会多样化的发展,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的多样化需要,司法研修中也充实了这部分内容。

为有效地实施实务技能和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训练,司法修习生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前辈实行一对一的案件处理指导,亲身感受法律事件的严重性和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这是司法研修的中心环节。

对于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进行统一教育,有利于修习生学习从各个不同立场看案件,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以及对事物客观、公平的判断能力。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这是一篇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译文,文章翻译仓促,且语言也未进行润色与修饰,请同学们权当学习过程中的域外阅读资料吧!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

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

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

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

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

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

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

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

(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日本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4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事件。

一名名叫松本沙耶香的女子在东京地铁中央线、千代田线、半藏门线上投放沙林毒气,造成10人死亡,约5500人受伤。

该事件是日本战后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人被捕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3月21日将嫌疑人松本沙耶香逮捕。

随后,警方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大量沙林毒气和相关工具。

2. 侦查和起诉东京地方检察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4年5月,东京地方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05年2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进行了一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和原告方的意见。

4. 一审判决2005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对松本沙耶香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判处其死刑。

5. 上诉和终审判决松本沙耶香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5月,东京高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根据日本刑法,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2. 刑事责任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中,被告人松本沙耶香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使用毒气罪等罪名,其刑事责任包括:(1)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导致10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伤害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导致5500余人受伤,构成伤害罪。

(3)使用毒气罪:被告人松本沙耶香在地铁内投放沙林毒气,违反了日本《毒气及毒物取缔法》,构成使用毒气罪。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

主题研讨:改革司法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季卫东Ξ在泡沫经济的浮躁和荣华消逝后,90年代的日本社会一直弥漫着浓厚的世纪末情调。

这十年来,人们固然为银行的巨额呆账、制造业的空心化、景气的低迷以及失业率的上升而感到不安,然而更深刻的忧虑则来自先后推行的各种改革措施都未见其成效的事实。

记得18世纪的英国保守主义政论家伯克(Edmund Burke )曾经说过,“无法改革的国家将也无法存续下去”。

这句名言最适合用来描述当前日本有识之士的心境。

正是在上述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下,小泉纯一郎首相的口号“改革无禁区”居然可以使内阁支持率从森喜朗执政时期的9%飙升到近90%并且居高不下;“司法改革”这个本来始终被认为只反映法律界内部门户之争的冷僻课题也一跃而成为大众传播媒体关注的热点,得到政界、财界以及学界的鼎力推动。

关于现阶段的日本司法改革热,不妨进而从两个不同的侧面来观察和解释。

一个侧面是虚的,基于社会的求变期盼。

在政治改革、行政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纷纷受阻受挫之后,对多数人而言还很新鲜、对统治者而言又颇安全的司法改革就自然而然成了改革欲望的寄托或者宣泄口,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引起“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式的惊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此相应,解决问题的责任也或多或少得以转嫁,从权力结构的决策中枢移到本来只属于决策执行机构的审判部门。

除非今后日本的法院系统真正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创制规范、形成政策的功能,否则,在问题转换、责任转嫁之后,“改革的期盼”就会变质,导致“改革的欺瞒”,只落得一副假行头、一场空欢喜。

另一个侧面是事实的,基于转变国家管理方式、进行“放权”和“松绑”的需要。

众所周知,日本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建立了赶超型行政指导的体制,从国家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表现为“统筹规划、官方作保”;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大政府、小司法”。

到90年代,在对过去的社会体制和经济模式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日本根据美国的再三启示提出了“缓和限制”、“促进公平竞争”、“行政管理透明化”的改革方案,〔1〕其逻辑结果当然是要大力加强法治原理特别是司法制度的功能,甚至把国体改造成所谓“司法国家”。

最新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下)-精品

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下)2 建构能满足公民需求的司法制度为提高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确立了案件审理的期间缩短一半的改革目标。

