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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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业经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15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

第五条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2号文件发布,2005年4月2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11月14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以现金方式提取的,除销户以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以转账方式提取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专营机构负责制定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大连公积金

大连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一般常识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成功经验建立的一项基本住房制度。

2. 大连地区是1993年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3. 我国的第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的。

4.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2002年以国务院第 350 号令颁布的。

5.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6.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单位和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9. 新设立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10. 住房公积金年度指的是当年 7 月 1 日至下一年 6 月 30 日期间。

1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指的是职工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12 .外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3.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14.职工在职期间,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消费情况时可以提取,并非需要用钱时即可提取。

15. 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6. 装修自住住房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7. 出境定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销户。

18. 买断工龄、下岗、失业等类似情况,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9. 离退休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0. 夫妇一方购房,另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1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住房的首付款。

22. 以前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现在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继续提取公积金。

23. 职工调到外地工作,原在大连建立的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或转移至外地。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5.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网的网址是()。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大房金管发[2009]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视情节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根据提取情形和缴存年限等因素确定,但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第十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额。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提金额,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

大连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

大连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
大连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为:
1、缴费基数的计算:
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缴费单位当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照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交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8%。

3、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按照8%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交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3%。

4、缴费账户:
缴费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至《中国银行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房公积金帐户》,每月2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缴至中国银行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5、个人应补缴金额:
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2%,个人应补缴金额,以自己的缴费比例为准。

6、违规处罚:
若发现缴费单位及个人存在欠缴、低于最低缴费标准行为,或有拖欠住房公积金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并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1.贷款金额上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上限为购房总房款的80%,即MaxLoan = TotalPrice × 80%。

2.贷款金额下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下限为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根据购房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首套房:-一般情况下,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30%。

-若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20%。

b.二套房:-在符合一套房政策的前提下,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70%。

注:购房总房款为房屋的购买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车位价格、装修款等。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可以具体计算出大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举例说明:假设购房总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0%,则首付款为30万元。

根据最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得 MaxLoan = 100万元× 80% = 80万元。

根据最小首付款计算公式可得 MinDownPayment = 100万元× 30%= 30万元。

则最终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 = Min(80万元, 100万元 - 30万元) = 7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仅为一种示例,实际的贷款额度计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额度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总结: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的80%以及最低首付款来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

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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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拟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可以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所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经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须严格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再办理缴存登记,但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缴存银行。[!--empirenews.page--]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只能为职工在一个受委托银行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应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调出的,其调出单位应在职工调出后30日内,为其办好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好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托管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均为6%;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25%,职工为15%。在其他县(市)区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报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审批。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拟定,按程序报批后,于当年7月1日开始调整。 第十四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工资发放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困难缓解后,再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少缴部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1%,额度不得低于20元。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立帐簿,及时准确记载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日,必须将资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并于次日将资金划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转入本金。[!--empirenews.page--]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列支。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有关单据。职工可持有关单据、证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个人支付动迁投资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存储住房公积金须满一年以上,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职工出售所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填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返还联络单》,交由受委托银行审核,并将购房时动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被动用人的帐户内。 第二十五条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八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由财政拨付。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实行分立帐户、独立核算。[!--empirenews.page--]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与单位、单位与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对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托管、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 (四)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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