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_以科索沃独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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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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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

□刘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北京100000)

摘要: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对于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此为中心,在坚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认为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宣告说"与"构成说",对于分离产生的新国家,只有得到母国的承认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关键词:科索沃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家承认;宣告说;构成说;

为。其过错形态通常为故意。主要包括通奸行为、姘居行为和重婚行为。四、配偶权的救济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侵犯配偶权、破坏家庭稳定的因素和事件不断增多。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包二奶、包二爷等现象非常常见。严格的说,"包二奶"是一种民间叫法,并不是法律用语,这种现象在个案中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很难将它们界定为通奸还是重婚,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难理清的问题,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社会问题。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不能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失语状态,必须由法律规定配偶权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救济措施。当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已普遍在立法中明确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轨道的方法迫使其履行"。《法国民法诉讼法》第864条规定"夫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同居时,不得拒绝支付其生活费用,也可申请扣押其收入或赔偿精神损失"。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也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实质上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即有过错一方需要向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是否对第三者进行法律制裁,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应该给民众通过法律来维权的机会,因此,必须完善救济措施。

虽然侵权法中有多种救济措施,但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救济手段显然是很难用于配偶权救济的,最合适的救济方式还是损害赔偿。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

(一)有过错配偶的损害赔偿1.

物质性赔偿。2.

精神性赔偿。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婚姻法第46条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第三者会对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指配偶权受损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的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王泽鉴先生所列举:1.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2.通奸子之生产费用;3.对通奸子之抚养费;4.撤销通奸子为自己婚生之生产费用;5.离婚诉讼费;6.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第三者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最主要的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损害。

总之,我认为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更有效的救济,应该予以更加具体和完善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J ],民商法学,1997,(7).

[2]【美】威廉杰欧唐奈等著,顾培东、杨遂全译.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73.

[3]史尚宽.亲属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杨立新.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432.

[5]韩松.婚姻权及侵权责任初探[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3).[6]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7.[7]蒋月.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J ].民商法学,2000,(1).作者简介:刘莹(1987-),女,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引言

2010年7月22日,

联合国国际法院宣布,科索沃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不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的法官以10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该咨询意见。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咨询意见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极高的威信。可知,国际法院的该咨询意见没有强制力,但为科索沃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提供了有利条件,并将对欧洲及世界的政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那么,科索沃是否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该如何评价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以该事件为中心如何全面理解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科索沃问题的由来

科索沃问题不仅是漫长历史演变的结果,还是当今国际政治势力对比以及各国利益冲突的结果。巴尔干半岛上各国经济利益、政治体制、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和文化基础的多样性造成了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冲突,而多种国际势力的介入进一步使得该地区问题成为难以化解的症结,各种势力的对立最终使得该问题走向爆发。

(一)科索沃问题成为巴尔干半岛的"火药桶",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冷战时期,科索沃地区所在的前南斯拉夫在领导人铁托的带领下,对内实行国有化和土地改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奉行独立自主的不结盟政策,反对大国垄断。南斯拉夫处于两大集团

的边缘,力图摆脱美苏的垄断统治,成为巴尔干半岛独立自主的力量,这为南斯拉夫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也避免了两大国干涉半岛主权,但是也应看到处于两大国之间的南斯拉夫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而国内资源又很匮乏,经济发展缓慢,社会生活总体水平低,综合国力增长较慢。南斯拉夫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科索沃是最贫困的地区,经济长期落后于其他地区。科索沃的居民主要由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组成,其中阿尔巴尼亚人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大大落后于塞尔维亚人,随着阿尔巴尼亚人的增加,居民构成了发生了变化,到1971年,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占到总人口的73.7%①。在铁托时期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采取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使得民族矛盾不断升级,而且塞尔维亚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的人口比例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阿族的知识分子反对中央政府的民族独立运动得到了广泛的民族基础。

