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思想介绍

孟德斯鸠思想介绍
孟德斯鸠思想介绍

孟德斯鸠生平介绍

孟德斯鸠,1689年剩余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中,从小就受过良好的教育。在19岁的时候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24岁时,他的父亲去世。孟德斯鸠25岁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务。

32岁的时候,他以“波尔玛多”发飙了著名的《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他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当时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有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绅士,傲慢无知的权贵等等。这本书还表达了他对路易十四的憎恨,将法国斥为非常专制的国家。

在37岁那年,他放弃了法院院长的职务,跑到巴黎专心研究学问。我们中国讲究的是学而优则仕,他刚好反着来。官也不当了。不当官之后,有了大把的时间,他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并在英国呆了两年多,他在英国考察哦了他们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的著作。我们学过历史知道近代启蒙思想就是从英国开始的,像霍布斯(1588)和洛克(1632)都是英国人。

42岁,他回到法国开始潜心著书。45岁发表了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代罗马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在他59岁时候,完成了他最重要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介绍

简单和大家提一下作者写这本书时当时的背景。孟德斯鸠是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他逝世于1755年,离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还有34年。可以说是非常黑暗的时期。政治上,法国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在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个等级,贵族是第二个等级,资产阶级和吊丝属于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压迫。经济上,大肆搜刮第三等级的民脂民膏,屌丝们极度贫困,而且也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一个新的统治。而《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愿望的反映。

全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和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整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比如美国,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政体,比如亚洲某大国,虽然名字是共和国,但是权利掌握在九大长老之中。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制度现在已经看不到了,因为君主大多是有名无实的。最后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一致来进行统治。当然这种政体现在也越来越少了。亚洲还剩下一个。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著名的政体原则概念,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民主政体是众人的政治,所以需要品德的无限发挥,是人人都感到自己对国家的责任,尤

其使“执行法律的人觉得本身也要服从法律,并担负责任”否则民主政治就无法维持。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指对私欲的某种控制。在贵族政体下,品德同样需要,因为他也是集体掌权的。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我们经常看到英国女王授予谁谁谁什么爵位。这就是荣誉。所谓荣誉,孟德斯鸠说,就是个人的名誉、私欲、野心,接就是激励人们竞相追求她所认为有益于自己的东西。

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孟认为,权利对自由构成了极大地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会无休止的使用权利,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如何限制权力?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利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以上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即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他可以用公共意志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掌握司法权,他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这个我们都有体会。重庆打黑时期的彭洪案、李庄案都证明了孟德斯鸠的正确性。当时李庄案沸沸扬扬的时候,我看到网络上一个段子说,有人质疑重庆法院对于李庄的审理未按章司法程序来审理。薄对质疑一脸不屑,说有些人在网络上造谣说李庄案司法程序有问题完全是无稽之谈,李庄案应该怎么审理,在哪里审理,程序怎么走,重庆市委领导开了三个小时会议认真讨论。虽然不一定是真的,但侧面反映出我国司法权是没有独立的。这是政治理论部分。

在经济理论部分,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时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财产。而在我国只要政府是出于公共目的就能够强制征用私人的财产。依法强拆也是这么来的。孟德斯鸠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

最后,我还想讲一下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个观点很有意思。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印象。例如他说,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年轻人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他以印度为例说,炎热的气候使人们萎靡懒惰,人们只要稍有运动就会大汗淋漓,久而久之就变得十分懒惰了,只喜欢静静的呆着,与之相对应,他们的哲学体系也是如此。印度人认为万物的基础就是静止和虚无。不知道瑜伽的发明是不是也和印度的气候有关系。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西方思想史教学大纲

