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问题研究: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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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间接正犯研究一、引言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犯指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共犯的人。

正犯研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从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将重点探讨间接正犯的研究,旨在增进对从犯行为的理解和探索刑法的完善。

二、从犯的概念与分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提供或参与帮助的行为,其与正犯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

从犯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两种类型。

直接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参与,与正犯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而间接从犯则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提供帮助或支持。

三、间接从犯的特点间接从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与辅助:间接从犯往往通过提供某种帮助或辅助手段来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提供逃避追捕的藏匿和躲避等。

2. 间接参与:间接从犯在行为上没有直接的参与,但是却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了犯罪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或资金支持。

3. 与正犯关系:从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能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这种亲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从犯行为起到推动或引导的作用。

4. 被动影响:从犯行为中的决策可能受制于正犯的意愿和控制,从犯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时候正犯会对间接从犯进行威胁、胁迫或达成共谋。

四、间接从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在法律的角度上,间接从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从犯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提供帮助或辅助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从犯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正犯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协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刑法中,间接从犯与正犯的刑罚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正犯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受到的刑罚通常会更重。

而间接从犯在法律判定上会考虑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相对较轻。

五、间接从犯的心理分析间接从犯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间接从犯的心理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众心理:间接从犯可能会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认同正犯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因此提供帮助和协助。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摘要: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借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其中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则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间接正犯;利用人;被利用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最初,间接正犯是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

根据德、日等国刑法学中的“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被帮助的他人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前提。

但是,这种学说容易导致处罚上的漏洞。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根据共犯理论的观点,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在此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因而利用人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样显然就放纵了此类犯罪。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刑法学界提出了“间接正犯”的概念。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近代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最早产生于主观主义还未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

但是在立法上承认间接正犯,却始于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

目前,在大陆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通用的刑法概念。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

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一)德国刑法学说的观点德国刑法最早赋予间接正犯以正犯性基础的学说是“工具理论”。

该理论把被利用人的性质简单的视为工具,从而把间接正犯与利用机械、器具的直接正犯等而视之。

例如,m.e.mayer认为,直接的正犯即使利用工具、自然力、也不能否定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犯罪。

间接正犯问题综述

间接正犯问题综述

间接正犯问题综述
程霞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间接正犯,是一种与共同犯罪理论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犯罪形态。

本文通过综述理论界对间接正犯各个问题的不同见解和观点,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和学习,并对刑事立法和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页数】2页(P13,15)
【作者】程霞
【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山东莱芜 271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间接正犯问题研究: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 [J], 刘艳平;白化秋;腾笛
2.间接正犯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 岳学敏
3.混合身份视域中的间接正犯问题 [J], 林铤;
4.混合身份视域中的间接正犯问题 [J], 林铤
5.间接正犯着手问题研究 [J], 王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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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若干争议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间接正犯若干争议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间接正犯若干争议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分为直接犯和间接犯两种情况。

而间接犯又可分为主犯的犯罪共同作案、犯罪组织、犯罪指使和犯罪实施中的辅助人员等几种情形。

其中,间接正犯是犯罪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间接正犯的认定方面,一直存在着争议和疑惑。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间接正犯在法律上存在合理性,因为其具有刑法通报和威慑作用;但在实践中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不当定罪和过度惩罚的情况,甚至对罪犯当事人的悲剧性影响。

因此,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意义间接正犯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提高刑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加强对于犯罪法律责任原则的理解,廓清惩治行为者的责任关系和疑问;另一方面,它能够退出相关调查和司法实践界的争议和疑惑,以便更准确和合理地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保护公民的人权,建设法治社会。

三、研究目标本研究基于间接正犯的理论框架和运作机制,通过对案件法制实践的分析和解决办法的讨论,旨在回答以下问题:1. 间接正犯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2. 间接正犯的认定是否存在困难和难点?3. 对于间接正犯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如何进行界定和规范,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法,对于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判例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关注间接正犯案件的事实、法律规定、法律适用和证据证明等问题,以便对间接正犯案件的认定、判决和执行提出科学和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内容1. 间接正犯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2. 间接正犯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3. 间接正犯的认定存在的困难和难点是什么?4. 对间接正犯刑事法律责任的划定和规范。

