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_合法规避或降低加班费的九大技巧

03_合法规避或降低加班费的九大技巧
03_合法规避或降低加班费的九大技巧

控制加班费的十大技巧:

“加班费”是劳资管理领域最热门、最敏感的话题。由于加班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呈逐年上升之势。有些员工将正常工作时间下能完成的工作任务拖到加班时来做,导致加班费用大大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如何控制加班费是众多企业头疼的问题。

案例1:张三是深圳某公司的行政经理,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确定张三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张三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张三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张三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加班审批制度,按照该制度,只有经过公司审批同意的加班才认定为加班,公司并未安排张三延时加班,张三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张三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问题: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加班。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可

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审批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审批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中,公司虽然对张三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张三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张三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审批制度,张三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案例2:大尾巴鱼所在公司对于加班流程有规定:提倡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确要加班的,员工

须向上级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加班。2009年8月,因市场调查的需要,大尾巴鱼的上级安排了大量的工作任务给大尾巴鱼,按照工作量,大尾巴鱼需要连续加班半个月才可以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大尾巴鱼觉得每次加班都提交申请报告麻烦,而且加班的原因的确也是为了工作,上级也都知道的,加上考勤卡上也有加班时间的记录,因此,没有书面申请过。2009年9月,公司在发放大尾巴鱼的工资时未发放加班工资。大尾巴鱼向公司提出异议。

问题: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了企业短期集中、非正常安排的大量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工作成为必要,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没有按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申请,能否认定为加班。加班审批制度,是指员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员工磨洋工蹭班以控制员工恶意加班。对此问题,实践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公正角度讲,应当认定大尾巴鱼为加班。如果机械地从法理角度理解加班审批制度,员工自愿加班未经企业审批不认定加班,有失实质正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加班,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而进行的工作。劳动者每天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并非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我倾向第二种观点:在企业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员工正常时间无法完成正

常工作任务想加班的应当事先取得企业的审批,否则将不会认定为加班。

控制加班费的第一条技巧:建立健全加班审核制度。企业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经企业批准或安排,非企业批准或安排的员工自行的加班行为不认定为加班。

案例3:王五是深圳某服装厂的一名职工。2009年7月,服装厂要赶一批衣服的订单,遂与王五协商周六、周日加班事宜,王五同意周六、周日加班。服装厂承诺为王五在八月中进行调休,但王五认为自己是在休息日上班,应算作加班。所以不同意服装厂为其调休而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问题:单位是否有权决定为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安排调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单位。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权。

一旦单位不能安排休息日加班的员工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毕竟,工作日的工资按100%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费按200%支付。因此,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如此一来可以控制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调休制度只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调休制度,即使调休,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二条技巧:充分利用调休。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尤其对工资较高的员工。

柳絮:问题:公司新增项目,成立项目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项目,同时,在项目文件中,有按时完成的要求,并安排后勤工作配合

项目的完成,如安排晚餐与公司住宿.此类情况下,无审批手续,是否算

加班

安爸:如果有相关证据能证明的确加班是由公司安排的,如:报销夜宵之类的。即使没有审批流程,也可以认定加班。

小榕舟:请问,调休有时间限制吗?

安爸:这个问题看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般来说3个月以内的调休都算合理

五自斋主人:如果在当期又无法安排调休的,以后支付加班费,可以吗

可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条技巧:节假日尽量不安排员工加班。一方面是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调休制度。另一方面是,节假日加班,按300%来支付加班费,加班成本最高。

案例4:A公司经劳动局审批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09年10月1日至7日,A公司为了推广其产品,制定了促销计划,要求全体销售人员要参加促销活动。后来,A公司对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了调休。但部分销售人员却认为,节假日加班本身就要支付加班费,调休也必须支付。A公司却认为,已经调休了,则不用支付加班费。问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安排调休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全体筒子回答:需要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特殊的生产特点和特殊的工作需要或特殊的岗

位职责而设立的,它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点,工作时间视工作需要而开始或结束,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上班,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延长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过,上海和深圳地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这些地区立法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工作的,要支付加班费。而其他地区则无这样的规定。因此,A公司如在上海、深圳两地,则要支付加班费,发生在其他省市,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度,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费。除此之外,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时间而认定为加班的,即使存在着休息日工作的,也只按照150%支付加班费,这比标准工时制度下休息日按200%的支付比例要划算。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日和休息日不存在加班的情况,节假日工作,也只存在于上海、深圳两地认定为加班,其他地区都不认定为加班。

