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11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3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明晰权责、放管结合,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编制;(三)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二)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及计划项目预算建议;(三)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或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六)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七)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价和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四)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五)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9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教〔2012〕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现行渠道进行拨付,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安排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式第四条扶持范围。
根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
第五条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
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中选择3-5个项目方向,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扶持方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
具体的扶持方式在项目标书、申报要求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项目选择确定第七条项目选择方式。
主要采用招标评标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确定扶持项目。
市场化程度较高、符合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标评标方式;达不到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通过招标评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60%。
第八条招标评标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鲁科字〔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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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 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 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府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正确执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二)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
包括分项目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 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合同(批准的任务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省财政科技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等。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合同(批准的任务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胀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需要, 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过程监督。
承担单位每年 3 月底前要按项目向省科技厅报送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上一年度《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见附1)。
每年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巡视检查。
(二)专项审计。
对各类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
根据需要,对其他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进行抽查审计。
(三)财务审计。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 万元以上的结题验收项目、所有到期应结题或研究开发失败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批准延期结题或办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务结账手续。
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 万元以下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四)绩效评价。
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采用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检查组,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委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采用跨部门、跨地区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
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制定监督计划。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监督计划,进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
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省科技厅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
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省科技厅。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选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 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并作为今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未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二)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三)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 形成账外资产的;(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 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 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六)不按时上报《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 套取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 乱发津贴、补贴的;(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七)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长期〈到位 3 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二)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本部门〈单位〉减少立项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及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经费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2.《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附 1 :《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单位〈盖单位公章) : 单位:万元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盖单位财务专用章)附2:《山东省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批准文号”:填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承担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专项) 项目( 或课题, 以下简称项目) 名称、编号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该项目的文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