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珠江口水域,海事部门规定的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
在航海的实践中,往往把从蒲台岛开始至马友石灯船之间的水域称之为珠江口水域。
此段水域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定线制》有多航路交叉,水道纵横交错,港口密集,在该水域有多条船舶航路产生多种方向的交叉。
大濠水道定线制有四条分道通航段,加上现有的香港大屿山快速船东段分道通航段,共有5条分道通航段的航路交叉,交通流状况复杂。
为了解决多条航路交叉的问题,避免船舶交叉碰撞,设立了第三警戒区,警戒区内设有半径为80米的“安全岛”,要求船舶穿越警戒区时,围绕“安全岛”逆时针航行。
担杆水道定线制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航路也形成交叉,第二警戒区就是为解决两条分道通航航路的交叉而专门设置的。
在警戒区中心设置灯船,为了使船舶易于辨明大濠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安全岛”的位置,在警戒区中心设置1艘安装有雷达应答器的灯船。
现以船舶西行为例,过蒲台岛之后,由东博寮水道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多为大型船舶,由于受到龙鼓洲西水道水深的制约,驶往深圳赤湾港的大型船舶也借道东博寮水道由龙鼓水道进港。
所以,驶经东博寮水域外侧时,要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航线上,遇有从东博寮水道驶出的大型船舶,应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避让,必要时慢车等让,同时可以保持香港海事的CH 12频道守听,密切注意出口船舶的动态。
这里也是海事高发水域,具体原因也就是交叉船舶互相争行,因为西行船是规则上规定的让路船,所以应主动避让出口船,以免出现紧迫局面。
在遇有香港水域涨潮时,停泊在担杆列岛内侧的锚泊船也要依次进港,应特别注意其抢头。
驶过东博寮水域之后,应当注意东行往南丫岛抛锚的船舶,及早与之联系,确定会让意图。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

第11卷第7期中国水运V ol .11N o.72011年7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J ul y 2011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林中英(),男,广东翁源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为航海技术。
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与避碰方法林中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800)摘要:珠江口航道是船舶航行的危险及复杂区域,影响船舶操纵与避让的因素有航道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因素、人员对船舶操纵性能的掌握因素、航道管理因素等。
船舶在此航行时的避碰措施包括真正做到正规瞭望、严格按照航道规则航行、良好船艺、做好应急准备等。
船舶在避碰中要保持安全会遇距离,及早采取避让行动。
正确掌握转向避让和变速避让方法,并查核避让效果。
关键词:珠江口航道;船舶操纵;船舶避碰中图分类号:U 6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7-0011-02珠江口航道是一个海上交通非常复杂繁忙的水域。
由于船舶设备、船员素质、船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港口通航管理的因素,导致珠江口航道水域船舶操纵避让高度困难。
作为值班驾驶员,应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保持高度警惕,谨慎驾驶,以确保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一、珠江口航道的不安全因素1.航道狭窄珠江口航道狭窄,水深受限,且在航道两边多数没有足够的缓冲区,进出港船舶的会遇避让设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船舶碰撞隐患。
2.航道通航密度大珠江口航道通航密度大,不仅有受控货船航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渔船在航道穿越,高密度的船舶流量增加了船舶会遇频次。
增加了船舶碰撞的隐患。
3.自然条件复杂珠江口航道自然条件复杂,涨落潮潮流湍急,灯浮在气象恶劣时容易熄灭造成识别困难,加之沿海运输许多小船不遵章守规插队抢行等因素,导致重载进口船在引航站附近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紧迫局面。
尤其是在大潮讯时,潮流流速可达5kn 以上。
船长如果对流压不能正确掌握,很好地控制本船的船位,就有可能导致碰撞或搁浅,或压住灯浮,在能见度不良时更是如此。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

珠江水域追越注意事项广州港在珠江水域内,属不规则的半日潮河口港,河道狭长弯曲(航道全长83 n mile,底宽100-160m ),浅滩多,水流急,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密度大。
进出广州港的船舶,因船速、操纵性、目的地和所需潮汐的原因,无可避免地会在航道中产生追越。
船舶追越时,两船相对速度较小,持续时间长,容易产生船吸现象。
特别是在狭水道中追越,要求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驾驶和航行规章,熟悉当地通航环境,否则,盲目、强行追越,较易发生碰撞事故。
如1998年两油轮在伶仃航道#21-#23浮之间水域,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因对态势估计不足,盲目追越,构成紧迫局面时处置失当,最终因操纵失误、船吸加剧,而导致碰撞溢油事故的发生。
如何提高船舶在广州港水域的航行安全,船舶如何在广州港水域实施安全追越,提出以下建议供船长、驾驶员参考。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追越适用任何船舶。
是否构成追越,主要用后船与前船之间的方向、距离、速度差这三要件来判定。
追越一旦形成,追越船是让路船。
由于追越是人为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最重的。
对追越船来说,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追越条款优先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及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各条款。
安全航行规定不能追越的航段,因航道较窄、船舶航行情况复杂,若盲目、强行追越,容易形成复杂格局而产生紧迫局面。
如船舶协调、操纵不当,由此导致发生事故,追越船应负绝大部分责任。
故要求驾引人员在考虑追越时,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在禁止追越地段违规追越。
2 允许追越的地段,行动前应确认追越的可行性。
驾引人员在行动前对局势的正确判定是追越是否成功的关键。
这就要求驾引人员在可追越区域实施追越时,要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水域的通航密度,制定好计划,同时还应做好随时应变的准备,在有把握的条件下方可实施追越。