(二)在科索沃问题中,大国势力扮演重要角色

科索沃问题反映出了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地区矛盾,其背后又隐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大国争夺现实利益的较量。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斯拉夫多种民族主义急剧膨胀,终使南斯拉夫陷入四分五裂,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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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开始向世界寻求大国支持,促使巴尔干政治问题成为国际问题,这是科索沃成为国际问题的主要原因。美国和俄罗斯积极干涉巴尔干半岛事务并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巴尔干半岛出现人权危机",而是各自有着自己的战略意图。由于科索沃在地理位置上处于连接欧洲和中东的关键位置,美俄都希望能控制该地区,美国希望通过科索沃问题来分化欧洲的力量,使得欧洲离不开美国,而俄罗斯希望在这一问题上与美国对抗,从而树立自己昔日的大国形象②。

可见,巴尔干半岛自身的历史渊源,再加上各大国在此的力量较量,特别是美俄在此的争夺,使该问题升级为国际问题。

二、评述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做出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社会上具有很高的威信,故咨询意见做出后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科索沃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背后还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政治影响,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对国际和平局势产生影响。从咨询意见中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十分小心,想极力避开敏感性问题,所以没有触及到该问题的实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而联合国大会送交国际法院的问题是科索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乍看起来,两种表述并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这是国际法院避重就轻进行了答复。因为要说"符合"国际法,就要找到具体的相关依据,而且"符合"具有正面性质,意味着这是国际法鼓励甚至授权的。而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有着很多的不稳定因素且大量国家国内都存在多种民族,国际法院不愿意触破这个政治敏感问题,故最终提出"不违反"国际法的说法,至于是否符合并没有给出结论,而且国际法院还提到不违反国际法并不意味着科索沃有权独立或者是授予独立权。可见,国际法院只对问题表面进行了法律分析,主要问题基本没有讨论,比如民族自决权、科索沃个案说等。

(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中忽略了"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这并不是疏忽了,而是国际法院刻意回避掉了。因为根据1244号决议的规定,科索沃处于联合国的管理之下,联合国授予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管理日常事务的权力,发表独立宣言不在其权力范围内,明显属于越权行事,但咨询意见中,没有提到科索沃临时机构,回避了这一关键主体。

(三)、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不符合1244号决议。联合国为了解决科索沃危机,于1999年6月10日以14票赞成、1票弃权(中国)的表决结果通过第1244号决议,1244号决议是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根本准则和文件,是权威性依据,决议认定科索沃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解决该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③。决议的前言和两个附件都重申对南联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并重申给予科索沃"实质性自治权",但并未确定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国际法院咨询意见中说1244号决议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一个过渡性框架,而且没有明确禁止科索沃宣布独立。然而,1244号决议明确表示了该决议的目的,是使科索沃人民"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而且该决议反复强调各会员国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以及该地区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四)、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可能会造成以下不利影响。首先,严重破坏塞尔维亚政局。塞尔维亚一直推动将科索沃问题纳入国际法的范畴,用法律方法来解决该问题,但是结果完全出乎其意料,司法进程上的失败,助长了科索沃以及其背后表示支持的大国的独立气焰,国内各政党关于科索沃问题的默契被打破,反对党纷纷发难,民主党为主的政府陷入为难的境地,民族主义和强硬势力可能重新抬头,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鼓励各国分离运动。国际法院的该咨询意见没有讨论实质性问题,其关于国内部分地区宣布独立不违反国家领土完整原则的论断,严重威胁了国际秩序,鼓励了各国分离势力的抬头。而且该意见意味着当初联合国接管科索沃以失败告终,将来可能不会再有国家同意联合国托管,因为托管可能意味着分离的第一步。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强制力,任何国家和组织都没有义务执行,但是有着很高的威信,该意见可能会推动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科索

沃,也将鼓励各国的分离运动。

三、以科索沃独立反观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一)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1、

国家承认的概念与发生的情况国家承认就是对国家的承认,是既存的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确定并认可某一政治实体具备国际法人格并愿意与其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行为。

