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篇

(完整word版)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篇篇1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重视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合同管理监督,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履约条件及合同标的等主要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五条所有合同必须由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确定专门的经办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合同风险。
第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层及有关部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领导层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约定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约责任、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权责明确,合同的效力得到充分认可。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应当经过单位领导层审批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约束力,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应当具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附件,保障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合同内容。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xxx”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归档。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我局合法权益。
第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一)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根本情况;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办理问题的意见或发起;实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注销、归档等工作。
(二)局财审科的职责:负责合同签订时关于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相关条款的审核;合同履行时款项的支付或收受。
(三)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合同集中注销、统一内部编号和用印。
(四)局监察室的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失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合同相对方的确立。
合同承办部门在挑选合同相对方时,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资信证明,并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相识,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
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确立相对方。
第七条合同文本的制定:(一)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
(三)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审查。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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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单位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监督,提高合同管理质量。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审计、财务、法务、业务等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共同参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合同管理程序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合同起草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合同审核应当由法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管理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监督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监督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风险预防纠纷,保障权益,保证公司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我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生产经营等经济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销售单位、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并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细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各单位要落实合同管理的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合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本办法,并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细则。
2.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审查、签订,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3.负责审查签约对方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履约能力等。
4.负责合同的谈判工作。
5.负责办理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
6.对合同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出现合同纠纷和违约情况,及时报告,申请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8.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台账和合同档案。
9.负责组织本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技术开发(委托)、销售、采购等合同需要技术、质量、客户信息、供应商资质确认、风险控制等支持,相关部门必须按【全程订单闭环管理流程】【新产品开发流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合同责任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财务、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等是合同的相关部门,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负责: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的资金来源审批,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予以监督审批,凡规定应先由财务部门对合同资金来源进行审批的合同,未经审批不得签订。
2.审计部门负责对按规定应进行审计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批。
3.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签订企业行为廉洁自律合同,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2份)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谈判等竞争性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没有国家统一示范文本的,可以使用行业推荐的示范文本。
自行制定合同文本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合同对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7篇

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7篇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当事方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事业单位与合同当事方之间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互利互惠、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申报、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合同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档案,保留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备查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事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申报和审批的流程和制度,明确合同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合同申报材料应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要求、涉及的资金、合同对方的资质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设立合同审批机构,明确审批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合同对方应在申报和审批程序完成后,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价款、交付方式、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合同,并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合同对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合同,并保证合同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和合同对方可以商议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经过相应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合同对方应商议一致解除合同,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和责任。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和合同对方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商议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纠纷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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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是指政府各部门(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四条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法制办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四)起草合同文本;(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审查本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三)对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四)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五)协助政府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合同拟订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机关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数量;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机关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合同送审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10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所属除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统一送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 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置审批的材料;(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政府法制办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办对各机关单位的合同不负责草拟。
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政府法制办将退回送审单位。
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办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办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送审的合同文本,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
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对领导批示的紧急合同,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办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通过金宏网反馈合同送审单位(涉及保密的除外),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由送审单位通过金宏网反馈法制办,法制办根据送审单位所需订立合同份数出具合同正式文本,并逐一加盖骑缝章。
加盖骑缝章后,送审单位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
未经法制办加盖骑缝章,不得订立合同。
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协商后合同条款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通过金宏网反馈修改内容,法制办对修改内容进行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局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一)未经法制办审查即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三)经法制办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四)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制办加盖骑缝章的。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办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聘请、联系和协调管理,各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
机关单位在起草、订立重大合同或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办视情况统一委派。
第四章层级审批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
对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或经由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一)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合同,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
(二)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合同,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三)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四)涉外合同;(五)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两份各送交政府法制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九)合同审批表;(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机关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合同承办人应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三十二条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机关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六章风险预警第三十四条合同订立后,订立机关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订立机关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机关单位自行负责处置。
第三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关单位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动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向政府法制办进行报告:(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四)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二)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
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5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条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政府法制办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