(1) 能见度情况。
一般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粤交港[2008]593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粤交港【2008】593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交通局(委),广东海事局:《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交通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管理,维护出海航道水域的公平使用及正常运输秩序,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以下称出海航道水域)是指从西基调头区起至桂山岛引航锚地止的主航道及两侧的水域范围,出海主航道全长115公里。
船舶(含水上移动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引航、广州港港区公用锚地(以下称港区锚地)的安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三条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依据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和安全有序的原则,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调度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顺序调度安排,编制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总计划(以下称总计划);(二)负责港区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三)负责出海航道水域港口生产调度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管理工作;(四)负责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的落实;(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遇紧急情况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工作;(七)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
新《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4月1日正式实施

内河 航道 航行 是对 海 轮船长 、 驶员 的认 真 、 驾 细致
海事 部 门要求 大 型船舶 在 航经 这些 水域 时 ,应 当尽 可
能避 免 与其他 船舶 交会 . 同时用 甚 高频 无线 电话 0 6频
道 通 报 动 态
在 水流湍急 的狭窄水 道航行 , 有时候 感觉船 行驶 在 下坡 路一样 , 速增 加迅速 。 船 这时一 定要谨 慎行驶 . 前 提
控 制好 船速 , 以在湍急顺 流 中适 时加车 , 确保舵 效 。
遇 到航 道 急转 弯处 , 黄浦 江 陆 家 咀 、 家渡 , 如 董 这 里 弯大 流急 。 上 障碍物 阻挡 视线 , 法远 距离 发 现对 岸 无
慎 驾驶 , 意守 听甚 高频 专用 频道 , 便及 时 采取 避让 注 以 措施。
“
一
2 吴兆 麟 . 舶 值班 与 避碰 . 连 海 事 大 学 } 版 社.19 ,. 船 大 n 9 83 3 王 国正 . 浅析 狭水 道 航行 特点 和航 行 方法 . 交通 科技 .0 8年第 2期 . 20 4 潘辉. 海轮 在 狭 水 道 安 全 航 行 的 探 讨 . 舶 工程 . 0 6年第 6期 . 船 20
横跨 内河航 道 的大桥 在夜 间对 船舶 安 全航 行带 来
另 一种威 胁 。 上路灯 通常 很亮 , 了节 日还 会在 大桥 桥 到 上增 加 彩灯 . 目视 情况 下远 距离 很难 发现 桥下 目标 , 在 容 易造 成 紧迫局 面 ,所 以接 近大桥 时 也需要 提 前在公 共频 道通 报本 船 的动态 , 慢速通 过 。
提醒小 船避让 . 者通过 甚 高频专 用频 道上 与其联 系 。 或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1.1分隔带1.1.1第一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2)22°08.300′N/114°15.508 E(3)22°07.798′N/114°15.508′E(4)22°07.798′N/114°20.236′E1.1.2第二分隔带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5)22°08.300′N/114°11.776′E(6)22°08.300′N/114°06.450′E(7)22°07.798′N/114°06.450′E(8)22°07.798′N/114°11.776′E1.2通航分道通航分道的宽度为0.5海里。
1. 2. 1第一通航分道由(9)、(10)和(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由(11)、(12)和(3)、(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90°(真方向)。
(9)22°08.802′N/114°20.491′E(10)22°08.802′N/114°15.345′E(11)22°07.296′N/114°15.345′E(12)22°07.296′N/114°20.491′E1. 2. 2第二通航分道由(13)、(14)和(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梁锦坤 二0一七年十月
2017/10/31 1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目录 1、渡船 2、渡口水域 3、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4、渡口水域的限速规定 5、机动船与渡船相遇的避让关系
6、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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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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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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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2、禁止掉头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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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渡口水域的禁止性规定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3、禁止抛锚、拖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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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的限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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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பைடு நூலகம்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4、当渡船已靠码头,正在上客落客时,应当控制航速,并尽可能在 较开距离驶过,避免产生大浪,引起渡船大幅度摇摆致乘客跌落水。