国家承认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第一,国家独立。特指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人民根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的原则,通过武装斗争或和平演变的形式推翻殖民统治,取得独立。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众多的亚非拉民族国家纷纷取得独立就存在国家承认的问题。第二,国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根据条约建立起一个新的国家。比如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的合并。第三,国家分离。即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与母国脱离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如1971年原属巴基斯坦的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成立了孟加拉国,而其母国巴基斯坦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下对宣布独立的国家的承认要慎重对待,因为其母国并未消亡,如果对其草率或过急承认会损害母国的主权,被认为是干涉母国内政。第四,国家分立。即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母国不复存在。比较典型的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较近的有1991年苏联解体为十五个独立的国家以及1993南斯拉夫分立为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黑、马其顿和塞黑五个国家。

2、

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关于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根据国家承认与建构国家身份主体的关系,主要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

构成说认为:一个政治实体要想成为一个新的国家,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在其被承认之前,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承认是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代表人物有: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森、耶利内克、安吉洛蒂等。劳特派特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指出:"只有经过承认,一个国家才成为国际人格者和一个国际法主体④。"

宣告说与构成说相对,认为:国家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承认只是对既存事实的一种确认和宣告。主要代表人物有:布赖尔利、孔慈、霍尔等。

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与缺陷。构成说反映的是实在法学派的观点,把承认作为一种法律行为的主张,其合理性在于认识到了承认对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影响,但是这种学说会产生一个国家既是国家又不是国家的悖论。宣告说反映的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宣告说来自于自然法学派对自然人人格的理解,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而具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类似,只要一个实体具备了国家所要求的要素,便可成为一个国家。宣告说有效的解决了构成说的逻辑悖论问题,但其缺陷在于简单的把宣告作为一种通知行为,而忽视了其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

理论界对于两种学说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在我国,我国国际法学界基本是接受前苏联的"宣告说",认为当一国具备了国际法上所规定的作为国家所必备的条件时便是一个新的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承认只是对既存事实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对于国家是否可真正作为国际法主体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王铁崖教授认为:"构成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新国家是先于和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早已实际存在的,因此认为承认行为具有创立新国家和构成新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作用,从而断定未经承认的国家在法律上就不存在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⑤。"周鲠生教授进一步指出:"可以肯定,构成说本质上具有反对性,决不是现代国际法所能够接受的理论。在另一方面,宣告说比较合理而近乎事实,近来国际法理论的趋势显然侧重这一说⑥。"可见,在我国理论界,"构成说"处于被排斥、

被否定的地位,但构成说在实践中对一个实体成为国际法主体并不是完全没有可用之处,而且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完全抛弃"构成说"也不是明确的做法,如何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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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构成说"在后文中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3、

国家承认的方式国家承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就是以明确的语言表示对新国家的认可,主要形式表现为通过照会、函电、声明等给予承认对象直接的通知。例如,1957年中国致电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决定承认突尼斯共和国。"除了单独做出承认,明示承认还包括几个既存国家,在包括或不包括新国家的情况下,签订包含承认新国家的条约。例如,英法俄通过《伦敦议定书》承认希腊的独立,这种承认相对于单独承认,构成集体承认。

默示承认是指既存国通过具体的行动来表明承认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方式。具体行动包括既存国与新建立的国家正式签订条约,也可以是既存国与新建立的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前者比如美国刚建国时,法国与其签订了通商同盟条约,后者比如中国和印度建立外交关系来承认印度。但是,与新国家同时参加某个国际会议或者是多边条约,同新国家保持暂时的非官方接触或建立非外交性质的代表机构不当一律认为是默示承认。

(二)、以科索沃宣布独立反观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1、

理论学说的发展国际社会目前对于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主要有宣告说与构成说两种学说,而在国内目前主要承认宣告说,对构成说持否定态度,但以科索沃独立反观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制度,结合现在国际国内的情况,构成说对某政治实体在国际社会的定位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应该对构成说有一个理性而客观的态度。

首先,这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传统国际法时代,一些孤立的国家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国家不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或只与有限的国家发生有限的联系,这样的国家即使没有得到既存国的承认,依然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而在近几十年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不断增加,相互依存的关系也不断加深,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一个新生国家要想融入世界,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就必须得到既存国的承认,否则其无法进行政治、经济与文化贸易,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当今国际社会是分散的,一个国家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实际上主要取决于它参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的程度,而这一点又首先取决于其他国家对他的承认。可见,承认虽然是宣告一个现存的事实,但它的性质是构成性的,标志着被承认的主体有效享受国际权利并承担国际义务。

