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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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

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

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

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

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工程车辆进出清洗制度

工程车辆进出清洗制度

工程车辆进出清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工程车辆在进出工地时能够有效去除车身附着的泥土和杂物,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原则1.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2.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3. 确保清洗效果,避免二次污染。

4. 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做到有章可循。

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小组由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明确各自职责。

三、清洗范围和要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搅拌车等所有进出工地的工程车辆。

要求1. 车辆在离开工地前必须进行外部清洗,确保不带有泥土和杂物。

2. 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无大块泥土、无扬尘的标准。

3. 车辆内部如有必要也应进行适当清理,特别是运输易散落物质的车辆。

四、清洗设施和设备1. 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区,配备高压水枪、洗车台、刷车机等清洗设备。

2. 提供足够的清洗水源,并确保排水系统畅通,避免污水滞留。

3. 根据车辆类型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清洗剂。

五、清洗程序1. 车辆进入清洗区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是否需要清洗。

2. 按照先外后内、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清洗。

3. 清洗完成后,由专人进行检查,确认达标后方可放行。

4. 对于特殊情况或难以清洗的部位,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处理。

六、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1. 清洗过程中应注意节水节能,合理利用资源。

2. 确保清洗区域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清洗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七、监督和考核1. 定期对清洗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清洗制度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将车辆清洗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清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2024.9.24-房建扬尘治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4.9.24-房建扬尘治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扬尘治理监理细则Xxxxxxxxxxxxx工程编制人:审批人:Xxxxxxxxxx监理有限公司Xxxx年xxx月xxx日一、专业工程特点:1、本项目绿色文明工地标准:一级。

2、本治理工程特点:环境气候影响、本工程从基础到装饰、总体工程如不规范操作、材料的进出、自然环境因素等均会造成扬尘污染,因此施工中的扬尘污染将会直接危害职工和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实施施工扬尘控制,保护环境,形成文明施工特别是扬尘治理自律主控的常态化机制,成为我们施工中的主要管理内容。

3、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辨识:土壤风沙尘、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堆场扬尘、建构筑物拆除扬尘。

4、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要求二. 治理的基本依据(1)国家建设部有关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2)市建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3)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4)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由业主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及其他文件;(6)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三、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四、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4.1扬尘治理控制要点: 4.1.1工地围墙及大门封闭控制 4.1.2现场的场内硬化及排水网络设置4.1.3现场材料进出扬尘控制、堆放、地面覆盖、绿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措施扬尘防治 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4.1.4基础施工阶段(土方)扬尘控制4.1.5现场保洁及洒水4.1.6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使用4.1.7主体施工阶段即结构楼层施工扬尘控制4.1.8灰土和无明拌合扬尘控制4.1.9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使用扬尘控制4.1.10场内垃圾清运、处理4.1.11生活垃圾处理4.1.12工地脚手架施工扬尘控制4.1.13木工加工间、保温材料搅拌间管理4.1.14装饰施工阶段扬尘控制4.2扬尘治理设施控制要点:4.2.1现场冲洗设备设置及完好4.2.2喷淋系统设备设置及完好4.2.3固定或移动水炮设备设置及完好4.2.4水源(水池)供水管网系统设置及完好4.3监测数据控制要点4.3.1视频监控系统设置4.3.2数据监测设备(如有)4.3.3监测数据结果的采集及分析4.4目标值4.4.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4.4.2无市民重大投诉4.4.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4.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5.1监理工作的方法监理机构通过各阶段对现场的巡视、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口头整改通知,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逐步淘汰砖砌围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一、路面硬化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煤渣或细石;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煤渣或细石;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二、洒水扬尘现场检查标准: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4、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垃圾存放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四、材料、土方覆盖现场检查标准:1、非操作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一天以上)的土堆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5、市政管道土方施工要随施工作业面对裸露土质及时固化或覆盖.五、车辆清洗现场检查标准:1、各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池,洗车池具体设置(见附图);2、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3、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

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

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

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

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有噪声防治措施、生活生产污水排放控制措施等

一、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DBJ41/174)(一)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1扬尘防治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并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2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围挡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2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其它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3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5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6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7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场地1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场区的其他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3施工场区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道路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4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5施工场区内加工区场地应采用硬化防尘措施。

6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车辆冲洗1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冲洗设备。

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

3.场容卫生3.1一般规定3.1.1施工现场大门内应设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和、、、文明施工制度板。

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

3.1.2施工现场应挂牌设立“夜校”,配备必要。

3.1.3建设单位、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

3.1.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栏以及安全宣传、、栏。

3.1.5占用建筑工程红线外土地须经有关部门批转,应按规定办理,并按的标准进行管理。

3.1.6施工现场应制定《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1.7施工现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杜绝和。

3.2现场场容3.2.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m。

围挡材料宜使用金属定型材料或,器构造连接应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3.2.2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设置。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3.2.3距离交通路口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3.2.4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门柱高度不得低于m,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门卫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

3.2.5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围挡和大门表面应和清洁,禁止利用围挡设置广告。

3.2.6施工现场主要出入门和门前三包区域内应保持。

3.2.7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

公示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m* m(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m。

3.2.8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的或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场时必须将车辆,确保清洁。

3.2.9现场必须采取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处理。

3.2.10现场裸露的场所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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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

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

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

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

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

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

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风力在5级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施工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园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政大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垃圾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内的生产弃渣、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塑料袋
、一次性饭盒以及塑料泡沫板等白色垃圾;拌和楼出料中的弃料;机电修配厂
的含油废棉纱;车丝后的弃渣、设备修理废料;木材、钢筋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等。

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对于不能二次利用的废钢筋头、钢管头、铅丝、短木板等统一运往机电物
资部进行处置
不能二次利用但能满足焚烧要求的清除物,
可运往指定地点采用焚烧法处理
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和不能焚烧处理的所有清除物,可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对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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