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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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条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

第六条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阿府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9〕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州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全州对口援建项目中,“交支票工程”和“合作共建”项目中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的项目;(六)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的工程、服务等采购行为。

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生产采选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列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中的扩大生产建设项目、技改技措、地质探矿、安全专项、环保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工程。

生产采选工程是指矿山企业生产开拓、采准、切割、采矿、生产探矿和选矿作业等工程。

服务包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1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它报告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辖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总部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修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检查执行情况;(三)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四)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人;(五)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分工:工程管理部负责扩大生产投资项目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运营管理部负责技改技措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及相关服务类2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专项工程、环保减排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科技信息部负责科研信息化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物资装备部负责节能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条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第六条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理活动。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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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
定试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4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虚拟化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
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
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第十四条由于工期和设计原因,部份项目也可采用计价定额加费用定额的计价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完全清单计价法。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大于委托评估价±20%以上时,招标继续进行,同时对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与委托评估价差异在±5%以内时(含5%),给予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奖励100~500元,由委托单位负责人在月度业绩工资中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标底编制管理办法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张兴涛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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