第四条技巧: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两种工时制可以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绕开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严苛规定,两种特殊工时制有利于控制加班成本。

案例5:深圳市某公司经理黄德生月工资为1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此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黄某因所在企业为美资公司,经常加班到深夜。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如果按1100元/月为基数计算黄某的加班工资,黄某的月工资总额(含加班费)也只有1800--2500元,远没有10000元那么多。

问题:公司与黄某的约定是否合法黄某可否以10000元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4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 l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曰加班时间小时数×20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300%)。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

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本案中,黄德生的月薪1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此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因计算出的时薪并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黄德生的月薪中已包括了加班工资,其再主张以10000元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类似的各地指导意见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

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但是,不少地区的审判实践持有相反的观点:用人单位采取将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混合“包干”计酬的方式,其实质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该观点的理由是:工资支付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但并不是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就正常地包括了加班加点工资,而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的工资;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又向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那样的约定,一方面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劳动,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另一方面也变相地侵犯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所以,第五条技巧在实践运用中要小心一些,因地制宜。

第五条技巧:在劳动合同及工资条中约定:工资中包括加班费。在不少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核算后的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有效。

五自斋主人:若乙方为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薪资为月薪制,在约定的薪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补助等,甲方因生产及管理需要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配合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将视为不服从管理。

加班补助跟加班费如何认定会因人而异的,有人认为,加班补助,不是加班费

案例6:伊人独舞在2008年10月8日进入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从事行政专员工作,每月收入为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福利费1000元、绩效奖金2500元。在合同中有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基本工资计”。伊人独舞经常有加班,但公司仅按15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2010年12月4日,伊人独舞在参加深圳HR聚会中遇到了风度翩翩的字母,字母听说伊人独舞的工资为5000元,但单位只按1500元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时,就告诉伊人独舞,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公司与伊人独舞的约定是否合法,伊人独舞的加班费应按什么标准计发

全体筒子回答:合法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案件中,公司与伊人独舞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基本工资计,其约定的另一含义实质是约定了福利费、绩效奖金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且基本工资1500元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公司可以只按基本工资1500元支付伊人独舞的加班费。'

类似的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法院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按照北京的司法实践,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加班费基数全国规定和上海规定略有不同。'

全国:确定加班费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上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以上解答,来自蹲蹲的每周说法点评)

第六条技巧: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如此一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肯定是最低标准的。

小榕舟:北京的规定是不是说,若基本工资1000,其它补贴1200的话,加班费的基数就应该是2200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各位各地区的,主要还是要参考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其次,要注意当地的司法实践

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实行包月工资制,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标准为1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绩效工资为按提成计发。”

这样的约定是否有问题(根据我们说的技巧5-6);

有问题,存在不严谨的说法。公司的想法是1500元包含了加班费,但这样的表述,基本工资1500元,事实上会被认定按照1500元计算加班费,因此,1500元中不包括加班费,故,最好这么约定:本合同实行包月工资制,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标准为1500元,绩效工资为按提成计发。

案例7:刘小姐于2009年6月29日入职某服装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离职。离职后,刘小姐向公司主张,其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间,平常加班共339小时,休息日加班共232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被公司拒绝了,刘小姐就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开庭后否认刘小姐有加班的事实。(真实情况是:刘小姐存在加班,但没其要求那么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刘小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时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因其对加班事实的存在着初步的举证责任,现在其举证不能,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对刘小姐关于加班情况的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加班费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七条技巧:巧用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员工单纯的提出其存在加班,而未提交相应的初步证据。如: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单位对此予以否认的,员工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解释三。员工进行初步举证

蹲蹲:司法解释三之前举证倒置,之后就是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

案例8:南京市的张师傅在某美容美发公司做发型主管,负责给客户理发。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出勤时间为:早上10点到晚上的10点,每周只允许休息一天。

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单位的工作时间已经存在加班的情况了,运用已经提到的技巧:如何可以避免单位支付加班费呢?