《西方政治思想史》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地位和教学目标 西方政治思想史是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政治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它使学生了解当代政治学基本内容的历史形成和积累的过程,从纵向维度上理解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它也是了解西方政治文明本质和特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观察当代西方政治现象不可或缺的基本视角。了解西方政治思想发展演变的过程,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课程主要学习西方政治思想(或政治学理论)的产生、发展、演变,认识人类政治观念发展的内在规律、政治学知识的积累过程、政治思想与政治史发展的互动关系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西方政治思想的优秀成果,开阔知识视野,提高政治思维能力。 二、课程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导论(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方法;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意义 2、教学难点:西方政治思想史几个主要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西方政治思想史发展脉络 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1、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2、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本方法 3、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本线索 4、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意义 了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意义。掌握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脉络。 (二)第一章古代希腊政治思想(6课时) 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古希腊政治思想的特点;智者的政治思想;苏格拉底的政治思想;柏拉图哲学家治国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研究方法。 2、教学难点: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学说;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异同点。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课后习题集

课后习题集 绪论 1.简述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其研究方法。 2.概述政治思想史的基本线索。 第一章 1.古希腊的政治思想的特点有哪些? 2.柏拉图是如何论证他的哲学家治国主张? 3.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有哪些变化? 4.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有何特点? 5.亚里士多德对西方政治学的开创性贡献有哪些? 第二章希腊化时期和古代罗马政治思想 1.简述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影响。 2.波里比阿的政体学说有何特色? 3.西塞罗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有何贡献? 4.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对后世的西方政治思想有哪些影响和贡献? 5.奥古斯丁“双城论”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第三章中世纪西欧的政治思想 1.阿奎那是如何调和理性和信仰之间的冲突的?

第四章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 1.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有哪些? 2.如何理解马基雅维利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性贡献? 3.如何看待《君主论》与《李维史论》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4.布丹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贡献是什么? 第五章17世纪欧洲大陆政治思想 1.如何认识格老秀斯对近代的国际法学说的开创性贡献? 2.简述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权理论 3.简述普芬道夫的“双重契约”论。 第六章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 1.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各主要政治派别提出了哪些政治主张? 2.霍布斯是如何从人性和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国家的起源的? 3.如何评价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 4.洛克是如何从自然法和契约论的角度论述国家和政府的起源的?它与霍布斯的相关论述有何不同? 5.如何看待洛克关于财产权的“劳动起源论”? 第七章十八世纪法国的政治思想 1.18世纪法国的社会状况与启蒙运动是如何影响这一时期政治思想的? 2.简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3.如何看待卢梭的“公意”概念及其人民主权学说? 4.与霍布斯、洛克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何特色? 5.论述卢梭的平等思想及其局限 6.罗伯斯庇尔的政治思想与雅各宾派的激进行动之间有何逻辑关联?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西方史学史复习题

西方史学史复习题 第一章古典史学(古希腊史学、古罗马史学) 一、名词解释 1、赫克泰阿斯 希腊史学的摇篮---米利都人,希腊第一位历史家。主要作品是《大地环游记》,其书的叙述特点是记实而非虚构。赫克泰阿斯在介绍某民族时力求从历史根源上加以说明,体现了他超越本民族界限的世界眼光。 2、色诺芬 色诺芬与希罗多德、修昔底德并成为过希腊三大历史家。它是一位多产的作家,其代表作为《希腊史》、《长征记》,并且《长征记》是以回忆录的形式呈现,但是色诺芬的治史能力远不及他的前辈希罗多德和修昔底德。 色诺芬不仅是一位历史学家,也是西方军事史上一位颇有才干的军事战略家;而且色诺芬写史注重描写自己的亲身经历,故其作品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色诺芬比其他人更重视社会经济生活,且作品内容富有文采。 3、李维 古罗马著名史学家,其代表作是《建城以来史》。李维的史学作品文笔优美,且体现出他垂训的思想,并开创了通史体例。但是李维在写史时不但疏于对史料的考订和辨析,