其次,这是国际社会现状的要求。在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和法律来约束各国的行为,国际社会仍然比较分散,国际法也是弱法。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政治实体是否可以成为国家,对这一重大国际法问题的判断与确认,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认证,也不能靠国家自证,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就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国际社会中民族分离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也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国际社会的承认对这些分离势力的最终法律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结合国际国内情况,我国应该重视"构成说",对其采用合理客观的态度,肯定"构成说"的合理性,这样才有利于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安定。

2、

实际适用的发展当今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承认制度适用"宣告说"还是"构成说"没有统一的定论,两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与弊端,二者在理论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理论上的,在国家实践中各种解释都是开放性的。据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国家承认时,不必拘泥于完全坚持宣告说或构成说,既存国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有不同的对待。

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非自治领土脱离宗主国或保护国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新国家当然取得国际社会主体的资格,它们的主权国家的身份不依赖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承认,此时国家承认应该只具有宣告的性质。而在既存国的一部分通过分离建立新国家的情况下,母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则具有构成性。

首先,母国的承认是其取得国际社会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国际法上,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之一,从母国分离是对母国领土与主权完整的破坏,如果母国对其不予以承认,其他

国家便对其承认势必构成对母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破坏,构成对母国内

政的干涉。比如从巴基斯坦分离出来的孟加拉国,就是在得到母国巴基斯坦承认后才获得广泛的国际承认。

其次,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也是其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当今社会,已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依靠其他国家而单独的存在于这个社会上,一个新国家要实现其作为国家的职能,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而联合国接纳一个国家作为成员是目前最有力的广泛承认的依据。而且这里所说的广泛承认是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持承认的态度,不能是国际社会有明显分歧的承认。而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其实是某政治实体成为国际法上国家的有利证据,某实体如果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那他的国际法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反之,其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1983年宣布成立的"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其缺乏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并且对土耳其存在着严重依赖,因而不具有主权国家的资格,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在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内依赖土耳其的一个事实管理当局"。⑦

四、总结

国际社会是各国赖以生存的社会大环境,各国应该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冷战后,民族主义有所抬头,世界各地的分离运动不断增加,各国应该坚决反对打着"民族自决权"旗号分裂国家的行为,反对任何国家和政治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鼓动或支持他国分裂主义的行为。在对新国家的承认上,各国应该切实遵遁国际法的规则,对脱离殖民主义的新国家应该予以承认,而对于从母国分离出来的新国家,不应过急或过早承认,只有得到母国的承认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该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科索沃地区作为主权国家塞尔维亚的一部分,是其不可分割的领土,不享有对外民族自决权,其分离行为是明显的分裂国家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对因此出现的国家不应承认,只有这样才能尊重各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国际秩序,保证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①Stefanaq Pollo,History of Albania:from Its Origins to the Present Day,London:Rout ledge &Kegan Paul,1981,pp.212-216

②陈志强:《当代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政治因素》,《史学集刊》,2010年5月第3期。

③周雯:《国际法院"科索沃案"进展及影响》,《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④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页。⑤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页。⑥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第125页。⑦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 M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5:213。

参考文献:

[1]Stefanaq Pollo,History of Albania:from Its Origins to the Present Day,London:Rout ledge &Kegan Paul,1981,pp.212-216

[2]陈志强:《当代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政治因素》,《史学集刊》,2010年5月第3期。

[3]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22July 2010.