haoed:在工资结构中增设加班工资

忘忧草:把工资结构拆成基本工资,加固定加班费。

麦凨:运用特殊工时制

麦凨,案例8的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为特殊工时制度的可能性不大。没错,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工资中划出一块来做加班费,或在部分地区约定包月工资制。

案例8中,可以约定,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这样子,可以规避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明显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折算。”

第八条技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员工的工作强度不大,长期处于等待状态,而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因此,双方一致确认,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

案例9:某工厂与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1个标准件发给30元工资,月标准为40件,2010年6月,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10年7月至11月间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付王某提出的加班工资要求。

问题:工厂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的加班费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之外应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劳动,就应属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在计时工作状态下认定加班的标准。在计件工作状态下该如何认定呢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标准。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劳动就应属于加班。本案用人单位规定了每位职工应完成的定额,即每月计件40个标准件,完成了40个标准件就应认定为王某等人完成了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定额工作量,按照厂方的规定是多劳多得,但这种多劳多得仅适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本案王某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所以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要同时符合2个条件:1、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2、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第九条技巧:采取计件工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制度,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才需支付加班费,换言之,如果在计件定额任务之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因此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磨洋工”,却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考勤处罚:

1、迟到早退应如何处理?

迟到:员工上午迟于9:00,下午迟于14:00上班的认定为迟到。早退:员工上午早于12:00,下午早于18:00下班的认定为早退。当月迟到、早退,均在5分钟以内者,自第四次起每次扣款20元;当月迟到、早退11—30分钟者,每次扣款20元;

当月迟到、早退31—45分钟者,每次扣款40元;: A2 `! z3 f1 K

当月迟到、早退46—60分钟者,每次扣款60元;

当月迟到、早退61—90分钟者,每次扣款100元。

2、明确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关系

员工在10:30以后到岗或员工早于16:30分下班的,按旷工处理;员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旷工1天处理:

工程造价控制十个技巧方法总结

工程造价控制十个技巧方法总结 一、总投资估算控制 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测算叫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扩初、技术设计阶段的测算叫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测算叫施工图预算,在投标阶段的测算叫投标报价,最终结算叫结算价。项目结算价一定要控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编制的总投资估算范围内。 二、限额设计 总投资估算、建设档次、拟选用材料确定后,对施工图设计、二次设计、设备材料方案设计要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数据,设定上限,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要分析用钢量,要分析外部造型所引起的投资变化。 三、工程量清单控制 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5大部分组成。规费、税金两项费用按规定计算,是固定值,无从谈起控制。因此,工程量清单控制的重点应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3项费用控制入手。措施项目费控制的关键是清楚地知道措施管理费所包含的内容,不能和现场签证重复计算。在措施项目费中考虑了,就不能再进行现场签证。 四、材料招标有所突破 对设备材料价格的确定,没有比“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更有效的办法。材料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模式,要对现行规定有所突破。

招投标法规定,标书中的商务标部分在评标的过程中是不允许修改的,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模式的精髓之处就在于对商务标部分可以修改,可以进行一次、两次、三次和多次报价,甲乙双方可以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五、减少签证、变更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是工程造价控制甲乙双方关注的焦点。施工单位采用不均衡报价时,最关注的就是通过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对那些会引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部位,有意报低造价,实施时通过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实结算。因此,项目代建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就要注意会引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部位,在工程实施阶段更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减少签证、变更。 六、专家评审 建立建筑学、结构、给排水、暖通、供电、智能化、园林、照明等建筑各专业的专家库,是做好造价控制的捷径。要借鉴不同专业专家的见识、力量,从投资估算开始,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结算价提出专家修改意见。 七、较小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较小项目,比如方案设计费、地勘费、项目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临时围墙费、路灯、绿化、门头标识等,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不予调整,以减少争执争议,其实质是将工程造价的风险转移给了承包单位。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怎么计算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是怎么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 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 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 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 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㈠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 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 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 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 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 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㈡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 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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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法法 定加班工资案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日工资基数。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以一个月薪为2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工资基数就 是:2500÷21.75=114.9元。 春节加班工资算法。 下面我们来算一下春节加班工资。春节7天假其实由两部分组成,即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春节七天假期中,初一到初三是国家法定假日,初四到初七是休息日。 春节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2014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计3天。在这三天工作,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3。如果月工资为2500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就是:2500÷21.75×300%×3=1034.5元。