而且包含着宿命论及迷信观念。 4、波里比阿 出身于伯罗奔尼撒半岛的显贵家族,著述颇多,但只有一部《通史》传世,而且残缺不全。《通史》是一部断代史,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通史。《通史》一书中体现了波里比阿关于真实的思想与获得真实的方法以及政体循环论和天命观的史学思想。但是《通史》一书也体现了波里比阿由于语言平直,夹论夹序,思考较多,内容缺乏吸引力、在价值评估和史料选择上暴露出一些主观以致歪曲事实、英雄史观等不足之处。 二、问答题 1、希罗多德及其史学思想 希罗多德是古希腊三大历史家的第一位史学家,出身殷实,并因生活环境使他毫无民族偏见,代表作是《历史》。希罗多德在西方史学史上既是结束希腊幼稚的早期史学的最后一位散文记事家,又是希腊史学进入成熟时期的第一位历史大家。希罗多德是自觉运用历史批判方法集中研究特定重大历史时间和重大历史人物的第一人,为希腊人科学地关照自己、认识自己的历史而不是神的谱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希罗多德的历史观是天命观和人本观的混合体,这反映了古希腊先进知识分子思想的矛盾性。 史学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西方政治制度-第一章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单选]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制经济。 [单选]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制臻于极盛,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 [单选]揭开雅典政治体制改革序幕的是梭伦 [简答、论述]雅典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1)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对雅典全体满20岁的男性公民是开放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公民大会上提出自己的议案和参加讨论。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媾和、结盟、赋税等都要由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大会的决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公民大会每隔10天召开一次,如有突发事件,还可临时增加,每年召开大约40次。因此,公民大会足以讨论城邦所有需要处理的事情。另外,公民大会的有效人数是6000人以上。 (2)议事会。 议事会是雅典最重要的统治机构。议事会负责筹备公民大会的召开,准备和起草公大会讨论的所有议案,执行公民大会的决定,接待使者和处理城邦的日常事务。改组成500人议事会后,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由来自10个部落的50名成员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轮流行使,每个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的十分之一(35-36天),处理事务时除了这个部落的50名成员外,轮空的另外9个部落各派一名议事会成员参加,执行委员会以整个“议事会”的名义处理政务。议事会成员的任期只有一年,并且不能再次当选,这就为其他公民敞开道路,有机会轮流来处理公共事务。500人议事会还负有监督官员的职权 (3)陪审法庭。 雅典的陪审法庭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它以全体公民的名义行使权力,不仅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审判机关,而且可以对各级官吏行使监察权。法庭由各地域性部落选出的陪审员组成,任何一个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能被挑选担任这个职务。陪审员最多时达6000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然后经抽签分派到各个法庭并审理各种案件。同时,陪审法庭也对所有的官吏进行控制和监督,控制有三种方式:任前审查、官员在任期结束时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检查和任期结束时检查账目。对于官员的违法行为,陪审法庭可以向公民大会提请公诉 (4)十将军委员会 十将军委员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军事机构。十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他们由公民大会从年满4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并得连选连任。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并同时提供一定兵员。在经常会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十将军的作用和权力会进一步加强到伯里克利时,以将军身份实际上拥有广泛的军事、司法和财政方面的行政权力。 [简答]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和发展。 (1)梭伦改革。 梭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经济改革 ②社会结构改革③政治改革 (2)克里斯梯尼改革。公元前509—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梯尼当政,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 ①在社会结构上,以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作为城邦的行政单位,取消了原来的四个氏族部落,把全雅典划分为10个地域性部落,每个划分为10个村社,每个村社由若干具有政治、军事职能的自治村社组成。这种区划完全打乱了氏族贵族的势力范围,削弱了贵族后裔的势力。 ②在政治制度上,将梭伦时的议事会的规模扩大为500人,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此外,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年一任,轮流

西方政治思想习题[1]

