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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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览表
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A股、基金、权证、债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业务类别
费用项目
费用标准
最终收费单位
开户
A股
个人
开户费
40元/户
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
机构
开户费
400元/户
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
基金
开户费
5元/户
投资者交开户代理机构
交易
A股
佣金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投资者交证券公司
过户费
成交面额的0.1 %,起点1元(大宗交易专场的过户费费率是正常标准的10%,优惠期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
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0.1%(出让方单边缴纳)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上证所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ETF)
佣金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
投资者交证券公司
手续费
30元/笔
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
国债市场间
手续费
面值0.005%,单笔(单只)最低费用10元,最高费用10,000元
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
账户挂失补办
A股
补原号
补办费
10元/户
投资者交开户代理机构
补开新户
补办费
同新开户
同新开户
基金
补原号
补办费
10元/户
投资者交开户代理机构
B股
补原号
补办费
10元/户
1收费标准一览表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沪市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a股基金权证债券交易费用一览表业务类别费用项目费用标准最终收费单位开户a股个人开户费40元户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机构开户费400元户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基金开户费5元户投资者交开户代理机构交易a股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投资者交证券公司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大宗交易专场的过户费费率是正常标准的10优惠期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投资者交登记结算公司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出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备注投资者佣金A股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要约收购费用参照A股收费标准。

)投资者交证券公司B股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港元基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权证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国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企业债/公司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国债回购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1%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2%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3%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4%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5%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其他债券回购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1%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2%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3%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5%可转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转让金额的0.02%代办A股按成交金额收取0.3%代办B股按成交金额收取0.4%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1475‰ 1.由深交所收取(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由交易所自行计提,不另外收取)。

2.大宗交易收费:A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3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国债现货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3.此项费用包含在佣金之中。

企业债/公司债现货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国债回购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其他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可转债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代办A股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1‰代办B股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13‰证券交易监管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1.代中国证监会收取2.此项费用包含在佣金之中。

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020年7月1日更新)
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大宗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3、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

4、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一、上市费用1、国债上市费:免收;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新质押式回购品种│佣金│经手费│├──────────┼────────────────┼─────────────┤│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取。

│├──────────┼────────────────┤││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深圳交易所收费标准

深圳交易所收费标准深圳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标准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和交易者的交易成本。

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制定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以下将就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上市费、年度费、信息披露费等。

上市费是公司首次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发行市值进行计算。

年度费是上市公司每年需要向深圳交易所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等工作。

信息披露费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向其缴纳的信息披露费用,用于支持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其次,深圳交易所对交易者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等。

交易手续费是指交易者在深圳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交易金额和交易品种不同而有所不同。

结算费是指交易者在深圳交易所进行证券结算时需要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

此外,深圳交易所还对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技术服务费等。

会员费是指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需要缴纳的会员资格费用,用于维护会员资格、监管会员单位等。

技术服务费是指深圳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系统接入费、数据服务费等。

总的来说,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合理、透明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投资者和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应当了解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合理评估交易成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深圳交易所也应当不断优化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交易所的收费标准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标 签】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证监发﹝2002﹞21号【发文日期】2002-04-04【实施时间】2002-04-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

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闽地税发[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64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第十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7〕89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

请各地近期组织对辖区内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a股手续费

深圳a股手续费一、深圳a股手续费深圳的股票没有过户费买入只收取佣金,佣金费率标准由开户证券公司设置,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 ,低的有万3 ,大城市一般万5-千1。

下面就假设为0.3%那么佣金=1000*10*0.3%=30元卖出收取佣金和印花税佣金和买入计算方法一样,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来收取佣金=1000*10*0.3%=30元印花税=1000*10*0.1%=10元买入卖出一共就是 70元二、深圳a股深圳a股就是在深圳上市的供境内投资者投资的普通股票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上海a股就是在上海上市的供境内投资者投资的普通股票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上海b股采用人民币计价美元买卖深圳b股采用人民币计价港币买卖b股的意思就是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主要生产经营也在都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股票以及港澳台投资者三、a股、b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

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二者的区别是: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

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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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
收取标准的通知
【标 签】收取标准,证券交易佣金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278号
【发文日期】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4-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对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佣金征收营业税;对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必须按佣金全额征收营业税,折扣额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上述佣金计税营业额均包括证券公司上缴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

各检查分局对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将佣金收取标准报送备案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应督促其尽快向所属检查分局报送。

关联知识:
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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