5. 对于间接正犯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的探讨。

六、研究预期成果本研究通过对间接正犯的理论、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践等问题的深入探究,力求回答相关的科研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规范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间接正犯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种角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或促成犯罪,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通常是犯罪组织中的成员或犯罪行为的幕后推手,为实施犯罪提供各种资源或制造条件。

本文将介绍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包括共犯、教唆犯和蓄意帮助犯。

一、共犯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制定计划、提供决策意见和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在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举例来说,在一起抢劫案中,共犯可能负责瞭望、控制局势或驾驶逃跑车辆,共同实施犯罪。

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共同犯罪的意图: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时与主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的。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计划:共犯必须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策划、计划和决定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二、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话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故意引诱或诱导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和实施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但他们的言论或行为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教唆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教唆的意图:教唆犯必须有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 教唆的方式和手段:教唆犯可以通过直接的话语、书信、网络传播等方式进行教唆。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教唆的行为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

举例来说,一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煽动他人实施恐怖袭击的文章,如果他成功地诱导了某个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成为了教唆犯。

三、蓄意帮助犯蓄意帮助犯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与共犯不同,蓄意帮助犯并没有共同策划、计划或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他们的帮助是蓄意的,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

蓄意帮助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帮助的意图:蓄意帮助犯必须有意识地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提供物质资源、信息、交通工具等。

间接正犯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间接正犯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间接正犯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刑法中规定了共同犯罪,但如果某些人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直接犯罪的行为,但却在犯罪过程中间接起到重要的辅助和助力作用,那么他们就被看作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存在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他们的存在意味着刑法界限不再是那么清晰,需要对此加以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间接正犯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阐明其在刑法中的定位、性质、构成要件等相关问题,增进人们对刑法的理解,推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三、研究内容:
1.间接正犯的定义和界定。

2.间接正犯与直接犯罪的区别。

3.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4.间接正犯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5.间接正犯在刑法界限不清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对相关的法律文献、案例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对间接正犯的本质、特征以及与直接犯罪的区别等进行深度探讨,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对于难点、争议点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在理论上能够为刑法关于间接正犯的相关规定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借鉴,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刑法理论的现代化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浅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摘要】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地运用。

但是,对于间接正犯因何被认定为正犯这一问题。

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基于此。

本文浅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关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多种理论学说。

并在此基础上以间接正犯的特征为依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关键词】间接正犯;特征;正犯性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特征(一)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指的是不直接实施符合刑法各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是利用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所预期的犯罪行为,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特征根据上述间接正犯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间接正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行为的整体性和间接性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由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结合而成的,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是犯罪的起因,在间接正犯的整个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绝对支配、控制作用,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利用者的诱致行为的支配下,作为利用者行为的发展过程的自然延伸,因而,利用者的诱致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行为这两部分就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使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了整体性特征;同时,利用者本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要是由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利用者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主体部分,如果没有被利用者的中介行为,利用者的诱致行为所包含的现实危险性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也这就使得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在整体E呈现出了间接性,而这也正是其与直接正犯区别之所在。

2.非共同犯罪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款之规定明确了行为人若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主体的复数性、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以及主观故意的共同性。

但在间接正犯中,由于利用者所利用的人为一定的人,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具有主观上故意,这就使间接正犯缺少了成立共犯必须满足的主体复数性和主观故意共同性的要件,从而使间接正犯具有了非共同犯罪的特征,这也使得间接正犯区别于共犯中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论文:间接正犯研究【中文摘要】间接正犯,又被称为间接实行犯亦或是他手犯,是德日刑法理论界中比较值得讨论的理论之一,虽然该理论常常被称为“替补性”理论,但由于其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对共犯从属性的缺憾之处起到了很好的解释作用,因而被重视。

并且随着学者们研究的深入,愈发认为该理论具有很大的价值去发掘。

我国于近代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研究与探讨,尽管研究的水平较之国外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均需加强。

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需要,在实务界已经出现了运用间接正犯理论来处理案件的实例。