[4]甄鹏:《国际法院科索沃安全的进程和意义》,《当代世界》,2010年第8期。

[5]周雯:《国际法院"科索沃案"进展及影响》,《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6]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页。[7]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页。[8]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5页。[9]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0页。

[10]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 M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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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一份非常实用的专业资料(可编辑) 共创实业集团投资管理制度世纪纵横(北京)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投资组织第三章对外投资方式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第五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六章对外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总则目的为规范共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外投资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对外投资回报最大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对外投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集团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让渡给集团以外其它法人、自然人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行为表现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本部及下属控股公司作为对外投资主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运用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或扩张获取较好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集团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加强监管、突出效益的原则。 通过对对外投资的集中管理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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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论军事高科技的发展对国防建设的影响(超强精华满分版大学论文)

论军事高科技的发展对国防建设的影响前言:11月25日,我国自行研制的歼-15舰载机顺利在中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舰”上进行了起降飞行训练,引起世界广泛关注,这是我国在世界尖端军事高技术上的又一次巨大突破,对增强我国军事实力,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有重大意义。如今,高新技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经济繁荣的生产力,政治上的影响力,军事上的战斗力,综合国力的决定因素。因此,重视军事高科技发展对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创造稳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十八大报告《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重点强调:提高国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是打赢现代化战争的需求。本文针对性地探讨了军事高技术的发展原因,以分析军事高技术对战争以及国家发展的影响为主要内容,并提出我国发展军事高技术的建议。 军事高技术,指的是建立在现代综合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对武器装备发展与作战能力提高起巨大推动作用的新技术群。它是建立在当代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各学科的最新科技成果,紧密结合军事综合实力,全面构建以及不断变革与创新的结果。可以说,谁在军事高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谁就能于军事中掌握更多的主动;谁在军事高技术领域落后,谁就会被动挨打。 关键词:军事高技术武器装备军事人才战争国防 一、军事高技术发展的背景及现状 1.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不但对整个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也导致了战争军事技术日益走向了技术化,信息化。以各种高技术为支撑,以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导向,未来的战争形态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军队信息化的程度已成为决定了军队的战斗力以及确立军事领域的战略地位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 2.二战后尤其是最近二三十年来的历史证明,军事战争的需要直接导致一 系列高技术成果的问世,并且大多数高技术成果首先应用于军事以后再逐渐向民用领域扩展。以核武器技术、导弹技术、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航天技术为代表的军事高技术群体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异军突起,并以此带来了战后世界科技发展的黄金时代。到了20世纪70年代,在计算机技术、航天技术发展的影响下,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技术产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 主要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采购)、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三)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四)社会性捐赠投资:定向援助、公益性等非营利性质的捐赠 第三条本制度(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三)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四)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

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简称投管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长担任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事业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一)集团事业发展部为集团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集团中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监督管控,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对,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 (二)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投资财务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部门,负责编制集团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经济可行性分析、投资预决算管理、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集团合规管理部是负责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同时负责投资项目程序合法性、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及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集团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集团的投资工作。 第九条各所属(子)单位每年11月份末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事业发展部审查、汇总,集团事业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_1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印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边界问题成为中印关系恶化的推动力和深化的巨大障碍。中印边界争端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承认1914年英属印度时期炮制的“麦克马洪线”。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1]。因而,处理好同周边邻国的关系是现实的需要,而中印两国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无疑会为两国关系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一.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传统边界線的含义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而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2](二)“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确立国家边界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历史形成习惯边界,并且得到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相邻国家边界条约来确定边界。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线”是通过条约来划定的,但是,“麦克马洪线”的划定却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令贝利秘密潜入西藏境内,以便提供资料供他划出中印边界。然后麦克马洪以贝利的非法勘察资料为

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了这条“麦克马洪线”。而且“‘麦克马洪线’本身从来没有经过中国代表讨论”[3] 就被麦克马洪塞进了西姆拉草案的附图。可见,“麦克马洪线”的出台没有定界和标界的过程,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二.中印边界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前景(一)国际法方面的设想布朗利说“领土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相对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但在实践中,主权有时是分割的。…第一个或许是唯一的真正例外是所谓共管”。地有人将共管称为“共同主权”。'那么,对门隅地区,印方称达旺(门隅的首府)处于连接印度东北部与母体的狭长地带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排除其担忧,可规定在这一地区双方均不驻军,禁止军事进入,这样就保证了印度的安全利益不受威胁。(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的。1993 年9 月中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只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解决边界问题,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促进中印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三)加强高层互访,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稳固的政治平台与其他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往相比,中印两国交往还十分不够。就边界问题的协商也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中印两国需要高瞻远瞩,进一步推进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高级首脑往来,通过外交途径密切两国政治关系,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规定精编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 资收益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 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 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 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 龙江辰能集团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权; 2.规范性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 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 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 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 的决策意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 理应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 的总体发展战略一致。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集