春节休息日加班工资。 2014年春节假期,休息日为农历正月初四至初七共计4天。在这四天工作,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4。如果月工资为2500元,他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就是:2500÷21.75×200%×4=952.4元。 春节加班工资总数。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春节加班工资等于春节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之和。如果月工资为2500元,春节加班工资=1034.5+952.4=1986.9元。 五一假期加班工资。 下面,我们在算一下五一假期加班工资。五一假期中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二日、三日2天为休息日。如果月工资为2500,五一加班工资=(2500÷21.75天×300%×1)+(2500÷21.75天×200%×2)=804.6元。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

(完整版)加班费纠纷案例大全要点

加班费劳动纠纷案例大全 本文档来源:专业律师文库 其他案件佐证加班 (2)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3) 工资中是否可以包含加班费 (5) 公司加班制度对加班费申请的法律意义 (7) 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认定 (8)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问题 (10)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12) 自愿加班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13)

其他案件佐证加班 2010年2月,老李应聘到浦东张江一家重工企业上班。工作3天休息1天,老李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工资则实行计件制。 工作一段时间后,老李发现计件工资并未考虑加班成分,便和29名工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 于是,他们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年轻法官刘佳政约谈了公司的人事总监,对方否认工人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还提供了考勤表。但这份表上只能看出是出勤还是缺勤。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佳政了解到,有人曾审理过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刘佳政查看笔录后发现,庭审中程某等人称自己“工作3天休息1天。白班早7点到晚7点,晚班晚上7点到第二天早7点。”对于这段陈述,被告公司当庭承认属实。 经查,老李等30人与程某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内容相同。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也就是说,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间接得到了证实。在证据面前,公司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个人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撤回起诉。 实践中,加班特别是计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2007年5月19日,莫某进入临桂某混凝土公司从事装管的工作,入职前曾详细阅读了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愿意遵守该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

节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节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应为:日基本工资+加班费。 以底薪1500元为例,日基本工资应为: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应为:1500÷(21.75×8)=8.62元, 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分别以上班为0、6、8、10个小时为例,来说明当天工资的计算。 上班为0小时,即休息,当天工资为:日基本工资+加班费 =68.97+0=68.97 上班为6小时,当天工资为:日基本工资+加班费 =68.97+8.62×3×6=68.97+155.16=224.13 上班为8小时,当天工资为:日基本工资+加班费 =68.97+8.62×3×8=68.97+206.88=275.85 上班为10小时,当天工资为:日基本工资+加班费 =68.97+8.62×3×10=68.97+258.6=327.57 所以,如果在法定休假日上班了,你只需要根据上班小时数,算出加班工资,再加上日基本工资,就是你当天应得工资总数。不过 要注意的是,单位在算工资时,一般会把法定休假日算在基本天数中,加班费则另外单列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 以上算法,不包括单位给的其它福利。 1:法定休假日为有薪假,不上班是有日基本工资的,劳动法第 51条规定。 2:法定休假日不允许用补休来调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在法 定休假日上班了,当天工资,就要按法定休假日上班来计算。

3:每年度的节假日安排,国务院一般会在上一年的公历12月份公布。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这里的工资报酬是指加班费。 5:法定休假日上班算工资,通俗的说法是,上一天顶四天,或 者上一个小时顶四个小时。 6:法定休假日如果和双休日重叠,双休日要调休到其它时间, 具体调换安排,国务院会在公布年度节假日通知中做出安排。 7:当前实行的法定休假日有11天:1、元旦1天(1月1日),2、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1天(清明当日),4、劳动节1天(5月1日),5、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 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休息日是指双休日,星期六和日,不是有薪假,所以双休日加班,只有两倍于基本工资的加班费,休息日是可以调休,或安排 补休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 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放假工资照发,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按三倍计发。 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时间上分布更均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

****** 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确保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全面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和借用到机关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的发放管理。 三、加班类别 (一)工作日、公休日加班:机关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加班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正常工作日7小时以内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否则,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出差、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正常工作日)不计加班。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由***行政办公室安排机关工作人员(除调研员、协理员)轮流值班,全年按人均

