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改劣发明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浅谈等同原则在变劣发明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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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犯专利权。在适用等 同原 则时存在的另外一个争议问题时 , 变劣发明该不该 适用等同原则?变劣发 明通常是指改变专利的某
个 或某 些技 术特 征 , 涉 案 产 品 的技 术效 果不 如专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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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是 : 提供一种能经受室外 的 日晒雨 淋及较 强 的机 械撞 击 , 用 复合 层 状结 构 台 采
面 的室外 乒乓球 台 。本实用新 型解决 上述 技术 问题 是通过采用 这样 的技术 方案 实 现 的 , 即一种 室 外乒 乓球 台 , 台面 、 包括 脚架及 挡 网 ; 特征 是 : 其 台面 由上 至 下 由树脂胶衣 层 、 表面 毡层 、 纤布层 、 板层 、 玻 木 金
( ih itr da epes or f h nq ndpUy C o g igC i ,0 0 2 Ff emeit po l’ cut o g mgma  ̄ a t , hn qn hn 4 0 1 ) t n e oC a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说 明书的保护范 围来判 定侵权 而不考虑等 同技 术 , 则难以平衡 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 的利益 。因此 , 基 于等 同原 则 的理论基础 , 通过分析我 国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困境 , 进 而提 出完善我 国专利侵权判定 中等同原则的对策 建议 。 关键词 : 专利侵权 ; 等 同原则 ; 等 同技 术 ; 保护 范围; 利益平衡
我 国专 利侵权判定中等 同原则实践对 策
彭 志 强 谭 霞 夏 思 思
( 1 .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 产权 学院, 重庆 4 0 0 0 5 4 ; 2 . 西南政 法大学经济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随着科技 的发展 , 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 , 专利权人 也越 来越 重视保护 自己的发 明创造 。而专利 侵权人
力有素质 的学生是精 品 , 值得重 用 ; 有素质没 能力的学 生是半成 品, 需 要培养 ; 有能力 没 素质 的学 生是 毒 品 , 要慎用 ; 没能力没素质 的学生是废 品 , 不适合做学 生干 部, 只能期待其做个普通省 心的学生 。当然 , 选 择学生 干部毕竟不 同于 企业选 择员工 , 针对 面和 可供选 择 的 余地都要小得多 。我们所能做 的就 是尽量挖 掘学生潜 能, 把适合 的人放到适合 的位 置 , 然后充分发挥 其最大 效益 。 3 . 2 减 少 内耗 。 上 下 一心 作为学生的管理者 , 在充分利 用学生干 部的 同时 , 要 能够减少学 生之 间的 内耗 , 调 和矛盾 。为 了避 免 内 耗现象 , 在利用学生干部的同时首先应分工 明确 , 权职 清 晰。比如班长 , 就是协 助辅导 员管 理统 筹管理 整个 班级 , 生活委员负责班 费的管 理及收缴各项 费用 , 学习 委员负责协助各科 任老 师做好 辅助 性 的管 理 , 文 体委 员 负责对 内对外 的联谊活动及节假 日活动 的组织策划 等工作 。大家各 归其位 , 各司其 职才 能在 最大 限度上 减 少内耗 。同时还可以避免将 过多的工作全部 压在班 长或其他某个学生干部身上 , 虽发挥 了其最 大效益 , 但 却 累得他 ( 她) 身心俱疲 。 3 . 3 注重能力 。 强调 培 养 在 日常的学生管理中 , 很多老 师 由于工作 的繁琐 , 只懂得利用学生却忘记了培养学生 。学生毕竟 不是有 着 多年工 作经 验 的员 工 , 很 多 时候 , 学 生思 想 的不 成 熟, 做事不够细致 , 需要辅导员来 引导 和培养 。常有老
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

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一、本文概述改编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改编成其他类型作品的专有权利。
在文学、艺术、影视等多个领域,改编权的运用和保护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改编权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性质、行使方式等,并重点分析改编权侵权的判定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改编权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案例,本文旨在为著作权人、创作者、投资者等各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也希望通过提高公众对改编权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改编权的基本内容改编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涉及到对原有作品进行创造性转换和再创作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允许著作权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在不侵犯原作品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的改动和再创作,以适应新的传播媒介或表现方式,满足社会公众的新需求。
改编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改编权允许改编者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的改动,包括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结构安排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
这种改动必须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转换,而非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
改编权还包括将原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的作品的权利,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话剧等。
