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全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诉讼与仲裁处理、法律咨询、合规培训等。
2.各子公司设立法务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汇报并接受指导。
第四条法律合规义务1.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合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发现的法律合规风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法务部门应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合规管理。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第五条合同审查1.各子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提交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查。
法务部门应按照合同审查流程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及时审查合同,并提供书面意见。
如有需要,可与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六条诉讼与仲裁处理1.各子公司发生和涉及法律诉讼、仲裁的案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2.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与子公司合作,制定诉讼策略和仲裁方案。
3.在法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高层,及时调整策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七条法律咨询1.各子公司在遇到法律问题和需求时,可以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
2.法务部门应及时回应并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子公司解决法律难题。
第八条合规培训1.法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合规需求,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活动。
2.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第九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二、委托事由;三、委托权限;四、委托起止时间;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范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法律事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诚信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公司各级部门开展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有足够的人员和资金支持,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员,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公司各级部门应设立法律事务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各自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级部门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小组,包括专兼职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等,负责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网络,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预案制定、合同审查、纠纷解决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签署和存档工作。
(四)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的评估、监测和预警,及时报告和处理法律风险。
(五)负责公司法律外部事务的对接和协调工作,与外部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
(二)参与本部门的立项、决策、执行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三)负责本部门的合同起草、审查、签署等工作,确保合法合规。
(四)负责本部门法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工作,及时上报和处理法律风险。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起草、审核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防范合同风险。
3、处理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法律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4、开展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集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建立和完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合同管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合同的起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重大合同或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前,应当按照集团的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四、法律纠纷处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集团对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子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子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子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法务部门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职责:1. 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修订和完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相关政策、标准与流程等;2. 在集团整体层面,把握集团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3. 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集团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4. 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5. 制定公司自用合同文本,提供合同审核服务;6. 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持;7. 协助集团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8. 维护集团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9. 协助起草、审核集团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第六条子公司法务人员职责:1. 负责子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 为子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支持;3. 为子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4. 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5. 接受子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6. 保障子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7. 协助起草、审核子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三、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七条集团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务部2013-1-25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5)第三章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5)第四章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7)第五章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7)第六章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8)第七章违规界定及处罚 (8)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降低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四条公司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逐步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法务部,作为本制度项下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素质。
第七条法务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公司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和报批工作;(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四)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六)组织开展公司法律培训、宣传教育活动;(七)处理公司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务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涉及公司法律事务的重大决策,有权要求提供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三)对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法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三)公正、客观、严谨地处理法律事务;(四)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涉及法律事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律事务责任人。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责任人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法律事务:(一)收集整理相关法律资料,进行初步分析;(二)与法务部沟通,确定法律意见;(三)根据法律意见,制定解决方案;(四)提交公司领导审批;(五)执行解决方案,并跟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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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商业活动,都须遵守一定的商业和法律规则和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办法概述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规范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合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主体、标的(指货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货物的数量、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不得在合同货物一栏写“详见报价单”等字样。
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咨询。
2、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3、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4、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验明公司营业执照,了解其公司基本情况,审查对方经办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与合同一起交营运部审查。
5、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6、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营运部。
公司营运部应在时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理,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清楚,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
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
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7、合同履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对方对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有新的不同要求,必须书面向我方提出,并经我方同意。
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凭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合同履行中所有相关凭证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8、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须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
9、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因对方未按时支付货款而违约的,我方一般不提出货物所有权的要求,除非对方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应予及时修理。
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10、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部,由法务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1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书、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送货清单、财务核对单、银行进帐单、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及快递单原件、传真、电话记录、索赔报告、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交总部专人保管。
12、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证据材料管理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原件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收集齐全上交分部财监员,定期交总部财监部专人保管。
如玩忽职守,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规定处理。
1.合同书原件。
交总部保管的合同书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
为减少难收款,尽量不与个人签订合同,避免与项目部签订合同。
在项目部有对方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栏直接写上对方公司名字,同时保留对方公司授权文件与合同原件一起交公司总部保管。
2.送货清单原件。
交总部保管的送货清单原件必须能清晰辨认,且所送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货物型号、数量、价格完全一致。
送货清单必须写明收货人单位全称、收货人的姓名以及收货人与收货单位的关系。
送货清单原件应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一栏应由对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填写。
3.财务核对单原件。
货款未按期及时收回的,应与对方及时对帐,并将财务核对单原件及时寄回总部专人保管。
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写明欠款金额、客户保证按期付款的内容,并注明财务核对单填写日期。
财务核对单原件应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4.客户每一次付款的银行进帐单等付款凭证原件。
5.催款函、律师函原件和快递单原件。
快递单原件在投递前应在快递单内件说明一栏中注明催款对象名称全称、欠款金额、催款函或律师函字样,如“张三公司欠款1000元催款函”,并保留快递单原件和催款函、律师函原件。
6.发票复印件。
合同中一般不对发票作出约定。
如开出发票交给对方,对方并未支付货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未付款证明。
第五条诉讼管理工作1.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财监部和法务部,重大问题上报总经理。
(二) 业务部门协助法务部了解案情,由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重大问题由财监部和法务部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诉讼。
(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务部工作。
2、诉讼过程:(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要协助法务部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
(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和法务部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人,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
(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务部。
(四) 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
(五)二审阶段:对确需要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务部作出法律意见,上诉案件应上报总经理决定。
3、案件执行:(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对方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并协助法务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执行立案费用预交手续。
(二) 执行阶段: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协助法务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需要执行调解或和解的应按诉讼中调解和庭外和解的规定办理。
(三)案件归档:法务部对于执结和依法终结的案件,整理好档案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入档,业务部门财监员、承办人应及时将执行财物办理各类手续。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开始执行。
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细化项目法律事务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在法律风险的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原则,重在通过加强过程管理来防范项目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公司法律室具体负责本公司各项目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在开始设立并设置机构人员时即确定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和法律联络员并报公司法律室备案,上述人员应尽量保持稳定,必须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备。
项目法律事务的分管领导建议为项目书记(未设立书记的至少应为项目的副职领导)。
项目法律联络员应由项目经营部门人员(最好是合同管理人员)或其他合适人员兼任,有条件(或重点、重大)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法律顾问或配备法律专业人员。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和法律联络员的一般工作内容应以岗位职责等方式在办公场所予以明示。
第七条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的职责一、全面负责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和处理项目决策、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项目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负责指导、规划项目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文件的传达、贯彻。
四、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及时向公司法律室报告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接受其工作指导。
第八条项目法律联络员的职责一、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的传达贯彻。
二、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教育(一)持续搜集并向项目部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在项目施工期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常见多发的风险案例,牵头组织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三)按照局和公司制订的普法计划,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及问题,灵活参与或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项目员工的法律意识。
三、负责项目部法律文件的审核和经济合同的管理及审核上报(一)法律联络员应从法律角度审核项目的合同、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函,并作为审核节点在会签单上签字;还可以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
法律联络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和审核流程保证合同的上报审批。
(二)参与合同的签约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1、协助开展合同主体资格、资信审核。
2、参与合同签约谈判,进行评审。
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合同文本方面,应使用公司发布的示范文本;(2).文字表述注意准确规范,使用全称和书面用语,不应当有歧义和模糊不清的地方;(3).条款应当完备、内容应当详尽准确;(4).审核合同的预付款保函/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质保金保函/保证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满足施工具体需要;(5).工程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违约责任合法、合理、公平、明确、清楚;(7).对争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