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管理,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切实推行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的职责及工作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划分与项目部的组建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按照所承建的工程内容,依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参考设计原则,将所承担的项目划分为便于管理的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部,对若干个单项工程实行项目部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专业项目代表组成。
项目经理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推荐,石化公司任命。
专业项目代表由项目经理按项目需要拟人选,并上报工程项目管理部,经工程项目管理部和石化公司批准后,成立项目部。
第五条项目部职能人员在项目部成立之日起,统一由各项目经理领导,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考核、考勤等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从工程立项后,负责从工程准备、施工到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全过程的项目管理,直至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石化公司视其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情况,提出进行调整或更换意见。
项目经理可视各专业项目代表的工作情况,有权对其提出罢免通知,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项目部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项目部的基本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针对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等,组织制定总体控制目标,包括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四大目标,并对各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形成目标控制系统。
3、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目标控制系统,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到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4、负责做好与地方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部门以及项目使用单位的协调工作。
5、执行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参与招标、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一、前言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铁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项目。
2. 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3.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协助项目部门,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4.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移交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立项阶段管理1. 项目启动(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确定项目经费,编制项目预算计划和投资方案。
2. 项目规划(1)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书,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质量、成本等内容。
(2)明确项目分工和责任,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设计阶段管理1. 设计编制(1)综合各方面需求,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审批。
(2)设计负责人负责设计过程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
2. 设计审查(1)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评审,明确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施工阶段管理(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的控制。
(2)每日召开施工例会,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2. 安全生产(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做好施工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
(2)严格遵守现场作业规程,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六、验收阶段管理1. 竣工验收(1)项目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2. 完工移交(1)工程竣工后,项目部门组织移交工程资料和设施。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本企业基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加合同评审。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建项目资金,负责工程计算的财务结算工作,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流程监控,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相关内控的流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办法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自建管理与代建管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项目的类别、用途、难易程度、总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理方式。
第九条属于“三重一大”的基建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研及可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立项,其中立项方式包括:(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案编制和审定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质量第一、安全可靠、环保节能、进度合理、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施工许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超范围施工。
第七条工程质量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环保与节能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环保和节能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一条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增加工程投资。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施工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三)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五)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六)施工单位未采取环保和节能措施的;(七)建设单位未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效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项目管理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等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规定项目管理组织的设置和人员职责,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项目管理流程:规定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确保项目按照程序进行。
3. 项目管理责任: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项目管理责任,包括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监理责任等,确保各方尽责。
4.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规定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资质要求,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可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减少项目风险,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效益和投资回报。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介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满足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工程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高效推进和有效管理,国家制定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审批和立项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始实施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立项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1.项目提出阶段:项目的立项申请由相关单位提出,同时提交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更加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估。
3.审批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将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项目设计和招标项目设计和招标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良好的设计和招标工作有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具体流程如下:1.项目设计阶段:在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项目设计方案。
2.设计审查阶段:项目设计完成后,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查,主要检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3.招标准备阶段:项目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并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如确定招标范围、发布招标公告等。
4.招标实施阶段: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公开招标,接受投标人的报价和技术方案,并进行评标和中标的决定。
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实施和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项目管理者和实施单位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具体步骤如下:1.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施工,同时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2.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对建设质量和工程实际情况的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看法。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后,
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牢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讨论报告。
第九条依据项目详细状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看法,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
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平安、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应依据项目的实际状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选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方案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状况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状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依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托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准
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其次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准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托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准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
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其次十一条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依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其次十二条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方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