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 投资,由集团公司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经过子 公司综合部门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 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 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 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集团公司外派 董事应在方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由集团 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 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 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派董事应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 意图,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 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 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 在集团公司总经理。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经营管理部为 主,财务审计部配合。 3.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当

投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制定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激发员工活力,共同分享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归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投资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VC机构的管理经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他下属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薪酬分配的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岗位价值、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一)竞争性原则: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投资公司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的弹性,通过绩效考评,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另外,开放多条薪酬通道,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三)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四)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薪酬的特征 (一)可计量性:除了将与员工薪酬相关因素量化为工资数额外,将福利性支出转化为工资性收入,并与绩效考评挂钩。 (二)除投资奖金等外,员工根据其所在岗位、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可预期到个人的年总收入。 第六条薪酬体系

从科索沃战争看高技术局部战争中的工程伪装

从科索沃战争看高技术局部战争中的工程伪装 科索沃战争中,南联盟军队依靠完善的防护工程体系运用各种战术和技术手段对防护工事和武器装备巧妙地实施了伪装和干扰,不仅有力地粉碎了北约的速决企图,而且使北约空袭效果大打折扣,南军的有生力量及大部分武器装备得以保存。通过这场战争,人们不仅认清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嘴脸,更多的是赞叹南联盟的防护工程体系的完善坚固,对于工程伪装在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中的作用也有了深刻认识。本文试透过科索沃战争,结合我军实际,就工程伪装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工程伪装在现代战争中的地位及作用 工程伪装,又称隐真示假,即为欺骗或迷惑敌方采取电子、电磁、光学、热学等技术手段,改变工程目标本身所显现或辐射的特征信号,实现目标对周围背景的模拟复制,降低或消除目标以“示假”。 实际上,伪装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一次世界打战时德军就

认为:“没有不可摧毁的工事,只有良好的伪装才能达到不被摧毁的目的”。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伪装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认为“伪装是特别有效的战争武器”。军委张万年副主席曾经说过:“在现代战争条件下,先进武器命中率高、破坏性大,搞好阵地伪装,使敌人捕捉不到攻击目标,是提高工事生命力的重要途径,与提高工事强度等级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伪装之所以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主要是因为: (一)古往今来,工程伪装始终是情报侦察的“天敌”,尤其在现代战争中表现更为明显。情报侦察的目的是掌握敌方军事实力、 军队部署、行动企图等情报,为己方制订作战计划和作战行动 提供依据。显然,伪装的目的就是为了“反侦察”。《孙子兵法》 的“兵不厌诈”即是古人对伪装的最好诠释。进入二十世纪以 来,情报侦察技术突飞猛进,科索沃战争中,北约通过卫星、 有无人侦察机、舰载雷达、地面传感器及阿族特工等一体化的

奥康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

目录 总则 (2) 第一章投资组织管理 (3) 第二章短期投资管理 (4) 第三章长期投资管理 (4) 第四章附则 (8)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营销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须经过公司的审核批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投资组织管理 第八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重大投资应经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质询。

2018电大国际法答案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联合国宪章优先 C.该条约优先 D.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实在法学派 B.规范法学派 C.格老秀斯派 D.自然法学派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 )。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B.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D.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E.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 任。 11.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14. 合法交战者有(A) 15.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16.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 17.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

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 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 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 司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 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 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必须依据集团公 司章程和《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 投资收益权; 规范性原则:首先,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定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其次, 集团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

案,并力争通过,从而体现集团公司作 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任用; (三)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 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方案,并由子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集团公司派出 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 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 董事会,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 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 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 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二)对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具 体事务管理以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有 关部门配合; (三)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度利润分配 之前,集团公司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