西方政治思想史习题 一、判断对错(在题后括号内打上√或×,错的在题目上直接改正。每题5分,共30分)。 1、(柏拉图的著作)与《政治家》和《理想国》相比,《法律篇》的最大 变化是承认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2、柏拉图的《政治学》一书,第一次创立了独立的政治学体系,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 3、西方政治思想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然政治观时期、神学政治观时期和权力政治观时期。() 4、波里比阿提出混合整体论,并且最早主张分权与制衡。() 5、西塞罗的《国家篇》提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突破了古希腊“城邦”概念的狭隘界限。() 6、中世纪西欧形成独特的王权与教权二元化的权力体系。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教权派的政治思想占居上风。“两剑论”,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之一。() 二、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40分)。 1、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就是适应一定时代需要,反映一定社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治理想、政治态度和政治要求,为其设计夺取、建立和维护政治统治的方案和为实现其统治出谋献策。政治思想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国家政权问题,因此如何认识国家、组织国家、管理(治理)国家是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它集中表现为各种政治观点、政治主张和政治学说。 2、神学政治观: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在政治上的表现是神学政治观。神学政治观维护封建统治,提高和巩固教会的地位。神学政治观以《圣经》为信仰的绝对权威,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以爱“上帝”作为人们首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主张王权神授,教权高于王权。神学政治观改变了古代观察政治问题的立足点,改变了古代的道德伦理观念。 3、阿奎那:托马斯.阿奎那是西欧封建社会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和信仰和理性的矛盾,论证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教权高于俗权的合理性,国家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特征和分类的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 [<<]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Charles-LOuis de Secondat,1689~1755)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之一,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他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市一个富有的贵族法官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并获得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他一面担任公职,一面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他的兴趣非常广泛,研究过物理学、植物学、解剖学,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法学、文学和伦理学。十年后辞去公职,游历欧洲各国,考察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风土民情,体察新的时代精神和资产阶级的要求。1728年被推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此后,他再次出国考察,特别是对英国的连续三年的考察,使他较快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治理论思想体系,奠定了他的思想的基础。1731年后,他定居波尔多庄园,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著述,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两部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1755年病逝于巴黎。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 (一)自然神论和法的精神 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在世界观上也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的存在,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世界的始因。但是,他又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形成的,是受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支配的。上帝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不能干涉自然的事物,甚至他本身也要受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他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在这里,孟德斯鸠强调了自然对上帝的独立性,用自然神论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推进了培尔的怀疑论。 孟德斯鸠坚持自然神论,不是简单地为了摆脱宗教,而是试图进一步探求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规律”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是“法”。他给规律或法下的定义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序言中说:“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这就是说,人不能靠幻想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跟着规律走。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 孟德斯鸠提出不仅要有神为法、教会法,还要有国际法、政治法、民法、道德法、家法以及各种特殊法。而所有这些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就是理性的规律。孟德斯鸠坚信,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自然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体现,其他的法都是对理性的特殊应用,法在它作为法律支配着人类时,就是人类的理性。而这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因此,法律便应该适合于人民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应该与一定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联系,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自然条件相适应,与该国居民的宗教、性情、人口、风俗相适应。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从孟德斯鸠的思想来看,法的精神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就是理性,理性的法则是各种法的基础和事物的根本原因。个别情况都要服从一般理性法则,并且是从它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的统治是自然的,理性的统治甚至是强制的。人们反抗理性,但这正是它的胜利,过一些时候,人们就会被迫回到它的怀抱”。这就是他坚定不移的信念。正是从这种信念出发,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进行了尖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doc

浅析三权分立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三权分立理论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而后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发表《政府论》,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