这种改编需要改编者具备相应的创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要保证改编后的作品在质量和风格上与原作品保持一定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在改编权的行使过程中,改编者需要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尊重原作者和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益。
改编者在进行改编时,应当取得原作者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授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改编。
改编者还需要注意保护原作品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避免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损害原作者权益的行为。
改编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权利之一,为著作权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提供了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再创作的空间和机会。
在行使改编权的过程中,改编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尊重原作者和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益,以实现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是对某项发明、技术或产品的独家权益保护,通常由专利持有人持有和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经常出现,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提供一个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了解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授权擅自利用专利权益的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的独占权、复制权、发行权、展示权和权利的修改等。
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定侵权行为的第一步。
二、侵权行为的判定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进行比对和分析。
以下几个因素需要被考虑:1.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对专利事项的描述、创新点和技术特点之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具有重要影响。
需要验证专利是否通过了专利审查程序,并且是否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2.侵权行为的比对比对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点、构造要素和创新点之间的相似性是确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侵权行为不必与专利权的所有特点完全相同,只要涉及专利要素的核心特征,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3.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范围是通过专利权主张的特性、权利要求的解释和专利权所涵盖的技术特点来确定的。
4.侵权行为的意图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有意识地实施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在不知情或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一旦确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寻求解决方案变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途径:1.谈判和和解当发现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谈判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许可使用、付费许可或重新分配权益等解决方案。
2.诉讼如果谈判和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受侵权方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在拟定诉讼策略时,需要仔细考虑证据收集、专利权证明以及法律论证等因素。
3.妥协和授权有时,侵权方可能会愿意妥协并给予使用许可或技术授权。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专利纠纷中技术特征的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的等同特征,并据此判断的原则。
目的是解决人采取专利发明的本质特征,但又企图以欺骗性的变化逃避侵权责任,从而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保护。
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实质上是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等同的部分,以此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衡量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客观标准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观标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等同原则强调的是基本相同,并不是完全相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等同物替换造成的优于或者劣于专利的效果,只要是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就应属于同等的基本范围。
改劣发明只有在符合等同条件下才能认定为侵权,如果因为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能构成专利侵权。
等同特征的表现形式有:1、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2、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3、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4、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等。
适用等同原则应掌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从严把握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
