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津国税征[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略)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二○○八年十月六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津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挥多部门合力,构建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天津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由分管金融和商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商业预付卡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组织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联席会议有关组织和会务工作。
《天津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1-12现将《天津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2日天津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征管单位(不含车购税分局)负责征管范围内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下设办公室,由征管、税政、税管、法规、核算、计会、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务、稽查和信息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务文件(目录)第一篇居民企业1. 综合规定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 收入类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3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9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3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3. 扣除类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3.5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2号3.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1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7号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3.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0号3.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24号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3.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5号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3.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3.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3.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4. 资产的税务处理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第6号5. 税收优惠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5.2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2号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5.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8号5.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5.1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17号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5.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5.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1号5.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5.16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3号5.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5.1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5.1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2009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0号5.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5.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5号5.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5.2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5.2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5.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5.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5.27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5.28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29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5.30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5.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5.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6.特别纳税调整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7.1国家税务总局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7.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3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7.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7号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7.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8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8. 征收管理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8.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8.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91号8.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8.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8.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4号8.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8.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4号8.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系统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11〕249号8.1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津地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8.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9. 房地产开发企业9.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1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9.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9.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1年第3号10. 税收协定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68号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88号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0〕273号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10〕293号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5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22号1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1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10.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10.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10.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11. 其它1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4号11.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11.3天津市地方税务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0〕8号1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11.5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总局第23号令11.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部退养人员社保基金税前列支问题的函津地税企所〔2011〕1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篇非居民企业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开展的2014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已结束。
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税务师事务所113户,已办理注销4户,经年检合格109户。
现将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等109户税务师事务所、侯杏倩等712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予以公告。