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按 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 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 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 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 权。 第六条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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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 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 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 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和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且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且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且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 XX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

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于100 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 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于100 万元之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股份XX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于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且于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于50 万元之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于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且于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于5 万元之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壹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壹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壹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 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壹事壹办” 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于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且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

科索沃战争爆发的背景、经过及影响

考点:科索沃战争爆发的背景、概况、影响 时间:1999年3~6月 概况: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越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南斯拉夫联盟军队屠杀科索沃地区阿尔巴尼亚族人为借口,对南斯拉夫联盟境内进行狂轰滥炸,造成南联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5月8日,中国驻南大使馆遭到北约的导弹袭击,3名中国记者不幸牺牲。 影响: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公然对一个联合国的成员国动武,严重削弱了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认识:科索沃战争是美国对多极化趋势的挑战,世界多极化趋势是长期的、曲折的斗争过程。但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 例题1科索沃战争是美国利用苏联解体之机,企图实现由其主宰国际秩序的称霸战争。这场战争() A.促使多极化格局形成 B.是对多极化趋势的挑战 C.使中东和平受到威胁 D.强化了联合国主导作用 答案:B 解析:科索沃战争是美国对多极化趋势的挑战,答案B。 例题2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将是长期、曲折的斗争过程,能够表明这一现象的事件是() A.华盛顿体系的建立 B.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 C.欧洲共同体的成立 D.科索沃战争 答案:D 解析:当今世界政治格局向多极化趋势发展,科索沃战争是美国对多极化趋势的挑战,表明多极化趋势会曲折发展,答案D。

1. 1999年5月8日,北约的导弹袭击了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导致了3人死亡,多人受伤和使馆建筑的破坏。这一世界外交史上罕见的大事件发生在下列哪次战争中() A.第五次中东战争 B.海湾战争 C.科索沃战争 D.伊拉克战争 2.自上世纪90年代起,美国在全世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军事行动,如海湾战争(1991年)、科索沃战争(1999年)、阿富汗战争等,这充分说明() A.战争是当今世界的主流 B.当今世界不安宁的唯一原因是霸权主义 C.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胁 D.霸权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胁 3.小明是个军事迷,他正在研究二战后的世界某项军事行动,他认为该行动挑战了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尤其是使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权受到严重挑战。小明所研究的是() A.科索沃战争 B.朝鲜战争 C.苏军占领阿富汗 D.美国执意部署导弹防御系统 4.1999年,在俄罗斯等国的斡旋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停止轰炸科索沃。这反映了世界政治格局发展的趋势是() A.恐怖主义日趋泛滥 B.全球一体化持续加强 C.单极世界逐渐形成 D.政治多极化曲折发展

精品文档-大型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业务发展需要,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业务运营管理流程,健全投资责任机制,提高决策效率,防控投资风险,提升企业内控管理水平,保障投资效益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常务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常务会议事规则、AB角制度实施指南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为获得预期收益,根据股份公司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以货币资金或其它有价资产投入特定经济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各级企业具体运营情况,本制度将主要投资活动按照归属领域分为房地产项目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房建工程项目投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性投资。其中房地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建工程投资项目、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合称“经营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具体分类界定见附件一。 第三条本制度是规范股份公司各级企业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适

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企业。为便于管理,并明晰责任线条,本制度依据股份公司管理体系将“各级企业”划分并定义如下:(一)总部,指股份公司总部。 (二)二级单位,包括: 1.股份公司各事业部。 2.X等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工程总公司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新疆建工集团等子公司。 各事业部归口管理或受托管理的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股份公司委托二级子公司管理的专业公司或股份公司分支机构等的投资活动,纳入对其受托管理的二级单位管理范围。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单位,包括股份公司各事业部下属的经营机构,各二级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其它经营机构等。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四条各级企业投资行为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导向、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利益及所在国法律法规。 (二)符合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围绕股份公司建筑与房地产主业及相关产业多元化展开。 (三)符合股份公司区域化、专业化发展策略。 (四)投资项目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综合效益,投资风险可控,满足股份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基本标准。 (五)我方对投资项目须拥有实际控制权。除融投资带动总承包项目或其它战略性投资项目之外,原则上我方须绝对或相对控股。