二、从整体技术方案等同和具体技术特征等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禁止反悔限制等同范围。
四、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假想的人,设想他通晓本领域的所有公知技术,但缺乏创造性。
如何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
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侵权需要⼀定的判断标准,如果未能符合判断标准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那么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主要有哪些⽅法?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如何判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侵权(⼀)技术特征的⽐对⽅法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案是否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进⾏⽐较。
2、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个或⼀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3、进⾏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案直接进⾏⽐对,但专利产品可以⽤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案。
4、权利⼈、被诉侵权⼈均有专利权时,⼀般不能将双⽅专利产品或者双⽅专利的权利要求进⾏⽐对。
5、对产品发明或者实⽤新型进⾏专利侵权判定⽐对,⼀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相同侵权6、相同侵权,即⽂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7、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上位概念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案的相应技术特征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案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8、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案落⼊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专利权保护范围。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讲解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发布时间:2013-11-20 作者:何晓平内容提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侵权指控。
我国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上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
关键词:逆等同原则专利侵权判定权利要求在现代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当被控侵权物(包括产品和方法,下同)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就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从而构成相同侵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与专利技术相比,如果被控侵权物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可能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此即所谓的逆等同原则(reverse doctri ne ofequivalents )。
一、逆等同原则的起源通常认为逆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1898年的Boyden Power Brake Co. v. West in ghouse 一案(以下简称Boyden 案)。
1869 年,Westinghouse发明了一种利用一个中心气压箱来制动的列车刹车装置,比过去的手动刹车装置有了很大的进步。
Westinghouse对其发明进行了完善,在每一个汽缸中都增加了一个气压箱,并于1887年获得了专利。
West in ghouse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为:主空气管、辅助气压箱、制动汽缸和三通阀的组合(调节主气压箱和各制动汽缸之间气流的装置)以及由三通活塞带动的三通阀装置,,用来根据制动的需要提供空气量。
Boyden对Westinghouse的发明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一个精致的部件来从中心气压箱和各汽缸中的气压箱向制动装置充气。
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一、全面覆盖原则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
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
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
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
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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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这 句 话 是错 误 的 , 应 该 去掉 。因 为 如 果 与解 决专 利 问题 无 关 , 那 么 从 规 范角度 讲 ,该 特 征也 根本 不 是什 么 附加 技术 特 征 ,附加 技术 特征 应 该 是 与 解 决 专 利 问题 有 关 的 。 再有 ,如 果 与 解 决 专利 问题 无 关 ,那 么 也 谈 不 上 将 该特 征 省 略 会 使 效 果 改劣 。起 草 人 之 所 以这 么 写 ,笔 者 认 为 ,是 由于没有 将效 果与专 利的 发明 目的或者 说所 要专利解 决 的问题联 系在一 起造 成 的 。 效 果 的理 解 应 该 结 合发 明 目的 , 专 利 说 明书 中所 说 的整 体 技 术 方 案 ,所 说 的 发 明效 果 针 对 的是 专 利 的 发 明 目 的 。 从第 41 、51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关 于 “ 劣 发 明 ”何 种情 况下 被 判 改 定 侵权 的 这个 问题 ,我 国与 美 国的 司法 界观 点 是有 区别 的 。从美 国的案 例 可 以看 出 ,“ 劣 发 明 ”被 判 定 侵 权 ,其 前 提 是 被 控 物 的 结 构 替 换 了 专 改 利 权利 要 求 中的某 项 特征 ,而我 国 司法 界的 观 点是 即使 被控 物缺 少 了权 利 要求 中的特征 ,该 “ 劣发 明”仍然可能 构成侵权 。 