一、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一)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侯杏倩电话:23193866执业注册税务师:侯杏倩、尹琳、钱敏、杨利生、王卉然、李建林、徐振军、苏琪、高征亿、张勇、李佳、马长松、王晓晞、张志坚、李宝谊、方勤地址: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35层(二)天津市和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匡贵芹电话:23347766执业注册税务师:匡贵芹、周佩玉、何望津、邢娜、刘天红地址:和平区沙市道40号506、508室(三)天津市华翔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德胜电话:83831722执业注册税务师:刘德胜、徐振环、王瑶、陈玉娟、姚鹏举、张勇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123(四)天津市新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戴汉桥电话:83710616执业注册税务师:戴汉桥、庞钊、毛桂馨、吴红、白玉凤地址:高新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208室(五)天津市红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小虎电话:26515798执业注册税务师:周小虎、王景莹、张树强、路萌、路建平、居长杰地址:红桥区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大楼七层702室(六)天津市雍阳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魏俊雯电话:29342700执业注册税务师:魏俊雯、杨福成、滕澜、贾金增、吕淑新、秦一兵、匡玲颖地址:武清区杨村镇常德大街40号(七)天津市国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田桂云电话:23313498执业注册税务师:田桂云、张雨生、李会明、李爱玲、孙瑞玲、王瑜地址:和平区大理道25号(八)天津市翔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树新电话:60350108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树新、杨红维、李景华、王伟、侯毅、何瑛、孙国丁、李艳芳地址:和平区察哈尔路11号204室(九)天津大众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静电话:23733333执业注册税务师:刘静、郭建华、王慧英、傅洁、王杰敏、王宏涛、李玲玲、李艳艳、赵宏伟、张洪梅、赵光地址:开发区雅园2号楼3门502室(十)天津泰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段建敏电话:25326747执业注册税务师:段建敏、冯慧娟、米丰姝、钱孟平、李凤地址:开发区宏达大街19号B区1号(十一)天津市天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潘亿尧电话:23136812执业注册税务师:潘亿尧、杨培臣、张艳、方俊丽、王颖地址:和平区保定道35号新华大厦1102室(十二)天津市正值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霞电话:27817696执业注册税务师:郑霞、李鑫、孙连霞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2号407-408室(十三)天津广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崔红电话:84906916执业注册税务师:崔红、冯栋、薛庆华、徐津、石晶、郑保国、郝翔宇、杨文隆、肖利军、陈显泽、郑辉、张哲、李小伟、赵丹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室(十四)天津市辰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玥电话:84326928执业注册税务师:韩玥、秦俊咏、胡金艳、杨虎岭、刘启浒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62号(十五)天津市海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英电话:25887675执业注册税务师:常金英、李玉丽、王继贞、李凤珠、于德贵地址:塘沽区江苏路263号金都大厦底(十六)天津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权电话:66282347执业注册税务师:李国权、黄志强、索艳波、张晨姝、赵牷荃地址: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1-505(十七)天津东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电话:58195606执业注册税务师:刘勇、王喆、罗敏、刘珊、啜云仙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A222室(十八)天津盈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冰电话:23242169执业注册税务师:徐冰、吴亚平、许健成、李燕、韩蕾地址: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丙4-1302(十九)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津琪电话:23957088执业注册税务师:杨津琪、何中立、郝丽兰、于泽泉、王蔚、张迎春、张芮、杨九庚、阎鹏、杨小雪、段鹏亮、朱英地址: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50-302(二十)中税网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电话:27316218执业注册税务师:王军、李欣、陈利刚、马凤兰、周玉华、王霞、孟瑞珩、赵丽华、王丽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802室(二十一)天津懿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淑霞电话:23281761执业注册税务师:阎淑霞、贺万忠、阎宇彤、袁金钟、郝嬿嬿、刘洋、刘予湘、阚文达、郑月云、王燕地址: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230室(二十二)天津滨海信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仁洪电话:23284560执业注册税务师:马仁洪、姚萍、孟聚杰、耿颖、张长顺、王珊地址: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201(二十三)天津市耀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承电话:81566867执业注册税务师:曹继承、曹锐、徐金淼、张世强、张美怡、宋秀丽地址:南开区东马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南侧静德花园12-1-1901-1(二十四)天津市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焱电话:27833992执业注册税务师:马焱、周爱芳、黄世红、刘燕、张学英、申岳霞、张洪婧、张韬、岳淑凤、窦琳、陈灏文地址:和平区新兴路52号万科都市花园大厦1604-1605号(二十五)天津市中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欣电话:26214034执业注册税务师:付欣、于洋、董起光、吴秋兰、张春笙、赵卫国地址:河北区寿安街23号(二十六)天津市广源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杜永广电话:23342555执业注册税务师:杜永广、徐若雯、王志辉、王国英、杨晓新、张丽萍、闫浩地址: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2(二十七)天津市火炬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淑敏电话:83717867执业注册税务师:杜淑敏、卢建丽、姜建华、林永春、马学梅、罗曼、李慧、吴宝华、罗小群地址: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二十八)天津市君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宝铭电话:23393562执业注册税务师:宋宝铭、赵春慧、王静、王克琪、史莹、高鹏、孙苑地址:北辰区普济河道北(二十九)天津中瑞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丽珠电话:23528231执业注册税务师:邱丽珠、文德新、金志环、肖红、王宝芹、谭晓东、贾颖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09室(三十)天津瑞德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继萍电话:85681747执业注册税务师:赵继萍、刘长明、王志刚、王慧尘、雷钢、高玉梅地址: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303(三十一)天津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云娜电话:88239556执业注册税务师:谢云娜、轷秋兰、孙愉、明桂翔、刘海波地址:开发区洞庭路2号第16层B室(三十二)天津火炬联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29•【字号】津政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94〕38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分设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同时分设为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证)、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和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及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工作任务是: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3.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后的政策衔接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前未完工的项目,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纳税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二)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以及此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再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改变征收方式后,取得的售房收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其发生的成本,应按照该项目可售面积配比结算。
(三)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的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期间的计税成本不能准确划分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四)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形成的亏损,凡项目已完工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后不允许弥补;凡项目未完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属项目亏损的,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五)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后仍未结清核定征收方式期间应纳税款的,其该部分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计算。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纳税申报方法进行申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客运出租车【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3-03-06【实施时间】2013-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代管范围 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二、税务登记管理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对于以包车方式提供客运劳务和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经营者需要使用发票的,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增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四、税款征收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企业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税源登记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企所﹝2011﹞2号
【发文日期】2011-01-21
【实施时间】2011-01-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意见》(国税
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资料提供完整、内容填写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由涉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并受理,向企业开具《受理回执》。
自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企业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二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在提交有关资料前应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总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企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
表》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建立股权转让内部控管和信息交换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 填表说明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doc
2. 填表说明.doc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