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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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答辩,就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一事作如下陈述和辩护:
一、事实背景
被告和原告之间从未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并不与原告共同工作,也没有从原告处接受任何形式的聘用。

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交往仅限于社交媒体的互动,不存在实质性的雇佣关系。

二、证据支持
1. 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被告可以提供社交媒体上与原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的联系仅限于日常的友好沟通,并无任何关于雇佣的约定。

2. 广告媒体留言记录:被告可以提供广告平台上与原告之间的留言记录,证明被告并非原告的雇主,只是对原告的广告感兴趣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

3. 证人证言:被告可以引出相关证人,包括朋友、亲属等,证明在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双方约定、实际工作和获得对价三要素。

而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从未存在过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实际工作或获得对价的情况,因此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四、请求
基于上述陈述和辩护,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因此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敬请法庭审慎判断,感谢您的合作!
此致,
被告辩护人日期。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代表xxx公司在此致函,针对您最近提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指控,我谨向法庭提交本劳动关系答辩状,旨在澄清相关事实,并说明我们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

首先,我们坚信无论从合同签订、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方面考量,我们与您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

以下是我们的论述:1.合同签订:根据我公司所保存的合同文件,您于xxxx年xx月xx日与我们签订的是一个“劳务合作协议”,而非雇佣合同。

该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为我公司提供特定服务的条件和细节。

合同中明确界定了您作为承包商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您与公司之间的独立地位和无劳动关系的特点。

2.工作安排:根据劳务合作协议,在工作安排方面,我们并未对您进行直接指导和管理。

相反,您有权根据自身的独立判断和专业经验自主安排工作的方式和进度。

我们仅根据您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工作的质量达到我们的要求。

3.薪酬支付:根据合同规定,您作为劳务承包商将根据工作产出进行结算。

我们并未对您提供基本工资或者其他与雇佣关系相关的福利待遇。

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有权和义务自行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

除了上述论述,我们还有更多的事实证据来支持我们的立场。

例如:1.工作时间自由:根据协议,您拥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的权利,而不受我们的强制要求。

这表明您在工作方面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2.工作工具和设备:您作为独立劳务承包商必须为您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设备负责,而不是依赖于我们提供的资源。

这再次证明您与我们之间的独立地位。

3.损失和保险责任:根据协议,您与我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包含保险责任和损失赔偿。

这意味着在工作过程中的任何损失和风险都将由您自行承担,而不是我们的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提供的合同和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工作实践,我们坚信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与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由合作和劳务承包的原则,而非雇佣和劳动的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意见**区劳动仲裁委:针对申请人翟某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贵委参考:申请人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质证意见:1、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仅要求申请人到岗工作,否则停发工资,但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该录音没有通话人员的称呼,不能确认通话人员身份。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2、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9月1日的《调岗通知》,该通知系复印件,且盖章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并非是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也非公司公章,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3、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发布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也就是说该决定公布之前就已生效,有悖常理。

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4、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内部管理规定》,该证据除首页外,其它内容未有盖章。

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5、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在2015年9月-2016年1月全部为满勤的情况与被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请假条、病历等证据相矛盾。

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二、举证说明:1.提供申请人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2015年9月1日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一份,证明申请人仅仅是调整了工作岗位,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一直未变动,并没有与被申请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仅仅是被暂时派驻被申请人处协助被申请人工作。

2、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及《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证明申请人劳动薪酬是按照规定发放的,未克扣申请人的工资。

3、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9月-2016年1月的《考勤表》、《请假条》、《潍坊市人民医院诊断书》、潍坊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宗,证明申请人所称的在该期间满勤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提供的考勤表系伪造,申请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最新2018】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状-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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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状篇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下称被告):某甲被答辩人(下称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因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一、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X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构成了违约。

被告与原告于201X年1月23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201X年到201X年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

但从201X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1X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201X年被告把201X年和201X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

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

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201X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

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10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10万元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

劳务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被告方代表,就本案劳务纠纷一事,我谨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存在性原告主张我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经查证,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不存在口头约定的劳务关系。

在我所工作的期间,从未接受过原告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薪酬报酬,并且从未履行过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义务。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小时数原告声称我应履行同类公司员工相同的工作职责,并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时间。

然而,根据职能要求,我从未参与过与原告所述工作相关的活动,并且也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

