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信用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社会,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成为重要的任务。
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1.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分类监管,提升市场竞争水平,推动企业以自身诚信、品质、服务等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加强市场秩序维护。
分类监管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诚信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 建立信用社会。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信用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强制企业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培养公民信用意识,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氛围。
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1. 建立市场信用分类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信用分类指标,将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表示该企业的信用良好,B级企业表示该企业存在一定程度诚信方面的问题,C级企业表示该企业信用度不高,D级企业则表示该企业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价得出。
2. 实行主动公示机制。
采取“先行赔偿”制度,即未按规定公开信用等级或未按规定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即被要求立即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要求企业以公告、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公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在经济活动中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
3. 实行信用奖惩制度。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要及时公示并给予奖励;对于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要及时曝光、公示,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4. 不断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沧政办字〔2021〕17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沧州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
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市级)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市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重点领域为先锋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以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探索开展一批的步骤带动推进,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有制度、有监管、有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主要任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一)完善信用监管基础。
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依法依规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
依法依规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二)健全信用承诺机制。
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确保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应覆盖尽覆盖。
统筹推进所属领域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加快健全主体全覆盖的信用承诺机制。
有效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
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信息,并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主体信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构建行业监管评价。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山东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2021《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及分类监管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参评单位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四条【评价范围】以下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二)根据管理需要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设天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环境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环境信用信息产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工作。
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参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7月14日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信用信息来源】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五)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8.18
•【字号】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
•【施行日期】200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推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议,保障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督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规定》自2004年8月25日起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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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
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七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六)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七)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八)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八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
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四)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五)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对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危险性、公共危害性或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性企业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认定的信用等级上提高“日常检查”等级。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经认定信用等级为AA级、D级企业名单可依法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明细表
会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性企业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认定的信用等级上提高“日常检查”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