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水建设〔2020〕25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的
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评标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我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的
通知》(鲁水建字〔2014〕1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的通知》(鲁水建字〔2016〕15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中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数量的通知》(鲁水建字〔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1月4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服务支撑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2〕280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2月28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山东省“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服务支撑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2〕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第一”“质量强国”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加快山东现代水网建设决策部署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大力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为质量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行动目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营造质量文化氛围、开展专项整治,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山东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并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规划和安排进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1. 水利工程运行单位要制定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和检修,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对于特大型水利工程,要设立专门的监测中心,实时监控工程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度过突发事件。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 水利工程维护是保证水利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因此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2. 制定维护计划,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设备良好状态。
3. 对于老化和损坏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修理,避免因此导致工程事故发生。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 水利工程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管理,并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对于水利工程常见的安全问题,如洪水、山洪、涝灾等,要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
3. 对于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七、水利工程环保管理1. 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2. 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要进行阻止和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省水利流域机构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和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按以下权限划分:省水利厅负责对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山东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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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水规字〔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
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
第七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八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
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三)主要负责人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
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五)财务负责人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六)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
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
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为本机构现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险种。
第十五条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
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主要职责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1.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2.组织开展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工作。
3.建设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
(二)初步设计阶段1.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初步设计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
3.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
(三)建设实施阶段1.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3.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4.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
5.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8.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
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9.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10.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1.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
12.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四)竣工验收阶段1.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和验收自查。
4.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5.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过程管理。
(一)质量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承诺书),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
4.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日期。
5.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6.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
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IM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3.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7.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
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三)进度管理方面1.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
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
3.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
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