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10页word

合集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省级法规、规章)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省级法规、规章)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11-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e79ec21d-632a-4cf9-96f6-17aa27e468e2&T_id=Cms_Info∙【全文】∙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 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 年11月29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

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浙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浙政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为:(一)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项目用海,按有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科学规划,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经依法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要做到合理用海,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要提高办事效率,项目用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201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

《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推荐】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word范文 (12页)

【推荐】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word范文 (12页)

【推荐】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
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

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

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
(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置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一)围海养殖;
(二)建设人工鱼礁;
(三)网箱养殖基地;
(四)自然保护区内养殖;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

第十条论证单位在开展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其他用海项目到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时,同时抄送省或相关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论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论证单位对论证结论负责。

用海项目论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可引用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其中,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

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项目用海范围内主要数据资料应实地勘测获得,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现场调查核实。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

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应根据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产业发展政策,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论证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用海范围控制图应标注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制。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函审。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组长为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评审会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以下称主持单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参加。

评审前,一般应组织与会者踏勘现场。

第十六条论证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送主持单位,同时送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二),同时对报告书进行质量评估,形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见附件三)。

主持单位应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会议纪要。

省以下主持单位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结束后五天内,将《×××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复印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论证资质年审材料。

论证单位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形成修改稿,分下列情况处理:(一)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组织原专家组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
(二)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报告书修改稿分送原专家组成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论证单位未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不得作为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单位年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论证单位和论证人员及审核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海域使用论证因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等原因出现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获得论证业务的;
(三)拒不提供年度审查材料或伪造年审材料的;
(四)论证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下,占本单位该年度承接论证项目总数10%以上的。

第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或建议国家海洋局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
注:服务联系单一式四份,论证单位一份,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论证单位:
主持评审单位:
审查日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附件三:
×××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
注:1、四项标有* 的评估要点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不合格;
2、一至四项内容中,如有12项评估要点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合格,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

专家组组长签名: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
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
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