事实上,我从未在公司就职,因此也不可能在工作时间上违反相关规定。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支付问题原告声称我未按时支付其工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因此不存在支付工资款项的义务。

原告所述的工资支付情况不属实,且无法提供任何相关的薪酬记录或支付凭证。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告要求我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本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要求原告还要求我承担其他一些额外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解散劳动关系、损害原告声誉等。

然而,这些主张均基于虚构的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在我未曾与原告有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承担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陈述,我请求贵庭判决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宣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表:日期:。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

劳动仲裁答辩书(确认员工关系)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公司名称]的代表,就劳动纠纷案件中确认员工关系一事,我在此提交答辩书,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回应。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确认员工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我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主张我们存在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

我们有以下几点声明和事实证明,以澄清事实:1.雇佣合同不存在: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原告所提供的雇佣合同仅为假冒文件,且没有任何合法性。

2.工作所需资格不符合:原告在申请职位时未提供或虚假提供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

根据我公司的招聘政策,职位要求员工具备特定的技能和资格,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因此未能满足工作所需资格。

3.工作期限过短:原告声称已在我公司工作数年,但根据我们的记录和相关证据,原告仅在我公司工作了短短几个月。

这进一步证明原告对工作期限的描述存在不实之处。

4.工资支付记录清晰: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支付都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且有详细的记录。

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证明在原告声称的工作期间内,从未支付过工资。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反驳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对关键主张进行如下反驳:1.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们前述的声明和事实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该关系是不存在的。

2.未支付工资:根据我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和相关证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证明在原告声称的工作期间内,从未拖欠或未支付过工资。

因此,原告关于未支付工资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三、诉讼请求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该案件。

2.原告的虚假材料和诬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请___根据上述论述和事实证明,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在法律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的保护机制,即答辩状。

当一方在法律诉讼中被指控或诉讼对方主张某种权利时,该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理由,以进行辩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的答辩状展开讨论。

首先,针对被指称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我方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据我方的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合同关系,其中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而雇主支付报酬。

然而,在我们的情况下,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劳动和报酬关系。

我方并非从事雇佣劳动,而是以独立合作的方式与对方合作。

其次,我方与对方之间的合作方式根据事实情况可归纳为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我方提供服务并得到一定的报酬,而非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固定报酬或者劳动时间进行雇佣。

在此情况下,我方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业合作关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一系列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关系、薪酬支付等。

而在我们双方的合作中,并不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

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被视为自由、平等和契约精神的合同关系,而非单方面的控制和被动接受的劳动关系。

总结上述观点,我方在此明确表示,不存在劳动关系。

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同内容,并判定该合作关系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同时,我方也愿意配合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次答辩状的主要内容,谨此正式提交。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公平保护。

感谢法庭的审阅。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代表,针对原告提出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我在此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概述我方坚信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方将详细阐述如下。

二、劳动关系的要素缺失1. 定义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存在,则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2. 缺乏劳动合同在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未发现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缺乏劳动合同这一必要要素。

3. 独立承揽服务我方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双方以供应商与承包商的身份建立。

我方向原告提供的是独立的服务委托,不具备员工与雇主之间相互依赖的劳动关系。

原告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并自行承担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与责任。

三、雇佣关系的实质性特征1. 经济独立性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双方交易是基于市场原则进行的,原告作为承包商向我方销售劳动服务。

原告在价格、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上享有自主权,接受工作的风险与收入的变动由原告自行承担,而非由我方雇主承担。

2. 不具备工作监督权我方并未对原告进行工作上的监督与指导,也未对原告的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原告拥有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专业判断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3. 缺乏劳动保护由于缺乏劳动关系,我方未履行雇主应尽的相关义务,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福利支付及合法休假等。

同时,原告也没有享受到与正式雇员相同的保险、福利和休假待遇。

四、其他证据支持除上述事实外,我们还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方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原告与我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2. 原告向我方开具的发票、收据等财务凭证3. 原告所在的自由职业人员协会会员身份证明4. 原告在其他案例中宣称为独立承包商的证据材料五、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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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原告和答辩人之间并没有雇佣与受雇的
约定,也没有每天工资的约定,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答辩人并不负责安排原告的工作
2、 1、合同的主体。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
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3、 2、合同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
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
物一般是指动产。

4、 3、合同订立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

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5、 4、合同解除条件。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
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6、 5、违约救济方式。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
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
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7、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
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
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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