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待遇规定,20XX公益岗位待遇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保洁、安保、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理待遇,激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学校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工资标准第四条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工资:1. 根据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资标准。
2. 基本工资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与物价水平和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
第六条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2. 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由学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七条临时性工作补贴:1. 对于承担学校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学校可根据工作量和难度给予临时性工作补贴。
2. 临时性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八条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工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十条学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一条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二条定期调整:1. 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调整幅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物价水平、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2. 定期调整的具体方案由学校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特殊调整:1. 因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发展需要等原因,学校公益性岗位工资可进行特殊调整。
2. 特殊调整方案由学校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岗位设置和人员需求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和公益目标进行规划。
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社会的公益需求,确定所需的人员类型和数量。
同时,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二、招聘与选拔为了确保招聘的公平公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聘,如报名、面试、考试等。
面试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公开评议、听证等形式进行,以综合评价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最终选拔出合适的人员,并按照岗位需求进行选拔。
三、薪酬福利公益性岗位是为了社会福利而设立的,因此,在薪酬福利方面应该注重公正合理。
对于公益项目人员,不应过高的依赖个人能力,而是根据岗位特点和公益性质,确定相应的薪酬福利政策。
同时,还可以提供培训机会、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福利,增加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四、培训与评估为了确保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可以开展相关培训。
培训可以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提升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指导和改进。
五、激励与约束为了激励公益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可以给予表彰奖励、晋升提拔等激励措施。
同时,对于工作不到位、懈怠敷衍等行为,应及时进行约束和纠正。
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六、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可以加强公益岗位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提升工作效果。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开展座谈会、建立交流平台等方式,加强公益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协会、网络社群等组织形式,促进公益岗位的沟通与合作。
综上所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应注重岗位设置和人员需求,招聘与选拔,薪酬福利,培训与评估,激励与约束,交流与沟通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区和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篇: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公益薪酬管理制度

公益薪酬管理制度一、前言公益组织的薪酬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组织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办法。
公益组织与其他企业相比,其薪酬管理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益机构的宗旨是为了社会福祉和公益事业,其薪酬标准和薪酬策略需要体现这一特殊性;2. 公益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薪酬管理需要合理运用这些资金,确保良好的薪酬体系;3. 公益组织存在着员工群体多样性和薪酬分配公平性的要求,需要通过薪酬管理制度来实现。
二、薪酬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员工的薪酬在相同工作岗位和相同工作业绩下具有一致性,同时也要依据不同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
2. 绩效导向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当以绩效为导向,将绩效考核与薪酬结合,鼓励和激励员工不断提升工作业绩,为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合理激励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运用经费,通过激励机制对员工进行合理激励,促进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工作创新,提高公益组织的整体工作效率,使公益组织在有限的资源下实现最大化的效益。
三、薪酬管理框架薪酬管理框架是指对薪酬管理相关内容的整体规划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薪酬体系薪酬体系是指对公益组织员工薪酬分类和分级安排的总称,主要包括薪酬结构、薪酬水平和薪酬发放方式等内容。
对于公益组织而言,薪酬体系需要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性,既要体现公益事业的特殊性,也要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
2. 薪酬调整薪酬调整是指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的规定和办法,包括薪酬调整的原则、时间、幅度和程序等内容。
薪酬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员工的实际表现和组织经济状况,进行适度的调整,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薪酬福利薪酬福利是指对员工除基本薪酬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进行安排和管理,主要包括员工奖金、福利津贴、福利待遇、员工福利计划等内容。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公益性岗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1.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示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透明、公正。
3.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设置相应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充分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选拔具有优秀素质的人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1.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在岗位设立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岗位工作。
3.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档案和统计等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难度和岗位责任等因素确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公平、合理。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价和奖励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做出贡献。
2. 对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对岗位工作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退出1. 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或完成任务退出。
2. 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在工作期满后应当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习报告】
说到工资,貌似这是所有人都要知道的问题,下面随来看看公益岗的工资待遇都是什么样的吧。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120%,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不相同,相同的是都应该有社会保险。
根据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
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各地区的标准
河南洛阳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人社〔2010〕157号),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担负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责任,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或以上)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
确保每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201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为1160元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受益人群主要是见习期、实习期等各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杭州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从原按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调整为110%(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计算。
执行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
合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街道劳务型公司吸纳人员劳动报酬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市财政补助经费部分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
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
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