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制发企业【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财预﹝1998﹞67号【发文日期】1998-04-29【实施时间】1998-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规范财政收支,加强对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的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收支,加强对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先征后返和即征即返是指按财政税收政策,对企业实现税金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再由财政部门通过支出返还税收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通过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税收的项目(具体附后)。
第四条 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的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由各主管业务处依据有关文件,结合企业本年度税收收入预计情况,依据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有关企业情况,向预算处提出预算建议指标。
经局内综合平衡,编制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和人大批准后,由预算处以预算通知单的形式向各主管业务处下达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收支预算。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中,企业向征管部门提出返还税款申请(附缴款书),审核后,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审批。
在年初确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支出预算项目和数额之内,各业务处以财政局正式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后,办理拨款手续。
对超过年初确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支出预算的,由主管业务处提出追加预算申请。
经预算处综合平衡,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再追加主管业务处支出预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津国税际[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项目(一)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凭证。
(二)境内机构对外籍个人支付的款项,不适用税务总局本通知的规定,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一)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劳务款,凡取得所得的境外机构没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指定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下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通知书(附件1)。
指定扣缴通知书应于获取境内机构付款信息时或境内机构办理税务备案时一并下发。
(二)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前,应自行判定征免税并计算应扣缴税款;凡判定征免税或计算应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判定并计算应扣缴税款。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中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征税的,企业《备案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合同约定的当次付汇金额减除代扣税款后的余额。
(四)境内机构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88a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6cc5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3d.png)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27号1999年4月5日)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力争反避税工作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对1999年度我市反避税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反避税工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问,是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组织税收收入的措施之一。
各单位要把反避税工作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畏难情绪,不能观望等待或止步不前。
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的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大工作力度。
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反避税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设置专职工作岗位由专职人员负责开展反避税工作。
开发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不少于4人,其他单位不少于2人。
各单位要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调整并充实这一岗位,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同时加强反避税后备力量的培养,为保证反避税工作持续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现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开展反避税工作,规范操作行为,加强情报交换,加大案件审计结案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所﹝2001﹞43号【发文日期】2001-12-12【实施时间】2001-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方税务分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二、坏帐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资的扣除问题 (一)消化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问题根据《关于一九九九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财企一联﹝1999﹞9号)规定,对企业1998年末形成的工资结余要在三年内消化完毕,2001年是消化工资结余的最后一年,企业应按规定在今年内消化完毕。
(二)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问题今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具体规定按照《关于二○○○年企业继续实行“两低于”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0﹞146号)及《关于二○○一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1﹞164号)执行。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8﹞73号)规定,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我市2001年度计税工资标准为年人均9600元(月人均800元)。
2、计税工资标准是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扣除限额总和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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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
题的公告
【标 签】企业所得税,分工,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11-30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现将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分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企业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工商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注册新设立的企业。
2009年1月1日前未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的企业,视同新增企业,按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新设立企业除外),由企业提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书面声明,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声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对主营业务暂时无法确定的,承办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可暂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第一项业务,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国税、地税机关依据企业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在我市也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我市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一并就地缴纳。
五、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凡在我市设立跨区、县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
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及填表说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登记确认单》及填表说明.zip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