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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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渡口水域航行的注意事项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5、渡船欲在本船船头驶过,应减速行驶;若相距较近,即使舷角变 化较大,也存在碰撞危险,应充分考虑当时的潮流,风向或水流方 向,立即采取慢车、停车甚至倒车等措施,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2
渡口水域范围
渡口水域船舶航行注意事项
150米
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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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八条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
(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
(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三节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五)“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或莲花山西航道;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
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
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七)“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八)“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
(一)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简介
为了进一步适应珠江三角洲航运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广东海事局针对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的变化情况和存在问题,对2002年实施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继续保留原《规定》分四章的结构,并在继承原规定好的方面基础上,进行补缺、调整、规范和提炼。
经修订后,新规定条款数量从原来的六十一条减少到三十四条,便于记忆和遵守。
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的主要修订条款:
1.富裕水深
修订要求: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低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低于吃水的10%。
2. 主航道航行
原《规定》要求吃水3-5米的船舶应主动避让主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修订删除了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为大型船舶的概念,规定“在主航道航行时,吃水3-5米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
3.交叉相遇
修订增加了船舶在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水道河口与主航道相遇的两种情况,明确船舶在上述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统一按照《1972年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4.速度限制
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这为新增加条款,主要目的是给驾引人员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在港内航行应使用港内速度,禁止盲目高速航行,进一步保障安全。
5.能见度不良
修订将能见度不良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二是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修订主要是对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船舶做速度限制,同时删除对在航船舶的禁航规定。
6.拖带
大型拖带船舶的操纵能力受限严重,修订根据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管理需要,增加了这方面内容,要求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7.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修订主要考虑到目前珠江口水域有不少修(造)船厂,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有一定危险性,因而要求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的船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不能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8.高速船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避让方面要求按照2006年原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管理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是增加限速方面内容,要求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在能见度小于500米时,与他船一起遵守禁航规定。
而能见度大于500米时,考虑到高速船的车舵避让优势和营运效率要求,对其限速进行豁免。
9.交通管制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二是不做细化规定,具体航段的通航要求由广州海事局的《大型船舶进出广州港安全管理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