通过扩大集中审理的案件数、聘请内行作为法官辅佐专员参与专业性案件审理[37]、设置专业法院[38]、大幅度提高简易案件标的额的上限[39]、鼓励审判外解决纠纷(特别是设置类似欧洲各国采用的劳动参审制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系统以及导入劳动调解制度[40],在法务市场竞争激化的前提条件下促进民间营业型ADR的发展[41],以及制定ADR基本法[42])、广泛采用包括互联网和电视会议在内的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使涉及事实真伪之争而需要取证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由1999年20.5个月缩短到10个月以内。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在受理之后都必须进行定立审理计划的协商,以便当事人准确把握案件的进程和预测诉讼成本。

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导入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报酬的制度、诉讼费用保险的制度,降低提诉手续费的数额,并扩充民事法律援助。

拟授予消费者团体等组织以独立的诉权,引进团体诉权制度。

另外,根据公民需求积极实行和普及在夜间乃至节假日也受理案件和开庭审判的新的服务项目。

为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要求法廷辩论原则上必须连日开庭、不予中断(集中审理),并设立由法院主持的新的准备程序,以便在第一次公审之前整理所争执的焦点问题、制定审理计划[43].特别重要的是为缺乏财力的嫌疑者也设立公共辨护制度(过去只有受到起诉的被告有权请求国选辨护人),使嫌疑者和被告人的辨护权从制度上获得一贯性的保障[44].有必要特意指出的是,引进连日开庭的集中审理制度和嫌疑者公共辨护制度是这次刑事制度改革的划时代性成果,如果切实施行,则相关的程序势必在整体上发生巨大变化。

另外,为了保障审讯嫌疑者的程序公正性,拟导入强制性审讯过程书面记录制度[45],同时加强和扩大检察审查会的功能,赋予该组织的某些决议以法律约束力[46].针对现行刑事司法对被害人权利保障重视不够的问题,拟制定有关被害人及其遗属的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建立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广泛的社会支援体制[47].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进一步充实行政诉讼的专业部门,改变“小司法”在“大政府”和“国会主权”面前容易示弱的格局,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政策性判断及其第一手判断权的司法介入)以及对违宪立法的审查,并考虑导入取消行政法规之诉等新的诉讼类型[48].3 法律家人数的大幅度增加应争取在2004年使现行司法考试的每年合格者人数提前达到1500人,到2010年增至3000人(为2001年1千人数的3倍),从而使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律家人数在2018年左右达到5万人规模(为2001年约2万人数的2倍以上,超过法国的法律家总人数),实现法官和检察官人数的较大幅度增加。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

浅析日本死刑制度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然坚持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

《日本刑法》规定了日本的死刑制度,并且死刑仅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存在,在国际上引发了广泛争议和关注。

日本的死刑制度在执行上有着严格的程序保障。

在判决死刑之前,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提供辩护意见,并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接受执行之前,死刑犯有权知情并且有权给予家人告别。

日本刑法规定死刑处决必须经过监察官、检察官和至少3名以上的独立专家的确认和签署,并且必须执行在公众和家属不得知情的情况下。

这些程序保障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日本的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意愿。

虽然有一些激进的反对死刑的组织和个人,但大多数日本民众对死刑制度持支持态度。

他们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作用。

一些受害者家属也主张对凶手进行死刑处刑,以表达对受害者的尊重和正义的追求。

政府在决定保留死刑制度时也考虑到了民意的因素。

日本的死刑制度也面临一些批评和质疑。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剥夺了个人最宝贵的生命权。

对于那些被判死刑的人来说,他们失去了改过自新和社会复兴的机会。

虽然日本的死刑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死刑犯被关押多年甚至几十年仍未执行死刑,长时间的等待和不确定性对他们和他们的家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折磨。

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备受争议,一些人认为绞刑过于残忍,呼吁改用注射毒药等更加人道的方式。

日本的死刑制度在执行上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并反映了民众的意愿。

死刑制度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质疑。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死刑制度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程序。

日本的司法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其基本框架上与这两个法系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构成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个权力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司法权作为其中之一,由法官行使。

日本的法官是独立而中立的,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干扰。

其次,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

此外,日本的法官也受到严格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此外,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注重程序正义和追求公正审判。