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为例论民族自决权

国际公法期末论文 题目:基于民族自决论视角下的科索沃单方 面独立问题研究 姓名:李静文 学号: 00829156 院系:法学院 授课教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内容摘要 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科索沃的单方面独立行为不是“民族自决”,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及一些国家对科索沃的承认给国际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拟从民族自决权的角度探讨科索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国家主权

目录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背景 (4) (一)南斯拉夫的解体 (4) (二)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 (4) (三)联合国的长期管理 (4) 二、科索沃问题与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 (5) 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5) (一)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 (5) (二)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6) 1、对内自决权 (6) 2、对外自决权 (6) (三)行使民族自决权所要受到的限制 (7) 四、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实施 (9) (一)从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上分析 (9) 1、科索沃不存在外来统治或外国军事占领 (9) 2、科索沃不是一个分裂国家的加盟共和国 (9) 3、科索沃人民不是基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自决 (10) (二)从民族自决权受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限制方面 (10) (三)主体 (11)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一项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科索沃的独立得到了美国及英、法、德、意等国的支持,但受到分离分子困扰的西班牙、罗马尼亚、塞浦路斯等国则不予承认,俄罗斯、塞尔维亚更是坚决反对。 一、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背景 美国国务卿赖斯在承认科索沃独立时解释说:一些因素不同寻常的组合可以在科索沃局势中找到。包括南斯拉夫解体的背景,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以及联合国的长期管理!这些因素在其他地方都找不到,因此使科索沃成为一个特例。1 (一)南斯拉夫的解体 根据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1974年宪法,南斯拉夫6个加盟共和国具有自治地位,并且拥有分离权。位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科索沃是拥有较多自治权的自治省。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全境塞尔维亚族人占多数相反,科索沃人口的约80%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族人约占10%,因而科索沃省阿族人一直有独立和自治的要求。 南斯拉夫的解体过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7月2日,自行组建的科索沃议会宣布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但全世界只有阿尔巴尼亚一个国家出于种族和政治原因予以承认。科索沃因此一直保留在塞尔维亚和黑山组成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内。 (二)发生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的历史 1998年起,阿族分离主义武装与塞族冲突升级,并发生南联盟对科索沃阿族种族清洗的事件。 (三)联合国的长期管理 从1999年到2008年,科索沃实际上完全脱离了塞尔维亚的统治,而处于国际机构的临时管理之下。根据1244号决议,南联盟从科索沃撤出全部军事和准军事部队,国际社会则相应部署国际安全存在和民事存在,负责过渡时期的行政管理和安全防务,并逐渐将权力移交给科索沃自治机构。 1S t at em ent b y Secret ary Condoleezz a Rice, u. s .Recognizes Kosovo as Independen t St at e, us Department of St at e Pres s St at ement NO. 2008/ 117(18 February 2008) . A mer ic anJ ournal of Int er na ti onal L aw , 2008( 21) .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模板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 管理制度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 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 为,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 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 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龙江辰能 集团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资企业的 决策程序; 二、集团公司经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 权; 三、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 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 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 益; 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 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实 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一 致。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 按集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 团公司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 经过子公司综 合部门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 意向,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 表决权; 2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 并由参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方案经过前 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 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 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 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外派董事应主动了解其它股东的意 图, 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 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 主动与 有关股东协商, 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总经理。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 理以经营管理部为主, 财务审计部配合。 3.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之前, 被投资企业应提前15 天向集团公司报送分配预案; 集团公司对分配预案出具意见后, 由外派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本制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过,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3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系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的投资行为,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等投资。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结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受权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围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围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拥有授权围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三条战略计划部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长期投资和工程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对外投资的后评价,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技术支持部)是公司投资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和对技改项目的后评价。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部是公司工程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提出工程项目建议,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部是公司技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技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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