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讲_管理人的撤销权、个别清偿、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时效、无效行为、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章学习应该注重对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命题特点具有也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趋势。
在学习中应当清楚整个破产程序,重点关注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考情分析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个别清偿等)2022、2016、2015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报酬2012、2014、201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界定与清偿201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追回权□股东未缴足的资本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撤销的个别清偿2022、2012、2013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代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要求□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保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022、2021年、2018、2017、2013、2012重整制度与和解□重整程序与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和解制度2019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别除权2022、2014、2012总 则 考点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含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合同实务考试题

宁夏省2021年上半年企业法律参谋实务合同实务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孙律师担任某企业法律参谋,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其成为某企业内部员工B.其个人应同某企业签订【聘请法律参谋合同】B.其与某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其应同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一切关系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房地产的( )市场。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3.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局部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4.甲到外省出差,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
一日,乙进入甲屋,发现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
乙就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
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将丙砸伤,共花去治疗费3000元。
该费用应当由〔C 〕承担。
A.甲B.乙C.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承担,甲适当予以补偿5. 以下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归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6. 〔〕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7.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假设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B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8. 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A.注册资本B.授权资本C.资产总额D.净资产9.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履行债务的行为。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针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
个别清偿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规定和后果,本文将重点探讨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
一、个别清偿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对该债权人或者该债务的特定部分有效。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不影响其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的履行。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的清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二、实施个别清偿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而言(1)清偿有效: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该清偿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影响其他债权:个别清偿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其他债务,其他债权人不得因个别清偿而请求返还。
(3)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根据个别清偿的情况,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其他债务。
2. 对债务人而言(1)债务部分履行: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方式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债务部分履行,债务人仍需履行其他债务。
(2)清偿范围扩大: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后,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清偿范围可能扩大。
(3)风险承担: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后,若其他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面临承担多重债务的风险。
3. 对其他债权人而言(1)清偿不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个别清偿仅对被清偿的债权人或者债务的特定部分有效,不影响其他债权。
(2)债权实现:其他债权人可以根据个别清偿的情况,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债务承担: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多重债务,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进行。
三、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况1.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得对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的特定部分进行清偿:(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个别清偿;(二)法律规定不得个别清偿;(三)其他不得个别清偿的情形。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答案】 A2、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
毕业后二人结婚育有一女。
董楠染上吸毒恶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了《爱你一千年》,所得款项用于吸毒。
因董楠恶习不改,申蓓在女儿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蓓虽在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B.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C.董楠出售《爱你一千年》侵犯了申蓓的物权和著作权D.对董楠吸毒恶习,申蓓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 A3、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答案】 D4、属于A1级材料的是()。
A.无机矿物材料B.金属材料C.水泥刨花板D.天然木材【答案】 A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A.中央委员会B.中央政治局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D.中央书记处【答案】 A6、本题哪项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要求:()。
债务人财产--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六章讲义4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试题)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疑编号3945060306]『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6节-企业破产法(2)-李文涛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撤销权(F31、32);★★1.欺诈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赠与无偿转让财产的;(2)低价卖、高价买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因撤销而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供物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弃债权放弃债权的。
(5)提前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已到期,不得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
【例题】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2年9月1日提前清偿对乙公司的负债,该负债于2013年5月1日届期。
①管理人对该提前清偿行为能否撤销?【答案】不可以②如果在3月1日提前清偿时,甲公司依法符合破产原因,如何处理?【答案】可以撤销2.偏颇行为(破产法解释二F11-17)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正常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其他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情形:(1)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得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债权人也可以创设债务以抵销方式清偿。
【例题】2013年2月1日,甲公司已经符合破产原因,2013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__j.

《破产法司解二》解读四、细化了可撤销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原则上管理人无权撤销,但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案例】2012年3月20日,A公司向自然人王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9月20日还清借款本息。
同年7月14日,A公司向王某提前清偿了该借款。
2012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经查,A公司于2011年年底即已具备破产原因。
【解析】王某的债权的确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但A公司向王某提前还款时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且提前清偿行为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以内,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五、明确了个别清偿中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和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14-1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不得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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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01:管理人的撤销权(★★★)(P322)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018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B.管理人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D.甲公司无须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
【答案】B
【解析】该担保属于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
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考点02:个别清偿(★★★)(P323)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2013年)
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答案】C
【解析】选项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不能撤销。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考点03:债权人的撤销权(★)(P323)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04: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323)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05:无效行为(★★)(P322)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2.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第六单元取回权
考点0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P325)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案例分析题)
4.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