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被告人的无罪推定。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必须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确保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提起上诉。

最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中一个例子是和解程序,司法机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和繁琐,导致司法资源
的浪费。

此外,由于日本的法律并不完全涵盖所有领域,可能存在某些法律漏洞。

总的来说,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追求公正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改进,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刘文峰【内容提要】日本刑事司法被称为精密司法,检察官垄断起诉下的起诉犹豫制度、职业法官垄断审判下的职权审判制度是精密司法形成、运作的制度基础。

程序精密和结果精准是精密司法的优点,但也存在忽视正当程序、审判形式化等问题,为此日本通过强化检察审委会制度、引入裁判员制度等司法民主化措施对其进行改造。

鉴于日本精密司法的经验教训,我国司法改革中应注重程序公正,并在司法程序设计上兼顾精密化与民主化的平衡,同时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立足于我国国情推动改革进程。

【关键词】日本精密司法司法改革刑事诉讼近代日本刑事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周密侦查、慎重起诉、法庭细致入微审理和极高的定罪率以及完备的救济制度设置等为显著特点的刑事精密司法,并成为日本刑事司法的核心要素。

我国学界近年来对日本精密司法进行了初步介绍。

有学者呼吁学习借鉴日本精密司法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以期实现刑事司法的精密化和职业化。

⑴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国内对日本精密司法研究成果并不多,有必要在这方面作更深入的研究。

一、精密司法的含义精密司法一词,是由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说:“日本五十多年来积累的这种司法制度既不像美国也不像法国、德国,而是具有日本特色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为了便于理解,我创造了一词叫精密司法,即侦查非常彻底,起诉进行得审慎,审理也非常的细致入微。

”⑵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如陈卫东教授指出,精密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是一个用来形容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专有名词,意指一种严密而精确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最明显的标志在于其非常高的有罪判决率,背后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并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

⑶笔者认为,精密司法是有着专属历史阶段特征的概念。

日本刑事诉讼法发展史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刑事诉讼法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二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本,制定了单独的刑事诉讼法;二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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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o . No 5 132 .
E本 精 密 司法 评 述 l
刘 睛 , 明 学 段
( 庆 市 北 碚 区 人 民 检察 院 , 庆市 4 0 0 ) 重 重 0 70
摘 要 : 本刑事司法在发展过程中, 日 尽管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 但最终形成别国都不具有的“ 精
美 具 德 国法 的影 响 大 大 增 强 。德 国法 是 以起 诉 法定 主 国 、 国都 显 著 不 同 的样 态 , 有 鲜 明 的“日本 特
。用一 句话 来表述 这 种特色 的话 , 称之 为“ 密 精 义 为基本 制度 , 少在 原理上 是排 斥起 诉便 宜 主义 色” 至 的。在 日本学 界 , 对于 是否 借鉴 德 国起 诉法 定 主义 司法 ” 是再 恰 当不过 的 。 日本之 所 以形成精 密 司法
路 , 于 降低 起 诉 标 准 , 化 精 密 司法 , 化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 大 民众 对 司法 的参 与 度 。 在 淡 强 扩
关 键词 : 日本 ; 司法 ; 精密 实体真实 ; 当程序 正
中图分 类号 : 9 D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6720 )5 17 4 1 027(060— 1— 0 0 0
密司法” 的特 质 。周 密 的侦 查 、 重 的 起 诉 及 法 庭 细 致 人 微 的审 理 , 成 了极 高 的 有 罪率 。精 密 司 法存 在 的 问 慎 造
题, 主要 表 现 在 由 于过 于追 求 实 体 真 实 而 忽 视 了 正 当 程 序 和 人 权 保 障 , 成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失 衡 。改 革 的 出 造