1至2次计发节假日加班工资。非值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者,由科(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加班: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由劳安科按照职工工龄计算应休假天数,各科(处)室负责人根据本科室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在原则上不影响本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表(附件二)报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行政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职工本人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同时不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年休假期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实际天数,视作加班,并按照本办法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加班工资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各科(处)室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要及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申请表》(附件一),详细注明加班人员、时间、天数、事由及加班类别,报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定为加班后,将加班申请表交行政办公室,用于兑现加班工资。 (二)***行政办公室每月月底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劳安科,由劳安科根据此办法计算出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形成加班工资发放表,连同加班工资申请表一同报单位主管领

各类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建议

各类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建议 1、相关案例: 一名建筑企业的员工,工作四年多,在工作期间,加班共计3509小时,可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忍无可忍,这名员工辞职后,决定把企业诉上法庭…… 2006年12月,彭峻峰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他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经常加班到很晚,而且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彭峻峰自己统计了一下,截至2011年3月他提出辞职时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可是,天力公司却从未对此支付过加班费。辞职后,他决定向企业索赔19万元的加班费。7月12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彭峻峰说,天力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直到2011年3月,他实在忍无可忍,决定辞职。办完辞职手续后,彭峻峰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他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 在法庭上,彭峻峰说,他在天力公司上班期间同时担任“考勤员”。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这种情况从未改变过。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将四年

来自己留存的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原来确实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在法庭上,作证的员工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2天休息时间,后来才变成每月4天。彭峻峰的一位旧日同事还说:“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未予认可。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天力公司又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则说,他的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用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当庭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天力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法律规定: 2.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周末加班工资计算方法.doc

周末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周末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

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周末加班工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HR如何控制加班成本

HR 如何控制加班成本 案例1: A 公司是一家不断发展的民营企业,公司在发展初期,老总身先士卒,不 怕苦不怕累,跟随老总打天下的员工都是远亲近邻、朋友加兄弟,都吃苦耐 劳、任劳任怨,不管白天黑夜,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根本不分是当班还是 加班,也根本没有加班和加班费的概念。公司发展壮大后,加盟公司的员工 越来越多,各种管理思想和员工需求也交汇在一起,老总也开始接受一些新的观念,思想上也开始认同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并要求人力资源部拿出一个加班及加班费支付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拟订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加班及加班费支付管理办法,老总也认可该办法的大部分内容,但不同意给中高层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费,只同意给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支付加班费,并授意人力资源部想出一个应对不支付中高层管理人员加班费的办法,按照该老总的说法,是“既不违法,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人力资源部苦思冥想,最后想出了“瞒天过海”的一招: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中加上一条“工资报酬已经包含加班费”。其实这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条款,没有一点实际意义,在法律面前完全站不住脚。 近日,老总对前生产部经理的工作感到很不满意,让人力资源部解雇了他。这个生产部经理离开后便告到了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诉称该公司只给他发放了正常的上班工资,对他的加班未支付任何报酬,要求劳动部门主持公道,督促该公司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发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凭据,认定该公司前生产部经理的诉求成立,最后成功督促该公司将加班费2万余元补发给了该公司的前生产部经理。事情过后,A 公司老总大发雷霆,责怪人力资源部经理无所作为,害得公司处处被动,利益受损。 案例解析: A 公司老总一方面在观念上接受了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的观念,另一方面又不想支付太多,以免引起成本的过多增加,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自己的利润。说严重点是既不想违法,又不想真正守法。他之所以不愿意给中高层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费,是他内心认为公司支付给了中高层管理人员很高的工资,已经体 加班管理是员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容易令劳资双方产生矛盾的一个环节。企业该怎样完善加班管理制度,才能消除员工的意见,提高满意度呢?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 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2、五一节加班=四倍工资---说法不恰当。 理由如下: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条中有“不低于”三个字。其意思,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法律并不禁止。即企业如愿意五一支付员工5倍或6倍工资,法律都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资=四倍工资是表达不恰当的。正确表述应为五一加班工资≥3倍工资。五一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大家或一些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误解,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同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即一般按300%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实际上,很多员工也是这么认为。这是不对的,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看了一些网友对五一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的讨论,关键是大家对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二个概念没有搞清楚,当然政府部门也没解释清楚。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元旦即将来临,加班人员的工资怎么算,肯定是不少人关心的话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2010年元旦放假公休日期为1日至3日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是休息日,照常公休。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你会算加班费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2009-07-07 13:51 加班工资计算参数 1、时间参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2、工资参数: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元旦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拿:1月1日安排