改 英 国法 院对 “ 劣发 明 ”的态度 与 美 国是 不 同的 ,英 国法 院认 为 “ 改 改 劣 发 明 ”不 构 成 等 同 侵 权 。 理 由有 两 点 : 一 、专 利 权 人 在 申 请专 利 时 , 就 没有 打 算把 性 能和 效果 不 那么 ,就 没 有打 算 把性 能和 效 果不 那么优 越 的 替 代 手 段包 括 在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二 、 所 属领 域 的普 通技 术 人 员 ,也 不 会把 这 些替 代 手段 看 成 是专 利权 利 要求 的 相应 技 术特 征 的等 同物 。 笔者 认 为英 国法 院 的观 点是 正确 的 。专 利权 人 在 申请专 利 时 ,通 常 会 考 虑这 样 一个 问题 ,就是 如 何使 自己的 保护 范 围尽 可 能的大 , 同时 又能 够 通过 专 利局 的审查 , 或者 是在 今 后 的专利 无 效宣 告程 序 中能 够保 证 专利 的 稳 定 性 。 最 终 ,专 利 权 人 对 自己 的保 护 范 围 进 行 了选 择 ,将 效 果好 的技 术 方 案 写进 了保 护 范 围 , 放 弃 了效 果 差 的 技 术 方案 。通 过这 种 选 择 ,专 利 权人 所 获得 的利 益 是保 证 了专 利 能够 顺利 通 过专 利 局 的审查 ,或 者是 在 以后 的专利 无 效宣 告程 序 中 能够 保证 专 利的 稳 定性 。专 利权 人 为 了获得 这 种利益 ( 也许 专 利 权 人 申报 专利 时并 没 有 想 这 么 多 ,但 客 观 上 讲 ,他 确 实 获 得 了这 样 的 利 益 )放 弃 了 “ 果 差 的 技 术 方 案 ” 申报 了 “ 果 好 效 , 效 的技术方案 ” 。现 在 ,在 侵 权 判 定 的时 候 ,却 将 专 利 权 人 放 弃 的 “ 效 果 差 的 技术 方案 ”又 给 予 保护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再 有 , 效 果差 的技 术 方案 可 以通 过市 场 来进 行 淘汰 ,这 应 该适 用 的是 市场 的规 律 ,而 不 能强 行 通 过判 定侵 权 对 其进 行 禁 止 , 这对 社 会 公 众 也 是不 公 平 的 。
专利 侵 权判 定 ~直 是各 国 司法 实践 中 的一 个难 点 问题 。 专利 侵权 判 定 和 判 断 合 同 违约 不 ~ 样 ,合 同有 相 应 的合 同 条 款 ,可 操 作 性 比较 强 , 而 专 利 侵权判 定 需要 将 被控 产 品 与权利 要 求 书做 比较 ,被 控产 品方 案很 多 情 况 下 与权利 要 求书 都 是不 一致 的,不 ~ 致达 到 什么 程度 构 成侵 权 ,不 一致 达 N /么程 度 不构 成 侵权 ,这是 一个 比较难 解 决 的问题 ,因 为既涉 及 到法 - t ’ 律 衡 平 的 问题 , 同时 又 涉 及 到 技 术 问 题 。 专利 侵权 判 定 的两个 主 要 原则 是全 面覆 盖 原则 和 等 同原 则 。在适 用 等 同原 则的 时候 ,会 出现这 样一 种情 况 ,就是 被控 物 对权 利要 求 中 的某 一项 特 征进 行 了替 换 ,替 换后 的效 果 要劣 于 专利 技 术 ,这种 情 况下 算 不算 侵 权 呢 ? 这就 是 本文 要 探 讨 的 改劣 发 明 问题 。 有一个 美 国 的关于 改劣 发 明的 案例 ,就是 1 8 年 的来川 公 司诉剑 桥钢 98 丝 布 公 司案 。原 告 的 专 利涉 及 一 种 由链 环 组成 的传 送 带 ,其 权 利 要 求 规 定 ,链环 之 间 的距 离 比 链 环 的 宽度 略 微 大 一 点 。 专利 说 明书 中 的 方 案 显 示 ,链环 之 间 的距 离 和链 环 的宽度 的 比例 是 1 0 : 。被控 物链 环 之间 的距 .6 1 离和 链环 宽 度 的比例 是 1 5:。被 告指 出 ,被 控 物 已经 不是 比每 个链 环 宽 3 1 度 大 一 点 了 , 而 是 大 出很 多 , 因此 不 应 该 构 成侵 权 。 联邦巡 回上诉 法 院认 为 ,专利 权 利 要求 明确 提 出使 链环 间隔 开 的这种 设 计 是为 了使 传 送 带减 少弯 曲度 和 增 加 抗 切 强度 。被 控 物 也 有 类似 的特 性 ,只不 过 它 承受 弯 曲和 拉力 的程 度 不 如专 利那 么 好 。这一 点 本 身并 不意 味着 被控 侵 权物 就 不构 成专 利 侵权 了。法 院经 过 比较 被 控物 与 专利 的 技术 特 征 , 认 为 被 控 物 构 成 了等 同侵 权 。 关 于 改劣 发 明 问题 ,在我 国还 没 有专 门的侵 权 案例 。在 北 京 高级 人 民 法 院 《 利 侵 权 判 定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中 ,对 改劣 发 明有 所 规 专 试 》 定 。第 4 规 定 :对 于 故意 省 略专 利 权 利要 求 中个 别 必 要技 术 特 征 ,使 l条 其技 术方 案成 为在 性能 和效 果上 均不 如专 利技 术 方案优 越 的变 劣技 术方 案 , 而且 这一 变 劣技 术 方案 明显 是 由于 省 略该 必 要技 术特 征 造成 的,应 当 适用 等 同 原则 ,认 定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第 51条 规 定 : 在 被 控 侵 权物 中 ,仅 缺少 独 立权 利 要 求 中 记载 的对 解 决 专 利技 术 问题无 关 或 者 不起 主 要 作用 、 不影 响专 利 性 的附 加技 术特 征 ,使 被 控侵 权物 的技 术效 果 明显 劣 于专 利 技 术 ,但 又 明 显 优 于 申请 日前 的 公 知 技 术 , 不应 当适 用 多 余 指 定 原则 , 而 应 当适 用 等 同原 则 ,认 定侵 权 物 落 入 了 专 利保 护 范 围 。 个写 的 比较 好 的专利 申请文 件 ,其 独 立权 利 要求 的技 术 特 征应 该 是 完 成 发 明 目的 所 “ 必不 可少 ”的 技 术特 征 ,而 那 些 起 辅 助 作 用 的 “ 上 锦 添 花 ”的 技术 特 征应 该 写到 从 属权 利 要求 中。一 个 专利 的保 护 范 围 由独立 权 利 要求 决 定 ,从属 权 利要 求 只在 无 效宣 告等 程 序修 改 文件 时 起作 用 。第 4 1条实 质 上就 是 被 控 物 缺少 “ 不 可少 ”的 技术 特 征 构 成 改劣 发 明 ,第 必 51条 实 质 上就 是被 控 物 缺 少 “ 上 添 花 ” 的 技术 特 征 构 成 改 劣发 明 。 锦 笔者 认 为 ,第 5 l条规 定 的 “ 少 对解 决专 利 问题 无 关 的 附加 技术 特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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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专 利 侵 权 判 定 中 的 改 劣发 明 问题
王双 厚 金文彬
( 黑龙 江 省知 识产 权服 务 中心 黑 龙江
哈尔滨 10 0 ) 5 0 0
[ 要] 摘 在专 利侵 权判 定 中 ,改劣 发 明不 应视 为侵 权 。效 果差 的技术 方 案可 以通 过 市场 来进 行 淘汰 ,这 应 该适 用 的是市 场 的规 律 ,而不 能强 行通 过 判 定侵 权 对其 进 行 禁 止 ,这 对 社会 公众 也 是 不公 平 的。 [ 关键词 ] 专利 侵权 判 定 原则 中 图分类 号 :F 1 7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0- 1X2 0 )2() 0 1 0 0 99 4 (0 9 0 a 一0 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