日本精 密司法 的形成 及成 因
此 , 日本 的战 后改 革 中在刑事 司法 中建 立起来 的 在
自治性 的 、 民众 参 与 制度 , 不过 局 限 在 对警 察 制 只
在明治 维新 时期 , 日本刑事 法制 始 向近代化 转 度进 行若 干改 革 和 设 置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程 度 而 已。 日本 虽 然 继受 了美 国法 的 理念 , 几 但 型 。1 8 8 0年 , 日本 制 定 了最 早 的 近 代 刑 事 诉 讼 法 从根 本上 说 , 《 治罪 法 》 1 9 , 8 0年 制 定 了《 刑事 诉 讼 法 》 。这 两 部 乎没 有 落实 到现 实 中。 法律 都是 在法 国 的影 响下 完成 的 。明治 时代 后期 , 其 结 果 导致 日本 的刑 事 程序 法 制呈 现 出与德
收 稿 日期 : 0 60 — 0 2 0 — 62
二战后 , 日本 刑 事 法 制 受 到 美 国法 的强 烈 影
警 法 系 国家职权 主 义司法 模式 , 有别 于英美 当事 人 响 。美 国法 的特 征在 于其 分散性 以及 民众 参与 ( 也 检察 官 公 选 制 , 主 义 司法 模式 , 以说 是形成 刑 事 司法 中 日本特 色 察 和 法 院在运作 上 的地 方 自治性 , 可 。这些 现实性 要 素是 的核心要 素 。近 年来 , 国内部分 学者对 日本精密 司 起诉 陪审 以及 审理 陪审制 等 ) 尤 法 表现 出强 烈 的偏 好 和热情 , 不能 不 引起我们 的 根本 不能 够简 单地进 行 移植 的 , 其在 日本表 现 出 这 9 2年 制定 《 陪审 注 意 。“ 法律是一 种文化 的表 现形 式 , 如果不 经过某 了强 烈 的排 斥反 应 。 日本 曾 在 1 2 ,9 8年起施 行 ,9 9年 , 12 陪审 审理 的案 件数量 种本土化 的过 程 , 它便 不可 能轻 易地 从 一 种文 化 移 法 》 1 2 植 到 另一 种 文化 。[ 他 国的法 律制 度 , ”2 固然具 有 他 多达 1 4件 , 2 但此 后一 直下 降 , 1 3 到 9 8年每 年只有 终于 在 1 4 9 3年 , 日本 废 除 了这一 国特色 , 但亦 非尽善尽美 , 如果不 分 良莠 , 不看 国情 , 四五件 陪审 案件 , 盲 目照搬 , 则可 能造 成 “ 南桔 北 枳” 的异 化 效应 。基 制 度 。 日本 建立 民众参 与式 的陪 审制 度最终 失败 , 主要 原 因是陪 审 团 与 日本 的 国情 不 相 符 合 , 般 一 于此种认 识 , 笔者 试 对 日本精 密 司法作 一 考 察与 评 “ 国 民宁愿受 ‘ 级 ’ 不愿 受 ‘ 上 而 同伙 ’ 审判 ”3。因 之 _ ] 析, 并就 我 国是否 可以借鉴精密 司法 问题作一讨 论 。
维普资讯
第3卷 2
第5 期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ra fS u hwe tChn r lUn v riy ( m a i e n ca ce e iin) o n lo o t s ia No ma ie st Hu nt sa dSo il incsEdto i S
但 还 日本 自明治时 期 以来 , 其 在 现行 法 制 度 下 , 产 生 了激 烈 的争 论 , 最终 , 是排 除 了应 属 于德 尤

9 0年 直 向达成 精 密 司法 的方 向前 进 。精 密 司法 可 以 国法 的本质 部分 的起诉 法 定 主 义 的观 点 。1 1
日本确 立 了起诉 便宜 主义 , 并于 1 2 9 3年制 定 说是 能够 使没 有时 间 和 资 源 浪 费成 为 可 能 的 高效 前 后 , 率 司法 。周密 的侦 查 、 重 的起诉 , 可称之 为“ 慎 都 精 的刑事 诉讼 法将 之列 入法律 规定 之 中 。 密 司法”1 [ 】 日本精 密司 法 既不 同 于法 德等 大 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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