超经典案例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一案例陈述 2011年3月,经淑女屋的美女HR经理介绍,某公司的HR主管找到了我。原来是一起加班费案件。 HR主管首先向我介绍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员工Y于2009年9月入职公司任车间主管,于2010年4月辞职。2010年底,因公司计划搬迁去别的区,很多员工不愿意去,导致去劳动局投诉加班费等问题,后来,在劳动局的协调下,公司给这些员工补偿了一些加班费,也跟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现在,Y知道了公司给其他员工补偿了加班费,就回头来找公司要加班费。因为Y早就离职了,公司当然不愿意再给Y支付加班费。于是,Y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在Y这起案件之前,公司还辞退了员工F(也是在车间工作),2010年11月,F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就是要求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该起案件是由公司原法律顾问A处理的,法律顾问A提交了F的劳动合同、车间人员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条。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写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100元,加班费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应该按照11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F要求按照3500元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属于计算错误。而按照1100元计算F的加班费,则公司并未拖欠F的加班费。该起案件已经劳动仲裁终结,仲裁结果为不接受公司的抗辩理由,按3500元标准计算了加班费。目前,F的这起案件,公司不再委托A处理,换了一个律师B 代理。B律师已帮公司向法院起诉。 现在,公司又遇到Y这起案件,公司的想法是再重新找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谈谈,看看他的处理思路是怎么样的,如果觉得合适的,将委托新律师代理此案。 二处理过程 偶翻看了Y提供的证据材料: 1、社会保险单---估计是用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节日加班3倍工资怎么计算

节日加班 3 倍工资怎么计算 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支付需满足延长工作时间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两个条件,劳动定额 和计件单价直接关系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合法支付。 应结合各省规定并参照司法事务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下面是爱汇给大家整理的节日加班 3 倍工资怎么计算,供大家阅读!节日加班 3 倍工资算 法是你的基本工资除以一个月的上班天数(22 天),算出你的一天基数工资再用你的基数工资 乘以 3 倍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 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 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算工资的标准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 中:(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 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 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 于其日工资的 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 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节假日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确实是很多职工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 很多 人拿到工资条,往往产生一个疑问:自己的加班费有没有算错?产生这一疑问的主要原因是职 工不懂法律规定。 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 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 51 条的规 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 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 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获得三倍 工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是另行支付的,并不包括用人单

2020劳动法节假日加班规定

2020劳动法节假日加班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12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那么节假日加班,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节假日加班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劳动法关于加班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

加班费管理办法暂行之欧阳家百创编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欧阳家百(2021.03.07) 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伐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来源根基则 (一)工作必须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须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呈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公司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法度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规模 凡因完成局安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法度,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规模 在包管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纳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

完成。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规模: 1.为完本钱职工作和职责规模内的惯例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本钱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规模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年夜年节、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五节:放假1天(农历端五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德律风或实地查岗,发明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德律风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辨别加20元。 (1)公司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2)加班期间呈现脱岗、擅自离岗、德律风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明一次扣罚50元;呈现脱岗、擅自离岗、德律风联系不上或自己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依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明一次扣罚50元;管理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1、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 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 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2、五一节加班=四倍工资--- 说法不恰当。 理由如下: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条中有“不低于” 三个字。其意思,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 法律并不禁止。即企业如愿意五一支付员工5 倍或6 倍工资,法律都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资=四倍工资是表达不恰当的。正确表述应为五一加班工资》3倍工资。五一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大家或一些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误解,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同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即一般按300%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实际上,很多员工也是这么认为。这是不对的,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看了一些网友对五一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的讨论,关键是大家对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二个概念没有搞清楚,当然政府部门也没解释清楚。

法定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具体参考法律:《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公式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公式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日工资=劳动者月工资/21.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1.5 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2.0 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3.0 按照规定,在工作日或双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应的补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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