因此对于间接正犯理论的研究更值得学者门去探讨,本文通过对德日以及我国的刑法学者的相关论述为基本,旨在通过对间接正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的间接正犯理论的薄弱之处有所加强。

本文首先以一些疑难案例为开头,在对这些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中尝试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

接着笔者从间接正犯的起源开始探讨间接正犯的理论来源,试图以不同学说的碰撞带领读者体会学术界理论的精彩纷呈。

在对英美法系简要介绍之后笔者开始论证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并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特征模式,以区别已经存在的存在一些瑕疵的模式。

该模式以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强调了间接正犯的间接性与正犯性,将其他学者所说的工具性、责任性、以及行为性等复杂而混乱的特征一起包括在内。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间接正犯的表现范围进行研究,相区别与其他学者的多达七八种的分类,本文对间接正犯的进行了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划分,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利用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利用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利用合法行为,但是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共犯理论中的一些争议所在,必然不能避免彼此之间出现重叠部分,笔者尽量把重叠部分减少至最低。

三个部分力图涵盖间接正犯所有的可能存在的情况。

之后对于间接正犯的认定的研究,笔者首先认为应当先确认间接正犯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之后再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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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问题研究: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间接正犯问题研究:以间接正犯的类型为视角摘要:间接正犯,是一种与共同犯罪理论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理论早已成为我国刑法研讨的课题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关于间接正犯的类型,众说纷纭,怎样对间接正犯加以界定,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类型界定,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正犯;间接正犯;类型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3)29-0274-03一、间接正犯的界定为弥补共犯成立“极端从属性说”可能造成的处罚上的漏洞,德国刑法理论界将间接正犯从近代刑法共犯理论中剥离出来,从而成为重要的刑法理论概念。

间接正犯理论较为合理地诠释了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中介从事危害行为,而其所利用的中介因具备特殊性而与其不形成共犯关系。

由于该理论能够解决共犯理论中存在的一些难以攻克的课题,故该理论从产生之初就一直得到刑法学者的关注,而且像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刑事立法中,日本虽然没有以立法的方式界定间接正犯,但却得到学说和判例的认可。

间接正犯,亦称他手犯。

顾名思义,间接正犯是具有正犯性的,是正犯的一种。

德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将他人利用为工具的,以正犯论处。

”韩国刑法第34条第一项也规定了利用因某种行为不受处罚的人或者以过失犯进行处罚的人实现犯罪的间接正犯的情况。

由于各国学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对该概念的界定表述不尽一致。

间接正犯的被利用者体现为中介性特点。

其本质在于非共犯性。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1]。

具体而言,间接正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2] 。

二、间接正犯类型化分析廓清间接正犯的适用类型,对于厘定司法实践中正犯与共犯、区分罪与非罪具有较为重要的应用价值[3]。

(一)间接正犯类型之纷争关于间接正犯的类型,中外学者对之已作了较为细致的划分,但观点不尽一致。

较为典型的有“三种行为说”、“四种行为说”、“五种行为说”、“六种行为说”、“八种行为说”。

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将间接正犯划分为以下3种类型:(1)利用欠缺刑法上完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者;(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3)利用他人的无过失行为[4]。

我国刑法学者马克昌教授将间接正犯划分为四种类型:(1)利用完全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者;(2)利用非行为的他人身体;(3)利用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的他人;(4)利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被利用者[5]。

德国有些学者将间接正犯的类型划分为:(1)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工具;(2)行为合法的工具;(3)没有责任的行为工具;(4)行为时具有完全责任的工具;(5)受害人作为工具[6]。

我国学者林维对间接正犯的类型作如下划分:(1)通过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2)通过精神病者实施犯罪;(3)通过他人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实施犯罪;(4)通过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犯罪;(5)通过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6)通过杀害他人而实施犯罪;(7)通过他人自害行为实施犯罪;(8)通过有行为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7]。

上述诸多分类,形式各异,范围宽窄不一。

学者们对犯罪论体系、共犯理论及正犯性的理解认识不同,从而导致分类上的差异。

换言之,遵循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不同的共犯从属形式以及采纳不同的正犯性学说,分类的结果必然有差异。