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 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联系。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 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二、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 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2]。气候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了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在气候寒冷的地区,由于人体外部纤维紧缩,有利于血液回归心脏,所以北方人具有比较充沛的体力和较强的自信心,勇气也较大。他们对一切可以使精神焕发的事情都感兴趣,例如狩猎、旅行、打仗等等。在气候炎热的地区,身体各部分组织相对松弛,神经末梢未充分展开,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很敏感,所以南方人害怕艰苦,追求享受,性格软弱怯懦,对外来的侵扰缺乏抵抗的勇气。东方的气候对人民体质、心理、生活方式上的影响是东方各国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保持持久不变的原因。此外考察世界法制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气候对法律的影响:热带、温带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早,如埃及、中国、印度、古希腊的法律;而寒带或是寒冷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晚,如俄罗斯、中国北方游猎民族的法律。这是因为不同区域的不同气候促进或延缓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水平从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发展水平。气候影响我们的心理、体质和行为,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实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 摘要: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他的政体思想在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中国清末康有为、梁启超所主张的君主立宪政体以及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着重梳理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关中国政体等理论的论述。 关键词:孟德斯鸠;中国;政体;法律 孟德斯鸠对中国一直很感兴趣,他本人没有到过中国,对于中国的了解主要是根据到过中国的传教士以及旅居法国的中国人的著述,以及同几个这样的人的交谈。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孟德斯鸠对中国的了解和研究,虽然涉及许多方面,但他最为关心的、论述最多的还是中国的政体和法律。 一、孟德斯鸠关于中国政体的论述[HT6,5SS] 在论及中国政体的性质时,去过中国的传教士们认为这个国家兼有专制、君主和共和三种政体的性质,在政体原则上就相应具有畏惧、荣誉和品德三种特点。孟德斯鸠对中国政体的看法,前期与后期有所不同。起初,他和那些传教士一样,认为中国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就君主拥有极大的权力而言,属于专制政体,就其尊崇以父爱为本的品德而言,则属于君主政体,就它视坚毅不拔为荣誉而言,又属于共和政体。但是,后来他改变了看法,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直截了当地写道:“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制度是一种完全由君主一个人独断专行、藐视任何法律的国家制度。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是完全按照自己一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所以专制国家也就不需要法律,即使有法律,也形同虚设。一些东方的专制主义统治者的国家,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没有民法,而只有宗教的训条,和受一些习惯的约束。所以,孟德斯鸠说:“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从这点看,中国的确是一个典型的专制国家。 但孟德斯鸠并没有详细阐述把中国列为专制政体的理由,不过把他在不同场合对中国政治的论述联系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伦理道德要求子女对父辈绝对服从,作为臣民,当然也必须绝对服从皇帝。因此,皇帝对全体臣民拥有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无需法律确认,它存在于道德、伦理和习俗之中,人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中国的宗教势力较弱,没有与皇权抗衡的实力,通常需依靠皇权的支持,因而皇帝通常也被认为是宗教领袖。因此,政权和教权合而为一,集中在皇帝身上,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他可以凭自己所拥有的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 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这一学说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前提假设 1、从收银机说起 一百多年前的店铺都很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库存无法经常清查盘点,自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进货计划;二是卖出商品时每一笔现金收入的记载。稍有规模的店铺都雇有店员,他们时时和现金打交道,每个店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零钱不够时,雇员自己先垫上零钱,随后从钱箱里取回来。无法否认,取钱时面对的诱惑。在如何预防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从思想上入手,但纵观各国现状和历史,宣扬以德(说白了就是人治)治国往往适得其反。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收银机能够把每一笔交易结果都显示出来"雇员和顾客都可以看到),不仅可以计算交易总额、找头,还可以把每一笔交易都记下来,附有一个自动锁的抽屉,只有按程序操作,抽屉才能打的开,记录中还可以记上商品代号(条形码)所有交易自动输入存货数据库,雇主面临的两大问题也解决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银机更像是一种机制(制度),雇主不用再操心什么人品,雇员不做出交易记录无法打开现金抽屉,不按交易实际的记录无法通过关切自身利益的顾客的监督,一切都在这个机制的监督控制下。 2、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 分成二权、三权或四权只是权力划分的根据不同而已,孙中山就曾提过五权宪政的模式。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不在于分权,而是权力的制衡,就是如何预防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4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还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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