(二)间接正犯类型之阐述间接正犯的类型主要是由被利用的中介行为的范围决定的,结合司法实践中间接正犯的客观情况,将其划分为以下类型.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犯罪间接正犯基于弥补共犯的极端从属性说的处罚漏洞而生产,其表现形式即是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的情形。

大陆法系刑法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间接正犯的类型即体现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因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利用者把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利用者的行为具有正犯性。

故此,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对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理所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犯罪中介,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

对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足够全面的认识,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欠缺,易被利用者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加以利用,因此,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不构成犯罪,由作为利用人的正犯者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就我国刑法而言,其中包括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和利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犯罪的,以间接正犯论处。

(2)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系无责任能力人。

利用这种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只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作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通常包括两种情形:①利用持续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②利用在病发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典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此种情况,因被利用者主观上并无罪过,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性,也不负刑事责任。

但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承担犯罪的全部责任。

3.利用他人的正当性行为实施的犯罪这里的正当性行为,即排除犯罪性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等。

这种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但以正当之名行犯罪之实,利用他人的正当性行为实施犯罪是不合法的。

利用者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相得益彰,故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因此,利用他人的正当性行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4.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的犯罪就此问题,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共识。

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教唆犯说和间接正犯说。

教唆犯说认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完全可以认定是对过失犯的教唆,而不能将被利用者等同为工具,因而利用者只能成立教唆犯,而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说认为,应将教唆限定为对故意犯的教唆,否则会导致罪刑失衡。

背后者具有故意,利用者对被利用者是单方的利用关系,因而并不能否定被利用者的工具性,因此,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基于共犯理论,如果行为人一方的罪过形式是犯罪故意,而另一方出于犯罪过失,二者不能成立我国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故此,种情况下应对利用者以间接正犯论处,而对被利用者以其相应的过失犯罪对待。

5.利用别人的故意行为或者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的犯罪所谓有故意的工具,是指被利用者具有责任能力并且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有故意无目的的工具)或者缺乏身份犯中所要求的身份的情况(有故意无身份的工具)[8],被利用者并不具备利用者的犯罪目的,二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利用者的行为只是利用者实施特定犯罪的中介。

当特定犯罪目的与某种身份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时,倘若缺乏该构成要素,利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有故意的工具划分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

具体是指:在目的犯的情况下,具有特定目的则构成特定犯罪,不具有特定目的,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一般故意犯罪。

被利用者因不具备特定目的而不能构成具有特定目的之犯罪,利用者是利用他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其具有特定目的才构成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2)行为人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

所谓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也称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特定身份之行为,即以一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利用者有该种身份而利用无该种身份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形。

无身份者虽然具有行为的意思自决能力,但并不影响其在法律上被他人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

被利用者因不具备特定身份而不构成法律要求特定身份之犯罪,但因有故意而构成一般故意犯罪。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有身份者来说,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三、间接正犯立法缺失及补拓间接正犯是一种特殊犯罪形式。

间接正犯者在主观上具有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上以他人作为中介来实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本质特性使它与一般的单独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又不能将其纳入共同犯罪范畴,因此,应当将其视为介于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二者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进行评价。

但目前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并未对间接正犯作出明文规定,间接正犯的概念也未被引入到刑事立法之中,不得不说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着立法层面的缺失。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且学者们见地不一、分歧较大。

由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模糊性认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的上述类型的间接正犯案件的对待并不统一。

对于一些类型,我国司法解释选择了按共犯处罚,如行为人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的情形。

但对于某些类型的间接正犯,司法实务中有的比照直接正犯予以处罚,有的考虑到立法的缺失而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而放弃追溯。

为了彻底改变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的这种混乱状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应当引入间接正犯理论。

针对我国立法的缺失,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之规定,将间接正犯刑事立法化,即在我国刑法总则部分对间接正犯作出具体性规定,对于最终实现罪行均衡、罪刑法定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1] 陈兴良.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2] 陈兴良.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95.[3] 刘士心.论间接正犯之范围[J].法商研究,2006,(3).[4] 野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13.[5]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546-547.[6] [冈特·施特拉疼维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犯罪论[M].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5-308.[7] 林维.间接正犯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6-122.[8]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73.[责任编辑王佳]------------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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